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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本欣,郭理蓉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与每个公民和单位息息相关。修订后的《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近8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在实施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罪名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罪名在手段和形式上不断翻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多个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颁布的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刑法打击新 罪名犯罪、新形式犯罪,及时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刑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归纳、研究,并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工作当中尤其是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指导实务,为办案一线服务,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研究、梳理刑法理论,更好地指导、服务司法实践,我们编写了《刑法个罪司法适用》这套丛书。 丛书针对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深人、全面、系统地研究刑法个罪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是一套“关注司法实践,服务办案一线”的实务丛书;一套帮助政法干警全面正确理解刑法个罪,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参考书。丛书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以一线办案实践为基础,以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为重心,坚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逐一阐述刑法个罪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通过对个罪的分析、说理、论证,做到解难解疑,为办案一线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办案者正确把握和理解办案中罪的重点,能够正确分析、处理办案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丛书突出实用性。做到理论联系实践,依托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以刑法规定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一研究和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从理论上讲清、说透,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正确适用法律的理论指导。 丛书强调准确性。即对每个问题的论述,特别是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所提出的观点要做到有法律根据、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 丛书追求新颖性。一是内容新颖,全书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运用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办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体例新颖,对于个罪不按照四个构成要件逐一论述,而是直接研究和论述犯罪构成中及司法认定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 题。 丛书以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罪为研究对象构成每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的一章构成一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章中的一节或数节构成一本书。丛书关注的是刑法个罪实务,各类罪需要有具体的实践基础,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实践中适用较少,缺少实务研究的内容及个案,或者不属于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本套丛书没有包括这三部分内容。丛书具体目录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适用 2.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3.妨害税收、公司(企业)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4.危害金融安全、利益和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 7.侵犯财产犯罪司法适用 8.扰乱公共秩序和司法活动犯罪司法适用 9.妨害国(边)境和文物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10.危害公共卫生和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适用 11.毒品犯罪司法适用 12.妨害社会风化犯罪司法适用 13.贪污贿赂犯罪司法适用 . 14.渎职犯罪司法适用 为了保证丛书的质量,承担丛书撰稿任务的作者都是法院、检察院工作或者在有关重点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的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青年学者。采取个人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完成,最后由执行总主编、总主编统一审稿、定稿。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公安部副部长罗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担任丛书顾问,对此,深表感谢。对法律出版社及其法律应用出版社社长杨克女士、编辑吴剑虹女士、孙俊甫先生对本套丛书出版的大力支持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地感谢。 [
作者: 王立杰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这是一本讨论法律的书,十篇文章构成了一条线索。线索终结的一端是光明、希望、秩序与善,那里树有法律的丰碑,通常的法律史著作都从那儿开始:线索开始的一端(实际上我们找不到端头),是茫茫的黑暗、迷茫、混乱与恶,那里没有道理可循,却有着汨汨的力量进发出来。对于那黑暗的世界,人们害怕它,却又隐隐地为之吸引,仿佛那里有不可抗拒的魅力。我们把害怕的东西宣告为敌人,诅咒它、消灭它,可从来无法离开它。黑暗与混乱——直滋养着我们的世界,虽然这一点很少被承认。于是,我们需要溯流而上,去做一番考察。如果您愿意,可以把这番尝试称为“前法律史”研究。 正义女神为何蒙着双眼? 杀父娶母的俄狄浦斯是受了谁的诅咒? 太阳神阿波罗真的是那么光辉灿烂吗? 失去身体的亡灵为何却在地狱承受肉刑? 人间的共和国来自于法律还是神意? 苏格拉底的逃离又给了后死者怎样的启迪? ……更多>>
