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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贤贵 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3-7-1
简介: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迁,多数人共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事件频繁发生,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且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当众多受害人将此等纠纷事件引入司法领域,试图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时,有别于传统诉讼制度所预设的诉讼类型的现代型诉讼便应运而生,如环境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公民权诉讼、证券欺诈诉讼等。与传统的诉讼制度相比,现代型诉讼主要存在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集合化或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和政治化、诉求内容发生转变等特质。由于其通常涉及多数人共同享有的扩散性利益,且此种利益及其归属主体未必明确,如果采取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以管理权为判断基准,那么因公益团体或代表当事人并非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主体,也未就该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往往难以承认其具有当事人适格;对诉讼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之人的范围也超越传统权利保护框架,并逐渐扩张。虽然依照程序当事人的理念,利益主张者可以作为当事人被引入诉讼,获得司法审查与救济的机会,但是根据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正当当事人应当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真正权利人和义务人,因而相关利益主体自然无法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无从实现。面对现代型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应由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并行使诉讼实施权才是有效、必要且妥当的?诉讼担当中的非系争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以及多数人性诉讼中的集团或团体成员代替其他成员作为诉讼当事人,其正当性何在?未参加诉讼的众多受害人为何应受法院裁判效力所及?凡此种种,均需通过当事人适格理论作出适切的解释。为此,全文共设五章。第一章主要就当事人适格的基本理论问题作系统的梳理,介绍和探讨当事人适格及其发展的理论与制度背景,厘清当事人适格与相关概念的界限,阐明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在诉讼法上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内部逻辑分析。第二章主要探讨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担当理论问题,实际上在有关当事人适格问题的争论中,诸多问题都集中在诉讼担当领域。在由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所实施的诉讼中,虽然当事人适格问题通常并未以尖锐的形态显现,但是基于特殊的原因,在特定情形下替代权利或利益归属主体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资格,此即所谓第三人诉讼担当。诉讼担"-5既来源于实体法的规定,也有基于程序法的规定,或基于法律规定而类推解释。本章主要从法制史的沿革出发,分别就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讨论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理论与学说中的诉讼担当问题。第三章就现代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予以讨论。现代型诉讼均系涉及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具有相同或相似诉求的多数人利益的纠纷。为避免法院不胜负荷、就同一争点反复审理以及制裁不法侵害的困难等,许多国家一改传统民事诉讼的固有理念,以应对和解决现代型纠纷,救济因同一纷争或事件而遭受损害的众多当事人,从而发展当事人适格理论。本章重点讨论现代型诉讼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变革产生的影响,以及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为应对和解决现代型诉讼、扩张当事人适格等问题,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务上所作的实践与探索。第四章主要讨论在当事人适格扩张后的判决效力主观范围问题。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及其实效性,通常必须在扩张当事人适格的范围的同时,对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作一定程度的扩张,使诉讼担当人实施诉讼所得判决的效力拘束被担当人以及未起诉或参与诉讼的其他适格的当事人。为此,有必要就如何确保判决效力主观范围对诉外第三人扩张的正当性问题加以检讨。对于诉外第三人以及未参与诉讼的其他适格当事人,就诉讼的进行具有实体权益或程序利益利害关系的,也应赋予其必要的程序保障。第五章主要在第一章至第四章讨论的基础上,就我国法制下的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进行回顾与检讨,同时就我国集团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概观设想,以期能够对法制的进步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现代型诉讼;判决效主观范围;程序保障
作者: 方刚著
出版社:南方日报出版社,2000
简介:神话研究中还存在狭义神话与广义神话的争论。狭义神话主张者认为,神话必须是特定历史时期,即原始社会的产物,阶级社会产生的不是神话。但产生于原始社会的神话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并未消亡,而是发展了,渗入了一些新的东西。神话在阶级社会与人为宗教相结合后,不断演化。我们只能把这种现象看作是阶级社会的文化积淀层,只要是神话的核心未变,仍要承认它是神话。 茅盾在《神话研究》一书中写道:“历史家可以从神话里找出历史来,信徒们找出宗教来,哲学家就找出哲理来。……一时代的新思潮常常给古代神话加上一件新外套,乃是无可讳言的。”
