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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英文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直是现代政治与社会思想的重要课题。从欧美的历史脉络来说,这个课题关乎现代性之转型所触及到的一个自由、平等及和平之现代政治秩序如何可能构成的基本问题。自17世纪的霍布斯,以至当代的奥克肖特、盖尔勒等伟大的政治思想家皆基于这个基本的问题意识,针对此一课题形构了各种深刻的理论。本书作者通过政治观念史的进路,闸释了这一繁复之理论的起源与发展,清晰地解析了相关主题;另一方面,也针对霍布斯、康德、黑格尔、奥克肖特、阿伦特与盖尔勒的基本论旨,作了简洁的诠释。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作为现代政治社会秩序的条件而言,它们必须各自分立,但彼此互动,这种互为辩证的关系必须以宪政法制、人权与平等之正义作为两者互动的转介。作者在本书的解释脉络中,表达了这样的论证主题。
Reports on the Abuse of Prisoners by the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等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将美军在伊拉克虐待囚犯的照片公之于众,顿时举世震惊,舆论哗然。人们在问:“是监狱。还是‘地狱’?是善良的‘人权卫士’,还是残忍的‘魔鬼杀手’?是世界和平的忠实捍卫者,还是恐怖主义的另一种开始?”一度被视为“人间天堂”的美国继“9·11”事件之后,又一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合理性.一向宣称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和捍卫世界和平的真实性,伴随着虐囚事件的曝光,再一次受到了世人的质疑。然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所公开的发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美军虐囚行为,仅是虐囚事件的“冰山一角”,紧跟着被媒体曝出的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的一连串美军虐待囚犯的事件,使美国成为了世界人权丑闻的中心,其严重侵犯人权的丑陋面目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美军对伊拉克战俘进行虐待事件的数量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在虐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则更令人瞠目结舌。例如,长期单独囚禁囚犯,颠倒囚犯的睡眠时间,用针扎囚犯的伤口,开展“侮辱囚犯大赛”,对囚犯身体严重电击、拳打脚踢甚至致死,用椅子殴打囚犯直至椅子被打碎及囚犯窒息,让军犬撕咬囚犯,强迫囚犯长时间保持裸体状态或裸体接受审讯,在囚犯身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向裸体囚犯身上倒冷水,向囚犯的伤口撒含磷的化学液。强迫囚犯吃马桶里的饭,用铁丝缚住男性囚犯的生殖器,强迫男性囚犯裸体模拟性交姿势,强迫男性囚犯裸体“叠罗汉”并在其身上“跳舞”,强迫男性囚犯集体手淫并拍照、录像,强迫男性囚犯穿女性内裤,用灯管或扫帚把“鸡奸”男性囚犯,拍摄已经死亡的囚犯的照片,威胁强奸男性囚犯等,不胜枚举的虐囚行为令人发指。联合国人权报告的草本中曾指出,通向地狱的道路有意地被打开了,一些伊拉克人在英美联军的监狱里受尽了地狱般的痛苦。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地狱之门’的开启?谁应该对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负起责任?面对虐囚事件,美国政府会有怎样的反应和行动?” 美军虐囚事件严重违反了国际人权准则,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愤慨,国际红十字会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开始向美国施加影响。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内有关方面组织了包括由陆军和国防部成立的调查小组在内的多个调查小组对虐囚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继《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之后,美国军方《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及国防部《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也相继出笼。这些报告不仅披露了虐囚事件的具体情况,还从价值观念、政策乃至制度等层面对虐囚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众多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红十字会在其报告中描述了驻伊拉克联合部队一揽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合部队提出了包含以下内容的几点要求: (1)始终尊重处在其拘押下的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格尊严、身体完整性和文化敏感性。(2)建立逮捕通知系统,以确保信息快速而准确地传递给被剥夺自由者的家属。(3)制止审讯过程中发生的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各类虐待行为以及身心强制。(4)建立一套确保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精神健全和人格尊严的制度。(5)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每天有足够的时间在外享受阳光的照射,并且允许他们在监狱外的庭院中走动和锻炼。(6)制定并适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致的规则和制裁措施,并保证能够在这些规则和措施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时予以通知。(7)为确定责任归属并起诉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应对虐囚行为进行彻底调查。(8)确保逮捕战俘的战斗部队和掌管拘押设施的人员受到充分的训练,以使他们以正当的方式行事,而不过度使用暴力。 通过对来自各种途径的大量有关虐囚事件的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详细审查,与高级官员、陆军指挥体系及其参谋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拘押工作的有关官员、虐囚事件的当事人及有关证人的数以百计的访谈,对囚犯拘押场所的实地考察等,由联军地面部队指挥部副指挥将军安东尼奥·M·塔古巴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由安东尼·R·琼斯中将和乔治·R·费伊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以及由美国前国防部长詹姆斯·R·施莱辛格领导下的4人独立调查小组作出的《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再次确认了美国宪兵和第205军事情报旅官兵虐待囚犯的事实,还从不同的角度和范围较为详实地揭示了虐囚行为发生的过程、具体事件以及在虐待囚犯时所使用的各种残忍手段,并将这些虐囚行为称之为“野蛮的、漫无目的的、极度残暴的行为”。