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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伟央,刘燕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本书在框架安排中主要按照实务操作程序分为并购前的准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具体并购业务操作、反并购操作、并购的财税处理与并购后整合、并购律师和司法实务等内容。其中,主要内容在于介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具体的并购业务操作,尤其针对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越来越多的实务案例,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和分析。 本书优势,1.注重实务性与操作性。2.按照法律专业人士处理业务的习惯,精心安排体例结构。3.注重全面性与及时性.4.附送最新公司法律法规光盘。 公司并购的实务操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涉及法学、会计学、投资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需要各个学科持之以恒地努力挖掘和共同探讨。本书的主要特点在于挖掘、整理、分析公司并购实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使得读者能够对公司并购实务中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并对一些重要实务问题--如操作流程、文书写作和法规索引等--进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希望本书能够对从事公司并购业务的实务操作有所裨益。更多>>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的价值日益突显,法律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等观念越来越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和行动。为了适应社会各界学法用法的需要,组织编辑了这套系列丛书。 本丛书是一套编注式中型法律工具书,适合于法律职业人、机关公务员、企业经理人、高等院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普通公民工作、学习、生活使用。 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全面收录各类法律文件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包括:现行有效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司法业务文件;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等,共计约五千余件。 二、突出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 丛书按文件类别分为若干分册,在确定选题时,既考虑到了丛书的完整性,同时又突出重点。共推出的22个分册,涵盖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部门,以及公司、合同、交通、房地产、劳动、建筑、金融、财税、赔偿,以及保险、公安、文化传媒、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破产、人事管理、证据等热点领域。 三、便利读者查阅、理解和应用法律。迅速掌握法律精髓 秉承《法律小全书》一贯的编辑宗旨,尽力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用内容。 1.丛书除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外,还收录了常用的法律文书范本、典型案例、法律操作流程图表等相关内容。 2.对各册中的主体法律附加了条文主旨、立法说明、重点条文注释、关联法规参见等,使主体法律与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这些特点在版式上都作了明显标记,以便于识别。 3.书中附赠光盘,对于法律文本、法律文书范本、典型案例等读者可以直接下载打印、编辑使用。 四、提供法律文件的动态增补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变化的,让读者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本丛书为读者提供最新法规资讯的动态增补服务,最快每两周一次,读者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增补方式和所需内容,并可发表对本书的意见和建议(详见书末读者登记表)。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精选最为常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共200余件,汇集成册,根据所属法律部分为国家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七编,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应对各类常见法律问题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作者: 麦斯特企业管理研究中心编
出版社:中国和平出版社,2004
简介:我们精心挑选了国内外著名私营公司经典文案、制度、表格共1000多例,汇编成 《公司必备企划文案现用现查》一书。 《公司必备企划文案现用现查》一书紧紧围绕新时期中国私营经济的 特点,既从宏观上对私营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做了纵深的指导,同时精选国 内外顶尖企划800多例,为我国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书的最大特点是: (1)淡化理论,注重实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必备企划文案现用现查》最大的特点在于实用性、实践性和可 操?餍裕其目的并不是要广大读者精读细研,而是让其能够信手拈来,? 活
作者: 张杰斌,陈鸣,周莹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导读 第一编 基础篇 第一章 产权、产权交易与产权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产权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产权的概念界定 二、产权的基本功能 三、我国产权体制改革与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 第二节 产权交易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产权交易的概念界定 二、产权交易的类型划分 三、产权交易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产权交易市场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概念界定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结构 三、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地位 附:部分产权交易所概况 案例链接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主体 第一节 产权出让方 一、国有产权出让方 二、其他产权出让方 第二节 产权受让方 第三节 产权经纪机构 一、产权经纪机构概述 二、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 三、产权经纪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节 其他中介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三、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编 实务篇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 第一节 协议转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二、相关法规解读 三、协议转让的特殊程序 案例链接 文书范本 第二节 竞价拍卖 一、竞价拍卖概述 二、产权竞价拍卖程序 三、产权竞价拍卖的注意事项 案例链接 文书范本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招标转让 一、招标转让概述 二、产权招标转让的程序 三、产权招标转让的特殊问题 案例链接 文书范本 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产权交易基本流程 第一节 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一、产权界定 二、资产评估 三、国有产权交易审批程序 附1:产权界定相关法律规范目录 附2: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目录 第二节 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流程 一、产权交易委托 二、申请与受理、审核 三、信息披露(挂牌上市) 四、查询洽谈调查,选择转让方式与组织交易活动 五、成交签约 六、结算交割 七、变更登记 附:部分地方政府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及部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目录 第五章 公司合并 第一节 产权交易形式界定 第二节 公司合并的法律界定 