作者: 康有为著;姜义华,张荣华编校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日本变政考(外2种)》记日本明治元年(1868)至明治二十三年(1890)间维新改革过程,于日本议会、宪法、官制、选举等叙述尤详。康氏认为明治维新条理虽多,其要点在于“誓群臣以定国是”、“立制度局以议宪法”、“纡尊降贵以通下情”、“多派游学以通新学”,从而提出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方案。书中对日本新政逐一加按语以作阐发,戊戌变法期间,光绪皇帝所发有关上谕,多有采自书中按语者。《俄彼得变政记》、《波兰分灭记》同为康氏取鉴外国史事以宣扬变法主张者,今附录于此,以便读者参考。
作者: 王干,付艳霞编选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简介:这是一个因为文学而聚集的世界。这是一个生机勃勃的世界,有人生歌哭,有文学凉热;这是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有老当益壮,有初生牛犊。看看他们的世界,不仅可以领略叙述的速度和热力,更可以体会人性的生动和优雅。于是,看他们的世界同时可以思考我们的世界,然后,我们在思考中找到快乐,体会生活。 详细介绍: 2002年度中华文学人物名单 文学先生:王蒙 文学女士:张洁 进步最大的作者:阎真 人气最旺的作家:池莉 最具潜质的青年作家:张者 最有影视缘的作家:海岩 最富争议的作家:虹影 最会变脸的作家:柯云路 2003年度中华文学人物评选提名 文学先生:贾平凹 文学女士:杨绛 进步最快的作家:麦家 最具活力的作家:韩东 人气最旺的作家:王蒙 最具潜质的青年作家:邵丽 最富争议的作家:余秋雨 最有影视缘的作家:刘震云 最被看好的网络作家:慕容雪村
作者: 陈明,朱汉民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去年的阳明精舍会讲、少儿读经之争、甲申文化宣言和《原道》创刊十周年纪念,是文化保守主义在公共论域颇受关注的标志性事件。今年初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学院,再次使文化保守主义成为公共视线的焦点。其实国学院主要还只是一个研究教育机构,并不带有更多的政治和文化上的色彩和意义。但在保守主义渐成气候的社会氛围里,它被赋予了极强的象征性,不同的声音在不同层面随之展开。郑家栋事件,之所以成为媒体上的热门话题,真正的原因也同样在此。《原道》本辑分别设专题对国学院和郑家栋事件展开讨论,就是要反映所谓的文化保守主义在学术上和现实中究竟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如果它真要如其主张者所宣称的那样在当代社会中发挥意义承担功能,它又应该如何积极主动地做出自我调整? 儒学毫无疑问是所谓文化保守主义的主要内涵。但是,《原道》一贯认为儒学的生命力就在与其对现实生活、现实问题的开放性。我们有必要吸取古老的智慧:山是不会走向默罕穆德的,默罕穆德应该走向山。本辑“《原道》与大陆新儒学的建构”一文,就是这一思路的表述尝试。它的完善尚有待诸多深入细致的具体研究,而来自马克思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内部不同见解的批评讨论,则是这一思路走向成熟所不可或缺的。事实上,方克立先生致第七届当代新儒学国际学术会议的信,就已经为这种批评讨论开了一个很好的头。 在现代性延伸全球化拓展的“后意识形态时代”,文化乃是一种“软实力”,这已越来越成为国人的共识。关注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的知识分子对于文化战略问题,更是念兹在兹的千千心结。这一辑中,蒋庆的文章直面中国文化的危机,提出关于解决方案的一家之言;卢国龙对宗教领域的文化安全问题作了深入分析;雷思温反思二十年人文社科领域的努力和成绩,提出要在深入了解中西源流的基础上以中国文明为本树立学术自主性。“《原道》与大陆新儒学的建构”的立论基础也是如此:儒学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能不能为中国人的生命意志和利益需求提供思想文化资源和支援,能不能使中国人的生命得到最大可能的舒展。 甘阳清华演讲中提出的新三统说,不仅要悬置新旧传统之间的纠缠,以务实精神清扫思想界的奥吉亚斯牛圈,更提出要重新认识中国与西方,以使中国自身的真问题得以敞开。林国荣对这篇演讲的评论,既有正面的宣赞,也有侧面的提醒——面对中国问题,单刀直入抓住根本当然是重要的,但现实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有赖于我们更为细心地把握。南水与少翁、海裔等网友在朝圣山之思上的对话,以儒之本、儒之言与儒之兴为主题,触及到思与行、造势与沉潜之间的张力,对于关心兴儒之策的人们,会提供有益的参考。而李泽厚先生对“原道”及当今学术界诸多活跃人物的评点,不仅一如既往地秉承其固有立场和思想,而且一如既往地体现着独有的修辞风格,深刻、生动、十分有趣。 一百多年来,为着中华的文明复兴与再造,无数先人付出了毕生的心血,他们的悲情应该理解,他们的努力值得尊敬。钱穆先生无疑是其中优秀代表之一,今年适逢先生冥诞一百一十周年,《原道》刊出先生最后定论的《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一文,以示缅怀和纪念。范仄对先生《晚学盲言》的评论,将此著跟先生八十一年为着中国文化之自我确证、自我挺立的艰辛努力联系起来,值得向读者推荐。在艰难时势中坚守中国文化者,代不乏人。众多先辈默默无闻,以毕生的风骨成为中华精神的活见证。本辑也刊发了熊十力先生的弟子曹慕樊先生论学札记及邓小军相关回忆,向一百多年来中国文化的无数守灵人致以真诚的敬意。 文化生命需要托命人,也需要开创者。在这大开大阖的时代局势中,《原道》愿与有志于此的朋友们一起,慎思、明辨、博学、审问,笃行。 共同事业,共同努力。欢迎商讨,欢迎投稿。
作者: 曹炳章原辑;高萍校
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7
简介: 《瘟疫论》提要 明·吴有性撰。有性字又可,震泽人。是书成于崇正壬午。以四时不正之气,发为瘟疫。其 病与伤寒相似而迥殊,古书未能分别,乃著论以发明之。大抵谓伤寒自毫窍而入,中于脉络,自 表入里,故其传经有六。自阳至阴,以次而深。瘟疫自口鼻而入,伏于膜原,其邪在不表不里之 间,其传变有九,或表或里,各自为病,有但表而不里者,有表而再表者,有但里而不表者,有里 而再表者,有表里各传者,有表里分传而再分传者,有表胜于里者,有先表而后里者,有先里而 后表者,其间有与伤寒相反十一事,又有变证兼证,种种不同,并著论制方,一一辨别。其显然易 见者,则脉在不伏不沉之间,中取之乃见。舌必有苔,初则白,甚则黄,太甚则黑而芒刺也。其谓 数百瘟疫之中,乃偶有一伤寒。数百伤寒之中,乃偶有一阴证。未免矫枉过直。然古人以瘟疫 为杂证,医书往往附见,不立专门。又或误解《素问》“冬伤于寒,春必病温”之文,妄施治疗。有 性因崇祯辛巳南北直隶山东浙江大疫,以伤寒法治之不效,乃推究病源,参稽医案,著为此书。 瘟疫一证,始有绳墨之可守,亦可谓有功于世矣。其书不重序次,乃随笔札录而成。今存其旧, 其下卷食复劳复条中载安神养血汤,小儿时疫条中载太极丸,并有方而无药。又疫痢兼证一条, 亦有录而无书,故别为补遗于末,又正名一篇,伤寒例正误一篇,诸家瘟疫正误一篇,原目不载, 盖成书以后所续入,今亦并录为一卷,成为完书。现又附录偶斋评语,乃偶斋辨舌一篇,作为补 遗。按:偶斋姓年,名希尧,刊有《经验良方》数种传世。 片断: 偶斋云:伤寒感冒,邪从外入,谓之中经。 瘟疫邪发膜原,由内而出,谓之浮越。伤寒瘟 疫,只传足三阴三阳,不到手三阴三阳,故不 言手经而言足经。足太阳乃膀胱经也,与肾为 表里,而肾为足少阴也。足阳明乃胃经也,与 脾为表里,而脾为足太阴也。足少阳乃胆经 也,与肝为表里,而肝为足厥阴也。 瘟疫初起 瘟疫初起,先憎寒而后发热,日后但热而 无憎寒也。初起之二三日,其脉不浮不沉而 数,昼夜发热,日晡益甚,头疼身痛,其时邪在 伏脊之前,肠胃之后。虽有头疼身痛,此邪热 浮越于经,不可认为伤寒表证,辄用麻黄、桂 枝之类强发其汗。此邪不在经,汗之从伤表 气,热亦不减。又不可下,此邪不在里,下之从 伤胃气。其渴愈甚,宜达原饮。 达原饮 槟榔二钱厚朴一钱草果仁五分知母 一钱芍药一钱黄芩一钱甘草五分 上用水一盅煎八分午后温服。 