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及近代法制文书语言研究:以敦煌文书为中心
作者: 王启涛著
出版社:巴蜀书社,2002
简介:6、识狱案例类
这类文献汇集了大量狱例,从案件的侦破、审理及揭案全过程,均有详尽而忠实的记录。
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有一个优点,就是注重原告、被告、证人的同时到场和自我辩论。这一点颇与现代审判中的“言词原则”相吻合。“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按现代大陆法系学者的解释,言词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或讯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其二,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正是由於造一方面的原因,中国古代留下了丰富的爆审语言材料。
这类文献数量非常丰富,主要有:《朝野命载》、《疑狱集》、《折狱龟鉴》(後又有《折狱龟鉴补》)、《元典章》、《南村辍耕录》、《棠阴比事》(後又有《棠阴比事补编》)、《谳狱稿》、《棘听草》、《驳案新编》、《益智编》、《智囊补》、《简斋集》、《鹿洲公案》、《成案备考》、《刑案汇览》、《驳案续编》、《刑案成式》、《秋谳辑要》、《历朝折狱纂要》、《四西斋决事》、《折狱奇闻》、喂山右谳狱记》、《盛京刑部原档》、《清代文字狱档》、《新世说》等。另外,在历朝史书中,此类内容亦甚多,如《左传》的《隐公三年》,《襄公四年》,《昭公十四年》,《国语》的《晋语》、《韩非子》的《外储说右上》、《吕氏春秋》的《孟春记》、《史记》中的《孝文本记》、《司马襄苴列传》、《孙子吴起列传》、《商君列传》、《张释之列传》、《循吏列传》、《酷吏列传》、《漠书》中的《孝成趟皇后传》、《萧何传》、《东方朔传》、《胡建传》、《趟广汉传》、《王莽传》;《後澳书》的《光武帝记》、《董宣传》、《苏章传》、《郭躬传》、《党锢列传》、《循吏列传》、《寇悔传》、《侯霸传》、《桓谭传》、《虞廷传》、《梁统传》、《杜林传》、《酷吏列传》、《马援传》、《三国志》的《魏书·高柔传》、《吴书·三嗣主传》、《晋书》的《范注传》,《魏书》的《李崇传》、《司马悦传》,《周书》的《柳庆传》,《隋书》的《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