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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room Questions Responses and Their Interaction
作者: 廖美珍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3
简介:无论是在当事人主义还是在职权主义的审判制度中,问答都是法庭话语(courtroom discourse)乃至整个司法体系中最富有动态意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从互动角度系统地研究法庭问答的。 本书试图从言语行为理沦(为主)和话语分析(为辅)相结合的途径,通过对13场公开的法庭刑事、民事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现场录音转写语料(约90余万字)的分析,以达到下列目的: 1.揭示法庭审判中问答主体间的互动机制以及法庭审判的问答互动结构特征; 2.揭示法庭问答主体内的互动机制,结构特征及策略; 3.描述法庭问答互动中的话语形式冲突并揭示其特征和原因; 4.解释法庭问答互动与目的的关系; 5.探讨法庭问答互动中的合作问题; 6,描述法庭问答互动推理机制; 7,从问答相结合以及问话分配的角度揭示实行改革后中国法庭审判的模式和现状。 全书共分十一章。 第一章概述法律语言研究和问答研究,并介绍本书的目的、方法、语料和研究特点等。 第二章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讨论问答言语行为的类型。 第三章对问答相邻对、问话行为以及问话类型的分布作量化分析。主要结论是:(1)问答是法庭审判的主要进行方式,因此,从问答着手研究法庭话语具有重要价值。(2)问的最多的是法官,因此,研究中国的法庭审判不能不重视对法官话语的研究。(3)法官的作用主要是程序上的。(4)问话类型的不同分布说明法庭问话是策略的。(5)中国的法庭审判方式兼具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制度的特色,但是朝着当事人主义的方向发展。 第四章描述法庭问答转换机制,揭示互动过程中的结构特征。结论是:(1)法庭的互动不呈现单一的结构现象,而是随着互动对象的目的不同而变化。(2)法庭问答互动结构显然不同于日常会话的互动结构,也不同于西方一些学者描述的课堂上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结构和商店中顾客和服务人员之间的互动结构。(3)总的说来,Q——R结构最多;(4)Q——R—Fi+r——Fii结构是刑事审判中最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结构;(5)Q——R——Qn——Rn重复结构是显示冲突的、最重要的结构。 第五章揭示问答互动中的打断和重叠特征。主要结论是:(1)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与他人话语重叠和打断他人话语的现象最多;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打断被告话语和与被告话语重叠的现象最多。(2)法官和公诉人的这种行为主要是“执行‘量’的准则”。 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描述问话行为和答话行为各自内部的互动。结论:(1)问答是策略的;(2)问答行为与人的角色、地位、权力密切相关。 第八章用“目的原则说”解释法庭问答行为策略和问答互动转换结构变化。结论:目的不同,思维方式不同,问答策略不同,问答内容不同,问答互动转换结构不同。 第九章探讨法庭问答互动中的合作问题。结论:(1)合作不合作是会话参与者的选择,这种选择首先取决于目的。因此,经典的会话合作原则首先要服从“目的原则”。(2)研究合作首先要分清目的关系,因此“目的原则”先于“合作原则”适用。(3)目的关系不同,对合作研究的重点不一样。(4)研究法庭审判参与者的合作问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 第十章研究问答互动推理。结论:问答互动推理是法律推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具体有实践意义的推理形式。 第十一章重点探讨本研究对一般语言研究的启示和对司法人员及司法实践的启示。
Trial Communication Strategies
作者: 廖美珍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 读者诸君,在讨论法庭语言技巧之前,作为“热身练习”,我先简单地说说下面几个问题,目的是帮助大家更好地阅读和理解本书的内容和宗旨。 一、语言与法律 语言对法律重要吗?语言与法律是什么关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听一听下面这些世界知名学者的话: 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副主席美国法学教授皮特·m.梯尔斯马(peter m.tiersma)在《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1999年)一书中发出这样的感慨:“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他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 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和法律语言研究学者威廉·m.奥巴尔(william m.0’baar)在其与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约翰·m.孔莱(john m.conley)合著的《公正的言语》(just words)(1998年)一书中说:“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语言。” a.考夫曼和n.麦考密克则干脆就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由此可见,法律离不开语言:立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要付之于语言文字;司法审判离不开语言——直接言词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执法和司法调解同样离不开语言;法学研究更离不开语言。很多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因此,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 二、语言学与法律 语言学是研究语言规律的学问,而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谈一谈一个相关的见闻。 2003年7月,本人应邀参加了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召开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六届研讨会,结识了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法律语言学者、律师和法官。在交谈之中,我发现,许多律师和法官都有扎实的语言学的背景,很多人是先学了语言学之后,再去学法律。而且,这种做法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大学的学法学的人中,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例如,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上一届主席劳伦斯·m.索兰(lawrence m.solan)先生,曾在书中说到这么一件事:20世纪70年代末,他决定学法学,准备将来当律师。上法学院之前,他请教了一些知名的从业律师。令他感到颇为意外的是,许多律师给他的建议都是这样的话:所谓法律,其实很多就是语言学问题,从语言学思维到法律思维的转换,应该是非常自然的事。而且,对律师来说,有语言学的背景,比没有这个背景,就多了一个优势(索兰,1993)。索兰先生接受了这些建议,先去学了语言学,然后再去学法律。后来他写了一本书(《法官的语言》),其中对法官的审判语言——尤其是对适用法律的解释语言——的分析和批判,头头是道,令人拍案叫绝。他后来被著名英国语言学家、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首任主席,伯明翰大学的马尔科姆·库特哈德(malcolm coulthard)教授等推举为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三任主席,成为当今国际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的领袖之一。