作者: 沈岿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为实现此目的,本教材在撰写过程之中,努力突出以下特色: (1)每一章都会有“重点问题”、“基本原理”、“思考”、“即时思考”和“案例讨论”等板块,通过它们,让提示与发问贯穿于正文中,引导读者保持“学思结合”的状态,以使启发式教学的特色融于教材之中。 (2)“案例讨论”的板块主要使用既有的判决书或者法官撰写的案件评析报告原文。这个板块以它们为分析对象,提出若干与国家赔偿法原理、规则等有关的问题。一方面,希望借此促进读者关注案件细节,培养其熟悉、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原理、规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希望读者能够站在“案例”之上,反观国家赔偿法原理、规则的不足。当然,对案例的关注与分析,并不完全限于“案例讨论”板块,也不完全限于诉讼案例。教材其他板块会偶尔使用非诉讼的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或者会改编案例、事件或介绍域外案例。然而,旨在反映“法官如何说话”的判决书或者案件报告,是案例讨论的主要文本基础。 (3)本教材会在许多基本原理和重要问题上注意引介普通侵权法学说,借此希望读者在观察、思考国家赔偿法问题和规则的时候,具备一种比较、借鉴普通侵权法的意识和方法。这一努力对我自身而言,也是一种智识上的挑战,也会有门外汉“胡言乱语”、贻笑大方的风险。但是,本教材仍然着意进行必要的探索,这并非出于“无知者无畏”的心态,而是出于认真对待方法论的考虑。
作者: 彭冰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法律分析,试图解释资产证券化具有如此旺盛生命力的原因以及会产生的负面效应,并试图提出避免这些负面效应的建议。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自从1970年代在美国出现之后,就得到了迅速发展。抵押贷款支撑证券市场在美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在欧洲和亚洲,资产证券化也正在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先在导言中对资产证券化的背景进行了简单介绍:资产证券化首先是一种融资方式;然后,在第一章中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一般流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第二章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的重点。该章首先研究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学者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分析,包括“炼金术”理论、信息成本减少理论、促进分工理论和破产隔离理论。通过研究、比较和分析,《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认为破产隔离理论对资产证券化的解释更有说服力。因此,《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接下来详细研究了美国破产制度对担保债权的影响,以检验该理论。 实现破产隔离的最主要手段就是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机制主要涉及资产转移和SPV的构造两个方面。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分别研究了资产转移和构造SPV在美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资产转移在美国主要涉及到欺诈性转移、重新定性和真实出售等问题。其中重新定性的法律在适用中存在一定的混乱(第三章)。构造一个远离破产的SPV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至关重要,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美国《破产法》中所涉及的实质合并原则。但无论SPV离破产有多远,都不能保证SPV永远不破产(第四章)。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广泛使用,风险隔离机制也受到了实践的挑战。第四章研究了两个失败的资产证券化案例,以说明风险隔离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在对资产转移重新定性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就此提出了一个新的建议(第五章)。 第六章主要研究了资产证券化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这种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损害了发起人的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和侵权制度。《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利用经济学上解决外部性的方法,尝试着提出了一个建议:通过适当扩大发起人公司董事的信义责任,把资产证券化的外部性内部化。 第七章是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研究成果的适用。通过适用破产隔离理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认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可以适用的理论基础是可以避免中国担保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接下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详细研究了风险隔离机制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和会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结论是因为中国法律的不确定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在中国能否成功,也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论。
Study on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of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作者: 张康林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德国民法典》的精华在于设立总则编,总则编中最卓越的成就在于创 立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中最突出的成就在于创立物权行为理论,而 物权行为理论中最精深、最抽象、最玄妙之处在于其无因性。德国比较法学 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称其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可以说,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是德国法的最大成就,也是民法学界争议最多、最大的问题之一。 争议的意义已超越了该理论本身,从民事理论建设方面,对它的深入研究不 仅标志着中国物权法理论的成熟,而且将深刻影响我们对于德国法系民法基 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从民事制度建设方面,它关系到中国物权法许多具体 制度的设计,而且关系到包括债权法在内的其他制度乃至于整个民法典的体 系和制度的设计,只有正确解决了最具抽象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才能 解决诸如物权变动规则和原则、不当得利、公示公信、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权利瑕疵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制度建设问题,它处于整个民事理论的关节 点,具有一通百通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值得我们 花气力探索研究,以期在通透理解该理论的基础上有所超越与突破,能对其 作出合理的解释、正确的舍取,能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盘活,使之相互 衔接、协调。 本文约30万字,共五章。