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90 项 “1996年5月” 相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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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绵森主编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简介: 《复变函数》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1996年5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由西安交通大学高等数学教研室编写的《复变函数》(第四版)一书的主要优点,根据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后所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更加强调复变函数中的重要概念、理论和方法是实变函数在复数范围中的推广和发展的思想;更加注意讲解非数学类专业学生今后所需要的复变函数基本知识,按照教学基本要求对教材内容进行精简;更加注重贯彻按层次分流培养的教学思想;更加注重复变函数在平面向量场中的应用;更加注重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便于自学。 《复变函数》内容包括:复数与复变函数、解析函数及其在平面场中的应用、复变函数的积分、复变函数项级数、留数及其应用和共形映射等,可作为普通高等学校非数学类专业的教材,特别适用于电类、动力机械类、航空航天类、气象类和其他各有关专业使用,也可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的参考书。
作者: 韩琦著
出版社: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
简介:本书旨在探讨1582至1793年间中国传统科学技术在欧洲的传播及其在欧洲近代科学形成中所起的作用,主要从天文学、植物学、医学和技术的传播诸方面加以论述,并着重讨论18世纪中国科学在法国的传播;另一方面分析栎人对中国科学的看法及其演变。 本书依据了大量原始资料,除欧洲所藏的手稿、档案外,引用的文献主要有:1 来华耶稣会士的通信和著作。多根据笔者的第一手资料写成,或是有关中国著作的翻译,或是耶稣会士自己的研究。2 西方人著作、刊物中有关中国的记述,包括一些欧洲学者的研究著作。在综合中西文献的基础上,尝试从社会学角度加以考察,即内史与外史相结合,既研究科学的历史发展,又阐述科学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关系,把具体问题放到时代背景中去说明。 韩琦:1963年12月11日生于辽宁沈阳。祖籍:浙江嵊县 1981年,毕业于浙江杭州第四中学 1985年,毕业于浙江丝绸工学院机电系,工学学士 1988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合肥),理学硕士 导师:杜石然、张秉伦。论文题目:对数在中国 1991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理学博士。 导师:杜石然。论文题目《康熙时代传入的西方数学及其对中国数学的影响》 1994年评为副研究员,1999年被评为研究员,曾任中国近现代与世界科学史研究室主任,现为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科技大学教授,浙江大学兼职教授;国际东亚科学技术医学史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History of East Asia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Medicine)副主席(1999-2002年);中国数学史学会理事;中国18世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督教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美国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史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科技史料》编委、《法国汉学》编委。1999-2000年度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研究员(member)。曾应邀访问美、日、法、英、徳、葡、意大利等国。发表学术论文(中、英、法、日文)四十余篇。1998年获首届'立青中国科学史青年学者杰出论文',1999年获首届'大象优秀科技史论文奖'一等奖。1999-2001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天文学在欧洲'项目支持。 国际学术研究、访问 1)1992年10月-1993年7月,受日本学术振兴会(Japan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JSPS)赞助,在日本关西大学做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明清之际中西科学交流。 2)1993年10月,德国柏林工业大学(Berlin Technische Universitaet )访问学者。 3)1995年3月至6月,英国伦敦大学(The Warburg Institute)Saxl Fellowship访问学者,主要研究17、18世纪中英科学交流,特别是英国皇家学会和中国的科学关系。 4)1995年7月至12月,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访问学者,主要从事17、18世纪中法科学交流史的研究。 5)1996年5月至7月,1996年12月13日至1997年1月10日,法国人文之家(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访问教授,在巴黎从事17、18世纪中、法科学交流之研究。 6)1998年5月1日至9月12日,法国人文之家(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访问教授,从事17、18世纪中、法科学交流之研究。 7)1999年7-8月,法国国立教育学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Pédagogique)访问教授,研究17、18世纪耶稣会士的科学教育。 8)2000年1月3日-5月28日,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研究员(member)。 9)2000年6月-10月2日,法国国家科研中心(Recherches en épistémologie et en histoire des sciences et des institutions scientifiques, REHSEIS, CNRS)访问学者。 10)2001年1月-6月,香港大学Croucher Fellowship。 11)2002年1月-4月,德国Erlangen-Nurnberg大学访问教授。 研究方向 中国科学史(中国数学史、天文学史、印刷史、科学社会史),中外科技关系史 语 言 精通英语、流利阅读日语、法语专业文献;粗通德语、拉丁语 获奖论文 1) 1998年获首届'立青中国科学史青年学者杰出论文奖': '君主和布衣之间:李光地在康熙时代的活动及其对科学的影响', 《清华学报》(台湾), 新26卷第4期,1996年12月,页421-445。 2) 1999年获首届'大象优秀科技史论文奖'一等奖:'《数理格致》的发现--兼论19世纪以前牛顿学说在中国的传播',《中国科技史料》,1998年第2期, 页78-85。 专著 1、《中国科学技术的西传及其影响(1582-1793)》,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 2、《中国活字印刷史》(与张秀民合著),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3、《中国近现代科学技术史》(第一篇:数学史部分),董光璧主编,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 页87-127。 4、《明清天文学史》(崔振华主编,合著),河北科技出版社,出版中。 5、《中国科学技术史大系》《中国天文学史》卷(陈美东主编,合著),科学出版社,出版中。
作者: 陆漱韵等编著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简介:《甘薯育种学:当代科技重要著作·农业领域》是中国农业出版社组织出版的《主要农作物育种学》系列书之一。编者于1992年底拟定了编写提纲,之后几次征求盛家廉研究员和叶彦复研究员的意见,进行修改,1993年10月分工并着手编写,1996年9月定稿。 甘薯是世界上重要的粮食、饲料和工业原料用作物,在世界粮食生产中总产排列第七位。世界上甘薯人工杂交育种工作最早开始于20世纪初期,40—5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展开。几十年来,世界各甘薯种植国家特别是中国、日本、美国等,不论在新 品种选育上,还是在育种理论和方法上都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尚无一部全面系统地总结甘薯育种成果和经验的专著,只是在少数论著、教材中作为一小部分内容进行论述。 这种状况同甘薯育种已取得的巨大成就及其在世界粮食生产中的地位很不相适应,也不利于甘薯育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将分散在各种刊物、论文集、论著中的大量甘薯育种及有关研究成果汇集起来,并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析,是一项重要而且艰巨的工作。在《甘薯育种学:当代科技重要著作·农业领域》编写过程中,编者在各自的育种和研究实践基础上,并利用多年来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的机会,广泛征集了各有关文献资料;同时又进一步广泛查阅了1996年5月前出版的国内外书刊中的各有关报道。初稿写成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补充,力求使《甘薯育种学:当代科技重要著作·农业领域》能较全面系统地总结国内外甘薯育种的成就和经验,有重点地显示我国甘薯育种的主要成就,较深入地论述甘薯育种的原理和方法,较全面准确地介绍国内外甘薯育种的新动向。 《甘薯育种学:当代科技重要著作·农业领域》共分十三章。第一、二章由刘庆昌和陆漱韵合写,第三、六、七、十和十三章由陆漱韵编写,第五、九和十二章由刘庆昌编写,第四、八和十一章由李惟基编写。第一章概述了国内外甘薯生产与育种的成就和展望。考虑到《甘薯育种学:当代科技重要著作·农业领域》是国内外第一部《甘薯育种学》专著以及甘薯作物本身的特点,第二章以较大篇幅论述了甘薯的起源和进化、甘薯组植物的分类和染色体组构造、甘薯组植物的交配不亲和性、甘薯的花器构造和开花生理以及甘薯的块根形成和膨大规律。在之后各章对有关的甘薯育种学基础研究也进行了较深入的论述。第三章重点介绍了甘薯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创新和利用等。目前甘薯育种主要采用三大途径,分别在第四到第六章中论述。甘薯品种间杂交育种是国内外使用最普遍、成效最显著的一种途径,第四章依次论述了品种间杂交育种的亲本材料的创新和选配方法、杂交方式、诱导开花和结实以及实生系世代的选择等问题;甘薯种间杂交育种是60年代以来受到广泛重视并取得较大成效的一种途径,第五章着重论述了甘薯近缘野生种的特性及利用途径,并就通过这一途径所取得的主要成果进行了详细介绍;甘薯诱变育种的历史虽较长,但目前成效不显著,故在第六章仅作了简单介绍和评价。通过各育种途径获得的新变异、新材料都要经过一系列的选择和试验过程才能成为新品种,因此第七章就甘薯育种程序与试验方法进行了较深入的论述。甘薯育种具有多种目标,今后不仅要注重产量性状的选育,更应注重品质性状的改良;日益严重的病虫害和恶劣环境的胁迫对甘薯产量和品质的影响越来越大。为此,从第八章开始,分别就这些主要育种目标性状的选育进行了较全面、深入的论述。第八章论述了产量性状的遗传、高产品种的选育、株型育种和高光效育种,以及不同类型品种产量性状的选育。第九章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各种不同用途类型品种的品质育种目标,主要品质性状的遗传、鉴定及选育。第十章概述了世界范围主要病虫害的分布,抗性的类型、遗传、鉴定方法以及选育途径。由于世界各国一直未将耐逆性作为甘薯的主要育种目标,目前有关文献资料很少,因此第十一章主要介绍了各种耐逆性的鉴定方法,而对耐逆性育种途径仅作了简要说明。生物工程对甘薯改良的巨大潜力,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所以安排了生物工程一章,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甘薯生物工程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操作程序以及生物工程对甘薯改良的作用。育成的优良品种,需要通过品种鉴定和审定,还需要加速繁育,才能在生产上推广种植,这些内容安排在《甘薯育种学:当代科技重要著作·农业领域》最后一章。另外,编写《甘薯育种学:当代科技重要著作·农业领域》所参考和引用的主要文献正。