这三个报告除指出个别官兵个人道德的败坏与行为的不端是导致虐囚事件的直接原因外,还认为工作环境、领导和纪律、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是导致这些事件的间接原因,并指出了在包括美军拘押工作人员的训练、审讯方式、拘押管理制度、领导和监督体制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些报告否认了美高级官员对虐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但是认为有关 人员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领导和监督上的间接责任。在上述基础上,这些报告提出了为数众多的建议,以防止更多的类似事件的发生。 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世界人权史上迄今为止极为阴暗的一页,其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和对人类文明的极度漠视,是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历程中最大的败绩。虐囚事件也使布什于美国时间2003年5月1日晚9点在“林肯”号航母上宣布联军在伊拉克战争中取得胜利时所做的讲话中宣称的“我们正在给这个仍然危险的国家带去安定”的论断遭受了极大的讽刺;美国国内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及美国的对外政策都在虐囚黑幕的揭露过程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抨击;美国政府也为此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虐囚事件也同样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今后必将引起世界各国更多的关注。 从法律的角度看,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刑事法治尤其是国际刑事法治领域内的重大事件。作为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中国首批15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贯关注重大刑事法治问题。在美国“9·11”委员会公布长达560多页的《“9·11”委员会报告——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国家委员会最终报告》后的最短时间内,本中心便及时组织一批外语基础扎实的中青年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翻译,并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及时予以公开出版。为有助于深入研究美军虐囚事件,同时为国际刑事法领域的研究者提供较为系统的资料,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赵秉志教授主持,由王志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理蓉(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等人参与,在对已公开的虐囚报告加以整理和翻译的基础上,形成了本书。 本书的具体翻译分工如下:《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王俊平(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驻站研究人员)译; 《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赵秉志、王志祥、刘云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硕士)、陈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郭健(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刘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译;《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郭理蓉、张旭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刘科译; 《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赵秉志、王志祥译。本书的校审和统改定稿工作由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负责。 由于译校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错译或不当之处,在此尚祈专家指正。本书的及时出版得益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谨致诚挚的谢意。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谨识 2005年3月
作者: 王立杰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这是一本讨论法律的书,十篇文章构成了一条线索。线索终结的一端是光明、希望、秩序与善,那里树有法律的丰碑,通常的法律史著作都从那儿开始:线索开始的一端(实际上我们找不到端头),是茫茫的黑暗、迷茫、混乱与恶,那里没有道理可循,却有着汨汨的力量进发出来。对于那黑暗的世界,人们害怕它,却又隐隐地为之吸引,仿佛那里有不可抗拒的魅力。我们把害怕的东西宣告为敌人,诅咒它、消灭它,可从来无法离开它。黑暗与混乱——直滋养着我们的世界,虽然这一点很少被承认。于是,我们需要溯流而上,去做一番考察。如果您愿意,可以把这番尝试称为“前法律史”研究。 正义女神为何蒙着双眼? 杀父娶母的俄狄浦斯是受了谁的诅咒? 太阳神阿波罗真的是那么光辉灿烂吗? 失去身体的亡灵为何却在地狱承受肉刑? 人间的共和国来自于法律还是神意? 苏格拉底的逃离又给了后死者怎样的启迪? ……更多>>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constitutional text and interpretation
作者: 韩大元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本书汇集了宪法学界在比较宪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了宪法学研究的学术焦点和基本动向,对于国内的宪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特别推荐”中邀请到了国际宪法学协会主席、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教授saunderS教授和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Pemice教授的最新力作,展现了世界宪法学研究的最新走向。“主题研讨”中以“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为研讨主题,汇集了美国、中国以及香港地区诸多学者的精心力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前宪法解释学研究的基本水准和发展状况。“学术前沿”通过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揭示了韩国、美国宪法学研究的最新进展与未来走向。“宪法事例评析”介绍了俄罗斯和日本在宪法案件审判中的最新理论成果。“域外宪法选介”介绍了颇具特色《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为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典范。更多>>
