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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spects of cross-border negotionted merger & acquisitions
作者: 颜湘蓉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出现突飞猛进的增长。 这种飞跃式发展,是由跨国并购(M&A)剧增带来的。 通说认为,国际上出现了五次并购浪潮。现在经历的正是第五次浪潮 。在该次浪潮中,跨国并购的标的物类型上,既包括股权也包括资产;在 并购目标公司类型上,既有上市公司,也有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跨国并购 增长的驱动力不是追求短期金融收益的金融性跨国并购,而是以追求长期 利益为动机的战略性跨国并购。而战略性跨国并购要实现其战略追求,收 购方与目标方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至关重要,这就决定了可能带来目标公司 管理层激烈抵抗的恶意收购、敌意收购难奏其效,而建立在友好协商基础 上的协议并购更有助于战略目标的实现。协议并购系友善并购,是在两个 具有共同意愿的公司经共同协商、谈判确定了交易条件及就各方面的主要 问题达成共识后所进行的交易。这种方式有助于减少收购方与目标方的敌 意对抗,有效配置资源,同时,对于合并后双方的融合、长期的稳定发展 均是极有裨益的。于是,在第五次跨国并购潮中,友好协商并购渐成主流 。 跨国协议并购涉及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类:(1)围绕并购交易而发 生的并购公司内层的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分配,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权 利保护与董事的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2)发生在母国与东道国并购主体之 间的并购交易关系;(3)东道国有关管理部门因实施对外资管理及与外资并 购相关的反垄断监管而发生的规制关系。 围绕上述三类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本书在以下章节中展开探析 : 在第一章中试图建立本书的基本理论框架。提出跨国协议并购(cross -border negotiated mergers&acquisitions)的概念为一国企业以协议的 方式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东道国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股权(份 )、控制权、经营权的行为。它既包括跨国兼并(cross-border mergers)也 包括跨国收购(cross-border acquisitions)。跨国协议并购既是并购主体 各方高度意思自治的协议行为,也因并购本身对一国市场竞争秩序等影响 而需受到强制性规范的规制。由于跨国协议并购的特性及其所涉及社会关 系的范围决定了跨国协议并购法律机制应是一个综合系统。 第二章围绕协议并购对股东与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影响论述对股东和相 关利益者的权利保护问题。该章认为:应保护股东对协议并购的表决权; 对于少数股东,则应保护其对协议并购持异议时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与估价 权(shareholder appraisal right);对于公司间通过合同结成的涉及资产 配置、控制权变化的“实质合并”(virtual merge),股东亦应享有表决权 与估价权;债权人与雇员是公司的相关利益者,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集 中在知情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对雇员 权利的保护则集中在对并购有知情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保护原雇佣关 系的权利以及公平补偿权。 第三章以协议并购中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董事的活动为主线研究协议 并购中的董事义务问题。该章认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认为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注意义务。在协议并购的决策、磋商谈判、并 购方案与协议的草拟等过程中,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贯穿始终。基于权 责平衡原则,在强调董事责任的同时,也比较考察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对董 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认为基于保护董事利益的需要,可在经股东大 会决议批准和司法裁决情形下,对董事的责任可予免除或对其因履职行为 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予以补偿。 第四章围绕协议并购双方基于各自立场为对抗第三人对拟议交易所可 能发生的破坏行为而采取的保护交易利益措施,包括在并购协议中拟定勿 语(no-talk)条款、非售(no-shop)条款、终止费(break-up fees)条款、受 信出口(fiduciary out)条款以及其他交易保护条款等,对其主要内容、效 用与法律效力逐一作出了分析。认为勿语条款、终止费条款主要保护收购 公司的利益,而非售条款、受信出口条款则对目标公司较为有利。 第五章以跨国协议并购中东道国有关管理部门因实施对外资管理及与 外资并购相关的反垄断监管而发生的规制关系为切入点,研究跨国协议并 购当事人需遵守的强制性规范,并对若干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作出比较 考察,认为为了减少并购当事人面对各国强制性规范而存在的管辖和适用 上的法律冲突问题,如要制订统一的强制性实体规范则不具有现实性,但 各国应在程序事项上开展国际合作。 第六章对中国跨国协议并购的发展概况及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实 证研究,进而以本书前五章的比较考察为基础,对完善中国的外资协议并 购法律体系提出立法设计,对中国企业跨国协议并购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分 别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角度提出思考和建议。
Reports on the Abuse of Prisoners by the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等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将美军在伊拉克虐待囚犯的照片公之于众,顿时举世震惊,舆论哗然。人们在问:“是监狱。还是‘地狱’?是善良的‘人权卫士’,还是残忍的‘魔鬼杀手’?是世界和平的忠实捍卫者,还是恐怖主义的另一种开始?”一度被视为“人间天堂”的美国继“9·11”事件之后,又一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合理性.一向宣称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和捍卫世界和平的真实性,伴随着虐囚事件的曝光,再一次受到了世人的质疑。然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所公开的发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美军虐囚行为,仅是虐囚事件的“冰山一角”,紧跟着被媒体曝出的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的一连串美军虐待囚犯的事件,使美国成为了世界人权丑闻的中心,其严重侵犯人权的丑陋面目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美军对伊拉克战俘进行虐待事件的数量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在虐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则更令人瞠目结舌。例如,长期单独囚禁囚犯,颠倒囚犯的睡眠时间,用针扎囚犯的伤口,开展“侮辱囚犯大赛”,对囚犯身体严重电击、拳打脚踢甚至致死,用椅子殴打囚犯直至椅子被打碎及囚犯窒息,让军犬撕咬囚犯,强迫囚犯长时间保持裸体状态或裸体接受审讯,在囚犯身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向裸体囚犯身上倒冷水,向囚犯的伤口撒含磷的化学液。