按:槟榔能消能磨,除伏邪,为疏利之药。 又除岭南瘴气。厚朴破戾气所结。草果辛烈 气雄,除伏邪盘错。三味协力,直达其巢穴,使 邪气溃败,速离膜原,是以为达原也。热伤津 液,加知母以滋阴。热伤荣气,加白芍以和血。 黄芩清燥热之余,甘草为和中之用。以后四 味,不过调和之剂,如渴与饮,非拔病之药也。 凡疫邪游溢诸经,当随经引用,以助升泄。如 胁痛、耳聋,寒热,呕而口苦,此邪热溢于少阳 经也,本方加柴胡一钱。如腰背项痛,此邪热 溢于太阳经也,本方加羌活一钱。如目痛,眉 棱骨痛,眼眶痛,鼻干不眠,此邪热溢于阳明 也,本方加干葛一钱。证有迟速轻重不等,药 有多寡缓急之分,务在临时料理,酌定分两, 大略而已,不可执滞。间有感之轻者,舌上白 苔亦薄,热亦不甚,而无数脉,其不传里者,二 三剂自解。稍重得必从汗解。如不能汗,乃邪 气盘错于膜原,内外隔绝,表气不能通于内, 里气不能达于外,不可强汗。病家见加发散之 药,便欲求汗,误用衣被壅罨,或将汤火熨蒸, 甚非法也。然表里隔绝,此时无游溢之邪在 经,三阳加法不必用,宜照本方可也。感之重 者,舌上苔如积粉,满布无隙,服汤后不从汗 解,而从内陷者,舌根先黄,渐至中央。邪渐入 胃,此三消饮证。若脉长洪而数,大汗多渴,此 邪气适离膜原,欲表未表,此白虎汤证。如舌 上纯黄色,兼见里证,为邪已入胃,此又承气 汤证也。有两三日即溃而离膜原者,有半月十 数日不传者,有初得之四五日,淹淹摄摄,五 六日后,陡然势张者。凡元气胜者,毒易传化。 元气薄者,邪不易化,即不易传。设遇他病久 亏,适又微疫,能感不能化,安望其传。不传则 邪不去,邪不去则病不瘳,延缠日久,愈沉愈 伏,多致不起。时师误认怯证,日进参芪,愈壅 愈固,不死不休也。 偶斋云:少阳胆经行身之侧,为半表半 里,柴胡乃本经之药。太阳膀胱经行身之背, 为表,羌活乃本经之药。阳明胃经行身之面 前,为里,葛根乃本经之药。 传变不常 疫邪为病,有从战汗而解者;有从自汗、 盗汗、狂汗而解者;有无汗竟传入胃者;有自 汗淋漓,热渴反甚,终得战汗方解者;有胃气 壅郁,必因下,乃得战汗而解者;有表以汗解, 里有余邪,不因他故,越三五日前证复发者; 有发黄因下而愈者;有发黄因下而斑出者;有 竟从发斑而愈者;有里证急,虽有斑,非下不 愈者;此则传变不常,亦为常变也。有局外之 变者,男子适逢淫欲,或向来下元空虚,邪热 乘虚陷于下焦,气道不施,以致小便闭塞,小 腹胀满,每至夜即发热,与导赤散五苓五皮之 类,分毫不效,得大承气一服,小便如注而愈 者。或里有他病,一隅之亏,邪乘宿昔所损而 传者,如失血崩带,经水适来适断,心痛疝气, 痰火喘急,凡此皆非常变。大抵邪行如水,惟 注者受之,传变不常,皆因人而使。盖因疫而 发旧病,治法无论某经某病,但治其疫,而旧 病自愈。 偶斋云:战汗,身体颤抖而汗出也。自汗, 无故自然汗出也。盗汗,熟睡而汗出也。狂汗, 其人发狂,走跳叫骂,狂已,忽然汗出安卧也。 急证急攻 瘟疫发热一二日,舌上白苔如积粉,早服 达原饮一剂,午前舌变黄色,随现胸膈满痛, 大渴烦躁,此伏邪即溃,邪毒传胃也,前方加 大黄下之。烦渴少减,热去六七,午后复加烦 燥发热,通舌变黑生刺,鼻如烟煤,此邪毒最 重,复瘀到胃,急投大承气汤。傍晚大下,至夜 半热退,次早鼻黑苔刺如失,此一日之间,而 有三变,数日之法,一日行之,因其毒甚,传变 亦速,用药不得不紧。设此证不服药,或投缓 剂,羁迟二三日必死。设不死,服药亦无及矣。 尝见瘟疫二三日即毙者,乃其类也。 偶斋云:一日之病,而有三变,此疫毒之 最重者。若以缓剂治之,而能望其生者几希。 表里分传 瘟疫舌上白苔者,邪在膜原也。舌根渐黄 至中央,乃邪渐入胃。设有三阳现证,用达原 饮,三阳加法。因有里证,复加大黄,名三消 饮。三消者,消内消外消不内不外也。此治疫 之全剂,以毒邪表里分传,膜原尚有余结者宜 之。 三消饮 槟榔草果厚朴白芍甘草知母 黄芩大黄葛根羌活柴胡 姜枣煎汤服。 热邪散漫 瘟疫脉长洪而数,大渴复大汗,通身发 热,宜白虎汤。 白虎汤 石膏一两知母五钱甘草一钱炒米一 撮 加姜煎服。 按:白虎汤,辛凉发散之剂,清肃肌表气 分药也。盖毒邪已溃,中结渐开,邪气方离膜 原,尚未出表,然内外之气已通,故多有脉长 洪而数。白虎辛凉解散,服之或战汗,或自汗 而解。若瘟疫初起,脉虽数,未至洪大,其时邪 气盘踞于膜原,宜达原饮。误用白虎,既无破 结之能,但求清热,是犹扬汤止沸耳。若邪已 入胃,非承气不愈。误用白虎,既无逐邪之能, 徒以刚悍而伐胃气,反抑邪毒,致脉不行,因 而细小。又认阳证得阴脉,妄言不治,医见脉 微欲绝,益不敢议下,日惟杂进寒凉,以为稳 当,愈投愈危,至死无悔,当此急投承气,缓缓 下之,六脉自复。 偶斋云:日惟杂进寒凉,以为稳当,比比 皆然。更有老手,诊得脉虚,即用温补。前以 误用寒凉,而致脉微,后以脉微,辄用温补,试 问若辈举世皆然,今为是书说破,良当悔悟 矣。
作者: 陈宁 著
简介: 本书是研究秦汉时期马政的专著,作者对秦汉时期的马政职官、交通用马、养马、马匹管理以及马文化等内容做了一番梳理。马政是国家行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古代社会政治控制经济的历史特点,也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特点。纵观我国古代历史,凡马政大发展的时期也是社会发展的高峰时期,正所谓“汉唐之所以能张者,皆惟畜牧之盛也”。而秦汉时期作为中国古代马政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又显得尤为重要。故马匹的作用不仅限于军事,它也是古代重要的交通工具和使役工具,对中国古代马政的研究理应成为重要的历史研究课题之一。
作者: (德)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
简介:《社会主义文化论》主要内容:如果说思想者就是能够以其睿智和思想启迪社会人生的人,那么我认为拉德布鲁赫就是离我们最近的思想者之一。当然,如果说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去判断会举出完全不同的,很可能更多的思想者,那么我就说拉德布鲁赫是离我个人最近的思想者之一。我读拉德布鲁赫的文章著述,每每有接受启蒙、开发心智的感觉。如果说我最初选择翻译他的《社会主义文化论》是出于一种模糊的直觉和某种实用的需要,那么当我进入此书开拓的思想世界时,则很快有了一种清楚的感觉和某种精神的需要。而当我译完此书时,真的已经获得了不少思想上的顿悟和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我觉得,翻译此书的过程实际是与这个伟大的思想者进行心灵对话的经历尽管这个已经逝去半个多世纪的学者根本想不到他的思想言论会在其身后这么多年被传译到遥远的东方国度。或许,这就是思想的力量、精神的永存、灵魂的不灭。 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在个人与个人的交往关系中,在私法秩序保护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意志负责,即为支配自己个人行为的意思和判断负责,这是私法秩序最起码、最一般的要求。在公共事务活动中,在个人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中,在公法秩序保护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信仰,即左右自己社会行为的思想、立场和追求负责,这是公法秩序最基本、最实质的要求。当然,私人事务活动中的个人意志往往也受信仰的左右,而信仰有时也会受到这种个人意志的影响。不过,归根到底,信仰是人类社会生活最根本且又最高层次的精神元素。无论一个人是否意识到或承认他有信仰,其内心深处实际上都会不可避免地有一个类似信仰、接近信仰或等同信仰的确认。这可能是迷信、宗教、理想,也有可能是痴想和狂妄。所有这些形式其实都表明了不同层面的生活样式和境界。人与人的不同,清雅或卑俗、高贵与低贱、伟大与平庸,其实不在于金钱的多少,不在于对物质的把握与挥洒,而在精神的有无,在于对信仰的选择与追求。即使是拉德布鲁赫本人这个无神论者,实际也是以其生命方式和精神思想实践并完成着其“无信仰的信仰”。总之,信仰决定生活,信仰决定品位,信仰决定境界。我既不是有神论者,也不是信仰论者,但我却是一个信仰的主张者甚或崇尚者。我相信,宇宙之间、天穹之下,总有那么一种洞察一切的目光和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观察、安排和主宰着这人世间的生活。所以,我虽是一个无神论者,但我却越来越有一种产生于内心深处的生活敬畏。这种敬畏可能源于我自己的内心和本性,但更可能是来自于古老中国文化中“人法地、地法天、道法自然”的“天人合一”启示,来自于我对古希腊罗马“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和“按自然生活”宣示的信服。当然,更直接的、更近的是我从拉德布鲁赫《社会主义文化论》这本其实最为世俗和实用的著述中所得到的某些领悟。人说“人生识字糊涂始”,对我而言则是“人生识字敬畏始”。总之,我信仰,因我敬畏。