作者: 杨澜等编著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04
简介:从富家闺秀,到数学女王;从中国第一个原子物理学女硕士;到万人景仰的第一夫人,杨澜带你走近这些名人,告诉你她如保经历这一切。总有人问我,采访了这么多成功人士,有什么体会?我想反问的是,什么是成功,人要成功干什么?香港演艺界的大哥级人物曾志伟告诉我,张国荣的死让叽叽喳喳的香港演艺界沉默了一足足一个星期。 杨澜,1968年生于北京。1986年至1990年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1990年,杨澜在千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国中央电视台《正大综艺》女主持人。 从1990年至1994年初,杨澜主持的《正大综艺》节目受到大陆观众一致喜爱,创造了收视之冠的佳绩。她本人于1994年获得中国首届主持人“金话筒奖”。 杨澜说她是非常幸运的,然而这个幸运女在事业巅峰时期告别《正大综艺》,去美国充电。她先在纽约大学电影学院攻读“纪录片导 演”,之后进入全美排名首位的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传媒专业就读,于1996年5月以全优成绩毕业,获硕士学位。 1996年初,杨澜被美国媒体广泛报道。 在《纽约时报》头版报道后,《新闻周刊》又大 幅报道。 1996年夏,杨澜与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更多>>
作者: 张芳霖编著
出版社:江西高校出版社,2003
简介: 《公文处理与写作》以介绍最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公文处理方法和种类为主要讲解内容。在公文的写作部分,既注意理论方法的叙述,也注意格式规范化的突出;既注重公文特点、种类、性质、作用等总体上的介绍,更注重每一种公文写作的具体注解;文例丰富,并附有简要分析。在公文处理部分,按照最新要求对公文的处理管理和组织、处理的各环节以及人员的素质要求作了讲解,同时为满足目前文档一体化管理的要求,附了一章档案管理常用文写作介绍,因此该书是一本与国家公文相配套,与现行的政策相配套的公务员实用教材和工具书。 [
作者: 崔建民 陈东平
简介:孙伟平,男,1966年1月生于湖南常德,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原副所长,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杜仲项目课题组**副组长,杜仲全基因组测序项目组顾问。1987年6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获哲学学士学位;1990年6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逻辑学专业),获哲学硕士学位;1996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价值论研究方向),获哲学博士学位。1990年7月—1993年8月、1996年7月—1999年11月,在某高校工作,曾任哲学学科主任、学报编辑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编委,北京市高教学会社会科学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等。1992年评为讲师,1998年9月评为副教授。曾讲授“逻辑学”、“哲学原理”、“自然辩证法”(研究生)等课程。1999年调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所长助理等。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后合作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系学位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杜仲项目课题组**副组长,杜仲全基因组测序项目组顾问。主要从事价值论研究。兼及元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文化哲学、信息与网络问题研究。夏春涛,男,1963年生,江苏扬州人。199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博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工作。1992年挂职河北涞水县石亭乡副乡长。1994至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1999年晋升研究员。现为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3年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现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专职副主任。目前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陈东平,男,汉族,1959年12月生,湖北武汉人。大学学历,硕士,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5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13年5月23日任深圳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长期参与深圳市社会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工作,在社会治理体系的信息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会多元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是在社会建设“织网工程”方面研究颇深,其主导的“织网工程”在全国率先实现市级政务数据高度融合共享,使深圳被授予国家信息共享示范市和信息惠民示范市。崔建民,男,1963年7月出生,河南焦作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理事长。1982年9月--1986年7月,就读于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获教育学学士学位;1986年7月--1993年11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助教、讲师;1993年11月--1996年5月,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团委副书记、书记;1996年5月--2001年2月,任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权益处副处长、处长;1997年9月至2000年7月在职就读于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2001年2月—2006年7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其间于2004年2月—2006年2月任江西省宜春市委副书记(挂职)。2006年8月-2011年2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研究领域为公共政策与国际政治、党建研究。
作者: 夏冬林,刘永泽主编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简介: 为了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中国的高等会计教育进行了不间断的改革,教育部直接领导了这一工作。1995年12月,原国家教委(现教育部)发出了关于组织实施《高等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通知,要求有关高校向教委申报相关研究项目。1996年5月原教委将各校申报的项目汇总后经过专家审定,并将认可的项目于1996年10月下发“经济学、法学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立项通知,其中,有关会计学类的项目确定为一个,即“会计学类系列课程及其教学内容改革研究与实践”。 1996年底,根据原国家教委高教司下发的课题立项通知,我们研究确定了题为“面向二十一世纪会计类系列课程及其教学内容改革的研究”总报告及其所属9个(原计划10个,后因教委新颁发的专业目录取消了审计专业,故改为9个)分报告的研究规划,并组织北方十多所高校开展调查、研究。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各校均较好地完成了各自负担的分报告。 本书在财务会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三张主要会计报表及其项目的基本含义,以求得对财务会计的整体了解,帮助学生把握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整体观。本书在阐述内容时,力求简明扼要,贴近生活。 本书以基本会计概念和方法为基础,以我国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为主体,结合国外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反映了我国财务最新发展。
作者: 邓友梅著
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
简介: 邓友梅(1931~ ),生于天津,祖籍山东。当代作家。著有《邓友梅自 选集》(5卷)《京城内外》《烟壶》《散文杂拌》等。其创作善于探索、勇 于变化。本书收入作者的中短篇小说11部,包括作者的成名作、代表作以 及各个写作时期的所有重要作品。既有作者1956年的成名作《在悬崖上》 ,又有新时期的军事题材作品《我们的军长》,还有作者描写北京市井生 活的“京味儿”小说《那五》《烟壶》《寻访“画儿韩”》《双猫图》等 ,基本反映了作者创作的全貌。本书以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5月初版的《 中国当代作家选集丛书·邓友梅卷》为蓝本,重新进行了篇目调整及文字 修订。
作者: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黄道秀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简介:《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主要内容:这是在进行司法改革、完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体系、我国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迈出的一大步。顺应当代俄罗斯根本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而诞生的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进新社会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中法制、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新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已于1997年1月1日生效。这部法典是国家杜马于1996年5月24日通过,联邦委员会1996年6月5日批准,并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6年6月13日签署的。 这是在进行司法改革、完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体系、我国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迈出的一大步。顺应当代俄罗斯根本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而诞生的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进新社会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中法制、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1996年刑法典-这是俄罗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前三部,众所周知,是在1922 年、1926年和1960年通过的。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取代了30-40年代的斯大林镇压立法,所以与之相比无疑更进步和更民主。但是即使是这部法典也仍然是行政命令体制的产物,仍然有集权主义罪恶的烙印。以前刑事立法的基础是相信强制和镇压的威力,相信经济的错误可以用刑法的力量,而不是通过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予以消除。立法中占首位的不是全人类的价值、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对国家的国际法义务的尊重。