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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raffic
光盘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模范法典,业务必备 权威编纂:法学专家与实务界领先人士精诚合作,集数十年法规编篡之经验、由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强力推出。 创新体例:突破同类图书之编辑通例,于法律中附加条文主旨、主体法中附加参见条,同时收录该领域的典型案例和文书范本。 极速检索:涵盖该领域全部业务所需法规,科学分类,精致编排,尽呈检索之便利。 超值实用:随书附赠光盘,具有多种检索功能和编辑打印功能。 本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交通相关的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180余件,同时精选典型案例11件,针对读者需求分为道路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水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运输、交通税费、地方性法规共7个专题,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广大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人员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公民解决交通纠纷的有益工具。
作者: (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bard A.Posner)著;李国庆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简介: 第1版是10年前出版的。其间我一直从事“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学科领域内的教学、思考、阅读和写作。我很高兴有这个机会以这个在相当程度上修订和扩大了的版本的形式把我现在的想法总结出来。 在过去10年里,这个领域有所扩大。仅仅在法学院里,相关课程的数量就翻了一番。[1] 这期间出现了一些重要的专著,包括托马斯·格雷的《华莱土·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实践》,[2]以及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像与公共生活》。[3]像格雷和努斯鲍姆这样著名学者的加入,这也证明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生命力。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评论集、文选和一般性著作持续不断地大批涌现,例证包括Adrersaria( Mosaic 1994年 12月号特刊);J· 尼维尔·特纳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编的《幸福伴侣:法律与文学》;[4]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与视角》;[5]以及布鲁斯·L·洛克伍德编的《法律与文学的视角》。[6](也请看与《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同年出版的萨恩福德·莱文森和史蒂文·迈尔罗克斯合编的《解释法律与文学》)[7]这期间也出现了执业律师们撰写的一流的法律与文学著作。请看丹尼尔·康斯坦的《宰了一切律师?莎士比亚的法律呼吁》;[8]威廉·道姆纳斯基的《在法院看来》。[9]并且开始出 版了两本新的刊物:《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 Cardozo Studies inLaw and Literature)和《耶鲁法律与人文评论》( YaleJournal of Lawand Humanities),前者全部有关法律与文学,后者则部分有关法律与文学。由于美国作家对法律的持续迷恋,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欣 欣向荣,作为一个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派的地位也日渐巩固。请看加里·闵达的《后现代法学运动:世纪末的法律与法理学》第8章。[10] 这个领域的发展与《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描述的方向非常一致,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对于使用文学方法来解释法典和宪法的兴趣已经减少了,因为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解释是相对于目的而言的,所以对不同的解释客体(梦、歌剧、标签、宪法、十四行诗)不大可能提出相同的问题,并且解释也是一种自觉努力即使有效果也不会太多的活动。我自己对于解释的思考也变化了,这些变化反映在对有关解释的那一章的修改。 第二,对于使用虚构文学及其技术来处理那些远离法理学的问题的兴趣也增长了——原先研究的那些有关法理学的问题的例子有:一法律是怎样产生于复仇的?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对于文本的客观解释?司法意见在什么意义上具有“文学性”或是不是应该具有‘文学性”?修辞和正义/司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对《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的评论中,[11]周詹姆斯·伯文德·怀特(JameSBoyd White)批评我没能理解:重要的是律师受过文学教育,而不是他或她阅读关于法 律的文学作品。[12]怀特、努斯鲍姆和其他人使用与法律不相关的。或者至少看起来不相关的虚构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法律学术新模型的基础,我将在本版第三编讨论这个问题。这种新模型强调叙事和回忆而不是分析,喜欢司法传记而不喜欢研究司法意见,允诺会提供对于在美国法律上麻烦不断的人们(比如黑人和妇女)所处困境的崭新洞见,并从总体上试图通过扩大律师和法官的想像力来促进他们同情理解和感同身受的能力。 只有第三编的章节是全新的,但是其他一些章节也有很多增添,后果之一就是第1版中的第2章现在变成了三章——第l、3。4章,而原来的第1章变成了现在的第2章。这一版讨论了第1版 中没有讨论的一些作家的作品,包括雪莱、曼佐尼、斯汤达、福斯特、德伦迈特、盖迪斯和理查德·莱特的作品;第1版中讨论过的作家,这里增加讨论了他们的其他作品;并且讨论了几部通俗小说。我对所有章节都进行了修订或重新组织(或者两者都有),并且更新了参考书目。一些新的材料来自于第1版出版后我所出版的一些书和发表的一些文章:《卡多佐:声誉研究》(1990);[13]《法理学问题》(1990)年;《超越法律》(1995年);“戏仿在什么情况下 才是合理使用?”(When Is Parody Fair Use?),载于《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第21卷第67页(1992年);‘问法传记”(JudiCial Biography),载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e YOrkUniversity Law Review)第 70卷第 502页(1995年);“法官的写作风格(以及它们是否重要)”(Judges’ Writing Styles(And Do They Mat- ter)),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第62卷第 1421页(1995年);“法律叙事学”(Legal Narra-tology),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64卷第737页(1997)。