一、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合并与国际通行术语之比较 二、公司合并与兼并之比较 三、公司合并与收购之比较 四、公司合并与并购之比较 第三节 公司合并程序 一、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合并程序的变化 二、公司合并程序中的注意问题 第四节 合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合并中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合并与收购法律法规目录(非外资类)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合并与收购法律法规目录(外资类) 第六章 公司股权转让 第一节 股权和股权转让 一、股权概述 二、股权转让概述 第二节 股权转让合同 一、股权转让合同概述 案例链接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的条款设计 文书范本 第三节 股权转让的基本类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概述 二、法律规定与政策解读 三、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四、股权转让的重点、疑难问题 案例链接 第四节 股权转让的基本类型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概述 二、法律规定与政策解读 三、股份转让的基本程序 案例链接 第五节 股权转让衍生类型一:管理层收购 一、管理层收购概述 二、法律规定与政策解读 三、管理层收购的基本程序 四、管理层收购的重点问题 案例链接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节 股权转让衍生类型二:股票期权 一、股票期权概述 二、法律规定与政策解读 三、股票期权的方案设计及其操作步骤 文书范本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 公司资产收购 第一节 资产收购基本问题 一、资产收购定义 二、资产收购与相关业务区别 第二节 资产收购合同 第三节 资产收购业务中的注意问题 一、中小股东保护问题 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四节 外资资产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文书范本 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
作者: 龙宗智,杨建广主编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简介: 本教材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 的研究成果,是“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该教材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适应法学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而设计的新型教材。它的问世将进一步促使现行法律、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三者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有机地结合。它既可以作为“国家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项目——《刑事诉讼法》(杨建广、苏顺开主持) 的配套文字教材(本书附送该课程光盘),又可以独立作为本科生、研究生的法学教材。与现有同类教材相比,本教材的特色主要有三: 1.内容完整、全面。该教材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基本要求和最新司法统一考试大纲编写,具有权威性、新颖性和全面性。 它不仅适合于各类高校各层次学生和社会读者带着问题自学(可用书后所附学习卡上网),也适合于教师的讲授式教学和以案例讨论为主的启发式教学。 2.形式和功能多样。它力图运用系统工程框架(systems engineering framwork)、对象导向框架(objects-oriented framwork)和法治系统工程 (legal system engineering)方法,借鉴网络课程集文字、图像、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表现形式,通过纸质教材和电脑化网络课程的结合,形成具有整体功能的开放型知识系统。它既有真实案例,又有名家高论:既有传统教科书功能,又有专业辞典功能;既保留传统教科书的理论深度,又拓展了现代教育的活动空间。 3.目标定位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实际能力的培养。法学教材,尤其是应用法学的教材,不仅应引导学生研究和掌握字面上的法和法治过程( 模型),而且要研究和掌握实际生活中的法和法治过程(原型)、研究和掌握法治系统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研究法治系统如何对社会环境发生作用。因此,本教材注重将法学教学(模型)与法治实践(原型)紧密结合,注重讲述法治系统的实际运筹与实现过程:不仅把“交互研讨型” (interactiveseminar)的案例教学法引入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之中,而且刻意把“问题解决型”(problemsolving)的现代学习理论融入学生的自学过程之中;这既有利于强化作为模型(model)的法学课本与作为原型 (prototype)的法治系统的内在联系,又有利于引导学生综合集成地运用法律知识和其他多种知识来解决社会系统中的各种实际法律问题。
简介:1.手册收录范围以商标法规为主,同时兼顾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同时还特别收录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则. 2.手册的编排采取先实体、后程序以及先特殊、后一般的顺序,目的是为了突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手册主要收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较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为了方便跨越新旧法律案件的衔接和处理,手册适当收录了主要法律法规不同时期的版本,并在附录中专门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工商总局已经废止的文件的目录. 5.为了便于大家查阅,已失效的法规及其他作为附件存的文件一律使用较小的字号. 6.为了便于学习参考,手册适当收录了一些我国尚未加入但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和示范规定. 7.为了查阅方便,手册中附有一个分别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按生效时间先后排列的《法规时序表》. 8.手册中专门设立了一个《常用法规简称全称对照表》,既可用来说明简称,也可用来直接查询. 9.书后专门汇编了《关键词索引》,直接指向法条.有时不同的关键词也会同时指向一个法条.不标具体法条的,表示全文均有关.
作者: (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bard A.Posner)著;李国庆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简介: 第1版是10年前出版的。其间我一直从事“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学科领域内的教学、思考、阅读和写作。我很高兴有这个机会以这个在相当程度上修订和扩大了的版本的形式把我现在的想法总结出来。 在过去10年里,这个领域有所扩大。仅仅在法学院里,相关课程的数量就翻了一番。[1] 这期间出现了一些重要的专著,包括托马斯·格雷的《华莱土·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实践》,[2]以及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像与公共生活》。[3]像格雷和努斯鲍姆这样著名学者的加入,这也证明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生命力。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评论集、文选和一般性著作持续不断地大批涌现,例证包括Adrersaria( Mosaic 1994年 12月号特刊);J· 尼维尔·特纳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编的《幸福伴侣:法律与文学》;[4]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与视角》;[5]以及布鲁斯·L·洛克伍德编的《法律与文学的视角》。[6](也请看与《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同年出版的萨恩福德·莱文森和史蒂文·迈尔罗克斯合编的《解释法律与文学》)[7]这期间也出现了执业律师们撰写的一流的法律与文学著作。请看丹尼尔·康斯坦的《宰了一切律师?莎士比亚的法律呼吁》;[8]威廉·道姆纳斯基的《在法院看来》。[9]并且开始出 版了两本新的刊物:《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 Cardozo Studies inLaw and Literature)和《耶鲁法律与人文评论》( YaleJournal of Lawand Humanities),前者全部有关法律与文学,后者则部分有关法律与文学。由于美国作家对法律的持续迷恋,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欣 欣向荣,作为一个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派的地位也日渐巩固。请看加里·闵达的《后现代法学运动:世纪末的法律与法理学》第8章。