作者: 梁玉霞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 《暨南大学法学文库:刑事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的主要观点和思路归纳如下: 1.基本论点。本项研究的基本论点是:刑事证明的对象是诉讼主张,而不是案件事实。在现代诉讼模式下,诉讼各方都是为了说明其诉讼主张才进行证明的,刑事诉讼中从来就没有脱离诉讼主张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总是被放置于诉讼主张之中而成为证明对象的。由于诉讼主张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成为决定刑事诉讼产生、发展和终结的基本要素,因而,诉讼主张不仅是刑事证明的核心,而且是全部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证明与刑事诉讼具有范围上的一致性。 2.论证思路。全文围绕如下思路论证并形成相应的逻辑联系。诉讼主张丰富而生动,涵盖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各种请求、意见、声明和见解等,是刑事诉讼主体进行证明的核心。现行证据法理论为刑事诉讼设置了一个看似客观中性、实为非讼性质的待证命题——案件事实,导致刑事诉讼在认识论上陷入迷茫,逻辑上产生混乱.法律遭到贬抑,程序上出现缺位。本项目研究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改变刑事证明的陈旧说教和僵化模式,建立一种符合诉讼规律和时代精神的刑事证明理论,为刑事诉讼的各方及其诉讼过程提供更为积极的指导,促进刑事诉讼的高效与文明。 客观地讲,没有任何一个诉讼主体会舍弃其主张而去做无谓的事实证明。诉讼主张作为刑事证明核心的依据在于,其是解纷机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诉讼民主的价值选择,可避开事实发现中的非确定性,填补了诉讼证明欠缺法律的疏漏,是科学构建刑事程序的需要。就整个刑事程序而言,诉讼主张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它启动诉讼程序,厘定控辩论争的焦点,规制法院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决定诉讼当事人的立场和行为方式。在刑事证明活动中,凸显诉讼主张,将会促使证明责任明晰,证明标准具体,证据范围得到扩展,证明方法变得灵活。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是与诉讼主张作为刑事证明对象的原理相吻合的。只是,现代法律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首先搭建了一个“无罪推定”的平台,在此基础之上,诉讼的主张者对其主张都负有证明责任。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自不待言,辩护方对其辩护主张同样负有证明责任,如果辩护方期望其主张能够被法院采纳的话。认为辩护方不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是一种误导。法院对其裁判结论所表现的主张也负有证明责任,这就要说明裁判理由。证明责任有时并不明晰,所以,需要法律对此加以分配。 将诉讼主张作为刑事证明的对象,将引起刑事证明理论的全面更新。由于刑事诉讼主张是多元的、多层次的,因而对诉讼主张证明的标准也必须具有多元性、多层次性。中国现行的一元化标准,在衡量刑事证明程度时,显得顾此失彼、力不从心。实际上,控、辩、审三方进行证明的标准各不相同,控诉方要达到可信性,辩护方要达到置疑性,审判方要达到说服性。此外,诉讼主张的内容不同,诉讼的阶段不同,证明标准也不相同。对诉讼主张的证明有事实判断、诉讼推理、法律解释等多种方法。 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对立或假设对立是诉讼产生的前提,诉讼的功能就在于调适纷争。在国家社会化、民主化的影响下,刑事司法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即所谓的“柔性司法”,而方向正是当事人主体性及其主张的张扬。刑事调解、辩诉交易、公正审判无不体现了这样的时代精神。 3.创新与特色。《暨南大学法学文库:刑事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的独到或创新之处在于:(1)抛开当下学术界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对刑事证明对象本身给予置换,将诉讼主张列为诉讼证明对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一套新的刑事证明体系。这一理论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从内容到形式都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至少会打破传统思维的僵局,促使证明理论研究上的百花齐放。(2)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第一次对刑事诉讼主张做出全面、系统的阐述。诉讼主张的提法古己有之,但专门的研究在刑事领域尚未见到。就诉讼主张的含义而言,通常理解为起诉方的诉讼请求,《暨南大学法学文库:刑事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对此概念做了全新的、开放性的阐释和结构梳理,将控、辩、审三方关于诉讼的观点、要求、看法等都纳入其中。这使该项研究具有更高的起点和更宽阔的视野,对整个诉讼也具有更为实际的指导意义。(3)全面揭示了诉讼主张对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重要意义,有望引起人们对诉讼主张给予特别关注,正确理解和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真正培育起独立的品格,走向科学与完善。
简介: 《创新产业动态与结构变迁》介绍了熊彼特学说主张者的相关成果,主要关注于产业动态演化的理论及规律,反映了随时间变化的产业演化和结构变迁过程,其中知识和技术、参与者的能力和动机、新产品和工序,以及制度对产业的动态变化过程产生着持续的影响。所有这些要素及其相关关系推动了产业的创新活动并影响着该产业的经济绩效。 对于这些复杂现象的研究,体现了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之间的相互融合与依存,实证研究详尽地阐释了产业结构及其变迁的规律和典型事实,而理论研究则涵盖了有价值的观点和正式的建模分析。 《创新产业动态与结构变迁》由乌韦·坎特纳、弗朗哥·马雷尔巴主编。
World politics-views from China,Global governance
作者: 王缉思总主编;庞中英主编
出版社:新世界出版社,2007