索兰先生的例子充分说明语言学对从事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我自己在大量的法庭旁听经历中,发现中国的法官、公诉人和律师的语言有不少问题——至少值得商榷。实际上,有些敏于观察、勤于钻研、善于学习的律师、公诉人和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但遗憾的是,很多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实很多法庭技巧,就是语言学知识的运用和发挥。因此,如果法官、公诉人和律师懂一些语言学上的知识,有一定的语言学理论修养,他们在审判中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因此,语言学知识对从法人员是不可或缺的。中国大学里的法学院或者法学系,有的根本就没有开设语言学课程,似乎语言学与法学、法律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有些虽然开了,但是非常浅显,纯属点缀。真正地把语言理论——尤其是一些比较先进、在当代有很大影响且又证明有效的理论——和法律以及法律语言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的课,几乎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 三、语言技巧与角色 这本书是关于语言技巧的,具体地说,是关于法庭语言技巧的。那么语言技巧对什么行业、对什么人都是一样的吗?我们的回答是:技巧因角色而异,而角色又受制于目的。目的有机构目的,也有个别具体行为的目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职业的设立,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公诉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师的目的是“辩”。目的不同决定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导致语言和采取的语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语言分而论之。但是,他们毕竟使用的是同样的语言——汉语,目的都是说服(persuasion),因此,有些语言问题和语言技巧是具有共同规律的。同时,法庭语言是在互动中使用的,所以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语言技巧,才能更好地利用语言技巧去说服对方。 四、说什么与怎么说 法律语言包括两个层面:语言内容和语言形式。通俗地说,就是“说什么”与“怎么说”。哲学家们已经就形式和内容问题作了无数的精辟的论述,毋庸我在此处赘言。有一句挺流行的话,叫做“重要的不是说什么,而是怎么说”。我们认为,说什么和怎么说都重要,即形式与内容同等重要。但是,对一个学法律的大学生来说,在大学呆了四年,也许已经学到了将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时应该说什么,但是不一定学会了怎么说应该说的东西。因此,仍然有必要学会怎么说。 本书侧重怎么说,怎么说才能说得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说服人,才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应。 怎么说实际上就是说的技巧、说的策略、说的艺术。因此,本书专门谈谈法律语言技巧问题,确切地说,是向正在法学院学法律的学生尤其是即将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学生,还有那些对从法感兴趣的人,谈谈在从法时怎么说的问题。这些语言技巧或者策略不一定就能使他们成为名垂青史的法官、检察官或者是战无不胜的律师,但是知道、懂得这些语言策略和技巧一定可以帮助他们在通往这些成就的道路上走得快一点、稳一点——至少可以帮助他们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称职的检察官与合格的律师。 五、本书要说哪些内容 1.侧重于法庭话语的问答。为什么呢?因为整个法庭审判程序是建立在问答基础上的。如果可以把法庭比作战场,那么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都是战士。在这个“战场”上,决定胜负的武器就是语言,而问答是最重要的武器。 2.围绕法来谈技巧。为了写作这本书,作者阅读了很多关于语言艺术、语言技巧方面的著述,作者发现:语言、语言艺术、语言技巧问题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法庭语言、法庭语言艺术、法庭语言技巧,却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点——法庭语言技巧要受“法”的制约。一切离开了法律和法律规定的技巧都是断了线的风筝——毫无价值的。 . 最后,我要告诉读者,法律问题绝不是简单的技巧问题,技巧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要赢得法庭辩论,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比如说要有充分地调查取证,等等。 本书主要用作者自己亲自收集的、大量真实的法庭审判现场录音为资料撰写的,并辅以适当的说明,以达到本书的写作目的。我希望这些真实资料能对读者了解法庭语言技巧带来帮助。 [
Trial communication strategies
作者: 廖美珍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增加的第一个内容是精心选择的几个精彩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法庭演说词。每一个演说词的前面都有对案件的介绍,有对演说者的介绍,还有学者的评论。增加的第二个内容是作者在美国纽约法院的考察见闻。作者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法学院做富布赖特访问学者期间,曾经深入位于纽约布鲁克林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进行现场观摩、考察和旁听,亲历了好几个案子的整个审判过程,获得了第一手的美国法庭审判的材料,对美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有了相当的感性认识和一定的理性思考,并在空闲之余做了一些手记。作者把这些东西附在《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的后面,希望能帮助读者了解美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并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我们的司法改革,我们的法治建设,在继承和发扬我们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要充分借鉴西方和其他文明中的法治建设的成熟做法。 增加的第三个内容是一些学者和读者对《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的评论。 第二件要说的事情是,《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也是作者承担的司法部2003年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刑事法庭语言规范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的标题说的是语言技巧,绝对不是玩弄文字的低俗的语言游戏,实际上每一个技巧都是一种语言规范,一种直接或者间接地有助于实现法律所追求和弘扬的正义、公正和法治的规范。 第三件要说的事情是,《法庭语言技巧(第3版)》也是作者“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系列研究的成果之一,是“法学语言转向研究课题”的组成部分。
Trial Communication Strategies
作者: 廖美珍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 本书要说哪些内容 1.侧重于法庭话语的问答。为什么呢?因为整个法庭审判程序是建立在问答基础上的。如果可以把法庭比作战场,那么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都是战士。在这个“战场”上,决定胜负的武器就是语言,而问答是最重要的武器。 2.围绕法来谈技巧。为了写作这本书,作者阅读了很多关于语言艺术、语言技巧方面的著述,作者发现:语言、语言艺术、语言技 巧问题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法庭语言、法庭语言艺术、法庭语言技 巧,却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点——法庭语言技巧要受“法”的制约。一切离开了法律和法律规定的技巧都是断了线的风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