《苏俄刑法典》规范的突出特点是许多规定过分的意识形态化、看风使舵和具有宣言式的性质。 执法实践经常感到刑事立法的不稳定性。《苏俄刑法典》自其通过到废止一共进行了700 多条修订和增补,而且有的规范变更了5-7次。此外,法典还充斥着“僵死”的,极少适用的规范;该法典增补新规范是杂乱无章的,某些规范相互重复、相互抵触。这里还应该补充的是,刑事立法在总体上没有规定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上述所有问题结合在一起便破坏了刑事立法必要的系统性。 法律措辞的不确定性使百姓们不能认识什么行为是犯罪。这样一来,实际上是立法者自己促使法律虚无主义的产生。 过时的不民主的立法不能有效地对俄罗斯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起作用,它也不能保障国家向市场关系的过渡,因为它的基础是强硬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以前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也是与民主法制国家这一观念不相容的。 由此可见,对俄罗斯刑事立法进行必要的根本改革的基本原因在于以前适用的立法中有许多规定已经既不符合当代俄罗斯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需要,更不符合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准则。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前的立法从一开始在犯罪学上就是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对犯罪现象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也没有加以应有的考虑。在此之前也没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起草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时代,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学在我国根本不存在,而且在最近30-35年中犯罪现象发生了相当重大的量的变化,特别重要的是发生了重大的质的变化。 近年来,犯罪问题对于俄罗斯社会具有了特殊的意义,成了威胁着俄罗斯国家体制和民族安全的真正社会灾难。统计证明,同1960年相比,俄罗斯的犯罪数字增加了3倍。现在每年记录在案的犯罪数字大约为300 万件(而且还有很大的埋伏:每登记一件就有两件没有登记)。 《苏俄刑法典》当然不是针对这种犯罪“爆炸”的。该法典的创制者们所依据的是这样一个前提:在不久的将来,几乎是再过10年,犯罪现象必然消亡。所以,用修订和增补的办法对这一法典进行任何的“修修补补”都不能扼制不断增加的犯罪浪潮。必需有一部新的,不仅能符合当代经济、社会、政治要求,而且也与俄罗斯社会中犯罪现象相适应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由此可见,俄罗斯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方面政策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刑事立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一任务的实现既要对现行立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增补,又要起草和通过一部新的刑法典。 俄罗斯刑事立法的改革以新刑法典的通过而告完成,这一改革的基础是以下一些理念。 第一点:在同犯罪作斗争方面的价值-规范的布局发生了原则性的变化。该法典承认,人是文明世界中的最高社会价值。根据这一理念,彻底实行全人类价值优先的原则,庄严宣告法典的方针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全力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权利和自由,保护它们不受侵犯。保护人身免受犯罪的侵害这一任务的优先地位也是出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条)的规定并受到宪法的保障。 这一理念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规范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分则的结构正是服从这一理念,考虑法律保护客体的重要性来构架的(按照这样的公式:个人-社会-国家),并且首先规定的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犯罪的责任。 现在刑法典分则一开始不再是关于国事罪的几章,而是“侵害人身的犯罪”这一编就不是偶然的了。该编包括以下几章:“侵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侵害个人自由、名誉和人格的犯罪”、“侵犯人和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上述各章的某些规范根据犯罪行为严重性的程度和说明犯罪人和受害人身份的个人特征而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例如,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属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具有加重情节时可能判处最严厉的刑罚(20年的剥夺自由、终身剥夺自由、死刑),而对没有上述条款规定的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杀人,规定的刑罚为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对杀人罪加重制裁是因为必须加强对人的生命这一至高无尚价值的法律保护。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一个出发点是对侵害他人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必须保留死刑(《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但是越来越经常地听到要求废止死刑的声音。这一问题曾在法律工作者-法学家和实际工作者中以及在大众信息媒体进行过活跃的讨论。但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一致的意见。而当代俄罗斯犯罪学的实际情况使我们认为,从刑法典中排除这一公共安全措施(社会保护措施)是太早了。研究表明,对一定数量的人(即使是比较少的人,专家的估计为14-18%)死刑具有威慑预防作用。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处以死刑是公正的、合理的,这一概念已深深植根于社会的法律意识之中,对此不能不加以考虑。 而且谁也没有计算过,如果对这种犯罪不保留死刑,这种犯罪的数量会增加到何种程度。继续适用这一社会保护措施的前景是相当有限的。1997年4月俄罗斯签署了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第6号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除与战争和战争威胁有关的极为有限情况外一律废止死刑。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会议将在3个月内作出决议批准该议定书。俄罗斯绝大多数居民反对废止死刑。我们深信,立即废止死刑无疑会使犯罪分子产生逍遥法外和可以为所欲为的感觉。 必须指出,时至今日全世界只有37个国家废止了死刑这种极刑,而在98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大多数的州至今还在适用死刑。40个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自己的立法中仍保留着死刑。 第二点:新的刑事立法坚决贯彻民主化和人道主义原则。依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条-第7条,这些原则包括法制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罪过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和人道原则。刑法典依据的原则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受刑罚和发生其他法律后果,只能由刑法典规定。刑法的内容应严格按其条文进行理解。不准许类推适用刑事法律。一个人只能对确定因其罪过而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允许客观归罪。 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和其他刑法感化措施应该与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实施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身份相当,应该是为恢复社会公正、改造犯罪人和预防实施新的犯罪所必需的和足够的。刑罚不得以造成身体痛苦或侮辱人格为目的。 第三点:1996年刑法典的特点是详细地区分刑事责任。这一理念原则的根据是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公共安全的利益。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保留对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对累犯、职业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的严厉制裁,而另一方面对不需要如此严峻对待的犯罪人适用更宽缓的感化措施。此外,这种态度还意味着在不违背公共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取消过多的刑事镇压,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受刑罚,也意味着刑罚本身的人道主义化。 第四点:新刑法典确认了涉及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对国内法的优先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重申了俄罗斯联邦签署并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并不表示国际条约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因为涉及与犯罪作斗争问题的国际公约一般不含有被禁止行为的构成,也不列举具体的制裁;每个国家的立法者都是根据国内法的内容和结构、民族的传统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宣布这一原则只是表示具体国家的立法机关必须在签署和批准国际协定之后立即对“自己的”刑法典进行相应的修订。 根据这一理念,刑法典分则第34章“破坏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犯罪”规定了诸如侵略、号召战争、雇佣军队、种族灭绝、侵害享有国际保护的人员和机构、生态灭绝、违反关于战争的国际公约等犯罪的责任。刑法典的其他各章也考虑到了国际公约的原则,而且尽可能地利用了世界立法的经验。 第五点:1996年刑法典的一个突出之点是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当代的社会经济需要相适应。这一原则首先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复杂的时期:从僵硬的集中计划经济向自由的市场关系过渡,而立法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促进这一过渡。 第六点:立法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国内的犯罪现实相适应。这表示应该实现一个要求:使刑事立法改革的理念建立在认真考虑现实的和预测的犯罪趋势、犯罪结构、新的犯罪种类、罪犯的数量等等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准确而清楚地理解犯罪的状况、结构和动态可能发生何种变化的基础之上,从而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否则,就不能排除立法者作出一些可能使我国局势复杂化、使累犯增加并且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决策。 第七点:指出新刑法典的以下优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刑法的预防职能,提高专门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效性,扩大鼓励性规范,即刑法典中具有预防目的的规范的作用。这一理念原则的基础是刑法典应该对许多犯罪规定使从事犯罪活动变得无利可图的制裁。 第八点:新刑法典的许多规范证明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制止违法行为的公民加强了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以下3种犯罪列入了刑法典:侵害国务活动家或社会活动家的生命(恐怖行动);侵害审判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和其他参加审判或审前调查人员的生命;侵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人的生命以妨碍他们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者对他们从事上述活动进行报复而侵害其生命。现在这些犯罪自图谋侵害上述人员生命之时起即为既遂犯罪(所谓截短的构成)。对上述犯罪的制裁为12年至20年的剥夺自由,或死刑,或终身剥夺自由。在刑事犯罪猖獗的条件下保障加强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和健康的保护是时代的迫切要求,因为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对比资料,俄罗斯的警察死亡的概率是美国和法国的2.5倍。 遗憾的是,新刑法典远未能为加强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刑法保护做到一切。 第九点:俄罗斯刑法典还有一个理念是与完善刑事立法的内容和法律技术方面有关的(有关制度和规范的结构和它们的系统化、刑法的逻辑和语言、填补过去立法的空白等方面)。