强迫囚犯吃马桶里的饭,用铁丝缚住男性囚犯的生殖器,强迫男性囚犯裸体模拟性交姿势,强迫男性囚犯裸体“叠罗汉”并在其身上“跳舞”,强迫男性囚犯集体手淫并拍照、录像,强迫男性囚犯穿女性内裤,用灯管或扫帚把“鸡奸”男性囚犯,拍摄已经死亡的囚犯的照片,威胁强奸男性囚犯等,不胜枚举的虐囚行为令人发指。联合国人权报告的草本中曾指出,通向地狱的道路有意地被打开了,一些伊拉克人在英美联军的监狱里受尽了地狱般的痛苦。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地狱之门’的开启?谁应该对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负起责任?面对虐囚事件,美国政府会有怎样的反应和行动?” 美军虐囚事件严重违反了国际人权准则,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愤慨,国际红十字会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开始向美国施加影响。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内有关方面组织了包括由陆军和国防部成立的调查小组在内的多个调查小组对虐囚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继《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之后,美国军方《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及国防部《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也相继出笼。这些报告不仅披露了虐囚事件的具体情况,还从价值观念、政策乃至制度等层面对虐囚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众多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红十字会在其报告中描述了驻伊拉克联合部队一揽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合部队提出了包含以下内容的几点要求: (1)始终尊重处在其拘押下的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格尊严、身体完整性和文化敏感性。(2)建立逮捕通知系统,以确保信息快速而准确地传递给被剥夺自由者的家属。(3)制止审讯过程中发生的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各类虐待行为以及身心强制。(4)建立一套确保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精神健全和人格尊严的制度。(5)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每天有足够的时间在外享受阳光的照射,并且允许他们在监狱外的庭院中走动和锻炼。(6)制定并适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致的规则和制裁措施,并保证能够在这些规则和措施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时予以通知。(7)为确定责任归属并起诉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应对虐囚行为进行彻底调查。(8)确保逮捕战俘的战斗部队和掌管拘押设施的人员受到充分的训练,以使他们以正当的方式行事,而不过度使用暴力。 通过对来自各种途径的大量有关虐囚事件的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详细审查,与高级官员、陆军指挥体系及其参谋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拘押工作的有关官员、虐囚事件的当事人及有关证人的数以百计的访谈,对囚犯拘押场所的实地考察等,由联军地面部队指挥部副指挥将军安东尼奥·M·塔古巴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由安东尼·R·琼斯中将和乔治·R·费伊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以及由美国前国防部长詹姆斯·R·施莱辛格领导下的4人独立调查小组作出的《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再次确认了美国宪兵和第205军事情报旅官兵虐待囚犯的事实,还从不同的角度和范围较为详实地揭示了虐囚行为发生的过程、具体事件以及在虐待囚犯时所使用的各种残忍手段,并将这些虐囚行为称之为“野蛮的、漫无目的的、极度残暴的行为”。这三个报告除指出个别官兵个人道德的败坏与行为的不端是导致虐囚事件的直接原因外,还认为工作环境、领导和纪律、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是导致这些事件的间接原因,并指出了在包括美军拘押工作人员的训练、审讯方式、拘押管理制度、领导和监督体制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些报告否认了美高级官员对虐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但是认为有关 人员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领导和监督上的间接责任。在上述基础上,这些报告提出了为数众多的建议,以防止更多的类似事件的发生。 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世界人权史上迄今为止极为阴暗的一页,其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和对人类文明的极度漠视,是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历程中最大的败绩。虐囚事件也使布什于美国时间2003年5月1日晚9点在“林肯”号航母上宣布联军在伊拉克战争中取得胜利时所做的讲话中宣称的“我们正在给这个仍然危险的国家带去安定”的论断遭受了极大的讽刺;美国国内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及美国的对外政策都在虐囚黑幕的揭露过程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抨击;美国政府也为此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虐囚事件也同样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今后必将引起世界各国更多的关注。 从法律的角度看,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刑事法治尤其是国际刑事法治领域内的重大事件。作为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中国首批15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贯关注重大刑事法治问题。在美国“9·11”委员会公布长达560多页的《“9·11”委员会报告——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国家委员会最终报告》后的最短时间内,本中心便及时组织一批外语基础扎实的中青年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翻译,并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及时予以公开出版。为有助于深入研究美军虐囚事件,同时为国际刑事法领域的研究者提供较为系统的资料,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赵秉志教授主持,由王志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理蓉(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等人参与,在对已公开的虐囚报告加以整理和翻译的基础上,形成了本书。 本书的具体翻译分工如下:《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王俊平(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驻站研究人员)译; 《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赵秉志、王志祥、刘云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硕士)、陈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郭健(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刘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译;《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郭理蓉、张旭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刘科译; 《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赵秉志、王志祥译。本书的校审和统改定稿工作由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负责。 由于译校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错译或不当之处,在此尚祈专家指正。本书的及时出版得益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谨致诚挚的谢意。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谨识 2005年3月