Allgemeine verwaltungsrecht als ordnungsidee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简介:本书是德国著名公法学家施密特·阿斯曼的著作,作者有鉴于德国行政法学在方法论上过分注重法解释学,忽略行政法学作为国家管理的政治取向,以行政法总论作为行政法学之重要基石力图构建更为全面合理的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体系,并总结了欧洲行政法的最新进展。本书繁体版在法制史同类作品中,影响很大,属上乘之作。
作者: (日)曾根威彦著;黎宏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本书的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打破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各自为营的藩篱。本书没有将刑法总论和各论分别开来加以叙述,而是在特定的题目之下,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叙述。之所以这样将总论和各论放在同一刑法学当中,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因为考虑到,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不仅在思考的逻辑上紧密相关,而且,实际上,就同一题目集中进行说明,在刑法学上也比较容易理解。 第二,本书也没有采用按照刑法条文的顺序加以讨论所谓体系书的形式。这一点,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叙述方面尤为明显,由于各个犯罪类型被用来作为说明刑法基本原理的具体例子,因此,如有关财产犯罪规定的叙述,就基本上根据不同题目,被分散在不同的章节当中了。本来,本书也是理论书的一种,另外,在刑法当中,保障个人权利、自由的内容也特别重要,因此,在编排体系的时候,也充分地考虑到了体系性的思考。 第三,本书不是解决日常问题的工具书。对社会生活当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反社会现象,不能根据本书,马上找到与其对应的解决方法。当然,根据本书当中所展现出来的刑法原理和原则,对于被称为犯罪的现象或者事态,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出有自己见地的解决方法的。本书,与其说是需要记忆的刑法知识读物,倒不如说是让人思考刑法的读物。 最后,让我对将本书列为“初级法学双书”序列的诸位编委,痛快地答应出版本书的成文堂出版公司的阿部耕一社长,土子三男编辑部长,在本书的编辑过程中不厌其烦的相马隆夫编辑,帮助制作索引的早稻田大学研究生院的铃木优典同学表示深深的谢意!
作者: 高俊,胡皓渊,宋永泉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2005年4月18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持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在政策法律论坛上正式发布,参与该规范的单位包括亿贝易趣、一拍、卓越、新浪、ig05、首信、搜易得、云网等电子商务企业。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的第一个直接规范网上交易的文本,该规范的发布引起了消费者、企业、政府部门、学术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包括b t0 b、b t0 c和c to c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站或者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中意义重大,规范、健康、有序和信用良好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于素未谋面甚至相隔遥远的双方或多方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起着关键作用,是降低风险、促进电子商务顺利进行不可或缺的因素。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起到十分关键的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联系交易方、消费者、支付方、配送方、电信运营和服务提供方、认证服务提供方的纽带,是交易服务的核心;二是,由于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当广泛,既有电子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也有信用管理、信息安全、违法及不良信息监控领域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数量急剧增多,一些较为成功和知名的交易平台如亿贝易趣、阿里巴巴等都建立了自己的交易模式,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制度,也不乏几个网络交易平台联合起来制定一些规范制度。但是总体而言,这些模式或者制度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仅依靠各交易平台运营商各自的努力无法规范整个市场行为,需要企业共同联合,以行业规章来规范其行为和市场。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交易者众多、涉及范围广、买卖商品繁杂,加之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跨地域和即时性等特性以及我国该领域的法律环境不健全等因素,网络交易平台自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着不少风险,如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安全风险等。消除这些风险、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需要及时立法,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也需要相应的行业规范和部门规章早日出台。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凭借其组织企业、沟通政府、联络专家的有利地位,利用行业规范形式灵活的特点,选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突破口,提出了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文本和倡议。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定义、基本规定、交易标的限制、交易平台的制度建设、运营与管理、信息监管、用户注册、在线交易规则、用户注册和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的保存、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网上广告与垃圾邮件、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处罚等内容。 为进一步探讨该规范所反映的网络交易各个方面的问题,揭示我国网络交易法制化的现状与问题,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案,我们编写了本书。对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网络交易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规则、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签名法、网络支付中的法律问题、信息安全中的法律问题及网络实名制等网络交易平台所面临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类人士提供一定的帮助,同时,作为一种对前沿领域的探索,更希望得到广大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的批评与指正!