作者: 龚昇编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简介: 本书较系统地讲述了复变函数论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全书共分六章,内容包括:微积分,Cauchy积分定理与Cauchy积分公式,Weierstrass级数理论,Riemann映射定理,微分几何与Picard定理,多复变数函数浅引等.每章配有适量习题供读者选用.本书试图用近代数学的观点和方法处理复变函数内容,并强调数学的统一性.例如:用微分几何的初步知识,对Picard大、小定理给出简捷的证明;强调变换群的概念,利用Pompeiu公式给出一维问题的解,并用此末证明Mittag-Leffler定理与插值定理等,利用简单区域上的全纯自同构群证明Poincare定理;对多复变数函数作了简明的介绍. 本书内容精练,深入浅出,逻辑严谨,注意复分析内容与近代数学的衔接,使传统内容以新的面貌出现. 本书自1996年5月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叙述简捷、通俗易懂,深受教师和学生的欢迎.此次重印,作者根据中国科大、清华大学等几所大学使用此书作为教材以及自己的教学经验和体会,在"重印说明"中对本书的写作意图和数学的统一性作了深刻的阐述.同时对书中内容作了些小的修改,每章后面增补了适量的习题,并更正了书中的印刷错误,使之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本书可作为大学数学系、应用数学系本科生复变函数基础课教材,以及相关专业系科研究生、教师的教学参考书,也可供从事复分析、实分析研究及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阅读.
作者: 胡国强
简介:
*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军事家、理论家,又是举世瞩目的伟大诗人。
*诗词既保持了中国旧体诗词体积小、容量大,诗情与声情高度凝练统一的优秀传统,又表达了当代*阶级的思想情操,闪耀着中国人民革命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光辉,把旧体诗词的创作推上了一全新阶段。
本书于1993年7月初版,是一本以1986年9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诗词选》(50首)为蓝本的学术性较强的疏证本。1996年5月,曾出过修订版。2009年8月出版的第三版是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出版的《*诗词集》(67首)为蓝本,会通*诗词的义理加以考证、校订、注解、阐释,纠正过去各种注解本和研究文章中的谬误,更加完整、准确、鲜明地讲解和研究*诗词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成就。本书“副编”,收入尚未正式发表但见于多种出版物的*诗词5首(编写体例与“正编”67首相同)。还“附录”了见于其他书刊的*诗词、韵语31首,对联29副,诗论17篇(其中书信10封,批语、引言、后记、谈话7篇),并且都作了简要的注释。
本书为第四版。本版书除修订第三版的不足外,有三大“新”值得关注:“新”一是增加了53幅*的手书诗词及其对部分诗词的修改和订正;“新”二是加入了编者对诗词的格律分析,有助于读者阅读理解;“新”三是对*的诗词体裁进行了分类索引,便于读者阅读查找。
作为目前研究*诗词和书法中内容最丰富全面的书,该书的出版有助于相关研究者和爱好者对*诗词及书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阅读。
本书的出版还得到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作者: 胡国强主编
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毛泽东诗词疏证》1993年7月初版时,是以1986年9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诗词选》(50首)为蓝本,写出的一个学术性较强的疏证本。1996年5月,曾出过修订版。此次第三版是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出版的《毛泽东诗词集》(67首)为蓝本,会通毛泽东诗词的义理加以考证、校订、注解、阐释,纠正过去各种注解本和研究文章中的谬误,更加完整、准确、鲜明地讲解和研究毛泽东诗词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成就。《毛泽东诗词疏证》"副编",收入尚未正式发表但见于多种出版物的毛泽东诗词5首(编写体例与"正编"67首相同)。还"附录"了见于其他书刊的毛泽东诗词、韵语62首,对联56副,诗论16篇(其中书信10封,批语、引言、后记、谈话6篇),并且都作了简要的注释。这就使《毛泽东诗词疏证》具有更丰富的内容,成为目前研究毛泽东诗词的一个最新、最完备的本子,它一定会有益和方便于广大读者的阅读和研究。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又是举世瞩目的伟大诗人。 毛泽东诗词既保持了中国旧体诗词体积小、容量大,诗情与声情高度凝炼统一的优秀传统,又表达了当代最先进阶级的思想情操,闪耀着中国人民革命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光辉,把旧体诗词的创作推上了一个全新阶段。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简介:《国家赔偿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编》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自1995年.1 月1日起施行)、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作者: 苏方遒等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简介: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 樊崇义 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并没有因此而宣 布原有的法律失去效力,而是仍然予以沿用。就刑事诉讼 法典而言,尽管苏联解体以后进行多次修订、增删,但原 有的刑事诉讼法典的构造和主要内容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 化,法典的名称仍旧沿用苏联解体前俄罗斯全称的俄文缩 写即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典》,简称《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又可译为《俄罗斯联邦 刑事诉讼法典》,这是语言习惯问题。由此可见,法律的 继承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是苏俄最高苏维埃第 五届第三次会议1960年10月27日制定通过,并于1961 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这部刑事诉讼法典在实施的30 多年的期间里,包括苏联解体前和解体后共计进行了54 次修订、并增补和废除部分条款;其中在1991年12月至 1995年5月期间,进行22次修订,对90个条文131处 进行了修订,并增补47条,废除5条。 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于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 票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的修改和完善,产生着很大的影响。诚然苏联解体后的俄 罗斯1993年宪法同前苏联的1936年宪法和1979年宪法 的框架和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特别是从1977年宪法到 1993年宪法,关于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多数都作了保 留。诸如,“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审理 刑事案件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并且实行合议制”、“审判员 独立并且只服从法律”、“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刑事诉 讼”、“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审理公开进行”、 “人身、住宅不受侵犯和保障通讯秘密”、“法制原则”、 “公益原则”、“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刑事损害赔偿原则”,等等。但是,俄 罗斯1993年宪法对这些原则有的又进行了修改,赋予了 更加科学更加民主的内容,有的进行了重新规定。与此同 时,还新增加了一些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原则和程序。例 如,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原苏联1977年宪法第160条规 定:“非经法院判决和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认为是犯 罪和受刑事惩罚”,而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1993年宪法第 49条,不仅对这一规定的文字表述作了重大修改,而且 对这一原则的派生内容,也在本条内作了具体规定。把无 罪推定原则规定为三项:“1.每个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 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 确认之前均为无罪。2.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有罪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1993年宪法的第51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没 有义务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作证,近亲属的范 围,由联邦法律规定”。再如,关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原 则,在宪法第48条增加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内容,规定: “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帮助。在法律规定 的情形下,法律帮助是免费的。”