第一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历史考察,介绍 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历史起源、形成和确立过程;第二章为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的评析,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具体历史背景以及它的 功能、价值和弊端;第三章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舍取 ,结合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继受与发展状况,得出了初步结论:否 定物权行为理论,吸取其合理内核,即物权变动中的法律事实的区分以及由 此而引起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区分;第四章为物权行为理论舍取后的效 应体系,具体阐释了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后,它对一系列民事制度 的影响效应问题,即如何澄清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解决无权处分问 题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再界定等问题;第五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的功能代替。在认清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在保护交易快捷、安全的原理和具体运作机制方面的异同之后,建议用 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历史轨迹 本章共有三节。本章的目的在于回顾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发展线 索和历史状况,为下一步的理论评析、舍取、舍取后的效应体系以及功能代 替打下基础。 第一节为无因性理论的概述,把无因性问题定位于法律行为的无因性问 题,论述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无因性相关的法律行为分类以及无因性的体 系,指出法律行为无因性的特定含义是指物权行为无因性。 第二节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历史考察。从罗马法中的交付制度入手 ,分析了交付是否需要有所有权转移的合意,是否需要有正当原因,其正当 原因到底是指什么并对其进行历史性的解读。经过历史考察和解读,笔者得 出的结论是: 第一,罗马早期的外邦人交易上的“交付”以及罗马人转移略式物上的 “交付”,仅能产生占有的效力,而不能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后来随着外邦 人与内邦人、要式物与略式物分类的取消,“交付”均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 效力。 第二,交付当然需要有正当原因,这是人类法律的朴素良知。但是,在 原始罗马法文献中存在着“有因说”与“无因说”的内部矛盾,“无因说” 认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不需要有交付原因,而“有因说”认为交付转移所有权 还需要有交付原因。其实“有因说”与“无因说”均是为了说明所有权转移 的正当性基础,这些零碎的片断背后均承载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如交易自由 、交易安全等价值,即在不同的场合,交付表现着不同的法律价值。 第三,交付的正当原因是指什么呢?后世的法学家对此展开了令人眼花 缭乱的解读。格鲁克认为交付的正当原因是“先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萨维 尼通过从路人向乞丐施舍金币的特例中发现了交付的正当原因是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即物权契约,而不是先期的债权契约,先期的债权契约只是交付的 “背景资料”;普赫塔认为交付的正当原因仅是所有权授受的意思,法律行 为的其余内容只不过是不重要的动机。由此可见,萨维尼发现了物权行为的 客观存在性,并发现了在一体性的法律行为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性 ,但是他的物权行为理论还是建立在“有因性”的基础(债权行为)之上的; 而普赫塔则进一步发展了物权行为理论,把它建立在“无因性”基础之上。 第三节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形成和确立。在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的 旗帜下,后世学者戴恩伯格、耶林、温德沙伊德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物权行为 无因性理论,即交付的正当原因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 效力的影响,从而把物权行为从内在独立性发展到外在独立性。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 本章共有三节。第一节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历史背景,从 四个方面来论证:其一,民族精神是它形成的强大精神动力;其二,观念论 的体系化的思想是它形成的学术背景;其三,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快速发展是 它形成的实践需要;其四,私法自治的理念是它形成的直接催化剂。 第二节论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和价值。从担负的社会经济功 能来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正好迎合了 现代工商社会财货高速流转的潮流,适应了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它还有利 于促进交易的便捷与效率。从承载的法律价值来说,其一,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其二,它有利于贯彻 私法自治原则;其三,它有利于促进法律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民法体系的完整 。 第三节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弊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它是理性主义的产物。虽然深受历史主义的影响,但它终没有超脱历 史的局限,而是形而上学的先验论。其二,它带来了民事制度的迂回重复。 通过反思王泽鉴先生称为打通民法上的“任督二脉”的经典案例及其解析, 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它远不如合同无效制度来得简单、明了、实用。其三, 它内部逻辑混乱。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当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 效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方面认为所有权转移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物 权契约;另一方面,它又认为保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行为不 成立或无效,双方得依不当得利制度互返财产。内部逻辑矛盾是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难以理解的根源。其四,它的“中性伦理”影响了民法典价值体系 的和谐。交易安全的价值不能绝对化,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交易情形 ,交易自由是最大的价值;即使在存在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的情形,交易安 全的价值也必须服从公共安全的价值,这是颠扑不破的法律原则。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舍取 本章共有四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继受与发展 状况:其一,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其二,论述了我国对 它继受与发展的学术背景。围绕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 、深入而激烈的讨论,形成了深厚的学术积淀,争论的结果分为三种观点: 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其三,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的立法状况。我国现 行立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其四,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的立法状 况。