作者: (美)霍贝尔(E. Adamson Hoebel)著;严存生等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霍贝尔(E.Adamson Hoebel,1906~1993)193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之后曾任犹他大学人类学教授兼系主任,密执安大学人类学教授,明尼苏达大学明尼阿波利斯分校人类学系名誉教授,美国民族学会会长和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等职。他著有《晒延人方式》(The Cheyenne May)、《原始世界的人们》(Man in the Primitive World)、〈印度尼西亚的阿达特法》(Adat law in Indonesie)和《科曼契人》(The Comanches)等。而《原始人的法》(The law of Primitive Man)是他在这一方面的代表作。该书于1954年出版后,立即以其翔实的材料和深刻的见解引起人们的注意。它一版再版,并得到许多学者的高度评价,如有人说:这本书无论在哪一方面都高质量的,它非常有效地解决了法学和其他科学上的许多难题。它的社会学意义具有广泛性,其技术上的适应性不仅限于原始的法律体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有人甚至认为:“这本书一定会成为未来一代社会人类学和法学的大学生们学习原始法的教科书。” 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无疑是一本很有价值的书。当然,作为一个资产阶级的学者,霍贝尔的许多论述难免带有阶级的偏见和局限性。例如,他没有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角度探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规律;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过分强调了强力的作用,而且混淆了国家和其他强力的界限,而在把一切以强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统统称之为法律,从而得出原始社会存在着法的结论。这些,希望在阅读时注意。
Crime prevention:principles, perspectives and practices
作者: (澳)亚当·苏通(Adam Sutton),(澳)阿德里恩·切尼(Adrian Cherney),(澳)罗伯·怀特(Rob White)著;赵赤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简介:本书系针对犯罪预防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综合性以及基于实例的研究。通过对预防实例的分析,本书对社会预防与环境预防的主要方法和分析框架进行总体审视,同时对社会预防与环境预防的理论及方法进行阐述。
简介:这是个既像酒吧又像宴会厅又有点异国情调的场所,人声乐声交织在一 起,欢乐热闹。 一支菲律宾乐队在演奏着。不同种族人的面孔交迭晃动着。 中国法官梅汝激端起一杯干红,走向散坐在宴会厅各处的各国法官,向 他们一一敬着酒。各国法官客气地寒暄着。之后,梅汝激来到了远东国际军 事法庭庭长、澳大利亚法官卫勃的面前。 这时,宴会厅大门再次打开,《大公报》记者肖南走了进来,他拿起一 杯威士忌四处张望,看到梅汝激正在和卫勃交谈,于是他独自走到一个角落 ,似乎很快就置身于喧嚣之外。 此时,向哲浚进来,一进来便四顾逡巡,当他看见梅汝激之后就拿起侍 者送上的一杯酒,抿着酒等待着。 梅汝激和卫勃谈完之后一扭身,就看见了不远处正在注视着他的向哲浚 ,于是他叫了一声:“明思。”向哲浚微笑着走了过来,拥抱过后两人向里 面走去,边走边说。 “怎么才来?”梅汝激问道。 “吵起来了!” “为什么?” “苏联提出把天皇裕仁也列入战犯起诉,美国人不同意。美国人拿《波 茨坦公告》说事,说答应过要保留天皇制。” “这是狡辩。保留天皇制和起诉裕仁有什么关系?裕仁犯了罪,理应受 到惩罚,重新选个继承者不就行了。如果不对天皇进行审判,那还叫什么审 判!” “我也坚持起诉,几方意见争得一塌糊涂。” “最后呢?” “未付表决,暂时搁置。我担心是永远搁置了。” “报上吵着说是天皇已经密见老麦了,两人谈了一个多小时,谁也不知 道谈了些什么。这样下去,何谈公正?” “这就是利益。在这里盟军是老大。哎,这几天在这儿还习惯吗?” “各国法官一直聚不齐,今天庭长卫勃刚到,这几天也就是看看报,准 备准备。” “太羡慕你了,我是焦头烂额。我们接到中央通知太晚了,麦克阿瑟又 催得急,匆匆而来,人手不够,又没太多的证据,被动至极。我已经打报告 向国内要人了。” 不知不觉,两人已经走到一个坐满中国人的大桌子前,国民政府教育部 次长兼中央大学校长顾毓秀站起来举杯招呼,其余人也纷纷站起身寒暄。 落座之后,顾毓秀不无感慨地说:“抗战八年,就像是一场噩梦似的, 我这两天在广岛长崎,看见死掉那么多人,但一闭眼,全是被日本人杀死的 中国人的惨相。两个原子弹,死伤竟达几十万人,太可怕了。科技用于经济 ,国富民强,用于战争,无坚不摧。” “希望顾博士回去向蒋主席进言,不要再打内战了,多拿出点精力发展 科技,要不将来还得被日本欺负。”向哲浚深有同感。 梅汝激说道:“确实像做梦。去年的今天,日本军队还在中国杀人,今 天,我们已经在敌人的大本营饮酒高歌,准备审判了。” “我们是战胜了,日本战败了,但如果假以时日,日本定会东山再起的 。”顾毓秀显然有些担忧。 梅汝激紧接着说:“我也有同感。昨天盟军举行陆军节大游行,我注意 观察日本人的表情,竟然都若无其事,说不上友好亲善,但也绝对没有愤怒 。要不是自哀不暇,就是卧薪尝胆。” “顾博士应该组织人研究一下大和民族。战争时期,天皇一声令下,平 时温文尔雅的人一上战场,都成了毫无理性的杀人机器。但一旦天皇宣布投 降,又都成了相顾漠然的顺民。”向哲浚也深有感触。 “今天早上我刚读了《时报》上转载的美国一个著名政论家和远东问题 专家拉铁摩尔的文章,他警告美国人说,如果对日本的管制不得法,日本不 出几年就会在工业上再次独霸和操纵远东,而像中国、朝鲜、菲律宾这样工 业都比较幼稚的国家,根本都没有和日本竞争的可能。他相信日本在装穷装 苦,其实国民营养比起上海、北京或朝鲜的国民壮健得多。他主张盟军应该 禁止向日本输出原料,否则凭日本深厚的工业根底,很快就会死灰复燃,置 中国于不利地位。我认为我们也应该大声疾呼,使盟军管制方针不至于助纣 为虐,养虎遗患。”梅汝激的声音渐渐大了起来。 肖南的注意力也被吸引过来,他扭身朝这边看着,只见梅汝激身边众人 默默点头。 这时,秘书走过来,把一个包装精美的木匣子递给顾毓秀。 顾毓秀起身接过,双手捧起,神情很是郑重:“亚轩,这就是我送你的 礼物。” 梅汝激忙站起来小心接过。其他人也纷纷站起。 顾毓秀说:“请打开。” 梅汝激打开,从里面取出一把宝剑。 “我希望亚轩仗剑而行,能够不负众望,不辱使命。为我们中国人雪耻 、雪恨!”顾毓秀用期望的眼神看着梅汝激。 “说实话,顾博士今日赠剑,我心里很是惭愧,中国有句古话,叫红粉 送佳人,宝剑赠壮士,可惜我梅汝激既不是佳人,也不是壮士,不过一介书 生罢了,受之有愧!” “你错了亚轩!”顾毓秀走近两步,盯着梅汝激:“四万万五千万的国 民和干百万死难的中国人,都在看着你!都把希望寄托在你的身上!都期望着 你到这里来惩治那些侵略者、那些元凶!天底下还有比这更重的担子吗?啊? 你要不是壮士,谁还敢说自己是壮士!” 梅汝激深深呼吸了下,忽然拔出宝剑,一道寒光闪过。他看着剑刃,摇 摇头:“我不是壮士。我要是壮士,我就拿这把宝剑,先杀了那几个战犯再 说!可惜,这是个法制的社会。我代表的是法律,我是一个法官!但我也知道 ,顾博士赠我这把宝剑还有另外一层意思。” P4-8