宪法第50条还明确规定 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法律问题,即“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 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另外,俄 罗斯1993年宪法中,关于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强制措施 的适用,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平等、一事不再理原则、刑 事损害赔偿,等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以1993年宪法为依据,至1995 年5月,共进行了20多次修订,修改和增订的内容突出 地反映俄罗斯法制建设和诉讼机制是沿着依法治国的轨道 向前推进的,特别是把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等多项诉讼原 则都确定为宪法原则,而且近几年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中,对上述各项原则及诉讼程序,沿着科学民主的要求, 又进行了扩展和完善。诸如诉讼的人权保障,被告人、辩 护人的诉讼权利,陪审团制度的确立和适用程序,取消庭 审前的处理庭,庭审方式的改革,等等,都有较大的变化 和发展。 此次翻译是根据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力勃罗斯出版社的 1995年版本。 诉讼文明的进步和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世界各国刑 事诉讼法发展潮流的震荡,使得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的修订,在体现自己特色的同时,又接近了世界各国有关 刑事诉讼程序的普遍规定。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是前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的延续,新法在许多方面仍然保留 着已实施30多年的一般规定,如提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规 定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社会团体或组织 对被告人申请或交付其担保的规定,等等,都是其所具有 的独特之处,并且还予以丰富和完善。但是,新法在保留 自己特点的同时,对于不合理和不科学的规定予以修改, 并吸收了两大法系刑事诉讼结构的长处,如前所述在加强 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增加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机制,增 设陪审团审理案件诉讼程序等,使得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更 加充实和完备。 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共有10编,39章,计 466条。第一编通则,第二编提起刑事诉讼、调查和侦 查,第三编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序,第四编上诉审诉讼程 序,第五编刑事判决的执行,第六编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判决、裁定,第七编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第八编适用 医疗性强制方法的诉讼程序,第九编审判准备材料的笔录 形式,第十编陪审法庭诉讼程序。 综观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发展历史,可以 概括出以下主要特点:一是修订频繁。自1961年1月1 日起实施至1995年6月3日止,在这段期间里共计修订 了54次;其中在1991年12月至1995年6月的三年半期 间里进行了22次修订,平均每年修订和补充6次多。而 且,随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1996年5月24日被国 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1996年6月5日批准并于1997 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还面临着必须修 改的问题。频繁的修改,不能不是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 诉讼法典的特点。二是刑事诉讼监督措施比较严密。俄罗 斯联邦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一方面亲自或指挥调查机关及 侦查机关及侦查员进行调查和侦查,决定刑事案件是否向 法院移送起诉,参加法庭审判活动支持控诉;另一方面检 察长有权对调查、侦查和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法 庭审理时所发生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对刑事判决执行合 法性进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检察长肩负着侦查职能、 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地位和作用相类似,但其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措施,远远 超过我国。除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 院的审判工作也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由上级法院通过对 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实现的。关于检察机关的 监督职能,自1993年以来,俄罗斯国内围绕构建何种模 式的检察院,在学术界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争论的焦点是 监督职能的存废或加强与削弱的问题。面对两种意见,在 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1993年宪法采用了一种妥协的 立场,一方面继续肯定检察机关集中、统一的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又把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规定在宪法的 第七章,其章名就称作司法权,在内容上首肯法院在刑事 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三是刑事被告人可以选择审判组织, 区(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明列规定的外,“经 被告人同意,审判员可单独审理可能判处5年以下剥夺自 由刑罚的犯罪案件”(第35条)。边区、州、市法院管辖 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申请由审判员和12名陪审员组 成的陪审庭审理案件,若被告人不提出申请或不同意,则 由1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或者由3名职业审判员组 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即使是一案数名被告人中一人提出 由陪审庭审理的申请而其他人反对,或者被告人对自己数 罪中某一罪提出由陪审庭审理的申请,都是准许的。由此 可见,刑事被告人在选择审判组织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 苏联解体以后,对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是俄罗斯自 1985年以来最重要的修订,尽管在1985年至1990年期 间有过7次修订,但改动不大。因此,从1991年至1995 年期间的修改内容看,可以反映出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 讼法典的重要变化。 1.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措施。 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是公民人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新 法第11条在保留旧法中“任何人非依法院决定或经检察 长批准,不受逮捕”的规定的同时,为了使这种逮捕措施 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避免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 规定了“被逮捕的人有权申诉并要求就羁押他的合法性和 是否有根据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审判员依照司法审查 结果作出的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这一规定的增加,对于保障公民免遭非法逮捕和无根据的 羁押,约束司法机关任意性行为,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措 施。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作出决定的调查人员、侦查员、 检察长和作出裁定的法院,都必须说明理由,并指明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人涉嫌的犯罪。决定和裁定应当向被采取强 制措施人宣告,在此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必须向被采取强 制措施的“解释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诉程序”的内容(第 92条)。这一内容的增加大大地提高了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的透明度。这样做既便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又便于公众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这是诉讼民主化法制化的 重要标志。 对于公民提出的关于其被羁押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 的申诉,新法增设了司法审查程序。有权进行司法审查的 主体是被羁押所在地的法院审判员。审判员在收到申诉进 行司法审查的申请后3日内,在检察长、辩护人、被羁押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下的不公开法庭上,对羁押的合法 性和是否有根据进行审查。审判员在听取申诉人对其申诉 论证和其他出庭人员意见之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撤 销羁押并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和驳回申诉的决定。司法审 查是诉讼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典第 2条规定的“不使任何一个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 判处刑罚”的具体体现。通过司法审查,将已被羁押但又 无合法根据的被羁押人当庭予以释放,这不仅有利于保障 公民的人身自由免遭非法剥夺,而且也有利于强化司法机 关执法的严肃性。这一点值得我国刑事诉讼借鉴。 2.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因 有犯罪嫌疑而被逮捕的人和在提出控诉以前已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人(第52条)。旧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 障是远远不够的。新法除了保留旧法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诉讼权利外,又赋予其一些重要诉讼权利,如有权知道受 嫌疑的原因,有权提出证据,有权了解有他本人参加的调 查活动笔录,有权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并送交关于对 他采取羁押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的证据材料,有权参加 司法审查程序,有权申请回避,等等(第52条);此外, 在第19条中还规定了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 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和维护其人身权利与财 产权利。而在旧法中这些权利只限于刑事被告人所享有, 不包括犯罪嫌疑人。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的刑事被告人是指根 据规定的程序,在具备充分证据情况下被提出犯罪指控的 人。确定某公民为刑事被告人,在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 有专门程序,叫做确定刑事被告人程序,这一点新法与旧 法没有区别。