[10] 这个领域的发展与《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描述的方向非常一致,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对于使用文学方法来解释法典和宪法的兴趣已经减少了,因为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解释是相对于目的而言的,所以对不同的解释客体(梦、歌剧、标签、宪法、十四行诗)不大可能提出相同的问题,并且解释也是一种自觉努力即使有效果也不会太多的活动。我自己对于解释的思考也变化了,这些变化反映在对有关解释的那一章的修改。 第二,对于使用虚构文学及其技术来处理那些远离法理学的问题的兴趣也增长了——原先研究的那些有关法理学的问题的例子有:一法律是怎样产生于复仇的?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对于文本的客观解释?司法意见在什么意义上具有“文学性”或是不是应该具有‘文学性”?修辞和正义/司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对《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的评论中,[11]周詹姆斯·伯文德·怀特(JameSBoyd White)批评我没能理解:重要的是律师受过文学教育,而不是他或她阅读关于法 律的文学作品。[12]怀特、努斯鲍姆和其他人使用与法律不相关的。或者至少看起来不相关的虚构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法律学术新模型的基础,我将在本版第三编讨论这个问题。这种新模型强调叙事和回忆而不是分析,喜欢司法传记而不喜欢研究司法意见,允诺会提供对于在美国法律上麻烦不断的人们(比如黑人和妇女)所处困境的崭新洞见,并从总体上试图通过扩大律师和法官的想像力来促进他们同情理解和感同身受的能力。 只有第三编的章节是全新的,但是其他一些章节也有很多增添,后果之一就是第1版中的第2章现在变成了三章——第l、3。4章,而原来的第1章变成了现在的第2章。这一版讨论了第1版 中没有讨论的一些作家的作品,包括雪莱、曼佐尼、斯汤达、福斯特、德伦迈特、盖迪斯和理查德·莱特的作品;第1版中讨论过的作家,这里增加讨论了他们的其他作品;并且讨论了几部通俗小说。我对所有章节都进行了修订或重新组织(或者两者都有),并且更新了参考书目。一些新的材料来自于第1版出版后我所出版的一些书和发表的一些文章:《卡多佐:声誉研究》(1990);[13]《法理学问题》(1990)年;《超越法律》(1995年);“戏仿在什么情况下 才是合理使用?”(When Is Parody Fair Use?),载于《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第21卷第67页(1992年);‘问法传记”(JudiCial Biography),载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e YOrkUniversity Law Review)第 70卷第 502页(1995年);“法官的写作风格(以及它们是否重要)”(Judges’ Writing Styles(And Do They Mat- ter)),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第62卷第 1421页(1995年);“法律叙事学”(Legal Narra-tology),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64卷第737页(1997)。
作者: 朱本欣,郭理蓉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与每个公民和单位息息相关。修订后的《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近8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在实施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罪名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罪名在手段和形式上不断翻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多个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颁布的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刑法打击新 罪名犯罪、新形式犯罪,及时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刑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归纳、研究,并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工作当中尤其是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指导实务,为办案一线服务,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研究、梳理刑法理论,更好地指导、服务司法实践,我们编写了《刑法个罪司法适用》这套丛书。 丛书针对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深人、全面、系统地研究刑法个罪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是一套“关注司法实践,服务办案一线”的实务丛书;一套帮助政法干警全面正确理解刑法个罪,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参考书。丛书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以一线办案实践为基础,以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为重心,坚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逐一阐述刑法个罪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通过对个罪的分析、说理、论证,做到解难解疑,为办案一线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办案者正确把握和理解办案中罪的重点,能够正确分析、处理办案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丛书突出实用性。做到理论联系实践,依托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以刑法规定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一研究和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从理论上讲清、说透,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正确适用法律的理论指导。 丛书强调准确性。即对每个问题的论述,特别是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所提出的观点要做到有法律根据、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 丛书追求新颖性。一是内容新颖,全书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运用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办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体例新颖,对于个罪不按照四个构成要件逐一论述,而是直接研究和论述犯罪构成中及司法认定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 题。 丛书以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罪为研究对象构成每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的一章构成一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章中的一节或数节构成一本书。丛书关注的是刑法个罪实务,各类罪需要有具体的实践基础,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实践中适用较少,缺少实务研究的内容及个案,或者不属于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本套丛书没有包括这三部分内容。丛书具体目录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适用 2.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3.妨害税收、公司(企业)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4.危害金融安全、利益和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 7.侵犯财产犯罪司法适用 8.扰乱公共秩序和司法活动犯罪司法适用 9.妨害国(边)境和文物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10.危害公共卫生和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适用 11.毒品犯罪司法适用 12.妨害社会风化犯罪司法适用 13.贪污贿赂犯罪司法适用 . 14.渎职犯罪司法适用 为了保证丛书的质量,承担丛书撰稿任务的作者都是法院、检察院工作或者在有关重点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的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青年学者。采取个人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完成,最后由执行总主编、总主编统一审稿、定稿。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公安部副部长罗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担任丛书顾问,对此,深表感谢。对法律出版社及其法律应用出版社社长杨克女士、编辑吴剑虹女士、孙俊甫先生对本套丛书出版的大力支持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地感谢。 [