作者: 熊玉莲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的危机事件和交易风波的频 繁发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的立法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本书 的研究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监管为主线展开,以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 国家为研究重点,对比新加坡、韩国等金融衍生工具后起发达国家的做法 ,提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对策思考。 全书共分为九章。 前三章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和监管体制的 论述。 第一章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种类与功能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了 解金融衍生工具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现代发展的客观 基础和动力。重点对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其风险进行了分析,阐述了 国际社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与监管建议,以及各国法律监管进一步强 化的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和英国伦 敦的股票交易,而现代金融衍生工具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创新 过程中的一系列产品创新。它是在一定的客观经济背景下,在主观需求的 积极推动下产生和发展,并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首次推出的货币期货 合约为标志。外延的广泛性和内涵的复杂性,使衍生工具一直是误解最多 、滥用最广的一个金融术语。迄今为止,衍生工具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衍生工具进行立法上的解释。但是,面对 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发展蕴含的金融风险,各国及国际社会都在致力于完善 相关的法律监管。 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本章分析论 述了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经济学基础和特殊根源、金融衍生工具的法 律性质和法律监管的本质,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作为金融市场的构成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的垄断 、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等导致市场失灵的状况 ,因而国家的立法干预是必要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实际上是用公 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法律监管在消除市场缺陷的过程中 ,使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以实现市场的既定功能,降低系统性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进行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属 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因此其监管体制最基本的表现为传统金融监管中政府 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二元监管”模式。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 理和交易所自律的三级监管体制依然是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主流 制度,但在具体的结构设计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 。各国都是根据本国历史发展特点和现实发展水平来构筑适合本国经济发 展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并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发展变化而加以 调整。本章主要分析了美国政府主导下的多头监管和英国自律主导型的单 一监管体制,并指出了各国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上的共同特征与发展 趋势。 本书的第四章到第六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监管的论述,也是 本书研究的重点。 第四章从市场设立、产品上市和中介监管等方面分析对比了英、美等 国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在市场设立上,目前多数国家采用统一审批制,而美国的《2000年商 品期货现代化法案》通过对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细分和分层管理,成功地引 入了对衍生工具交易所的分类审批制度。衍生工具交易所的分类审批制一 方面提高了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满足了不同实力和风险承 受力的市场参与者的要求,标志着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法律监管在专业化道 路上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交 易系统的广泛运用对传统的交易所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对产品的监管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管范围,二是上市审批。