作者: 朱本欣,郭理蓉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与每个公民和单位息息相关。修订后的《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近8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在实施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罪名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罪名在手段和形式上不断翻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多个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颁布的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刑法打击新 罪名犯罪、新形式犯罪,及时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刑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归纳、研究,并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工作当中尤其是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指导实务,为办案一线服务,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研究、梳理刑法理论,更好地指导、服务司法实践,我们编写了《刑法个罪司法适用》这套丛书。 丛书针对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深人、全面、系统地研究刑法个罪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是一套“关注司法实践,服务办案一线”的实务丛书;一套帮助政法干警全面正确理解刑法个罪,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参考书。丛书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以一线办案实践为基础,以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为重心,坚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逐一阐述刑法个罪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通过对个罪的分析、说理、论证,做到解难解疑,为办案一线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办案者正确把握和理解办案中罪的重点,能够正确分析、处理办案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丛书突出实用性。做到理论联系实践,依托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以刑法规定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一研究和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从理论上讲清、说透,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正确适用法律的理论指导。 丛书强调准确性。即对每个问题的论述,特别是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所提出的观点要做到有法律根据、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 丛书追求新颖性。一是内容新颖,全书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运用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办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体例新颖,对于个罪不按照四个构成要件逐一论述,而是直接研究和论述犯罪构成中及司法认定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 题。 丛书以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罪为研究对象构成每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的一章构成一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章中的一节或数节构成一本书。丛书关注的是刑法个罪实务,各类罪需要有具体的实践基础,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实践中适用较少,缺少实务研究的内容及个案,或者不属于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本套丛书没有包括这三部分内容。丛书具体目录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适用 2.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3.妨害税收、公司(企业)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4.危害金融安全、利益和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 7.侵犯财产犯罪司法适用 8.扰乱公共秩序和司法活动犯罪司法适用 9.妨害国(边)境和文物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10.危害公共卫生和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适用 11.毒品犯罪司法适用 12.妨害社会风化犯罪司法适用 13.贪污贿赂犯罪司法适用 . 14.渎职犯罪司法适用 为了保证丛书的质量,承担丛书撰稿任务的作者都是法院、检察院工作或者在有关重点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的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青年学者。采取个人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完成,最后由执行总主编、总主编统一审稿、定稿。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公安部副部长罗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担任丛书顾问,对此,深表感谢。对法律出版社及其法律应用出版社社长杨克女士、编辑吴剑虹女士、孙俊甫先生对本套丛书出版的大力支持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地感谢。 [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作者: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H. Easterbrook),(美)丹尼尔·费希尔(Daniel R. Fischel)原著;张建伟,罗培新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伊斯特布鲁克和费希尔认为,在零交易成本条件下,假如公司组织中的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能够协商达成一致并且能够准确无误地履行他们之间的协议的话,公司法的规则和运作就和他们所自愿达成的契约条款相类似。但是由于有关契约的谈判和履行总是要付出成本的,这时,对于那些为风险事业贡献了资本和时间的公司参与者来说,公司法就能够为他们之间关系的治理,提供一套他们都可以统一遵循的规则及实施机制。作者在本书中解释了为什么要假定这种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的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采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 目录: 1公司合同 2有限责任 3投票 4信义原则,商业判断准则和派生诉讼 5公司控制权交易 6估价救济 7要约收购 8公司合并的争议和州反接管条例 9 闭锁公司 10内幕信息交易 11强制性信息披露 12最优损害赔偿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 首先,我向将我的“指纹”论著译成外文的翻译家们致谢。