我国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亦表明并未继受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 第二节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舍取。首先,对物权行为概 念进行定位,它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并运用属加 种差的方法,得出一个理论上的物权行为,即能够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行为,并把它区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物权行为,然后回到实际生活中对其进 行逐一检验,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物权行为只存在于范围狭小的生活事实中 ,一是即时性的私益赠与关系;二是物权抛弃行为。前者只是生活事实的特 例,不具有普适性;后者与其称为物权行为,还不如还其“处分行为”的本 来称谓,处分行为的规则能更好地指导生活实际。尽管物权行为仅具有学理 上的意义,但是它的历史功绩不可磨灭。它贯彻着私法自治,通过区分不同 的法律事实从而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为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舍取。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概念与前提, 即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相互独立为切入点,通过对蕴含独立的 物权行为较为丰富的几个法律事实:“交付”、他物权的设立、所有权保留 合同(或条款)展开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独立的物权行为并不存在,它 们均被其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所包含。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不 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否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 动模式同样能承载这一功能,这是一种简洁实用的立法模式。 第四节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舍取。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价值、功能, 即对其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的价值与功能展开分析,笔者得出 的结论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实际上是公示公信原则之功 ,而非仅仅委诸双方当事入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维护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和谐关系,实际上是把请求返还之诉所包含的权 利等同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同于债权,这是割 裂历史的形而上学论。 总之,我国未来民法典立法应当放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否定物权行 为无因性理论,用其他制度来代替它的功能。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舍取后的效应体系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取舍,关涉该理论及其制度所承载功能的制度替 代的重大问题,更关涉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权 利瑕疵、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重大民事制度的调整、衔接与协调的 问题。由于整个民事制度日臻成熟,而民法典更是以逻辑性和体系性为其主 要特点。因此,当我们选择了某一民事制度,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与其逻辑性 、体系性相适应的一系列的民事制度,而舍弃某一制度亦会产生牵一发而动 全身的效应。我们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之后,上述一系列民事制度如 何协调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本章共分三节,即在 舍弃物权行为概念、独立性和无因性之后,分别对应着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 为的区分、无权处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这三个制度的体系效 应问题。 第一节再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舍弃物权行为概念后,是否会 对法律行为制度带来冲击和影响?特别是是否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法律 行为的重要区分带来根本性的影响?本节通过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及其相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的梳理与反思,笔者得出的结论是 :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 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 ,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 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正本清源。 第二节以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再论无权处分问题 。我们在舍弃物权行为独立性之后,现有制度能否清晰区分物权变动中的法 律关系?能否解决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比如妥善解决无权处分问题。德国民 法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能够清晰区分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关系和物 权关系,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的“克星”。舍弃这一制度之后,我国现行民 事制度能担当这一重任吗?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 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无 权处分制度在性质和效力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本书认为,无权处分行为 的性质应当被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 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 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 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令人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 ,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第三节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后 ,我国现有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之间是 否相互协调而不致发生冲突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 如何定性定位呢?总之,上述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否则,就 真的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舍弃物权行为理论之后会发生民事理论构成上的“ 大地震”。