在 监管范围上,多数国家是以场内交易产品为主,对于场外的远期和互换交 易是否涉嫌受监管的期货交易,各国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对新合约的 上市监管上,各国和地区大致可分为三种做法:法国、日本、新加坡、西 班牙、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上市新品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即典型的“审批制”模式;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新品 种的上市主要由交易所决定,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审查对交 易实施干预,类似于“核准制”;英国和美国的金融衍生合约开发完全由 交易所根据市场的需要作出决定,上市时只需在监管当局登记备案,即“ 备案制”。 在中介监管上,政府监管当局负责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的许可授 权,但在对牌照发放的审核中各国的重点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注重对风险 的控制,有的注重合法性审核,有的则注重对市场参与者的保护。 第五章主要从交易中介、交易所、市场参与者等市场主体和金融衍生 工具交易客体的不同角度分析了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监管。 从风险的来源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可分为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类 。经济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中,因市场因素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 风险;法律风险则是合约本身无效或违反相关规定而带来的风险。与证券 市场上的适宜性原则不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要求市场中介必须遵守风险 揭示原则,即交易中介在为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前,必须向客户递交书面的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说明书,以确保客户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有充 分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适宜进行交易的判断。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暴露主要集中在交易和结算环节,因此对金融衍生 工具风险控制的根本是交易所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制度,通过对交易量 的控制来防止价格的剧变和大户垄断,通过对资金量的要求来防止过度投 机和交割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裂变式发展,交易机制和操作程序的日趋 复杂,使传统整齐划一的外部监管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此如何引导市场 交易者依据个体特征建立完善自身独特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市场主 体的自律性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重要构成部分。 本章对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资本 充足性监管的具体方法加以分析,重点探讨了各类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 较系统地阐述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进行定量监管的思想。同时还专门论 述了英国、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监管模式以及国际标准合约文 件在消除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中的重要意义。 第六章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监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挑战。与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强调公司财务经营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同, 金融衍生工具表内信息生成的处理是当前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对金融衍 生工具进行表内信息披露既是顺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需要,也是完善金融 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需要。本章从会计学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和国际社会对 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发展和研究实践,详细阐述了当前对金 融衍生工具定量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构建和对金融衍生工具定性信息 披露的监管要求。 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 律责任的探讨。本书第七章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特 征,详细论述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的形式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 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罚款,暂停、取消市场交易资格等行为罚是常见的 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金融衍生工具的刑事制裁则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 主,并加以市场从业和市场参与的资格刑。在法律责任的特点上,金融衍 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此外,金融衍生工具复杂的设 计原理和灵活多样的交易机制使其法律责任认定具有技术化特征,而开放 式的交易形态使其法律责任的认定较单一市场而言更为复杂,在责任的追 究上除了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外,还需要考虑行为危害持续的时 间。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入市行为、内幕交易、 抢先交易、市场操纵行为和欺诈顾客利益行为等,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 场行为成为各国监管的重点,抢先交易在近年来也日益引起重视。 