在这些译文中,只有一本是受希腊政府委托办理的,即第一次出版的全文。许多其他的翻译都是第一版本的简化版本。 俄文译文,这是在我事先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它几乎没有被简化,相反还包括有彼得堡大学刑法教授撰写的评语。评语是否符合实际,我无法判断,因为我不懂俄文。 还有,在德国也出版了一个简化版本。第三版作为指纹体系与实践的概论。目前,正在打官司的这一版本,被放弃了图解说明和很多细节问题。 后来的第十版(各1000件)都与第三版相同。 从现在开始的第十四版(第三次增订的),对各种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论述,正如在第一、二版所做的那样。不同的地方,就是对文字和图片的说明都有明显的扩展。对其最重要的补充说明如下: 第一章,历史部分。我应用了一系列从曰本读者那里给我寄来的、关于就读第一版的读后意见。此外,除了指纹历史之外,我现在还论及对人体相貌特征的简要描述历史,并且提示:伯蒂朗肖像法早在公元前的埃及就已经有了先例。 第二章、第三章没有作重要的变动。 第四章,我叙述了巴黎和里昂的最新登记方法。特别是我最近采用了一种远程识别体系。对于这种远程识别体系,在目前的第一版记录里尚未提供任何信息。与岳根生式体系相比,我自己根据发明者的作品作了叙述。关于柏林体系(伦敦远程识别体系),据我看来,到目前为止在德国文献里从未发表有任何信息。 我自己尝试对此作一简短的评说。将它与岳根生式体系作一比较,可能会引起专家读者极大的兴趣。为此,我在本书第294页至304 页上,作了特殊的备注说明。 第五章,除作了小小的补充之外,还插入了一节关于最新的、由德累斯顿采用的单手指登记法和伦敦采用的单手指登记法。 第六章,我写了一份关于1925年由我所做的试验——在指纹途径上的杜勒尔图片鉴定——报告。这一部分主要包含到目前为止对掌纹图片的遗传学的详细描述。 第七章作了最多的扩充说明。在第一章里,只对伯蒂朗肖像法作了简短评述。现在,将对其进行详细论述。有关这部分扩充的理由,在第505页的文章中已经作了清楚的论述。 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几乎没有作任何修改。 直至最近,我才设法补充了文献目录。作这样的补充说明,主要是在德国和外国的图书馆里有涉及这方面的资料。因为,从1914年以来,目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在巴黎,在我最后一次访问巴黎国家图书馆(1914年秋天)之际,经验告诉我,要完整汇编从1914年以来出版的法国文献已变得不可能了。但是,我相信,我可以列出最重要的德文、英文、法文、意大利文及西班牙文的书刊目录,以及战争时期和战后时期的杂志文章。对于在1914年之前的时期,我的图书资料是完整的。 图解材料是从250张插图扩充到905张插图,图表从11张扩充到21张。 柏林,1926年8月 罗伯特·海因德尔博士
Recent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作者: 陈德恭著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2009
简介: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可溯源到公元2世纪古罗马制定的陆地与周围海域之间关系的法令,然而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建立将近1700年,国际海洋法仍停留在习惯国际法发展阶段,从领海、毗连区和渔区的建立都没有成文的国际法作为依据。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家实践包括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区的建立、促使联合国于1947年11月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确定国际海洋法作为最优先处理的项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召开,根据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领海与毗连区、公海、渔业和大陆架条款草案,通过了国际海洋法的四公约。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召开,但未达成任何协议。 十一期会议,终于在第十一期会议上(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一次由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参加会议的不仅包括所有联合国成员国,而且还有参加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共计168个国家或组织,是迄今联合国召开的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最为全面、最为综合的管理海洋的更多>>
作者: 李矗,李贵连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2
简介: 这是一部涉猎古今中外投奇揽胜的法学经典之作,旨在警苹古今中外法学史上具有某种开创性或特殊意义及影响而堪称“之最”的法律法典、法学人物及著作、法律制度与设施、法律本件与案件等等,烙知识性、学术性和趣味性于一炉。 本书共收入古今中外《类法学辞目850多条,约80余万字。全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为中国法学卷,下卷为外国法学卷。其中,上卷接“古代部分(上古—1840)”、“近代部分(1840—1949)”、“当代部分(1949—2001)”之时间顺序排列;下卷按“法律—法典”、“制度—机构”、“人物—著作”、“事件—案件”之类别排列。 本书由我国司法界著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我国著名法律文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晋江先生亲笔为本书作序;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日报社等单位叙多名专家学者担任主编、副主编和撰稿人。其中,博士11人,硕士16人;获得教授、日教授和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等高级职称者35人。 本书选题规划及编撰体例由李矗提出和制定,并由李矗全盘组织实施。全书先后经过两次较大的编撰和修订。在第一次编撰中,上卷由李贵连、李晶、乔丛启、刘广安统揽全搞;下卷由李晶、曾尔恕、刘大伟、赵晓新统揽全稿。在第二次修订中,上卷古代和近代部分由赵晓耕、车掉厉统编,当代部分由吴镇宗统编;下卷由曾尔总统编;全书江后由李益统编定稿。
Theory of offender rehabilitation:a criminogenic difference theory of offender rehabilitation
作者: 吴宗宪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改造罪犯,把犯罪人变成守法者,不仅是犯罪学、监狱学等学科研究的 内容,也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进行的重 要社会实践活动。 长期以来,人们进行了很多的改造罪犯的努力,并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 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例如,1949年以后,新中国曾经成功地改造了大量刚愎 自用、性格倔强、不可一世的日本侵华战犯。而且,新中国监狱部门对于普 通刑事罪犯的改造,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使中国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 较低的水平。同时,在国际社会中,也进行了大量改造或者矫正罪犯的实践 和理论探讨。 但是,相对而言,在罪犯改造理论方面的研究不够。从现有资料来看, 人们提出的系统化的罪犯改造学说不多,特别是缺乏具有牢固的实证基础和 理论基础、得到广泛承认的罪犯改造理论。 