简介:全球化不仅使各国、各社会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甚至“相互依存”,而且产生了种种高度复杂的全球问题,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也在加强。全球问题的增加和积累使自从1945年以来的“国际治理”(international governance)漏洞百出、捉襟见肘,而“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则变得日益必要和迫切。全球化和全球问题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依据。全球治理是当今世界最强烈的政治呼吁之一。没有全球化和全球问题的存在也就很难谈到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概念和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重大挑战。主要在西方产生和发展的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认为,所谓“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泾渭分明,但全球治理论者却并不这样认为。全球治理的理论试图探讨如何把世界─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当作一个集体的存在来共同治理,即当作“社会─世界”去治理。 如前所述,许多全球治理的主张者一再强调,全球治理不是较早前具有深刻忧患意识和未来意识的思想家提出的“世界政府”(世界国家)理念,即不是排他性的政府间关系。西方全球治理主张者常常涉及和讨论的不是政府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即传统的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而是非政府组织(NGOs)、跨国公司(MNCs)、公民运动或者公民社会、全球大众媒体,甚至全球资本市场,即这些非政府的力量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 全球治理不能说是20世纪后期才提出的政治目标。早在19世纪后期甚至更早一些时间,全球治理(不一定使用“全球治理”这个词)就具有这样的思想和实践。全球治理成为当时管理国际关系(国际关系管理)的选择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政治家勃兰特(1969-1974年担任当时的联邦德国总理)最早提出这个概念。他指的是建立和发展多边的规则和管理体系以促进全球相互依存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 张者著
出版社:作家出版社,2010
简介:“打到新疆去,解放全中国!” 1949年,一支部队高喊着口号,带着渴望和激情,鼓励着自己徒步向新疆开进。这支身经百战的队伍其前身就是当年名噪一时的“三五九旅”。没有人烟,没有绿树,也没有白色的水井……面对茫茫大漠这支平均年龄在38岁以上,95%都是光棍的部队要扎根新疆,要屯垦戍边。扎根新疆没有女人不行,屯垦戍边没有水不行,女人和水成了这支部队当年最重要的给养。几十年之后,沙漠变成了绿洲,荒原变成了良田,一支十万人的部队发展成了有百万之众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如今,一个老兵团人开始向我们娓娓道来,讲述他们当年鲜为人知的故事。 人与自然,男人和女人,汉人和少数民族,他们在荒漠中的经历让人匪夷所思;爱与恨,歌与哭,青春与激情,在那遥远的地方总是发生着可歌可泣故事。
作者: (英)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著;沈叔平等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2009
简介:本书是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 边沁早期发表的一部著作。本书通过对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一书的批判,对十七、十八世纪启蒙学者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等提出了异议,并对主张者权力的性质、来源及其可能采取的形式,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作者: 卓泽渊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法治被作为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确立以后,得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如何实现法治或如何进行法治建设,成为了我们极为重要的现实任务。在法治建设中,面对空泛的法治口号和以法治为口号的人治实践,又有学者十分智慧地提出了“具体法治”的见解。我非常欣赏这一见解的提出,也充分认同它所具有的实在意义。因为具体法治所主张的那种“具体的法治”,也是我所赞同的;具体法治所反对的空头“宣言”和离开具体法治的“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 ,既不是法治的根本,也是我所反对的。但是,我在思考了法治发展的情形后又产生了一个新的担心:在具体法治的口号下,法治的整体性也许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法治的整体优化必然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这肯定不是具体法治主张者的初衷。但如果真是那样,我们也同样会犯历史性的错误。这种错误也同样是具体法治的主张者所不高兴看到的。显然,笔者所主张的整体法治也不是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而是指要用整体的观点来看待法治,要把法的内在结构、外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认识,并用以指导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与发展,使法治发展具有全面的性质。整体法治与具体法治,是不完全相同语境下关于法治的认识,它们之间没有正确与错误的分野,二者都不可偏废。我们应当将具体的法治与整体的法治结合起来,使法治发展得其中道。为此,本人拟将自己的法治整体性观点述诸笔端 ,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仁,并希望能对具体法治的有所补充,并与之并存与并行,以有助于现实的法治建设。
作者: 张大可,贾东瀛主编
出版社:华文出版社,2005