作者: 皮勇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比较法是研究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法学领域的一门分支学科。由于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的 法律制度和各国法律的互有异同,出于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需要,遂有比较法的产生,作为法律重要部门之一的刑法也不例外。由于各国 在政治、经济、文化、习惯和历史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而使它们的刑法理论各具特色。但是,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是人类智慧 的共同结晶,在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点上又是共通的,这就形成各国刑法的可比性。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世界上的事物,“总是相比较而 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有比较才能评定优劣,有比较才能借鉴和吸收。对一般事物是如此,对刑事立法也是如此。所以。加强对刑法 的比较研究,了解和借鉴国外刑法,做到“洋为中用”,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中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期,体制转型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过程中国际交往的频繁和涉外刑事案 件的日益增多,法律冲突也屡见不鲜。因而,如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优化我国的投资法律环境,使我国刑法面向 世界,并逐步同国际接轨,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入世”之后,这一任务显得尤为紧迫。基于这一考虑,我们 组织编写了这套比较研究丛书,希望“借他山之石”,以促进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 本“丛书”以刑法分 则为选题范围。这是因为,我国关于 刑法的比较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从研究的范围来看,过去主要集中于宏观方面刑法基本理论的 比较研究,这一方面固然重要,但是对刑法分则的比较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就我国研究的现状而言,对刑法个罪的比较研究还非常薄 弱。故我们根据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需要,选择了刑法分则中一些常见和经常发生的犯罪及当前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第一批 选定的比较研究的题目是: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比较研究 2.侵犯知识 产权罪比较研究 3.网络犯罪比较研究 4.医疗犯罪比较研究 &n bsp; 本“丛书”的编写目的,是在分析和比较各国有关刑法制度的基础上,为我国的刑法立法完善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为 实现这一目的,该“丛书”力图体现以下几个特点:(1)全面系统。为了更好地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立法经验,各位作者广泛收集 了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立法资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第一手的外文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 提出可资借鉴之处。(2)深入细致。比较研究重在以理服人,在“丛书”中,各位作者不仅认真考察了各国刑法制度的相同性和差异性, 而且深入探讨了这些刑法制度所产生的背景,对其的利弊得失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使该书更具有说服力。(3)突出重点。各国刑法制度 有同有异,而比较研究通常重在“异”。根据这一特点,“丛书”一方面区分常见多发犯罪和一般犯罪,以及这些犯罪中的重点热点问题 和一般问题.分别给予详略不同的论述;另一方面重点对中外有关刑法制度的差异进行剖析,对其他问题则只作一般性介绍。 在“丛书”作者的选择和安排上,为保证本“丛书”的学术质量和理论水平,作者均为刑法专业的博士或博士研究生 ,其中不乏从事多年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在写作方式上也体现了灵活性,既可以是一人独著,也可以是二三人合著。 &nbs p; 本套“丛书”先由主编确定选题和编写计划,并同时确定各本书的作者,然后作者提出编写大纲和内容设想,交主 编审查。作者撰写完书稿后,再交主编审定。主编审定每本书的主要观点和技术规范,以使整套丛书的体例、风格一致。
Legal aspects of cross-border negotionted merger & acquisitions
作者: 颜湘蓉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出现突飞猛进的增长。 这种飞跃式发展,是由跨国并购(M&A)剧增带来的。 通说认为,国际上出现了五次并购浪潮。现在经历的正是第五次浪潮 。在该次浪潮中,跨国并购的标的物类型上,既包括股权也包括资产;在 并购目标公司类型上,既有上市公司,也有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跨国并购 增长的驱动力不是追求短期金融收益的金融性跨国并购,而是以追求长期 利益为动机的战略性跨国并购。而战略性跨国并购要实现其战略追求,收 购方与目标方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至关重要,这就决定了可能带来目标公司 管理层激烈抵抗的恶意收购、敌意收购难奏其效,而建立在友好协商基础 上的协议并购更有助于战略目标的实现。协议并购系友善并购,是在两个 具有共同意愿的公司经共同协商、谈判确定了交易条件及就各方面的主要 问题达成共识后所进行的交易。这种方式有助于减少收购方与目标方的敌 意对抗,有效配置资源,同时,对于合并后双方的融合、长期的稳定发展 均是极有裨益的。于是,在第五次跨国并购潮中,友好协商并购渐成主流 。 跨国协议并购涉及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类:(1)围绕并购交易而发 生的并购公司内层的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分配,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权 利保护与董事的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2)发生在母国与东道国并购主体之 间的并购交易关系;(3)东道国有关管理部门因实施对外资管理及与外资并 购相关的反垄断监管而发生的规制关系。 围绕上述三类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本书在以下章节中展开探析 : 在第一章中试图建立本书的基本理论框架。提出跨国协议并购(cross -border negotiated mergers&acquisitions)的概念为一国企业以协议的 方式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东道国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股权(份 )、控制权、经营权的行为。它既包括跨国兼并(cross-border mergers)也 包括跨国收购(cross-border acquisitions)。跨国协议并购既是并购主体 各方高度意思自治的协议行为,也因并购本身对一国市场竞争秩序等影响 而需受到强制性规范的规制。由于跨国协议并购的特性及其所涉及社会关 系的范围决定了跨国协议并购法律机制应是一个综合系统。 第二章围绕协议并购对股东与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影响论述对股东和相 关利益者的权利保护问题。该章认为:应保护股东对协议并购的表决权; 对于少数股东,则应保护其对协议并购持异议时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与估价 权(shareholder appraisal right);对于公司间通过合同结成的涉及资产 配置、控制权变化的“实质合并”(virtual merge),股东亦应享有表决权 与估价权;债权人与雇员是公司的相关利益者,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集 中在知情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对雇员 权利的保护则集中在对并购有知情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保护原雇佣关 系的权利以及公平补偿权。 第三章以协议并购中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董事的活动为主线研究协议 并购中的董事义务问题。该章认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认为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注意义务。