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研究
作者: 李政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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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书认为,合同的有机体性质使之可出现”常态”与”病态”两种状态。解除原因则将合同从常态拉入病态,进而解除权人得依此将合同内容实体消灭。据此,合同解除原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意昧着一方可以不顾另一方的意志,废弃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原因的重心在于法定解除制度,而法定解除制度的重心则是法定解除原因。在此。对于这样一项特殊的、有自身独立功能的制度,本书进行了富于建设性的专题探讨:从合同解除基本理论、合同效力根源、合同利益结构等几个方面,对合同法定解除原因进行理论阐释;同时以域外法学的视角,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国际公约法律示范文本均提取出台同法定解除原因之规定,作出比较法考察;并参考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结合具有典型性的现实案例,对合同法的基本问题提出独到见解。从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原因仍是阶段性的产物:类型残缺,情事变更制度缺位,程序性措施缺乏,词语不甚准确。对应此种现状,本书旨在得出一个普适、合理、可行、程序化的法定解除原因体系,不仅对台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原因的一些传统问题予以澄清,亦尝试对建立统一民法典工程作出理论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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