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 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 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本文认为,它是一 种概括性的混合性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 的权利,建议把它放在总则编中的权利保护章节中。 本章试图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后,妥善解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的区分、无权处分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 与协调问题。 五、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代替 本章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三大制度在保护交易 快捷、安全功能方面加以分析比较,以期提出最佳的制度选择。 第一节是善意取得制度。具体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一,善意取得制 度的比较法考察。具体介绍了罗马法上的善意占有保护制度、日耳曼法上的 以手护手规则、善意取得制度在近代国家民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律上的一 般规定。其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和法理基础。其功能定位于保护交易的 安全与快捷,其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其三,善意取得的保护 范围。受善意取得保护的第三人之信赖对象应限定在对转让方的“处分权” 的信赖,而不是对转让方的“行为能力”和“代理权”的信赖。由于善意取 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 权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不仅包括动产所有权,而且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动产 质权、留置权以及其他权利质权等物权。 第二节是公示公信原则。具体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一,公示原则的 概念、法理基础与功能。它的法理基础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体现物权定分 止争的秩序价值;它的功能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物的占有利用秩序。其二, 公示原则的对象、方式和效力。物权的公示方式,在不动产为登记,在动产 为交付,这是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的。公示原则的效力表现为三 方面: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权利的推定效 力;三是善意(信赖)保护的效力。 第三节是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规则的制度选择。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论述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间的关系,即分别介 绍了它们两两之间的关系。它们的法理基础均是公示公信原则,或者说是法 律的安全、秩序的基本价值。但是,它们三者之间也存在差别:善意取得是 公示公信原则的动态运用,保护的是动态的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动 态和静态的交易安全的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把公示事实产生的公信力 予以绝对化,绝对化地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我国《物权法》关于保护第三 人交易安全的选择。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过于绝对化,它的适用应当大大受 到限制,而且它内部逻辑矛盾,事实上,我国《物权法》是以公示公信原则 为指导,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主轴来保护交易快捷与安全,从而完成对物权行 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的功能替代。
作者: 江伟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森特公共关系实务》:公关从业者大都有一个困惑:公关理论林林总总,让人眼花缭乱,但是事到临头却又觉得办法少,理论的知识难以指导实际的操作。这种理论和实践的错位正是公关行业的大敌,而《森特公共关系实务》就是要破解这个谜局,将公关理论和实践的完美结合呈现给读者。美国的公关行业相当发达,公关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积累了众多经典的案例。本书的几位作者都是美国资深的公关从业者和理论家,长期浸淫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将其升华和总结。本书中,他们将公关涉及的所有领域都给予了仔细的描述,对每一个领域的实践都以经典的案例予以证明。作者对众所周知的理论只是做了简单的交代,其笔墨的重点则用于对案例的陈述。作者对案例的陈述别具特色,在案例的叙述中穿插精辟的评论,这些评论足以称得上“点睛之笔”,是破解公关理论与实践错位的良方妙药。作者的悉心点拨会给读者带来实践的灵感,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时看到问题的关键,从而采取得当的策略。 与市面上其他青少年心理学教材相比,此版本特点在于: ? 全面覆盖公共关系学的教学知识点 ? 公共关系实务涉及的每个领域都由全新、真实案例呈现 ? 每个案例之后都附有一套讨论题,方便互动式教学 ? 每章的“问题”单元为情景设计,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 公共关系热点概念——公众议题与危机管理单独成章 ? 公共关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贯穿、指导全书 ? 读者亲和力强,兼顾公关专业学生与公关从业者
Coase economics:law and economics and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作者: (美)斯蒂文·G. 米德玛(Steven G. Medema)编;罗君丽,李井奎,茹玉骢译
简介:《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包括了1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和岁月流逝、2科斯主义的混乱:企业的性质和历史特性问题、3关于企业的三大难题、4对话科斯的成本:一个旨在调和对科斯定理的证明和反证的综述、5科斯定理和有关侵权行为/合同边界的难题、6再论产权、交易成本和科斯、7再探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经济学-组织视角、8罗纳德·科斯的经济政策分析:框架和含义、9罗纳德的成功之道、10科斯、共产主义和苏维埃模式经济的“黑箱”、11罗纳德·科斯、英国传统和经济学方法的未来等。
作者: 王宇,邱旭瑜,吕良彪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随着中国改革的进展,经济形势结构乃至社会结构的变化,律师——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行业,越来越为现代国人关注,对行业赋予的内涵,寄予的期望也越来越丰富。中国律师业二十余年的进程,更可谓日新月异,成果斐然。社会上对“律师”二字的日渐深刻的理解乃至一浪高过一浪的升温,更昭示了这个行业在中国广阔而壮丽的前景。 众多青年毫不犹豫地选择学习法律专业,并将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许多出色、有发展潜力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被吸收到众多律师事务所中来,这些新鲜血液的注入给合伙人及资深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大帮助,在新老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蒸蒸日上。 但在现今的律师事务所中,却普遍存在两个困惑众多合伙人或者说是影响事务所大踏步前进的严重问题——年轻律师执业水平提高不系统、流动无序。从业新手对业务不熟悉,操作水准良莠不齐,甚至有的年轻人被律师队伍中个别“勾兑律师”所误导,目光也关注在“关系”上,使得执业前景黯淡,而事务所人员流动过频,会使整个事务所的“记忆系统”受到严重破坏,业务操作水准降低,严重影响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质量,最终影响事务所的形象和声誉,对整个行业及个人的发展都极为不利。