在协议并购的决策、磋商谈判、并 购方案与协议的草拟等过程中,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贯穿始终。基于权 责平衡原则,在强调董事责任的同时,也比较考察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对董 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认为基于保护董事利益的需要,可在经股东大 会决议批准和司法裁决情形下,对董事的责任可予免除或对其因履职行为 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予以补偿。 第四章围绕协议并购双方基于各自立场为对抗第三人对拟议交易所可 能发生的破坏行为而采取的保护交易利益措施,包括在并购协议中拟定勿 语(no-talk)条款、非售(no-shop)条款、终止费(break-up fees)条款、受 信出口(fiduciary out)条款以及其他交易保护条款等,对其主要内容、效 用与法律效力逐一作出了分析。认为勿语条款、终止费条款主要保护收购 公司的利益,而非售条款、受信出口条款则对目标公司较为有利。 第五章以跨国协议并购中东道国有关管理部门因实施对外资管理及与 外资并购相关的反垄断监管而发生的规制关系为切入点,研究跨国协议并 购当事人需遵守的强制性规范,并对若干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作出比较 考察,认为为了减少并购当事人面对各国强制性规范而存在的管辖和适用 上的法律冲突问题,如要制订统一的强制性实体规范则不具有现实性,但 各国应在程序事项上开展国际合作。 第六章对中国跨国协议并购的发展概况及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实 证研究,进而以本书前五章的比较考察为基础,对完善中国的外资协议并 购法律体系提出立法设计,对中国企业跨国协议并购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分 别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角度提出思考和建议。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作者: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H. Easterbrook),(美)丹尼尔·费希尔(Daniel R. Fischel)原著;张建伟,罗培新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伊斯特布鲁克和费希尔认为,在零交易成本条件下,假如公司组织中的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能够协商达成一致并且能够准确无误地履行他们之间的协议的话,公司法的规则和运作就和他们所自愿达成的契约条款相类似。但是由于有关契约的谈判和履行总是要付出成本的,这时,对于那些为风险事业贡献了资本和时间的公司参与者来说,公司法就能够为他们之间关系的治理,提供一套他们都可以统一遵循的规则及实施机制。作者在本书中解释了为什么要假定这种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的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采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 目录: 1公司合同 2有限责任 3投票 4信义原则,商业判断准则和派生诉讼 5公司控制权交易 6估价救济 7要约收购 8公司合并的争议和州反接管条例 9 闭锁公司 10内幕信息交易 11强制性信息披露 12最优损害赔偿
作者: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简介:《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旨在使读者对国际人权法的标准及其发展的基本内容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它有两个不同寻常之处:其一,它是国际合作的结晶;其二,它引入了主动学习的系统。 国际人权法是全世界的学生目前都在学习的一门课程。传统上,国际人权法是被作为国际公法课程的一部分来讲授的。然而。周际公法越来越不足以使学生对正在经曲国际人树法发展起来的能动的国际义务体系产生充分的理解。关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两个主要的人权公约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另外一些国际条约详细规定了某些类型的人权保护措施,区域性的人权制度也已成长起来。有关这一领域的法律的内容和意义因而有了迅速的扩大。在一个持续不断地发生国际冲突的全球化的时代里,对于规定了保护个人尊严的方法的国际轩定的理解和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学习和研究国际人权法的核心目标。
作者: 韩世远著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简介:《合同法》的作者为我国著名的中青年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该教材集作者多年本科教学经验,潜心编著所成。同时作者根据法学教学内容的集成方案,在教材内容和教材形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合同法》教材代表了目前国内民法(合同法)教学中最新的法学理论成果与发展方向,是一本全新的适应法学本科阶段教学要求的新形态教材。《合同法》教材被国家评为“十一五”规划教材。本教材特色为:1.体系完整、概念准确、重点内容突出。以教育部颁布的法学本科生要求为主旨,针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进行追本溯源,对本学科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新的论证,要改变国内现有教材(第一代教材)中存在的体系不完整、基本概念不准确、原理、制度等错误的现象。同时突出合同法中所涉及重点内容。2.教学内容先进,代表前沿。将目前法学教学中先进的研究成果充实进去,使其内容的具有前沿性,代表法学教学发展的趋势。3.形式创新、表现多样。辅以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 同时根据教材内容,用图、表等多种形式表现,改变以往法学教材全部由文字表述的单一形式。4.简洁明了,深入浅出。写作语言既保持专业性,同时又强调简明清楚。教材延伸部分学习卡与出版社4A学习平台的“教材资源库”相连,服务教学之用。
作者: 赵旭东著
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简介:赵旭东,1965年生于河北省承德市,祖籍浙江省桐庐县。1992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获心理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社会人类学。现任职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大学人类学研究所,同时受聘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兼任客座研究人员。已发表研究论文二十余篇。 片断: 1989年,村子里发生了一起儿子不赡养母亲的案子。老人叫张京梅,那一年是七十岁,她的老伴已经去世。她一共有三个儿子,老大叫李思仁,老二叫李恩江,最小的一个叫李思海。老大结婚去了在李村西北方向三公里的疙瘩头村落户,老二、老三都住在李村。母亲口述了下面这样一份诉状,投到了范庄法庭里去: 我有三个儿子,老大思仁到了疙瘩头村成家。另外两个,思江和思海在李村成家,并将我们两个老人的财产分与他们两个,这包括田产和梨树。但分家之后他们却不养活我们两位老人。他们的父亲在去年十一月十九号的时候,活活地冻死在思海家新盖的冰冷的房子里。对我他们也是百般虐待,将近年关的时候,竟不让我回家。大儿子看不下去,就到李村的别人家里把我接走,住到了疙瘩头村他自己的家里。这中间二儿子思江,到他哥哥那里看望过我两趟。但现在我都在外半年多了,思海他们还是不让我进家门。他们的哥哥思仁多次到李村去苦口婆心地劝说,我也给他们说尽了好话,但都无济于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只好向法院控告思海他们。对于这两个不孝儿子的“活不管,死不葬”的恶劣行经,我有如下要求:(1)让他们出抚养费,因为他们两个是我们二老亲手抚养大的;(2)把从我们这分走的财产退还给我们,如果不退就在疙瘩头给我盖两间房子;(3)我们二老的梨树每年收3000元钱,他们应至少付给我2000元钱,这是按李村下中等水平来算的。如果这样不行,那就把二老的树退还到我的名下,并把自分树以来能够收回的钱,如数退还给我。别的要求没有。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简介:“法律法规案例应用丛书”选择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法律法规,精心挑选案例,针对法条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讲解。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案例解读”——用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2.“应用提示”——对重点法条和难点问题做了专业提示,帮助读者理解条文含义和准确运用法律。3.“相关规定”——列举了与主法条相关的法条,并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了重要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本书为丛书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册。