因此,为了促进中国罪犯改造工作的科学化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 罪犯改造的质量,也为了推动罪犯改造领域的理论研究,本书试图提出一种 新的罪犯改造理论,为中国罪犯改造工作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微薄努力。 从逻辑结构来看,完整的罪犯改造理论应当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罪犯改造 论两部分。对于犯罪原因的理论研究,可以为罪犯改造方面的理论探讨提供 必要的基础。因此,首先探讨犯罪原因问题,然后将犯罪原因理论应用于探 讨罪犯改造问题。 根据这样的研究思路,本书在研究已有的罪犯改造研究成果和分析改造 罪犯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和阐述了一种新的犯罪原因和罪犯改造的理论—— 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存在 犯因性差异的结果。犯因性差异不仅存在于静态的因素或特征方面,更存在 于动态的因素或特征方面,特别是存在于动态的相互作用(互动)方面。犯因 性差异既是个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重要基础,表明了 罪犯改造的方向,指示了罪犯改造的具体对象。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标准 来看,体现犯因性差异的因素都是有缺陷的,它们构成了犯因性缺陷。因此 ,改造罪犯实际上就是努力缩小和消除犯因性差异或者犯因性缺陷的活动。 本书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11章。 第一部分绪论,是对罪犯改造历史的回顾和对现实状况的简介。其中, 第一章回顾了中国和西方国家改造罪犯的简要历史;第二章介绍了中国和西 方国家在罪犯改造方面的理论探讨成果与基本状况。 第二部分是犯罪原因论。首先在第三章中阐述了犯因性差异理论的基本 内容,在论述中提出了若干新的概念和观点。第四章集中论述了犯因性差异 的维度,介绍了犯因性差异在多方面的表现。 第三部分是罪犯改造论,论述了犯因性差异理论及其在罪犯改造中的应 用问题。其中,第五章论述了犯因性差异理论与罪犯改造的关系,探讨了这 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新的概念和观点。第六章探讨了将犯因性 差异理论应用于罪犯改造活动的若干具体问题。最后几章论述对不同的犯因 性因素的改造方法等问题,其中,第七章论述了犯因性环境因素与改造,第 八章论述了犯因性生理因素与改造,第九章和第十章论述了犯因性心理因素 与改造,第十一章论述了犯因性行为因素与改造。 最后,是主要参考文献和后记。
Reports on the Abuse of Prisoners by the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等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将美军在伊拉克虐待囚犯的照片公之于众,顿时举世震惊,舆论哗然。人们在问:“是监狱。还是‘地狱’?是善良的‘人权卫士’,还是残忍的‘魔鬼杀手’?是世界和平的忠实捍卫者,还是恐怖主义的另一种开始?”一度被视为“人间天堂”的美国继“9·11”事件之后,又一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合理性.一向宣称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和捍卫世界和平的真实性,伴随着虐囚事件的曝光,再一次受到了世人的质疑。然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所公开的发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美军虐囚行为,仅是虐囚事件的“冰山一角”,紧跟着被媒体曝出的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的一连串美军虐待囚犯的事件,使美国成为了世界人权丑闻的中心,其严重侵犯人权的丑陋面目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美军对伊拉克战俘进行虐待事件的数量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在虐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则更令人瞠目结舌。例如,长期单独囚禁囚犯,颠倒囚犯的睡眠时间,用针扎囚犯的伤口,开展“侮辱囚犯大赛”,对囚犯身体严重电击、拳打脚踢甚至致死,用椅子殴打囚犯直至椅子被打碎及囚犯窒息,让军犬撕咬囚犯,强迫囚犯长时间保持裸体状态或裸体接受审讯,在囚犯身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向裸体囚犯身上倒冷水,向囚犯的伤口撒含磷的化学液。强迫囚犯吃马桶里的饭,用铁丝缚住男性囚犯的生殖器,强迫男性囚犯裸体模拟性交姿势,强迫男性囚犯裸体“叠罗汉”并在其身上“跳舞”,强迫男性囚犯集体手淫并拍照、录像,强迫男性囚犯穿女性内裤,用灯管或扫帚把“鸡奸”男性囚犯,拍摄已经死亡的囚犯的照片,威胁强奸男性囚犯等,不胜枚举的虐囚行为令人发指。联合国人权报告的草本中曾指出,通向地狱的道路有意地被打开了,一些伊拉克人在英美联军的监狱里受尽了地狱般的痛苦。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地狱之门’的开启?谁应该对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负起责任?面对虐囚事件,美国政府会有怎样的反应和行动?” 美军虐囚事件严重违反了国际人权准则,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愤慨,国际红十字会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开始向美国施加影响。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内有关方面组织了包括由陆军和国防部成立的调查小组在内的多个调查小组对虐囚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继《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之后,美国军方《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及国防部《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也相继出笼。这些报告不仅披露了虐囚事件的具体情况,还从价值观念、政策乃至制度等层面对虐囚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众多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红十字会在其报告中描述了驻伊拉克联合部队一揽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合部队提出了包含以下内容的几点要求: (1)始终尊重处在其拘押下的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格尊严、身体完整性和文化敏感性。(2)建立逮捕通知系统,以确保信息快速而准确地传递给被剥夺自由者的家属。(3)制止审讯过程中发生的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各类虐待行为以及身心强制。(4)建立一套确保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精神健全和人格尊严的制度。(5)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每天有足够的时间在外享受阳光的照射,并且允许他们在监狱外的庭院中走动和锻炼。(6)制定并适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致的规则和制裁措施,并保证能够在这些规则和措施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时予以通知。(7)为确定责任归属并起诉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应对虐囚行为进行彻底调查。(8)确保逮捕战俘的战斗部队和掌管拘押设施的人员受到充分的训练,以使他们以正当的方式行事,而不过度使用暴力。 