这种情况的存在,恰恰暴露出目前事务所建设中的问题。 繁忙的业务使得合伙人、资深律师对于从业的新手培养顾及不上,新手人行后初始阶段的“运气”很重要,如果有幸跟上一个业务、市场能力全面,同时又愿意传授一二的资深律师实属万幸,而大多数新手则处于一种“自我生长”的状态,难以在事务所内得到系统全面的培训或点拨,这种情形,严重影响了事务所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事务所整体实力。同时,缺乏合伙人、资深律师层面的帮助与提携,从业新手仅凭自己碰撞式的摸索,往往阻力重重,无法迅速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付出的成长代价较大,而且,也极易受身边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引发无序流动。 而造成这种无序流动的深层原因中有两个值得重视,即待遇和发展前景。其中发展前景尤为关键。年轻律师工作一段时间后,对自身知识增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有了新的需求。这时,如果他们看不到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向或感觉事务所缺乏足够的发展空间,则必然造成心理上的茫然和惶恐。对律师事务所的依赖感、归属感不足,迫使他们重新寻找前进方向和发展空间。因此,横向流动无法避免。而且,由于其自身认识上一定程度的模糊及相关信息不对称,这种“流动”会频繁出现。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自利性是社会前进的原动力,从业新手的个人追求是基本的人性体现,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尊重、重视和引导。 如果一个事务所内部机制建设能够满足或一定程度上满足年轻律师上述的内心需求,即可有效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操作水平,同时降低人员流动频率,增强事务所凝聚力,使事务所获得一个相对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可见,合伙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营核心,应该把如何培养年轻律师、如何在律师事务所中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内部提升机制、如何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思考与设计。 鉴于以上问题,律师事务所众多合伙人与资深律师充分总结自身执业经历,从个人所经历的不同的时代背景、法治建设状况、自己的执业状态、自身心理历程,结合目前律师业业态,深入探究了律师的成长过程,发现从法律院校毕业生发展到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这一过程并不是随意的、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一定规律、章法可循的。素质提升、业务操作、市场份额……这些每一个律师都无法回避的概念正逐渐清晰化、条理化。
作者: 周学峰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简介: 这是一本关注中国现实法律问题的专著,它的学 术贡献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探讨了公司审计在中国失效的原因。作为 法定安排,审计师同时充当服务商和公共利益守门人 两种角色,因利益冲突而产生认识错乱,往往把监督 对象看成效忠对象。在中国股票市场,审计在一定程 度上又是政府管制的延伸,于是,在公司充当审计师 的客户的同时,政府又成了审计师的受众,审计师承 担了更多的角色。 第二,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审计师的法律风险,作 者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专家责任。作者认为,民事赔 偿责任能给审计师发出确定的信息,会使他们认真对 待不实陈述的后果,从而使他们变得更为谨慎和诚 实。“放松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限制”,突出专家责 任,这是作者的慎重建议。 第三,作者的研究视野聚集但又不限于审计师的 民事责任,他对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态都 有精到的研究。 本人谨推荐此书纳入《新视点法学丛书》 出版。
作者: 宋和平主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简介: 序言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 对外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九五”期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 达 17740亿美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4.9%。进入新世纪, 2001年更以进出口额5098亿美元的佳绩,位居世界第六位,我 国已跨入世界贸易大国的行列。入世之后,我国经济将在更广范 围内和更深程度上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 要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另一方面要“为之 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积极研究和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条 款,合法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 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 手段,加强对外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磋商和应诉,维护我国企业 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遵循和适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强反 倾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 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我国适应贸易自 由化新形势、改革外贸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确立的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使全球 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 遇,同时也使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加入世 . 贸组织,在获得更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享受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贸易投资自由化相同的便利的同时,也必将会对我国经济运行 体制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和挑战。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中国经济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入世,则意味 着我国将更加全面地参与到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中去。国际经贸发 展的实践证明,一个不能有效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的国家,将很难从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中分享由此可能带来的利 益和好处。反倾销法律制度是世贸组织建立的各成员方参与国际 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立 法工作起步较晚,1997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 反补贴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和竞争秩 序,依照WTO规则保护国内产业起到了巨大的、无以替代的作 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该条例在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 上的一些缺陷。