作者: 甘功仁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个人所得税法》是一本应用型教材,具有以下特点:1、突出实用性。《个人所得税法》紧紧围绕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是一本具体指导如何征纳个人所得税的工具用书。2、编入的相关法律规范系统全面。不仅全面阐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规定,而且系统地介绍了现行有效的与《个人所得税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实务性操作规定,为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运用《个人所得税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3、编写体例新颖。《个人所得税法》既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所得来源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免税优惠、征收管理等原则性规定作了概述,又分门别类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项目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等征税项目进行了具体介绍。编写的内容一目了然,便于读者学习和实际应用。 《个人所得税法》融知识性和实用性于一体,是适合于高等学校学生、税务工作者、财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纳税人和广大群众的学习用书。
Reports on the Abuse of Prisoners by the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等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将美军在伊拉克虐待囚犯的照片公之于众,顿时举世震惊,舆论哗然。人们在问:“是监狱。还是‘地狱’?是善良的‘人权卫士’,还是残忍的‘魔鬼杀手’?是世界和平的忠实捍卫者,还是恐怖主义的另一种开始?”一度被视为“人间天堂”的美国继“9·11”事件之后,又一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合理性.一向宣称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和捍卫世界和平的真实性,伴随着虐囚事件的曝光,再一次受到了世人的质疑。然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所公开的发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美军虐囚行为,仅是虐囚事件的“冰山一角”,紧跟着被媒体曝出的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的一连串美军虐待囚犯的事件,使美国成为了世界人权丑闻的中心,其严重侵犯人权的丑陋面目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美军对伊拉克战俘进行虐待事件的数量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在虐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则更令人瞠目结舌。例如,长期单独囚禁囚犯,颠倒囚犯的睡眠时间,用针扎囚犯的伤口,开展“侮辱囚犯大赛”,对囚犯身体严重电击、拳打脚踢甚至致死,用椅子殴打囚犯直至椅子被打碎及囚犯窒息,让军犬撕咬囚犯,强迫囚犯长时间保持裸体状态或裸体接受审讯,在囚犯身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向裸体囚犯身上倒冷水,向囚犯的伤口撒含磷的化学液。强迫囚犯吃马桶里的饭,用铁丝缚住男性囚犯的生殖器,强迫男性囚犯裸体模拟性交姿势,强迫男性囚犯裸体“叠罗汉”并在其身上“跳舞”,强迫男性囚犯集体手淫并拍照、录像,强迫男性囚犯穿女性内裤,用灯管或扫帚把“鸡奸”男性囚犯,拍摄已经死亡的囚犯的照片,威胁强奸男性囚犯等,不胜枚举的虐囚行为令人发指。联合国人权报告的草本中曾指出,通向地狱的道路有意地被打开了,一些伊拉克人在英美联军的监狱里受尽了地狱般的痛苦。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地狱之门’的开启?谁应该对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负起责任?面对虐囚事件,美国政府会有怎样的反应和行动?” 美军虐囚事件严重违反了国际人权准则,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愤慨,国际红十字会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开始向美国施加影响。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内有关方面组织了包括由陆军和国防部成立的调查小组在内的多个调查小组对虐囚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继《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之后,美国军方《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及国防部《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也相继出笼。这些报告不仅披露了虐囚事件的具体情况,还从价值观念、政策乃至制度等层面对虐囚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众多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红十字会在其报告中描述了驻伊拉克联合部队一揽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合部队提出了包含以下内容的几点要求: (1)始终尊重处在其拘押下的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格尊严、身体完整性和文化敏感性。(2)建立逮捕通知系统,以确保信息快速而准确地传递给被剥夺自由者的家属。(3)制止审讯过程中发生的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各类虐待行为以及身心强制。(4)建立一套确保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精神健全和人格尊严的制度。(5)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每天有足够的时间在外享受阳光的照射,并且允许他们在监狱外的庭院中走动和锻炼。(6)制定并适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致的规则和制裁措施,并保证能够在这些规则和措施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时予以通知。(7)为确定责任归属并起诉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应对虐囚行为进行彻底调查。(8)确保逮捕战俘的战斗部队和掌管拘押设施的人员受到充分的训练,以使他们以正当的方式行事,而不过度使用暴力。 通过对来自各种途径的大量有关虐囚事件的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详细审查,与高级官员、陆军指挥体系及其参谋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拘押工作的有关官员、虐囚事件的当事人及有关证人的数以百计的访谈,对囚犯拘押场所的实地考察等,由联军地面部队指挥部副指挥将军安东尼奥·M·塔古巴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由安东尼·R·琼斯中将和乔治·R·费伊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以及由美国前国防部长詹姆斯·R·施莱辛格领导下的4人独立调查小组作出的《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再次确认了美国宪兵和第205军事情报旅官兵虐待囚犯的事实,还从不同的角度和范围较为详实地揭示了虐囚行为发生的过程、具体事件以及在虐待囚犯时所使用的各种残忍手段,并将这些虐囚行为称之为“野蛮的、漫无目的的、极度残暴的行为”。这三个报告除指出个别官兵个人道德的败坏与行为的不端是导致虐囚事件的直接原因外,还认为工作环境、领导和纪律、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是导致这些事件的间接原因,并指出了在包括美军拘押工作人员的训练、审讯方式、拘押管理制度、领导和监督体制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些报告否认了美高级官员对虐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但是认为有关 人员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领导和监督上的间接责任。在上述基础上,这些报告提出了为数众多的建议,以防止更多的类似事件的发生。 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世界人权史上迄今为止极为阴暗的一页,其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和对人类文明的极度漠视,是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历程中最大的败绩。虐囚事件也使布什于美国时间2003年5月1日晚9点在“林肯”号航母上宣布联军在伊拉克战争中取得胜利时所做的讲话中宣称的“我们正在给这个仍然危险的国家带去安定”的论断遭受了极大的讽刺;美国国内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及美国的对外政策都在虐囚黑幕的揭露过程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抨击;美国政府也为此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虐囚事件也同样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今后必将引起世界各国更多的关注。 