通过对来自各种途径的大量有关虐囚事件的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详细审查,与高级官员、陆军指挥体系及其参谋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拘押工作的有关官员、虐囚事件的当事人及有关证人的数以百计的访谈,对囚犯拘押场所的实地考察等,由联军地面部队指挥部副指挥将军安东尼奥·M·塔古巴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由安东尼·R·琼斯中将和乔治·R·费伊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以及由美国前国防部长詹姆斯·R·施莱辛格领导下的4人独立调查小组作出的《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再次确认了美国宪兵和第205军事情报旅官兵虐待囚犯的事实,还从不同的角度和范围较为详实地揭示了虐囚行为发生的过程、具体事件以及在虐待囚犯时所使用的各种残忍手段,并将这些虐囚行为称之为“野蛮的、漫无目的的、极度残暴的行为”。这三个报告除指出个别官兵个人道德的败坏与行为的不端是导致虐囚事件的直接原因外,还认为工作环境、领导和纪律、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是导致这些事件的间接原因,并指出了在包括美军拘押工作人员的训练、审讯方式、拘押管理制度、领导和监督体制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些报告否认了美高级官员对虐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但是认为有关 人员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领导和监督上的间接责任。在上述基础上,这些报告提出了为数众多的建议,以防止更多的类似事件的发生。 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世界人权史上迄今为止极为阴暗的一页,其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和对人类文明的极度漠视,是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历程中最大的败绩。虐囚事件也使布什于美国时间2003年5月1日晚9点在“林肯”号航母上宣布联军在伊拉克战争中取得胜利时所做的讲话中宣称的“我们正在给这个仍然危险的国家带去安定”的论断遭受了极大的讽刺;美国国内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及美国的对外政策都在虐囚黑幕的揭露过程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抨击;美国政府也为此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虐囚事件也同样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今后必将引起世界各国更多的关注。 从法律的角度看,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刑事法治尤其是国际刑事法治领域内的重大事件。作为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中国首批15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贯关注重大刑事法治问题。在美国“9·11”委员会公布长达560多页的《“9·11”委员会报告——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国家委员会最终报告》后的最短时间内,本中心便及时组织一批外语基础扎实的中青年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翻译,并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及时予以公开出版。为有助于深入研究美军虐囚事件,同时为国际刑事法领域的研究者提供较为系统的资料,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赵秉志教授主持,由王志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理蓉(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等人参与,在对已公开的虐囚报告加以整理和翻译的基础上,形成了本书。 本书的具体翻译分工如下:《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王俊平(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驻站研究人员)译; 《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赵秉志、王志祥、刘云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硕士)、陈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郭健(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刘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译;《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郭理蓉、张旭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刘科译; 《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赵秉志、王志祥译。本书的校审和统改定稿工作由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负责。 由于译校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错译或不当之处,在此尚祈专家指正。本书的及时出版得益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谨致诚挚的谢意。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谨识 2005年3月
Study of law and economics application in China
作者: 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收录在这部文集中的作品,大部分是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两岸三地在法经济学研究方面有相当造诣、卓有贡献的中青年学者已发表或即将发表的优秀法经济学论文,属于法经济学在中国落地生根之后实证化、本土化的最新成果。本文集除保留部分必要译文外,主体部分还是以原创性作品为主,以法经济学的实证化和本土化为基调,以法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发展与最新论题为标准,希望多少能够弥补法经济学“舶来中国”近二十年始终稍偏译介和定性研究,而疏于应用和实证分析的“空白”。 本文集的编选,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理论篇,共收录10篇文章,主要包括综述性、宏观性的文章。(1)谢哲胜教授长期钻研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又对台湾法学研究中弥漫无边的概念法学深有所感,故撰写《以经济分析突破概念法学的困境》廓清迷雾,进而推广和深化台湾法经济学发展,这对大陆法经济学的发展也不无借鉴之处。(2)张建伟教授的大作《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上,他借助“政治市场”概念和转型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体制理论,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变法”的实际经验及其法经济学意义,思路宏阔,结论中肯,启示良多。