所不同的是,新法增加了一些刑事被追诉者 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旨在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保护,如有 权就逮捕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向法院申诉,有权了解有 其本人参加的侦查活动以及向法院送交证明对他采取羁押 的强制措施或延期羁押期间的合法性是否有根据的证明材 料,以及有权参加司法审查程序,此外,有权委托辩护人 的时间也比旧法提前。刑事被追诉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范 围的大小,是公民反驳非法追究,增强自己反抗能力的重 要措施的关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在这方面吸 收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的很多优点,不仅扩大了刑事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范围,而且还增强了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在 侦查模式和结构上加强抗辩性。公民被刑事追究之后,理 所应当知道为何被追究,缘何根据被追究,以及对追究提 出质疑,这些新法都给予了保障。这是新法向诉讼民主化 进程迈出的重要一步。 3.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 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是 从侦查阶段介入诉讼,而且有关的国际公约也有类似的规 定。但是,在侦查阶段的哪段时间里可以介人,各国规定 又有所不同。俄罗斯旧的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从向刑事 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的全部进行情况提供刑事被 告人了解的时候起,准许辩护人参加诉讼。经检察长决 定,从提起控诉的时候起,可以准许辩护人参加诉讼”, 而“对于未成年人、哑人、聋人、盲人和其他由于生理或 精神上的缺陷不能亲自行使其辩护权的人的犯罪案件,从 提起控诉的时候起,准许辩护人参加诉讼。”而新法明确 规定:“从提起控诉之时起,准许辩护人参加诉讼。”这就 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情况如何,也无需检察长的决定任 何被告人都可以在被提起指控时起委托辩护人。而犯罪嫌 疑人在被逮捕或在控诉前对他采取羁押的情况下,则从对 他宣布逮捕或采取这种强制措施的决定时起,就有权委托 辩护人参加诉讼。新法还进一步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所选择的辩护人在该人受到逮捕或羁押时起24 小时之内不能到场,则调查员、侦查员和检察长有权建议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另请其他辩护人或通过法律顾问处向 其提供辩护人。”从新法的这些规定看,公民一旦被司法 机关追诉,就可以获得辩护人的帮助,而且辩护人必须在 24小时内参加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查机关、检察长、法院有权全部 或部分免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费用。辩护人 的劳动报酬由国家支付。可见公民被刑事追究以后,获得 辩护人的帮助是有一定保障的。 辩护人介入诉讼以后,利用法律规定的一切辩护手段 和方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或减轻他们的责任 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法律帮助。新法关于这一任务的实 现,除了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以外,还赋予了辩护 人比旧法更多的诉讼权利。新法规定,辩护人介入诉讼以 后,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不受时间和次数 的限制。这为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和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法律上的帮助所必须的保障。在旧法中,辩护人不参 加调查机关的调查活动,而新法中将这一规定予以废除。 在新法第51条中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在提起控诉时在 场,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调查活动。 辩护人掌握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被指控的案件材 料和证据材料,是进行有效地富有针对性地辩护的必不可 少的手段。新法中明确地赋予了辩护人在这方面的所享有 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不仅有权了解逮捕笔录、关于使用强 制措施的决定和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辩护人本人 参加下进行的调查笔录,而且还有权了解已出示或应当出 示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文件以及送交法院的关于对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或延期羁押期限的 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的证明材料。而在调查或侦查终结之 后,辩护人有权了解案件的一切材料和摘录必需的资料。 从上述有关修改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俄罗斯联邦刑 事诉讼法典》中的辩护制度内容已经与各国通常规定接 轨。这一点确实值得借鉴。 4.弱化庭前审查程序,取消旧法中关于处理庭的规 定,变处理庭决定交付法庭审判问题为审判员自行决定, 而且审查的内容也由实体性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 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侦查或调查结 束之后,经检察长决定,将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作出是 否交付法庭审判的决定。在旧法中,是否交付法庭审判的 审查处理决定,由审判员一人和二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处 理庭作出,而且检察长必须参加。新法中改变了这种做 法,由审判员独立地解决刑事案件交付审判问题。审判员 可以根据移送法院案件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付 法庭审判;或者将案件发还补充侦查;或者中止对案件的 审理;或者依照管辖移送案件;或者终止诉讼,检察长无 须参加审判员作出的决定。 在审判员对移送法院的刑事案件作出相应决定以前, 所要审查的内容新法和旧法也有所不同。新法中将旧法中 的“指控刑事被告人负有罪责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构成” 的规定废除了。这实际上是将开庭前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 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但是这种转变并不彻底。审判员在 解决交付法庭审判问题时,对于“所进行的调查和侦查不 够充分,而又不能在审判庭上加以补充的”(第232条), 仍然作为将案件发还补充侦查的原因、一。这对于刑事被 告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而且又没有次数的限制,易造成 诉讼拖延,使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法院的 公正性受到威胁。 对于将刑事案件交付法庭审判的条件,新法也进行了 补充规定,即如果审判员得出结论,认为案件的侦查工作 遵守了本法典有关保障被告人的公民权利的全部规定,没 有法庭审理案件的其他障碍时,有权取消起诉书中的个别 控诉事项,或者适用规定较轻犯罪的刑事法律。但是,依 实际情况所提出新的控诉必须与原起诉书所包括的控诉没 有重大差别(第223?1条)。审判员有权变更控诉或者提 出新的控诉的规定,虽然这种规定是从维护被告人利益并 且须与原起诉书所包括的控诉没有重大差别,但审判员的 这种做法,毕竟与其所承担的审判职能不相称。 尽管如此,新法就交付法庭审判程序的修改,较旧法 而言,却是一个进步,因为废除了开庭前对案件的实体性 审查,为审判员在正式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奠 定了基础。 5.设立了独任庭审判组织形式。 旧法中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比较单一,只有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法庭一种形式。而新法中对这单一的审 判组织进行了修改,不仅改变了原来法庭组成成分,即由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法庭变为即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 审员组成法庭又可由3名职业审判员组成法庭,而且还规 定了审判员独任制审判。新法第35条以列举苏俄刑法典 有关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由审判员单独审理的案件,此 外,经被告人同意,审判员可单独审理可能判处5年以下 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案件。前者是强制性规定,后者是任 意性规定。审判员要向每个受审人查明是否同意审判员独 任审理该案,同意与反对的意见都记人法庭审理的笔录 中,法庭必须执行。在共同犯罪中,受审人当中有人反对 独任审理时,应当由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或者由3名 职业审判员组成的法庭审理案件。 新法中所确定的审判员独任制审判,只适用于区 (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区(市)人民法 院的上级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独任 制审判。此外,一切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合议制审判,不适 用独任制审判。 新法中虽然规定了审判员的独任制审判,但没有规定 简易审判程序,对于所审理的案件仍然依据普通程序进行 审判。 6.增设了陪审庭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 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变化最大的方面,要属新法中增 设了陪审庭审理案件程序,并把它作为法典的一编。这是 苏联解体以后,对刑事诉讼法典所作的最大的修订,这次 修订增加了47条,使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达466条(详 细内容在四部分介绍)。 7.扩大了不进行刑事诉讼情形的茫围。 苏联的解体,社会制度的变革,政治的多元化,意识 形态的多样化,必然导致法律的相应变化。新法在第5条 中的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即规定“对于神职人员就其 所知道的忏悔情况拒绝提供证词”,不得提起刑事诉讼, 已经提起的刑事诉讼应当终止。同时,新法中还规定,如 果某一行为在判决生效缺乏犯罪构成,或在行为实施后, 生效的刑事法律中已删除了关于该行为构成犯罪和应予以 处罚的内容,则不得提起刑事诉讼,已提起的刑事诉讼应 当终止。 8.规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减少和制止司法机关违法取证以及侵犯公民的合法 权利现象的发生,新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所取得的证 据被认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控诉的根据”(第69 条)和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四 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在旧法的基础上,增设 了陪审庭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使之成为独立的审判程 序。陪审庭诉讼程序有以下特点: 1.陪审庭诉讼程序适用的法院和案件。 根据新法典的规定,适用陪审庭诉讼程序的法院是边 区、州、市法院,其他级别和种类的法院则不适用。所适 用的案件是边区、州、市法院根据法典第36条所列举的 案件,也就是只有边区、州、市法院所审理的一审案件才 适用陪审庭诉讼程序。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都不适用。 2.陪审庭诉讼程序所适用的原则。 