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顺应入世后反倾销工 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国务院于2001年11月 26日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下称《反倾销条例》)。《反 倾销条例》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和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 分。它的颁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建立 保护国内产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 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全 面接轨。因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反倾销工作是我国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反倾销是为国内产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有效措施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多边法律体系,是市场 开放与适度保护的有机统一。它既包括市场准入与关税减让的自 由贸易规则,也包括抵制倾销等滥用自由贸易行为的自我保护规 则。反倾销法不仅是这个与自由贸易相适应的自我保护规则的重 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WTO赋予其成员方的一项合法权利。随 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国际反倾销法律的实施力度正在并将继续 得到加强,这已成为一个值得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近年来, 我国在进口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按照贸易自由化的原 则,加快自主降低关税步伐,非关税控制进口的手段不断减少, 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市场准入条件,但同时也削弱了对国内市场的 保护力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进一步降低,配额、许可 证等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关联度大大加强, 大量涌入的国外资本和商品凭借资金实力或市场规模优势,以国 际惯例为掩护,以国内市场整合性差的行业或发展中的产业为突 破p,对国内市场进行倾销或垄断,必将对进口秩序和国内产业 安全造成影响。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在 扩大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反倾销制度 的建立是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通过实施反倾销,可以制止 和预防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构造 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反倾销决不是保护落后,而是抵制不公平 的低价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 第三,反倾销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的有 效武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就全国而言,还有诸多产业尚处于 刚刚建立或正在兴建之中,产业结构不完善,生存能力脆弱,极 易被国外、尤其是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为抢占市场而进行的倾 销行为所挤垮。反倾销制度的建立,为保护产业合法权益提供了 法律依据。然而这项制度的建立,只是赋予了国内产业自我保护 的权利,即提供了维护权益的可能性,能否实现权益的切实维 护,取决于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广大国内企业应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这也是提高法律意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依法参与竞争的必 然要求。1999年6月,历时18个月的我国第一例反倾销案一新 闻纸反倾销案作出了最终裁定,对被诉的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 进口新闻纸征收9-78%的反倾销税。终裁公告后,相关三国新 闻纸的倾销行为基本停止,我国新闻纸生产企业产量下降趋势得 到遏制,新闻纸产业出现了转机。到2000年末,九家新闻纸生 产企业比1997年生产能力增长12%,产量增长88%,销量增长 94.4%,全行业扭亏为盈。由此可见,有效利用反倾销措施规范 进口秩序,对因受过目倾销冲击而受到损害的企业摆脱困境具有 特殊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研究国际反倾销法律理论与实务问 题,研究如何正确对待倾销与反倾销,研究如何遏制国外滥用反 倾销措施的对策并积极扩大对外贸易,研究怎样进一步完善我国 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这一已被国际社会所 认可的贸易手段,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具有 重大意义的课题。本书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 本书几位作者近年来从事反倾销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他们 在掌握丰富翔实资料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和吸收了国际反倾销 实务和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中国反倾销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 了一些有益的见解,相信会使广大读者有所研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张志刚 2002年 10月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作者: (美)伯尔曼(Harlod J. Berman)著;梁治平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2012
简介:本书收录的是伯尔曼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作者认为当时美国流行的法律与宗教概念已变得过分狭隘,并且二者之间缘于传统的密切纽带因此而断裂,社会已陷入混乱之中:法律己失去其原有的神圣性;而宗教却又被视为纯粹的伪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具有使命感的学者伯尔曼“只求适时,不求不朽”地针对时弊,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现实的理论应对。
Foundation of accomplices punishment