(3)冯玉军和罗煜的文章《犯罪与现代化——法律经济分析的宏观视角》,一改传统法经济学侧重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特征,主要运用宏观经济分析的方法,尝试从一系列犯罪决定因素中概括一到两个关键性的变量,剖析犯罪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并通过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和国际比较,以建立犯罪率与现代化进程关系的实证模型,其短期和长期结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和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启示作用。(4)丁利君多年以来专注于博弈论的研究,颇多心得和创见,其新作《博弈结构、“无交易”命题与科斯定理》直接挑战科斯第一定理,对其声称零交易成本下市场交易和谈判会自然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论点提出质疑,进而强调,博弈形式的物理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及博弈中的策略性决策才真正决定了交易成本。当然,这种怀疑和挑战能否最终成立,还待同好者共同研析。(5)干学平教授是台湾著名经济学者,他和黄春兴教授合著的《经济学原理》风靡海内外。《从管制到海耶克的法经济学》文中,对海耶克(大陆译为哈耶克)之法经济学理论的种种洞见,尤其是涉及到学术史争执方面的阐幽发微尤令人赞叹。(6)龚刚强从法经济学视角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理性基础,指出惟通过社会合作协调人的社会性和自私性,由此揭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通过对“意志自由”型(自愿交易的合作)和“意志支配”型(强制的合作)的概念分析,析解出近代以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缘由,别有一番新意。(7)桑本谦博士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与秩序——一种关于“社会秩序二元论”的技术性区分》一文中,展现了他对西方当代法学与经济学大师诸多理论的熟谙程度,他轻巧闲适地游走于霍布斯和他的两位挑战者曼瑟尔•;奥尔森和罗伯特•;艾克塞罗德之间,归谬和穷推方法交替并用,不知不觉间得出令人耳目一新的结论。(8)俞飞博士的《行为法经济学思想初探》以行为法经济学流派的历史发展脉络和主要观点展开论述,通过对孙斯坦行为法经济学思想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这一学术派别的主要观点和学术倾向,从而更好地理解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9)和俞飞文章标表新学略有不同,张芝梅博士的大作属于“旧调新弹”,她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思想进行了细致的知识史回顾,揭示了波斯纳30多年来思想变迁的不同阶段:从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和功利主义不同的规范理论,到主动放弃这个基础主义的努力,再以更加实用主义的态度使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从而使得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相得益彰。这时的她,有如一个好导游,给读者们提供了一个登高揽胜、漫观其变的机会。(10)吴锦宇君多年来始终坚持中国大陆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史研究,为此他收集了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法经济学著述,遍访师友,并以其为考察依据,进行写作。翻看他的文章,读者可以概观法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尽管所论尚待检验,学术界也有很多不同意见,但文中所提法经济学在大陆尚处于发展初期,研究者盖寡、社会影响小应该说是中肯的。这些无疑都是激发学者们更深入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动力。 第二部分为应用篇,侧重于收罗法经济学的个案研究和经验实证性文章。(1)简资修教授多年来精研民商法,对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财产权具体制度情有独钟。他在《一物二卖——有效率的不履约或债权的侵害》一文中,就物权优先性原则提出不同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的不同观点,认为应从经济效率、宪法财产权的保障、民法整体体系以及实务案件等多方面分析一物二卖及其权利冲突问题,如果民法典之修订率尔操瓠,难免抽象逻辑滥用之嫌。(2)姚洋教授本是经济学者,他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的可能效果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文章确认婚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但是,惩罚婚姻违约不一定能增加社会中高质量的婚姻。接下来的博弈分析表明,惩罚婚外情只有在离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好的效果,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因此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这对中国《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匡正社会主流观点有一定的作用。(3)刘光华教授撰写的《转型时期的民间投资及其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主要借助于发生在甘肃省古浪县农村前后时间跨度超过15年的“机井”投资经营纠纷司法个案,通过对其中围绕农业生产基本设施(机井)所引发的公有产权与民间投资者私人产权之间“产权交易博弈”的具体分析,揭示了社会经济转型期民间投资发生的真实和普遍语境。在此基础上,通过反思现有法学研究及司法裁判机制在方法和思路方面因过分依赖西方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理想型”而带来的缺憾,从个案上升到理论一般,对中国转型期民间投资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进行了探讨。(4)郁光华教授多年来始终关注公司法及其治理效果问题。他在《从收购法的移植和适应看公司治理制度趋同的困难性》一文中首先指出许多人化大量精力去寻求一个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乃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而后用中国移植英式收购法的例子来说明外国法的移植并不总是建立在充分论证被移植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的基础上的。如果世界上本无一个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而且被移植的外国法总是受制于当地的社会和政治条件,那么任何寻求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的努力都是事与愿违的。(5)无独有偶,罗培新博士同样对公司法的合理修订路径发表见解。只不过他是站在公司法的合同理论路径,认为,公司是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本身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合同各方的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各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6)面对当前中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时爆发频仍的道路交通事件,以及关于国家道路安全法之“效率至上”还是“人本主义”的两极争论,邓峰博士从事故的经济分析原理开始,介绍了法经济学最基本的侵权模型,进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加以分析,表达了关注效率并不代表着漠视生命,经济学和人文主义既同源也应该同归的深层关切。