新法典在确定陪审庭诉讼程序的同时 明确规定了必 须遵守的诉讼原则。具体如下: (1)辩论原则。 新法典明确规定“预审和陪审庭诉讼程序建立在辩论 原则基础上”(第429条)。为维护客观和公正,法庭应当 保障诉讼双方权利的平等,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全面和 充分地调查案件。这是辩论原则的必要保障。为了使诉讼 双方都有充分平等的辩论机会,新法中禁止陪审庭根据新 的指控或对新的人进行审理(第429条)。 陪审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的立场是正 确贯彻辩论原则的关键,为此,新法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的 案件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出现了对案情有重要意义而不 进行补充侦查就无法进行审理的新情况;二是必须依照检 察长、被害人、受审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这两个条件必 须同时具备,才能退回补充侦查,而且法庭不能主动地退 回补充侦查。 (2)无罪推定原则。 新法中规定陪审团进入评议室之前,审判长应讲明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以及关于没有排除的怀疑作有利 于受审人解释的规定(第451条)。这表明无罪推定已是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原则。陪审团在对“有关行为的发生 是否被证实,受审人实施这个行为是否被证实,受审人实 施这个行为是否有罪”这三个主要问题之中任意一个问题 作了否定的回答,都构成无罪刑事判决。 (3)直接不间断原则。 新法中规定,陪审团的判决只能根据在陪审庭上直接 调查的证据,任何证据对陪审员来说都没有预先确定的效 力,他们的结论不能建立在推测以及排除审理的证据基础 之上。对受审人前科联系的情况,陪审员不参加调查,审 判员不应当使陪审员了解不被准许的证据。陪审员在审理 案件的整个期间,除规定的程序外,不得与国家公诉人、 被害人、受审人和他的辩护人、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证 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交往,否则,审判长有权解 除陪审员的职务。另外,陪审团的评议不能间断,只是在 工作日结束之后,陪审员得到审判长的许可,才有权为了 休息而中止评议。 (4)刑事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帮助的原则。 新法中规定,辩护人必须参加陪审庭诉讼程序的全部 活动,包括向刑事被告人宣布侦查终结和将案件材料交其 了解时、在预审时、在陪审庭审理案件时。如果刑事被告 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审判员必须指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 加诉讼。被指定律师的报酬有国家预算负担。 3.陪审员的权力与义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力: (1)在法庭上参加所有证据的调查,以便获得根据自 己内心确信独立地评价案件的可能性,并回答向陪审庭提 出的问题,对案件作出判决; (2)通过审判长向受审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发 问; (3)参加物证、文件的检验、参加对地点和住所的勘 验程序,参加在法院进行的所有其他侦查活动; (4)请求审判长讲明法律的规定、与案件有联系的在 法庭上宣读的文件内容、受审人被控诉实施的犯罪特征、 以及需要搞清楚的其他不明白的问题; (5)在庭审时作书面简记。 陪审员应承担的义务: (1)必须如实地回答审判长提出的问题,根据审判长 的要求提供自己与参加诉讼的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情况; (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长的法律命令; (3)必须准时出席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得离开法 庭; (4)没有审判长的准许,不得与法庭组成人员以外的 人联系; 陪审员若违反上述规定的义务,将被免除继续参加对 案件的审理,并被处以罚款。 4.陪审庭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 陪审庭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有别于审判员独任制和 合议制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新法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步 骤与方式,具体如下: (1)申请。 由陪审庭审理案件,必须依照刑事被告人提出的关于 由陪审庭审理案件的申请进行,没有被告人的申请,法庭 不能依照职权强制执行。被告人关于由陪审庭审理他的案 件的申请,是陪审庭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必经阶段。如果一 案中有几个被告人,其中有的被告人提出申请而其他被告 人不声明反对意见可以适用陪审庭诉讼程序。如果有的被 告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在不影响全面、充分和客观地研 究、分析和解决案件的前提下,侦查员和检察长应当分案 处理。 关于提出申请时间,被告人在向他宣布侦查终结和将 全部案件材料交其了解时提出,在此以后提出的申请和在 预审中申请已被确认而后被告人又反悔的,均不予准许。 (2)预审。 新法中明确规定,凡是由陪审庭审理的案件,都必须 经过预审。被告人提出由陪审庭审理案件申请以后,案件 进入预审程序,以确定案件是否由陪审庭审理。预审由审 判员1人在检察长、提出申请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下 的开庭中进行。被告人申请缺席审理或者拒绝参加,则可 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被害人是否参加预审,由 法院决定。预审的程序是: 在庭审开始时,审判员介绍 审理案件的性质和法庭组成人员,宣布出席法庭的公诉 人、辩护人及书记员,说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准许申请 回避; 然后,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结论部分之 后,由审判员查明被告人是否理解控诉的内容,以及是否 肯定自己关于由陪审庭审理案件的申请。如果被告人本人 确认由陪审庭审理他的案件,而其他被告人不表示反对, 审判员宣布满足这一申请。此后,法庭转为对国家公诉 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请的审理。 审判人员 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批准申请,作出交付法庭审判的 决定并当庭宣布,之后退庭,预审程序结束。审判长关于 由陪审庭审理案件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不允许上诉和抗 诉,被告人和法院都不能反悔。 在预审中,审判员若认为有必要,可以宣读提交法庭 的文件,审查案件中现有证据有准许性。 如果在预审中,被告人没有确认由陪审庭审理他的案 件,或者其他被告人有人声明反对意见,审判员应当查明 每个被告人是否同意由3名职业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案件和被告人当中是否有人反对。审判员查明每个被告人 的意见后,宣布预审终结,然后依照本法典第二十章的规 定进行诉讼。 (3)陪审庭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在作出交付法庭审判决定后陪审庭审理案件之前,审 判员应当命令法院的有关机构,保证不少于20名陪审员 出席法庭。法院在不迟于开庭前7日内,通知公民应当出 席法庭执行陪审员义务的时间。在确定的开庭审理日,由 法院的有关机构从到庭的陪审员中,通过抽签挑选以确定 足额陪审员。 (4)在法庭上挑选陪审员。 在开庭审理日,被法院有关机构通知的不少于20名 陪审员到庭后,由审判长进行审查,对于具有法律规定回 避理由的陪审员,决定其回避。每个到庭的陪审员也有权 说明妨碍其陪审员职务的正当理由,并提出自行回避。检 察长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 人、受审人和他的辩护人可对每个到庭的陪审员提出附有 理由的回避。上述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由审判长独立地当 庭加以决定。 通过自行回避和申请附有理由的回避以后,剩下的陪 审员不得少于18名,若不是18名,由审判长向法院有关 机构下达关于从替补名单中补充必要数量陪审员成员的命 令。如果剩下的陪审员多于18名,审判长应当宣布剩下 的陪审员数量,并通过抽签使剩下的陪审员数量为18名。 之后,审判长宣布由诉讼双方对18名陪审员进行无 理由回避。首先由国家公诉人申请回避陪审员,并有权回 避不超过两名陪审员;然后,由受审人或其辩护人对陪审 员回避,并有权回避使剩下的陪审员的数量不少于14人。 这种规定回避次数的方法,可以防止因回避陪审员而使 诉讼活动被拖延,符合诉讼经济原理。 (5)在法庭上组成陪审团。 通过各种回避以后,审判长要对不少于14名陪审员, 通过抽签选定陪审团成员。陪审团成员由12名定额陪审 员和两名替补陪审员构成。如果被选定的陪审员数额与未 被选定的陪审员数额构成未被回避的陪审员总数,以及排 除任何影响陪审团正确组成的违法行为,那么,陪审团的 组成就被认为已经完成。陪审团组成以后,审判长命令 12名陪审员进入陪审席落座,两名替补陪审员坐在陪审 席上由审判长专门指定的位置。诉讼双方对陪审庭的组成 无声明反对意见,陪审团就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宣誓:“我 宣誓,诚实地和公正地执行自己的职责,注意到所有在法 庭上审查的证据、理由、案件情况和细微情况,除此之 外,像自由的公民和正直的人应该的那样,根据自己内心 信念和良心解决案件”。 (6)法庭调查。 陪审团宣誓以后,陪审庭诉讼程序进入法庭调查阶 段。法庭调查从国家公诉人起诉书结论部分开始,但不能 提及受审人前科事实和承认自己是特别危险的累犯。 如果所有受审人都作有罪供述,而且没有引起诉讼各 方的争议和审判员的怀疑,审判长有权仅限于审查他们的 证据,或者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受审人在陪审庭上有权供述或者不供述关于提出的控 诉和案件的其他情况。在受审人供述以后,国家公诉人, 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辩护 人有权讯问受审人。 在受审人、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被各方讯问之后, 审判员以及陪审员经审判长向他们提出问题。陪审员提出 的与案件没有关系的问题,以及提示性或侮辱性的问题, 审判长应予以制止。 (7)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以后,陪审庭转为听取诉讼双方的辩 论。法庭辩论由国家公诉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 民事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受审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 构成。诉讼双方在辩论中不应提到不应当由陪审团参加审 理的情况。当提及引证已被排除审理的证据情况时,审判 长应当阻止诉讼双方参加者的辩论。诉讼双方辩论参加者 对另一方发言中所说过的内容,都有权抗辩。 (8)受审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以后,受审人有权作最后陈述。最后陈 述没有时间限制,但陈述的内容如果与案件无关,审判长 有权阻止。受审人在陈述时任何诉讼参加者不得向其提出 问题,若受审人的陈述中说出了对案件具有重大意义的新 情况,审判长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9)审判长退庭前说明。 受审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向陪审团进行有 关的说明,其主要内容是引用控诉的内容、讲解有关刑法 的规定、提示法庭调查的证据、讲明国家公诉人和辩护人 的观点、评定全案证据的基本规定,等等,以便陪审团就 此案作出判决。但是,审判长在说明中,禁止以任何形式 对向陪审团提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长退庭前说 明讲完以后,陪审团进入评议室评议并作出判决。 (10)陪审团评议并作出判决。 陪审员进入评议室后,由首席陪审员主持不间断地讨 论应当解决的问题的评议,根据对其提出的问题的回答进 行投票以及计算票数。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除陪审员 以外,其他人不得在场。 陪审团进入评议室后3小时内,对其提出的问题,没 有作出一致的决定,但大多数陪审员对问题单中的三个主 要问题的每一项都投票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有罪判决 被认为通过。