作者: 杨金彪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本书共分8章。第1章前言部分主要涉及共犯处罚根据论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讨论的范围以及探讨的方法等问题。第2章分析了欧陆日本刑法学说分类混乱和学说分歧的原因。第3章客观、详细地介绍了欧陆日本刑法上共犯处罚根据学说的发展史,描述了欧陆日本刑法学从责任共犯说向违法共犯论和引起说发展的基本趋势,基本上是按照学说的起源、基本论点和理论根据、解释论结论、缺陷及受到的批判和学说的意义等几个方面展开。第4章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归属及其根据和存在的问题点。第5章和第6章从正面结合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详细论证了我国刑法对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以共犯从属性和违法从属性为方向的修正引起说的贯彻。第7章以后各章运用共犯处罚根据论对未遂教唆可罚性、共犯的因果关系、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妨害司法罪的成立范围等几个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可以说是对共犯处罚根据论的具体应用,展示各种学说在共犯论具体问题上的对立点。第10章结论部分对全文简单做出总结,同时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 本书立足于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用书,也适合于法官、律师和房地 产经纪人等使用,内容精练,体系完备,其突出的特点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阐释清晰,解决目前我国房 地产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标准不一及立法内容冲突与矛盾带来的混乱不 清的问题。 二是对房地产领域的新问题、新发展和新需求分析透彻,考察房地产 立法层次低下和立法滞后所带来的问题,指出房地产法学未来的研究方向 ,即立足于现实又具有前瞻性。 三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全面对接,用司法案例解读房地产法律法规 ,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指导实务。
Monographic studies on commercial law
作者: 顾功耘,沈贵明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商法专题研究》为研究生读者而写。我们虽然已经给研究生开设商法课程达二十年之久,培养的研究生已经在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经济实务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要写好一本研究生商法教材仍然深感困难。根据理论体系按部就班阐述,难以摆脱本科生教材编写的套路;不按体系结构安排,又会显得过于凌乱。目前《商法专题研究》只能定位为研究生学习参考书。我们将商法分成几大部分,每一部分选择了一个或几个专题。这些专题基本上是专家们认真研究的心得,现整理编辑予以出版:一方面,有助于研究生们对一些商法前沿、焦点和难点问题的理解;另一方面,有助于研究生们重点关注和学习专家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我们的看法是:研究生培养重在素质的培养,研究生读者在阅读《商法专题研究》的时候,务必事先具备理解商法本科教材的基本功,如是读后才能获益,才能提高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
作者: 范一丁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
简介:《回归使命:律师的实践之责》主要内容:受律师职业属性的影响,律师们的行为具有事务主义趋向,使其在面对“伪实践”的指责时,也许会感到诧异,因为在“俗世”中行为的我们,会对自己就事论事的态度和做法充满自信。自信来自于被一大堆事务填充的“自我”,会有这样真实的负重,绝无飘浮之感,而是脚踏实地的举步维艰。但是,我们对自己和对别人完全做到了“诚实”吗?看来并非如此。也即对于法律,尽管它的不完善是一个永久的话题,但我们能够对此而行“不忠”之事吗?忠实于法律的要求并不是一种与我们“实际”需求格格不入的东西,因为律师职业本身就来自于法律这个须臾不可离的“母体”(换言之,离开法律,律师还是律师吗?)。 我们那些很现实的做法,也许从来没有被怀疑过,这无疑是一种遗憾。因为在这种状态中,那个真实的“自我”在沉睡着。虽然我们就是在睡觉时,也是让手机开着;就是做梦,也会在一些难终他人之事的杂乱中纠缠,仿佛来自于感性的一缕柔情。如小号在一大堆炫目的嘈杂乱飞的音符中,一声气息绵长的抒情乐句,有这样久违的感觉,像香港电影《无间道》中歌手蔡琴所唱的那首点醒人生主题的歌,如聆听往日旧景中故人的轻语:“是谁,在敲打我的窗?”它们犹如偶然的雨滴那样闪亮,穿透尘封已久的日子,让心灵在若有似无中。领受被轻轻打湿时的感悟。
作者: 赵国君主编
出版社:花城出版社,2005
简介: 本书通过对国内17位法律界专家学者、优秀律师的深度访谈,探讨了中国律师的生存际遇和其背后所面临的一系列法治问题。书中选取的被访者皆有一定代表性,他们不仅可以加深人们对于律师们的生平和甘苦的理解,矫正对于律师职业社会认知上的某些混乱,也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律师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有助于我们寻找通向这个职业以及这个国家美好未来的合理路径。 本书是对当今中国l7位著名律师的访谈录。 维护社会正义,是他们的使命、光荣和梦想。在访谈过程中,他们从中国的法律环境和个人的从业卖践出发,结合不同的案例,阐发各自的法律理念、观点和方法,乃至人生哲学。视界宏阔,激浊扬清,充分体现了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澄明的理性和介入的热情。此外,书中还收录不少相关的法律背景材料,以助解读。 本书不但对律师具有专业的指导意义,而且,对一般的法律界人士、法律系学生,乃至关心法制建设的读者,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 何国华主编;王冠利等撰稿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2010
简介: “刚买的平板电视就“花影”了,电器城却告知这不在“三包”之列 ;就餐时被乱窜的老鼠折腾成骨折,餐厅却说你去找”肇事者“索赔?在 消费维权中,需要注意哪些具体问题?…… 在生产、流通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中,消费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 商家和厂家来说,通过这一环节,才能最终完成资源变财富(利润)的转换 。“顾客是上帝“绝非是装点门面的虚伪口号,善待消费者本来就是企业 生存发展中的经营之道。 在科技进步和分工广泛的现实经济社会中,作为商品与服务“买单人 ”的消费者,客观上不得不成为交易中的弱势一方,因此,强化经营者的 义务就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制度安排。希望《公民与消费维权法》 这册小书,能成为大家消费中的“保护手册”,使我们的生活真正和谐和 幸福。”
作者: 邵明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作为知识之学,民事诉讼法学首先是一种专门的知识系统,即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所产生的专门概念、命题和原则组合成民事诉讼知识体系;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民事诉讼法学还含涉大量的“实践理性”和“诉讼经验”。 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可以教授我们如何分析和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和技能;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或者法律家的思维方式;可以提升我们确定公共政策、推动社会改革的能力。 作为精神之学,民事诉讼法学诠释如何运用正当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还公民以自由、公正与安定的社会秩序;传播民事诉讼当中蕴含的人文精神。知识、智慧可能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故需精神之学,即民事诉讼法学应当合情、合善、合安。 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之统一为美之学。作为美之学,民事诉讼法学“文质彬彬”,美在“文”(外在形式),美在“质”(精神内涵)。在民事诉讼领域,知识、智慧、精神与美相互融合,经验、哲学、科学与艺术相互交融。 “法律需要理解而非阅读。”苟子曾说:学法律不能将之当作“械学”来学,而应学“法之精义”,才可“以浅持博”、“以一持万”。否则,“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因此,我们应当结合现代法治精神、正当程序保障,来理解并享受民事诉讼(法学)所内含的情、善、理、真、美、安。 我们应当从现代诉讼观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理解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来理解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