简介: 我们不应忘记,那些站在世界历史殿堂里发出宏音,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留下足迹的英杰伟人。他们手擎大*,挥斥方道,浓书历史,描绘蓝图,对人类文明的飞速进步起了巨大作用。本书放眼人类文明进程,遴选出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的100位名人,分为十大类,从创世领袖到军政要人,从革命先驱到思想巨匠,从工商俊杰到科技精英,从文化泰斗到科学大家,林林总总,评说其详。本书反思历史,借鉴知远,效法榜样,高屋建瓴。阅读本书,领略伟人之成功与典范,汲取伟人之品格与智慧,将推助你事业成功。 目录: 作者寄语(代前言) 第一编 十大圣哲001—010 001 人间万世师表孔子——孔丘 002 菩提树下悟道的佛陀——释迦牟尼 003 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基督——耶稣 004 证明上帝存在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005 影响人类文明进程的造纸祖师——蔡伦 006 发明印刷术奠基现代文明的人——谷登堡 007 真理海洋中的珍珠——牛顿 008 扼住命运咽喉的音乐大师——贝多芬 009 现代奥运会之父——顾拜旦 010 最负盛名的伟大科学家——爱因斯坦 第二编 创世领袖 011—020 011 埃及最早的统一者——美尼斯 012 诸神的宠爱者——阿育王 013 波斯帝国的创始人——居鲁士 014 千古一帝秦始皇——赢政 . 015 雄才大略的盛世君主——刘彻 016 俄罗斯帝国的奠基者——彼得大帝 017 战争之神——拿破仑 018 美国国父——华盛顿 019 第一个苏维埃国家的创建者——列宁 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 第三编 革新先驱 021—030 021 浪漫情怀的改革家——梭伦 022 伟大的起义领袖——斯巴达克 023 从革命家到独裁者——克伦威尔 024 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斐逊 025 拉美独立战争的领袖——玻利瓦尔 026.日本近代的革新家与扩张者明治天皇——睦仁 027 结束帝制创立民国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 028 印度圣雄——甘地 029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 030南非民主斗士——曼德拉 第四编 军政巨子 031—040 第五编 思想巨匠 第六编 文体艺术大师 第七编 经济科技精英 第八编 生化医药英才 第九编 科学大家 第十编 探索之星
作者: 张者
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 2015年07月
简介:
作品从中年律师邓冰的离婚说起,讲述了一群曾心怀文学热忱的法学专业大学生,三十年后逐渐陷入中年危机的生活现状。80年代的浪漫诗情理想,在重返母校聚会的大学同学身上已所剩无多。如今或为律师或为法官的他们,虽都已经有所成就,却也是事业与心理的多变期,年轻时的纯真与荒唐,连通生计的打拼和生活的变故,让他们遭逢了接踵而至的荒诞和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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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整个80年代大学生都是天之骄子,是宝贝,这宝贝就像一个美丽的青花瓷器,这瓷器是那么光彩照人,又是那么脆弱,就在80年代即将过去的1989年,一夜之间这瓷器一不留神被打碎了,碎的是那样彻底,无法修复,我们都成了碎片。
2、我们见证了80年代的过去,迎接了90年代的到来。没想到80年代和90年代是那样不同,泾渭分明。
3、所有对往事的回忆都是为了证明现在的存在以及我在对方心中的位置。
4、时间让恩恩怨怨都酝酿成了“亲情”。
5、无钱的同学在同学会上反而很嚣张,有种流氓无产者的气象。
6、人有了压力身上便显现出了勃勃事业心。
7、所谓信仰不就是为了给内心寻找一块地方吗,用什么仪式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仪式适合自己,能使内心得到安宁和平静。
8、想找到青春的痕迹,却看到的都是老年的影子。
作者: 贝克莱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2017年04月
简介:
《海拉斯与斐洛诺斯对话三篇》是英国经验论代表人物贝克莱的代表作。在本书中,作者进一步发挥了他在《人类知识原理》一书中的基本观点,认为物质不是客观的,物质只是在被人感知的范围内存在,物质只是人的各种感官知觉的一些印象或观念的结合体。书中的海拉斯借指古代希腊哲学中唯物主义的主张者,而斐洛诺斯直译就是“爱努斯”。“努斯“即希腊语中的心灵灵魂,泛指感觉、思想、意志等精神活动。作者在本书中所要维护和阐发的,就是作者以“怒斯”统摄存在的著名哲学主张:存在就是感知与被感知。本书以对话体阐发该原理,整个作品显得活泼流畅,因此比其《人类知识原理》一书更具有可读性,观念的阐发也更加完整和逻辑一贯。
作者: 文张者
简介:本书收集了中国当今最具权威的当红经济学家的访谈录,由张者先生执笔,曾在新华社《经济世界》杂志以及《英才》杂志上发表,引起了很大反响,转载率极高。本书既亮明了各派经济学家有代表性的经济理论观点,又阐明了一般读者最关心的经济热点问题。 目录 把握“宏观”和“微观” 关注“入世”和“股市” 加入WTO人才争夺谁怕谁(厉以宁) 西部开发“冷”与“热”(董辅礽) 以直报怨(茅于轼) 选择
作者: 苏青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7年08月
简介:
社会危害性是法学,尤其是刑法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对我国刑法学理论和实践有重要的影响。本书通过追溯"社会危害性"的渊源,与"法益"等相关概念作比较,梳理我国当下对于犯罪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定位等理论争议,进而重塑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体系。本书作者认为,国家是自由人的联合,因刑罚权的扩张本能及其对个人自由的威胁,自由主义、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将永远发挥其光芒。因此,本书的"社会危害性"亦被赋予自由主义的色彩,并受客观主义刑法之限制,从而呈现出一个相对明晰的概念与理论体系。
【目录】
导言
*章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节社会危害性理论之渊源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起源
二、苏俄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演变
一、1979年刑法颁布以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二、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三、1997年刑法的颁布及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发展
第三节我国当前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一、“社会危害性”在刑法及理论中的使用
二、有关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论
第二章国外相关理论考察
*节德国刑法中的法益理论及其启示
一、法益理论的产生及影响
二、法益论的发展演变
三、法益论发展的当代难题
四、法益论的启示
第二节英美法系相关刑法理论及其启示
一、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二、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三、英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四、英美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
五、英美刑法中的危害原则
六、英美刑法理论的启示
第三章社会危害性概念之缺陷与重塑
*节社会危害性概念之缺陷
一、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评及解析