如果至少6名陪审员对问题单中的三个主要 问题的任何一项投票作出否定的回答,那么,无罪判决被 认为通过。对于其他问题则由陪审员们简单多数票确定, 如果票数相等,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回答。 (11)审判长对陪审团作出判决的案件的处理决定。 陪审团评议结束后回到法庭,由首席陪审员宣布判 决。陪审团关于受审人的无罪判决,审判长必须遵守,并 应作出无罪判决的决定,受审人已被羁押的,应当庭释 放,诉讼活动结束。在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并宣布以后, 审判长给予国家公诉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 告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受审人和他的辩护人机会,以调 查不许由陪审员参加调查的证据,以及对与陪审团作出判 决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每个问题发表意见,包括受审人已 作出鉴定的问题、规定对其处罚的问题和解决民事诉讼问 题。诉讼双方可以提及由法院刑事判决应当解决的任何法 律问题,以及引证受审人的前科证据。此后,审判长根据 有罪判决和无须陪审团判明的情况评定受审人实施的行 为,即或者作出免除刑罚刑事判决的决定或者确定刑罚的 有罪刑事判决。另外,审判长对陪审团的有罪刑事判决, 如果认为本案有足够的理由决定无罪的刑事判决,即由于 没有查明犯罪事件或者没有证实受审人参加实施犯罪行 为,作出解散陪审团和指派案件从预审阶段起由另外的法 庭成员重新审理的决定。 (12)对陪审庭刑事判决和决定的上诉和抗诉以及重 审。 对陪审庭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决定,提 出上诉和抗诉以及审查程序,除依照本法典第四编规定以 外,还需遵守以下规定。首先,只能对陪审庭刑事判决、 在陪审庭上审判长作出的关于终止诉讼的决定和审判长根 据预审结果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和抗诉,在审判上作出 的其他决定,不准在上诉审程序中提出上诉和抗诉;其 次,上诉和抗诉的法院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厅;再 次,上诉厅撤销或变更判决和决定的理由只能是法庭调查 具有片面性或不充分性、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不正确地 适用法律、判出的刑罚不公正,但是,上诉厅不能恶化被 告人的诉讼地位,也不能将案件交付新的侦查;最后,对 陪审庭刑事判决依监督审判程序的重审的理由与二审撤销 和变更的理由相同,重审的程序依普通程序。
作者: 胡锡庆主编;孙剑明等撰稿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简介: 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律师法制建设和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也为律师法学研究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根据我院法教学的需要,我们编写了《中国律师法学》,作为法律专业教材之一。 本书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律师法》为基本依据,既介绍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又着重阐明我国律师执业范围、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在注重论性的同时,注重实践性,使之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既注意全面、系准时、注重实践性,使之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又注意吸收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本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本书内容丰富,通俗易懂。它是广大律师《律师法》,提高职业水平的重要参考书,也是有志加入律师队伍,学习律师业务知识同志们较理想的学习资料。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2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
作者: 中央办公厅法规室等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6
简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是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共同编辑的。《选编》收录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发布的部分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 《选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体例编排。各部分党内法规的排列以发布时间先后为序。 对收入《选编》的标有密极的党内法规,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了解密手续。同时,对个别党内法规进行了注释。 《选编》收入的党内法规,截止日期为1996年5月4日。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简介:1996年5月,“索卡尔事件”出现后,在全球学术界爆发了一场科学家与后现代哲学家之间的大论战。这场论战涉及到对科学本性、科学趔的客观性和理性、科学方法、科学、技术与政治、军事、经济等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的辩论。众多的科学家,如物理学家、数学家、生物学家、化学家等纷纷投入保卫科学、保卫理性的斗争之中。而后现代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却不断地借助于“外部因素”来“解构”科学、“解构”理性。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一场科学与“反科学”的论战,是一场真正的科学与人文的大冲突。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如此深刻的、影响面如此广泛的论战,它必将会对人类的文化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收集了有关这场论战主要论文,作者大都是这场论战的主角,论文也主要是由作者自己推荐的。本文集的目的是把这场论战的主要内容介绍给我国学术界,以促进我国的文化事业的发展。
简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3)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5)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4年12月22日)(7) 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1995年3月7日)(9) 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5年3月11日)(12) 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5年3月11日)(14)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5日)(1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6日)(19)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22日)(21) 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1995年11月3日)(26)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5年12月21日)(30) 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1996年1月23日)(33) 劳动部关于冶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6年3月1日)(34) 劳动部关于对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6年3月29日)(36) 劳动部关于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6年3月29日)(38) 劳动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6年5月17日)(40) 劳动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6年7月11日)(42) 劳动部关于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7年4月30日)(44) 劳动部关于地质矿产部部分地质勘查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7年5月26日)(46) 劳动部关于林业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1997年5月26日)(48) 劳动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7年8月12日)(50)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52) 劳动部关于中信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7年10月14日)(58) 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8年1月16日)(6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1999年4月30日)(6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6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2000年3月23日)(6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交通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2000年6月6日)(6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2002年6月6日)(6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2002年8月30日)(7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5日)(74)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76)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摘录)(1980年2月20日)(78)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79)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年4月8日)(82) 总政治部、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摘录)(1981年4月14日)(84) 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年4月9日)(85)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1983年4月6日)(88) 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年8月14日)(9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1985年1月5日)(92)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摘录)(1986年12月13日)(94)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1988年1月12日)(96) 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国际职员配偶出国和管理暂行办法(摘录)(1989年6月20日)(99)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