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a critical thinking approach
作者: 南希·K. 库巴塞克(Nancy K. Kubasek),巴特利·A. 布伦南(Bartley A. Brennan),M. 尼尔·布朗(M. Neil Browne)著;汤树梅等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按照商业活动的特点,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向读者清晰地展示了法律环境与其他商业学科之间的联系。它是一本创新教材,具有许多不同于同类教材的特点。 第一,明确地把法律与商业所涉及的各学科联系起来,有助于读者从宏观上了解影响商业运作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内容,清楚地把握法律环境与其他所有商业核心学科之间的联系,这对于培养无法律专业背景的商界人士的法律意识极为重要。 第二,本书的核心是培养读者的批判性思考方式,书中所有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一核心展开的。这种思考方式的发展对于增强以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商业问题的能力非常有益,也是在商业领域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第三,本书提供了一种新的案例分析方法,案例不仅用来说明问题,而且成为实践批判性思考方式的有效工具。 第四,本书不是着眼于具体法律内容的简单叙述,而是注重在商业领域中建立一种法律文化,包括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制度、哲学等各学科的精神内涵,而所有这些都是成功的商界人士必须具备的素质。 第五,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要根据商业的发展不断修改才能适应商业社会的需要。本书注重引导读者养成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法律,并时刻关注法律变化的思维习惯。 本书旨在帮助准备进入或已经进入商业领域的读者在深入理解商业法律环境的同时,掌握并提高批判性思考的技能,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方式,以作出正确的商业决策;帮助从事商事法律工作的读者解读英美商事法律的特点、规则和内涵,为研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经验。 作者简介: 南希·k·库巴塞克(nancy k.kubasek) 美国鲍林格林州立大学法学教授,主讲商业法律环境、环境法及有关伦理准则的荣誉研讨课等课程。曾在批判性思考与价值分析的新生荣誉讨论课上进行了8年的分组教学。发表论文50r篇,见诸american business la w journal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education harvard women's lawjournal harvard journal on legislation等。她于鲍林格林州立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并在托莱多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曾任三州地区商业法律协会主席,现任全国性的专业协会——商业法律研究协会副主席。
China M&A law report.Volume 2008
作者: 史建三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
简介:《中国并购法报告》(2009年卷)将秉承“2008年卷”的编写体例,即仍采取“理论篇”、“实践篇”、“信息篇”三部分组成全书内容,同时“2009年卷”将进一步强调我国2008年度的并购法律新闻事件,进一步关注并购法律制度的细分领域,进一步扩大采用社会稿件的范围和数量,进一步增加报告中文章的数量和信息的容量。 我们深信,在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的帮助下,《中国并购法报告》(2009年卷)必将为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同仁、法律实践操作者、高校师生以及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研究和了解2008年度中国并购法律知识提供一个集理论性、实践性及新闻于一体的知识盛宴。
Study on real arbitration cases of corporate M & A disputes
作者: 史建三,包伟等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0
简介:全球并购研究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中国外经贸部研究院信息中心等单位联合发起。为适 应全球企业并购浪潮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专业研究机构。中心成立于2001年11月,现拥有中外十余位并购领域专家为学术委员。全球并购研究中 心旨在研究全球企业并购动态。帮助中国企业迎接“入世”挑战和建立全球化战略,为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有关全球并购领域最权威的调研报 告和战略指导,并在学术界提供中国一流专家的独特见解。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并购法研究咨询中心是国内第一个专门从事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的科研机构。其宗旨是以法制规范并购现象,以法学引领并购发展,介绍世界各国并购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深入剖析各类并购理论问题,密切关注各种并购实践操作难点,搭建并购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交流平台,以推动中国并购活动法治化进程。
Legal environment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China M&A
作者: 史建三,石育斌,易芳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的最大特点是理论与实践并重。我们深知,缺乏理论根基的实践操作难免带有盲目性,难免造成高成本而低收益、甚至无收益的结局;而缺乏实践操作的理论研究则难免具有空想性,难免成为虽有创新度但却毫无实践意义的只能束之高阁的思维产品。为此,《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并购的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同时对于我国并购实务操作的具体流程、法律文本以及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和阐释。这使得《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同时具有了知识性、可读性和实用性。 此外,《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注重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研究我国的并购现象。我们深知,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所出现的企业并购活动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我国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日益落实而渐次发展起来的。为此,《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详细论述了我国并购活动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心路历程,并且强调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政策的转变轨迹作为研究的基本参照系。这使得读者不仅清楚了我国当前并购活动的现状,并且知晓了出现这种并购现象的历史根源。