从法律的角度看,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刑事法治尤其是国际刑事法治领域内的重大事件。作为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中国首批15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贯关注重大刑事法治问题。在美国“9·11”委员会公布长达560多页的《“9·11”委员会报告——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国家委员会最终报告》后的最短时间内,本中心便及时组织一批外语基础扎实的中青年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翻译,并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及时予以公开出版。为有助于深入研究美军虐囚事件,同时为国际刑事法领域的研究者提供较为系统的资料,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赵秉志教授主持,由王志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理蓉(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等人参与,在对已公开的虐囚报告加以整理和翻译的基础上,形成了本书。 本书的具体翻译分工如下:《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王俊平(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驻站研究人员)译; 《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赵秉志、王志祥、刘云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硕士)、陈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郭健(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刘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译;《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郭理蓉、张旭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刘科译; 《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赵秉志、王志祥译。本书的校审和统改定稿工作由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负责。 由于译校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错译或不当之处,在此尚祈专家指正。本书的及时出版得益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谨致诚挚的谢意。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谨识 2005年3月
作者: 王利明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合同法研究(第1卷)(修订版)》根据《合同法》实施十余年的司法实 践经验和学说发展,并在借鉴国外合同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 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 了深入研究,并探讨了民法典制定进程中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侵 权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合同法研究(第1卷)(修订版)》重新探讨了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 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当代 合同法的新发展、合同的相对性与利他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书 还深入研究了合同成立中的强制缔约,电子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 以及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和分类。合同内容的解释和合同的效力等重 要问题。
Study of law and economics application in China
作者: 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收录在这部文集中的作品,大部分是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两岸三地在法经济学研究方面有相当造诣、卓有贡献的中青年学者已发表或即将发表的优秀法经济学论文,属于法经济学在中国落地生根之后实证化、本土化的最新成果。本文集除保留部分必要译文外,主体部分还是以原创性作品为主,以法经济学的实证化和本土化为基调,以法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发展与最新论题为标准,希望多少能够弥补法经济学“舶来中国”近二十年始终稍偏译介和定性研究,而疏于应用和实证分析的“空白”。 本文集的编选,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理论篇,共收录10篇文章,主要包括综述性、宏观性的文章。(1)谢哲胜教授长期钻研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又对台湾法学研究中弥漫无边的概念法学深有所感,故撰写《以经济分析突破概念法学的困境》廓清迷雾,进而推广和深化台湾法经济学发展,这对大陆法经济学的发展也不无借鉴之处。(2)张建伟教授的大作《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上,他借助“政治市场”概念和转型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体制理论,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变法”的实际经验及其法经济学意义,思路宏阔,结论中肯,启示良多。(3)冯玉军和罗煜的文章《犯罪与现代化——法律经济分析的宏观视角》,一改传统法经济学侧重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特征,主要运用宏观经济分析的方法,尝试从一系列犯罪决定因素中概括一到两个关键性的变量,剖析犯罪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并通过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和国际比较,以建立犯罪率与现代化进程关系的实证模型,其短期和长期结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和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启示作用。(4)丁利君多年以来专注于博弈论的研究,颇多心得和创见,其新作《博弈结构、“无交易”命题与科斯定理》直接挑战科斯第一定理,对其声称零交易成本下市场交易和谈判会自然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论点提出质疑,进而强调,博弈形式的物理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及博弈中的策略性决策才真正决定了交易成本。当然,这种怀疑和挑战能否最终成立,还待同好者共同研析。(5)干学平教授是台湾著名经济学者,他和黄春兴教授合著的《经济学原理》风靡海内外。《从管制到海耶克的法经济学》文中,对海耶克(大陆译为哈耶克)之法经济学理论的种种洞见,尤其是涉及到学术史争执方面的阐幽发微尤令人赞叹。(6)龚刚强从法经济学视角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理性基础,指出惟通过社会合作协调人的社会性和自私性,由此揭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通过对“意志自由”型(自愿交易的合作)和“意志支配”型(强制的合作)的概念分析,析解出近代以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缘由,别有一番新意。(7)桑本谦博士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与秩序——一种关于“社会秩序二元论”的技术性区分》一文中,展现了他对西方当代法学与经济学大师诸多理论的熟谙程度,他轻巧闲适地游走于霍布斯和他的两位挑战者曼瑟尔•;奥尔森和罗伯特•;艾克塞罗德之间,归谬和穷推方法交替并用,不知不觉间得出令人耳目一新的结论。(8)俞飞博士的《行为法经济学思想初探》以行为法经济学流派的历史发展脉络和主要观点展开论述,通过对孙斯坦行为法经济学思想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这一学术派别的主要观点和学术倾向,从而更好地理解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9)和俞飞文章标表新学略有不同,张芝梅博士的大作属于“旧调新弹”,她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思想进行了细致的知识史回顾,揭示了波斯纳30多年来思想变迁的不同阶段:从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和功利主义不同的规范理论,到主动放弃这个基础主义的努力,再以更加实用主义的态度使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从而使得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相得益彰。这时的她,有如一个好导游,给读者们提供了一个登高揽胜、漫观其变的机会。