本书第八章回顾了我国近、现代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发展历程,分析 了我国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制度环境与风险特征。转轨经济中特定的 金融市场环境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更多地表现出投机性、政策性和制 度性特征。 第九章阐述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发展的模式选择,在分析我国金 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 对策思考。 我国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后发国家,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模式上, 我们应该走“政府引导,立法先行”的发展道路,以使我国充分利用后发 优势,避免对市场的摸索,尽快推动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缩小与其他国 家的距离。 “政府引导,立法先行”的发展道路以法律制度的先期建设为前提, 而我国当前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监管立法建设滞后;政府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产品监管边界模糊,上 市机制缺乏灵活性;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中介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 披露监管取得突破但仍然存在缺陷等。 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上,首先要明确 金融衍生工具的统一监管主体。其次要完善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 和交易所自律的三级监管体制,通过业务许可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并行最终 过渡到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全国统一监管。要强化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 自律监管,引入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再次要构 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统一的《衍生工具交易法 》,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进行基本的规范。要建立金融衍生交易方面 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使之与金融衍生交易的发展 相适应。最后要针对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构建一个以会计准则为基 础,以上市公司为重点,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以风险披露为中心的全方位 多层次的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Einfu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作者: (德)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著;郑永流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 作为刑法学者的恩吉施的著作,他的刑法著作的影响力,和他致力于刑法方法研究,尤其是为汉斯-海因里希·耶舍克(hans-heinrich jescheck) [2]和汉斯·约阿希姆·希尔施(hans joachim hirsch)[3]作了详尽评价。对故意和过失或因果性的开路式考察,以及他关于医生法的文章,在今天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础。在他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著作中,恩吉施既未与法律的传统和法律理论的传统决裂,也未寻求踏上法律认识的全新之路。毋宁说,他用一种非常基本的方式,与本世纪有代表性的法哲学和法律理论观点展开论辩,这尤其体现在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中。在这一点上,他的《法律思维导论》也恰好同时是本世纪初以来的一本关于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导论。 在一个打上新实证主义倾向,但也打上法律秩序本身不为法律者重视烙印的时代,恩吉施通过《法律思维导论》和在其他方法论文章中深为关切的事情,显得是更为现实的:一方面,对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从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者总是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正确地”适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责任意识地去续造制定法。在《法律思维导论》中,首先,制定法规范的内容之确定和推论过程,合乎逻辑地占据了较大篇幅。在解释方法问题上,恩吉施遵循着受萨维尼影响的传统的方法准则(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时正确评价了新的诠释学观点。此外,他意识到,既不是传统的解释学说,也不是方法学说方面(完全不是规范逻辑)的新观点,同样,不是某些推理程序(如类比推理),导致唯一正确的法律答案,而是每一种只是导致或多或少满意的合理的法律答案。当这用一个清楚和可以理解的方式被释清时,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哪些要素和关键点在解释法律规范时能够和应该予以考虑,“法律秩序的统一”作为重要的关键点,与恩吉施的著述紧紧相连。进入规范解释的基本问题,受对法律的根据和界限的法哲学思考所决定,只有如此,解释才是前后一致的。