China M&A law report.Volume 2010
作者: 史建三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0
简介:《中国并购法报告(2010年卷)》内容简介:全球并购研究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中国外经贸部研究院信息中心等单位联合发起,为适应全球企业并购浪潮而成立的非营利性专业研究机构。中心成立于2001年11月,现拥有中外十余位并购领域专家为学术委员。全球并购研究中心旨在研究全球企业并购动态,帮助中国企业迎接“入世”挑战和建立全球化战略,为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有关全球并购领域最权威的调研报告和战略指导,并在学术界提供中国一流专家的独特见解。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并购法研究咨询中心是国内第一个专门从事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的科研机构。其宗旨是以法制规范并购现象,以法学引领并购发展,介绍世界各国并购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深入剖析各类并购理论问题,密切关注各种并购实践操作难点,搭建并购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交流平台,以推动中国并购活动法治化进程。
简介: 《中国民事诉讼法与法律冲突法(英文)》主要内容简介:The manuscript of the present textbook has been used for a course taught by the author for the LL.M. Program in Chinese Law at Tsinghu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from 2005 to 2010.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is course is to provid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with basic knowledge of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and the conflict of laws. In particular, the course expounds civil lawsuits that are fi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ines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ther statute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s well as choice of law rules determining the law applicable to civil relationship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The course provides succinct explanations of essential issues,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particular institutions in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and the conflict of laws.The textbook begins with a survey of the Chinese procedural law and an overview of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and then focuses on essential aspects of court jurisdiction and trial procedure in civil matters. In view of the traditional importanc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mediation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are also discussed with corresponding comparisons to civil procedure.The textbook also discusses issue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of laws, i.e.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under the Chinese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as well as Chinese choice of law rules. Focus is directed toward the Chinese Statut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ivil Relationship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of 28 October 2010, which entered into force on 1 April 2011.Two appendixes are printed at the end of the textbook: "Addendtrm 1: Chinese Statutory Conflict Rules and Conflict Rules Contained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Prior to 1 April 2011" and "Addendum 2: Statut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ivil Relationship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has been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jointly by Professr CHEN Weizuo and Mr. Kevin M. Moore.
Just words: law, language and power
作者: 约翰·M. 康利(John M. Conley),威廉·M. 欧巴尔(William M. O’Barr)著;程朝阳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的法律与语言研究试图将两者结合起来,正如其作者所言,“显而易见,克服这两个领域的弱点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将它们各自的优点结合起来。”这样做的结果对双方都有利,“社会语言学耇从法律与社会对谁在何时得到什么这一问题的关注中受益,而法律与社会也能够借助社会语言学加深对他们是如何获得它的这一问题的理解。”这种联合是可能的,因为“这两个学科对阶级、种族、人种和性别等方面的社会分化现象已经有共同的关注。”而且,由于实施中的法几乎完全由语言事件(审判、调解、协商、律师会谈等)构成,因此这种交叉联合的前景十分广阔。而目前,没有什么比去研究语言与正义、平等问题,通过法律语言(话语)分析提示法律权力的运行轨迹及其与各种非正义、不平等现实之间的关系更合乎逻辑,更有理由成为两大领域的交叉地。本书算得上是这一交界的拓荒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