(10)吴锦宇君多年来始终坚持中国大陆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史研究,为此他收集了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法经济学著述,遍访师友,并以其为考察依据,进行写作。翻看他的文章,读者可以概观法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尽管所论尚待检验,学术界也有很多不同意见,但文中所提法经济学在大陆尚处于发展初期,研究者盖寡、社会影响小应该说是中肯的。这些无疑都是激发学者们更深入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动力。 第二部分为应用篇,侧重于收罗法经济学的个案研究和经验实证性文章。(1)简资修教授多年来精研民商法,对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财产权具体制度情有独钟。他在《一物二卖——有效率的不履约或债权的侵害》一文中,就物权优先性原则提出不同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的不同观点,认为应从经济效率、宪法财产权的保障、民法整体体系以及实务案件等多方面分析一物二卖及其权利冲突问题,如果民法典之修订率尔操瓠,难免抽象逻辑滥用之嫌。(2)姚洋教授本是经济学者,他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的可能效果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文章确认婚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但是,惩罚婚姻违约不一定能增加社会中高质量的婚姻。接下来的博弈分析表明,惩罚婚外情只有在离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好的效果,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因此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这对中国《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匡正社会主流观点有一定的作用。(3)刘光华教授撰写的《转型时期的民间投资及其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主要借助于发生在甘肃省古浪县农村前后时间跨度超过15年的“机井”投资经营纠纷司法个案,通过对其中围绕农业生产基本设施(机井)所引发的公有产权与民间投资者私人产权之间“产权交易博弈”的具体分析,揭示了社会经济转型期民间投资发生的真实和普遍语境。在此基础上,通过反思现有法学研究及司法裁判机制在方法和思路方面因过分依赖西方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理想型”而带来的缺憾,从个案上升到理论一般,对中国转型期民间投资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进行了探讨。(4)郁光华教授多年来始终关注公司法及其治理效果问题。他在《从收购法的移植和适应看公司治理制度趋同的困难性》一文中首先指出许多人化大量精力去寻求一个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乃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而后用中国移植英式收购法的例子来说明外国法的移植并不总是建立在充分论证被移植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的基础上的。如果世界上本无一个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而且被移植的外国法总是受制于当地的社会和政治条件,那么任何寻求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的努力都是事与愿违的。(5)无独有偶,罗培新博士同样对公司法的合理修订路径发表见解。只不过他是站在公司法的合同理论路径,认为,公司是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本身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合同各方的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各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6)面对当前中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时爆发频仍的道路交通事件,以及关于国家道路安全法之“效率至上”还是“人本主义”的两极争论,邓峰博士从事故的经济分析原理开始,介绍了法经济学最基本的侵权模型,进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加以分析,表达了关注效率并不代表着漠视生命,经济学和人文主义既同源也应该同归的深层关切。(7)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屡屡发生于各地的恶性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项攸关民生与民权的核心问题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冯玉军和李秀君的文章旨在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他们首先描述了湖南嘉禾案中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考量和权利关系,进而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博弈论和模式化的分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8)刘光华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则是针对轰动一时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展开研究,他透过乙肝歧视现象所蕴涵和折射出的基本要素与关键词——办公室、大学毕业生、乙肝(病毒)、宪法诉讼等的实证分析,深入和贴近到社会权益存在与发生的具体语境,从法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进路对社会权益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关于社会权益研究的补充性思路与分析框架。(9)丁利博士的另一篇文章《核实技术、激励与举证责任配置》,主要运用了Hurwitz等人开创的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思想,对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模型分析,表明也许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变迁,激励医院努力工作,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10)冯玉军早在1997年就对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这一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做了跟踪研究,并提出改“禁”为“限”的修订思路,作为这一研究的继续,《北京市“禁放”法规的经济-社会分析》一文是对北京市连续实施12年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评价和调研成果,文章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甚至新闻学等多重视角,聚焦于“禁放”法规难行这一根本问题,除罗列了法规低效、可操作性差、执行技术手段近乎为零、法律成本高昂以及文化后果严重等一大堆弊病之外,还积极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人大于2005年9月9日正式废止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调整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这说明上述调研的努力没有白费,并已经初见成效。当然,由“禁放”法规变成“安全管理”规定,并不完全等于“限放”或者“放开烟花爆竹市场”,它仍然强调社会治安管理,而较少考虑对行业税收、劳动力就业、烟花爆竹出口体制、工艺创新等其他关系的调整,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11)柯华庆在《格式合同的经济分析》中关心的问题是:格式合同是怎样实现效率的?格式合同侵犯公平原则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他在承认格式合同能够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且合乎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指出合同是自我设定的义务,不能仅仅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还必须满足帕累托改善,而可选择的途径是通过合同法对其进行合理规制。(12)干学平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屋顶上的提琴手——释字第587号解释》借子女人格权案件的司法审理引出问题,逐步缜密推论,揭示出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效率偏差,像这样应用法经济学之原理与方法以分析具体司法问题的进路是非常可贵的,别有一番新意在其中,值得细细体味。虽然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律体制总体不同,差别甚大,但是诸如干学平教授、谢哲胜教授和简资修教授这样对台湾地区法律的经济分析,完全可以成为大陆法经济学者和爱好者的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