作者: 姜一春,方阿荣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公司法案例教程(第2版)》内容简介:公司作为法人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能力包括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公司的责任能力。《公司法案例教程(第2版)》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律法规为基础,收集了大量的公司法的案例,通俗易懂地阐释了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公司法案例教程(第2版)》将理论与时间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作者: 孙渝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找回大律师》讲述了:最初,我把来自实务的一得之见写成段之,然后把内容各不相干的段子捆绑在一块,取名“法人法语”在刊物上发表。这种文体,以前老师没教过,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归类,加之文名亦有生造之嫌,因此,我是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投稿的。出乎意料的是,文章刊登后,《律师文摘》、《律师与法制》等刊物相继予以转载,相识的朋友也多有嘉言褒赞,阿桂兄(刘桂明)更戏称其为“与时俱进”的文体。受了这份抬举,我便有点守持不住了,心痒难忍,于是花了更多的时间来读书和写字。就这样我把笔墨连同清高一并收藏,虔诚地合着江湖的节拍起舞,唯恐走神踩着了舞伴的脚。一路走来,半是清醒,半是浑噩;半是神圣,半是庸俗;半是欢愉,半是失落。只是在克心灵的深处,却始终有叛徒如隐士般活着,它不时敲打着我的灵魂,让我无法抑制重拾笔墨的悸动。
Study on application standards of death penalty:English-Chinese bilingual version
作者: 赵秉志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简介: 本书全书共分上下两篇,共计19个专题,立足于全球视角较为全面地探讨了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国际社会死刑适用标准对于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死刑适用标准之界定等问题。其中,上篇“死刑适用标准之界定:宏观篇”包括12个专题,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的协调、司法视角下的死刑适用标准、死刑案件的证据问题等宏观层面,深入分析并总结了死刑适用标准问题;下篇“死刑适用标准之界定:微观篇”包括7个专题,以微?的视角对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界定。 本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得到了欧盟方面的大力支持,并在中欧合作的基础上展开。欧洲著名死刑问题研究专家如英国牛津大学资深教授罗杰尔·胡德先生,英国爱尔兰人权中心主任威廉。夏巴斯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阿尔布莱希特教授等积极参与了项目的研究,并对项目的具体执行给予了诸多指导。而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英国爱尔兰人权中心等欧方合作伙伴,也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提供了国际社会死刑研究的最新资料与前沿研究动态。而且,通过项目合作,北师大刑科院也与这些刑事领域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缔结了正式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扩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影响,促使西方国家对中国刑事法治事业特别是死刑制度的发展状况、前景有正确的了解,我们组织人员对全书进行了翻译,使得本书能够以中英文对照本的形式面世。这也是继《中国废上死刑之路探索一一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死刑改革的域外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中英文对照本)之后,我所主编的又一部中英文对照版本的专门研讨中国死刑?度改革的著作。
作者: 冯军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简介: 《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研究:在政治社会学语境中的分析》冯军教授试图超越注释法学、写出生命力长久的部门法学论著所作的一次尝试,是他在博士论文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的成果,其选题和研究展现了作者的抱负。在《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研究:在政治社会学语境中的分析》中作者借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工具来分析和研究刑事司法上的现象和问题,使其著述具有了较高的抽象性,上升到了一般性的理论高度,从而使其文字拥有了值得称道的生命力。 合法性(Legitimacy)是当今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关键词之一,业已成为学界公认的一种成熟的理论分析工具。首先,合法性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客观现象,无容回避。《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在解释“合法性”时开篇即指出“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任何权力、制度、秩序和统治都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是分析政治制度时绕不开的现实话题。其次,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效用和功能,政治合法性直接表现为民众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忠诚和认同,而这种忠诚和认同正是政治稳定的前提与基础,故合法性是政治体系的一种支持性力量,对于合法性的积极意义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曾指出:“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而且,如果存在某种合法性的基础的话,权威人物在困难的处境之中也有时间和能力来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反之,如果权力、制度、秩序和统治丧失了合法性,以致酿成合法性的危机,那么权力就会破产,制度就会难于运行,统治也将变得难以为继。也正是因为合法性对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韦伯说:“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