二、社会危害性概念之缺陷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概念之重塑
一、界定社会危害性概念应遵循的原则
二、社会危害性概念之重塑
三、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
四、社会危害性与社会相当性
第四章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定位
*节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犯罪概念
一、关于犯罪概念的争论
二、犯罪概念应当包含对行为的实质评价
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概念之实质侧面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犯罪构成
一、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论
二、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四、社会危害性判断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
第五章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功能
*节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立法指引功能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刑事立法的指引
二、刑事立法中社会危害性的判断
三、对现行刑事立法扩张的批判性审视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解释功能
一、刑法解释论争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解释功能
三、客观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统一及坚持
四、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
第三节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危害之量化功能
一、对危害之量化评价的必要性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危害量化功能
第六章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贯彻
*节风险刑法理论之审视
一、风险社会及风险刑法理论
二、风险社会中刑法的变迁与面临的挑战
三、风险刑法理论之审视
四、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坚持
第二节正当化事由之根据再探
一、理论争议
二、正当化事由根据之解析
三、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第三节犯罪定量因素考察
一、犯罪定量因素之理论争议
二、犯罪定量因素的是与非
三、犯罪定量因素之肯定
参考文献
后记
【免费在线读】
苏青博士在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了《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渊源、比较与重构》,出版之际邀我作序。得到书稿后,我耽搁了很久,除了工作挺忙这一"理由"外,论题和评论的难度是主要原因。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学,应当面向中国,回答中国问题。否则,中国法学什么都不是,也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渊源、比较与重塑》直面中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难题,值得称道。"社会危害性"是什么?应当是什么?其意义是什么?解决刑法中的什么问题?反向的问题是,"社会危害性"是一个不确定的、没有意义的概念吗?"社会危害性"是否败坏刑事法治而应当被驱逐出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
对于上述问题,苏青博士首先以历史的、世界的眼光进行了审视,阐述了中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与西方国家刑法理论所使用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的根本差异。从历史的视角来看,贝卡利亚关于"犯罪使社会遭受到的损害是衡量犯罪真正的标准"的论断是西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起源,"社会"是基于社会契约论的社会,而"危害"则是基于客观主义刑法思想的客观危害。以此为起点,"启蒙思想家们基于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社会危害性解释为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权利侵害说;之后"权利"为"法益"--主观权利的客观对象所取代,法益侵害说取代了权利侵害说。而源自苏联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则是基于马克思国家哲学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一种刑法理论,越是向前看,"社会危害性"理论越是强调犯罪的"阶级性",缺乏应有的规范内容和形式合理性。
新中国成立超过了一个甲子的时间,前十年引进、消化"社会危害性"理论,又十年逐渐放弃"社会危害性"概念,然后是"十年动乱",思想定罪、言论定罪、身份定罪乃至罪刑擅断成为常态,法制崩溃,民主崩溃。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危害性概念重新兴起,但是司法习惯和体制缺陷使得随意出入罪的现象仍然存在,人们遂有理由怀疑"社会危害性"概念是否负有责任,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容。1997年刑法典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后,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刑法理论的呼声高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苏青博士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题展开研究,直面这一问题。苏青博士的研究表明,实践中存在随意出入罪的现象并不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过。当然,社会危害性理论并非没有责任,其责任主要在于"社会"概念的集体主义倾向,加之传统理论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哲学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诠释,脱离了法治轨道。在我看来,社会危害性概念确切内涵的不清不楚,以及观念立场上的严重问题,使得 "个人"沦为"国家"的权力对象,公民"个人"为"国家"而存在,"国家"高高在上,公民之集合概念"人民"成为虚无缥缈的空洞。我们知道,自由乃是人的本质,国家无非是自由人的联合,自由人通过契约联合在一起,社会契约论从未丧失其应有的理论价值。20世纪五六十年代法学界以历史上不曾出现"社会契约"来论证社会契约论的荒唐,回过头来看,当时这种论调确实是幼稚而荒唐!