(7)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屡屡发生于各地的恶性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项攸关民生与民权的核心问题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冯玉军和李秀君的文章旨在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他们首先描述了湖南嘉禾案中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考量和权利关系,进而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博弈论和模式化的分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8)刘光华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则是针对轰动一时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展开研究,他透过乙肝歧视现象所蕴涵和折射出的基本要素与关键词——办公室、大学毕业生、乙肝(病毒)、宪法诉讼等的实证分析,深入和贴近到社会权益存在与发生的具体语境,从法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进路对社会权益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关于社会权益研究的补充性思路与分析框架。(9)丁利博士的另一篇文章《核实技术、激励与举证责任配置》,主要运用了Hurwitz等人开创的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思想,对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模型分析,表明也许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变迁,激励医院努力工作,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10)冯玉军早在1997年就对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这一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做了跟踪研究,并提出改“禁”为“限”的修订思路,作为这一研究的继续,《北京市“禁放”法规的经济-社会分析》一文是对北京市连续实施12年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评价和调研成果,文章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甚至新闻学等多重视角,聚焦于“禁放”法规难行这一根本问题,除罗列了法规低效、可操作性差、执行技术手段近乎为零、法律成本高昂以及文化后果严重等一大堆弊病之外,还积极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人大于2005年9月9日正式废止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调整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这说明上述调研的努力没有白费,并已经初见成效。当然,由“禁放”法规变成“安全管理”规定,并不完全等于“限放”或者“放开烟花爆竹市场”,它仍然强调社会治安管理,而较少考虑对行业税收、劳动力就业、烟花爆竹出口体制、工艺创新等其他关系的调整,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11)柯华庆在《格式合同的经济分析》中关心的问题是:格式合同是怎样实现效率的?格式合同侵犯公平原则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他在承认格式合同能够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且合乎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指出合同是自我设定的义务,不能仅仅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还必须满足帕累托改善,而可选择的途径是通过合同法对其进行合理规制。(12)干学平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屋顶上的提琴手——释字第587号解释》借子女人格权案件的司法审理引出问题,逐步缜密推论,揭示出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效率偏差,像这样应用法经济学之原理与方法以分析具体司法问题的进路是非常可贵的,别有一番新意在其中,值得细细体味。虽然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律体制总体不同,差别甚大,但是诸如干学平教授、谢哲胜教授和简资修教授这样对台湾地区法律的经济分析,完全可以成为大陆法经济学者和爱好者的借鉴。
作者: 那力编著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2005
简介:本书既是系统叙述国际环境法基本知识和内容的教材,也是汇集该学科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专著。 本书的突出特点是与国际接轨,反映出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法学理论和学术的新观点、新信息和新的理论观念。总论部分除了一般叙述外,还系统论述了国际环境法的立法过程,国际环境法重要法律文献,国家的环境权利与义务,自然资源和公共空间的法律地位,以条约为基础的环境责任,环境责任的私法化,环境权,环境犯罪等问题。分论部分论述了生物多样性,全球气候变化等11个部门法及其最新进展。 本书的篇幅和内容适合本科生和研究生教
Language and the Law:Languistic Research in the Legal Field
作者: 吴伟平著
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简介: 本书为“当代语言学丛书”之一,全书共13章,前两章介绍法律语言学这一学科的形成、现状、分类以及研究对象;第3、4、5章分别探讨口语研究领域,包括语音识别、录音会话分析等;第6、7、8章探讨书面语的研究,包括立法语言、准法律文字、笔迹学以及其他与文字有关的法律问题;第9、10、11章探讨与双语有关的问题,涉及双语、多语和方言的翻译问题及文化背景;最后两章阐述法律语言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法律语言学家面对的问题以及应具备的素质。 本书语言浅显通俗,不仅收入中国大陆的资料,还收入了国外和中国香港的材料,同时收入大量精选案例。本书既是专业人员极为使用的教材,也是广大读者所喜爱的知识性读物。
作者: 王旭东,戴文良编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简介: 《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指导》在收集、分析各地大量交通事故司法案例的基础上,结合作者多年办案经验,解剖各种常见、疑难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特色鲜明:实用:体例明晰,每个专题分核心问题、问题解读、法律依据、案例指引、律师点评五部分,案例和问题分析紧密结合,使读者充分理解、掌握每个疑难问题的核心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系统:《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指导》上篇共21个常见、疑难交通事故责任类型,已涵盖当前绝大部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下篇共11个专门性问题,涵盖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各类常见、疑难问题。新颖:所选取的案例大部分为各地法院2008年最新判决案例,判决中各类赔偿数据具有直接的参考性。