尽管很难说西方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法益理论与我国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某种对应性,但是苏青博士敏锐地发现了法益侵害理论对于改革我国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借鉴意义。在作者看来,无论是法益概念还是社会危害性概念都难以实质地、一劳永逸地解决"统一"的犯罪概念。所以,作者主张与其过度地追求统一的犯罪概念,不如通过明确一系列原则来限制刑法保护客体的范围,或者说从反面来研究哪些不是刑法保护的客体。这一思路在方法论上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中,苏青博士得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结论,其中以下结论尤其重要,值得重视:"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界定应当以对他人的直接危害为原则";"社会危害性"之"危害"应以危害结果为原则;"如果将主观恶性界定为主观罪过及相关心理活动的刑法负价值评价,那么社会危害性则是对客观罪行及其结果的刑法负价值评价,二者统一形成对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评价";"人身危险性主要在刑罚领域发挥作用,与作为犯罪概念范畴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以上这些结论清晰地表明苏青博士的自由主义、客观主义刑法立场,这是作为导师的我所特别赞同的。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刑法理论特有的难题。对待这一难题,刑法学界有两种反应值得重视,一是将"社会危害性"概念从中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二是以"法益侵害性"取代社会危害性。苏青博士主张,传统理论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并运用哲学上本质与现象、形式与内容的逻辑来分析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是对立法的误读。按照这种主张,中国刑法理论不能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构建刑法犯罪论体系以至刑法理论体系。对于这一观点有人可能会有不同意见,但该观点确实是有启发意义的。在我看来,社会危害性只是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自然犯罪(核心犯罪)所应当具有基本特征--说成是"本质"特征(尤其是就其"重要性"而言)也未必有多大的问题--形式与本质应当在方法论意义上使用。而核心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更加外围的法定犯罪,无须社会危害性特征--主要是危害结果,但是为了控制人类的危险行为,预防发生客观现实之危害结果--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则需要拓展刑事违法行为的范围,从实质违法(以危害结果为要件)拓展至形式违法(具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危险--尤其是具体危险)。可以说,社会危害性概念既不能(也难以)从中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也无须以"法益侵害性"替代之。从刑法理论概念结构安排的角度来看,"法益"是刑法保护目的(保护法益)中的关键概念、中心概念。尽管相当一部分犯罪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表现为具体法益,但是在犯罪概念一般特征层面上讨论"法益"概念,降低了法益概念的理论结构层级,进而也降低了其重要性。
说到"危险",不得不提近几年风口上的"风险刑法"理论。苏青博士在*后一章涉及了这一问题。她主张:"刑法并非是应对风险社会的主要手段","我国目前刑法必须强调个人自由的保障,以预防为导向的刑法目的转变不是我国刑法合理的发展方向","刑法原则上只处罚实害,处罚危险为例外","刑法不应对风险社会作出过度反应"。这些观点基本上是妥当的,但是苏青博士对于"风险刑法"概念的批评与否定并不彻底。"风险刑法"理论主张者显然混淆了"风险"与"危险"两个不同的概念。危险--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是刑法概念,"风险"并不是刑法概念,也不能引入刑法。在经济学、金融学中,"风险"是与"收益"对应的概念,"收益大、风险大""风险小、收益小",正是针对"风险"才有各种各样的保险与投资产品,风险与是非善恶无关,这一意义上的"风险"概念自然不能引入到刑法理论之中。"风险刑法"的提法主要是借鉴"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概念,但遗憾的是,刑法对于风险社会意义上的"风险"无能为力,而不是苏青博士所言"不应作过度反应"。风险社会理论之"风险"概念,属于不可知论的范畴,不可知,不可测,无论如何不能引进刑法和刑法理论之中。因为刑法概念必须具备确定性,方能符合法治之要求。人类社会*终将走向灭亡一类的终极关怀,与刑法理论没有什么关系。一句话,刑法讲危险,不说风险。
对于任何一个理论体系来说,概念的引进与退出,以及如何处理概念与理论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危害性也许只是一个具有重要性的大概念,而非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的理论标签。在这一意义上,我国是否存在以"社会危害性"为标签的刑法理论,仍有可疑之处。所以,将"社会危害性"概念"驱逐"出刑法理论,也不是不可能。其实,无论是日常言语,还是正式语言,或是一门科学,不说某个字、词、概念是完全做得到的。当然,换个角度,刑法理论因为高频使用"社会危害性"概念而被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还是成立的。否则,苏青博士的论文主题就成了问题。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到"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大"概念。尽管如此,"社会危害性"概念并非无所不包,更非无所不能。改革开放后很长的一段时间,我国刑法理论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社会危害性成为"包打天下"的东西,这是问题所在。"这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那个行为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但是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类似的判断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刑事法治应有的确定性遭受损害。
社会危害性不仅是一个概念,还是一种观念,其意义在于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社会危害性观念是维护法治和促进法治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式。社会危害性观念基本内涵是如果没有客观危害(*为重要的是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如果不是为了直接预防和控制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行为,就不能动用刑罚。这也是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危害性"应当得到"善待"。而与此相反的社会危害性观念,必须予以"驱逐"。如果刑事司法实践不以社会危害性为指导观念解释构成要件(尤其是更为具体的构成要素),就必然偏离法治轨道。人命、性、吃饭,乃人类之大事,许多与此相关的越轨行为,原本不需要多么高深的刑法理论即可做出判断,判断的关键乃是社会危害性观念。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仅仅依靠社会危害性观念即可直接得出的结论,是贝卡利亚所说的社会常识,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至今还在纠结定不定罪。成年人秘密自愿群交,1997年刑法之前定性为"群奸群宿"的流氓行为,这是以意识形态代替社会危害观念,现在一些司法机关仍然不假思索地将其定性为聚众淫乱罪,只是看到了此种行为形式上符合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的文字记述(形式规定),而缺少了应有的社会危害性观念。看来,旧有的错误观念并没有随着1979年刑法"流氓罪"罪名的取消而消失。实际上,基于社会危害性观念以及刑法分则第六章*节标题之中的"公共秩序"(法益)把握聚众淫乱罪,很容易发现其中应有的"公然、公开"之构成要素。就在我写这些文字的时候,在一个地方,有一位农民大哥,因为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而收购玉米,经营数额达到21万元,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我的*反应是,1979年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复活了。那位农民大哥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既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民以食为天,粮食关系重大,收购、储存粮食需要行政监管,而不是废除政府的行政监管。但是,粮食并不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粮食收购要经过地方政府行政许可,要有资格,但是这与专营、专卖、限制买卖完全不同。上述错误的原因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技术层面的,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另一方面则是观念层面的,社会危害性观念不到位。随意提到以上三例,足见"社会危害性"观念在中国现阶段的重要性。
什么是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概念,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刑法理论体系。这是个难题。苏青博士就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内涵及其确定性、社会危害性观念的基础及其重要性,以及基于社会危害性概念、观念所提出的构筑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一系列结论与建议,做出了重要而可贵的努力,值得大家一读。
是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