作者: 万鄂湘,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简介: 《最新公司法律文件解读(2006·12)(总第24辑)》内容:迅捷刊登最新法律规范,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权威点评新型疑难案例,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最新法律文件解读》旨在以“解读”为重点,通过对最新法律、法规特别是解释性法律文件的同步动态解读,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最新法律规范,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高速信息平台。该系列与《司法文件选》相配套,优势互补。 《最新公司法律文件解读(2006·12)(总第24辑)》为该系列中的一册,遵循丛书确立的宗旨与原则,按设置的相关栏目收录最新的行政法律文件、权威解读、司法工作热点研究、案例点评、问题解答等文章共计36篇。该书集法律文件的新颖性、解读内容的科学性、编排体例的实用性等特点,适合广大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律师、院校师生和其他法律爱好者等阅读使用。
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ts’ library
作者: 陈兴良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共同犯罪论》是在作者1987年完成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学术专著。本书第一版虽然迟至1992年出版,但博士论文答辩完成于1988年3月,在博士论文答辩以后,作者又吸收论文答辩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对论文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尤其是增补了部分内容,形成了一个十分可观的共同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本书的上篇是共同犯罪的总论,作者以9章的篇幅,对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系统探讨。除导论是对共同犯罪的历史考察以外,总论主要涉及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作者对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故意进行了颇为细致的论述,对于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书的下篇是各论,作者以11章的篇幅讨论了与共同犯罪有关的理论问题,包括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的发起等,还包括共同犯罪的刑事诉讼问题。可以说,本书是我国刑法学界探讨共同犯罪问题最为深入与详尽的一部著作。 由于本书主要写作于1987年前后,此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又作了重要的修改,尤其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规定都有所变动。为使读者对1992年本书第一版出版以后我国共同犯罪制度的变迁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本书特此收录了《晚近刑事立法中的共同犯罪现象及其评释》和《历史的误读与逻辑的误导——评关于共同犯罪的修订》两篇论文,作为附录。
作者: 杨紫烜,徐杰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自从《经济法学》(第四版)出版以来,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又取得了不少新的成就,经济法学又有了新的发展。为了及时反映经济法制建设新成果、新经验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新水平,《经济法学》的主编和撰稿人除了对本教材第四版的序言作了必要的修改以外,主要是对不少章节的如下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在“经济法总论”部分,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经济法制定的现状以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诉讼法》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新的探讨和深刻的论述;二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重新撰写了“反垄断法律制度”这一章;三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这一章作了相应修改;四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这一章作了较大修改;五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法律制度”一章中的有关部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论述;六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先后于2007年6月29日和同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税收法律制度”一章中的有关部分作了相应修改。此外,还对有些章节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总之,本教材第五版在力求反映经济法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方面,又有了进展。
作者: 孙鹏主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5
简介: 综合考虑涉及面的广泛程度和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等因素,本书系首批选择了十八个常用的法律门类分别编写成书。书系对依各法律门类列出的问题的论编,分别由“精要”与“依据指引”两部分组成。 “精要”题目是根据现行法律文件设定的问题(条文主旨)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其他疑难问题归纳总结出来的。表面上看,这些题目并不像问答、案例类题目那样有针对性,有些甚至像干巴巴的词条,但实际上,这些题目正是各法律门类的“点”,实践中某一法律门类上的任何问题,都能归类到这些“点”上。题目内容的撰写也不是像学术专著或论文那样长篇大论,而是以专家意见的形式,简明扼要地阐明法理,指出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指引”部分则是将题目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依据尽可能全面地列示出来。我国的法律依据是多层次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及其各部门通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以上依据中,法律的效力级别当然最高,但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实践中碰到的许多具体问题的理解和处理,还需要以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发布的相关依据作补充,因此,“依据指引”部分将上述全部依据的名称、发布时间、发布部门一一予以明确,并附以精要题目所适用的具体条文内容(个别题目较大;需要援引依据全文或依据本身属不常用的专业问题,为节省篇幅,我们仅注明了依据名称、发布时间、发布部门具体条文内容予以省略,读者可在后面的具体题目中或其他法律汇编中查找)。有了“精要”题目的清晰脉络,有了专家法理上的权威意见,再附以详细、具体的法律依据,形成了书系中各法律门类的完整体例。我们相信,这种法律图书的创新体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法律专业人员的实际需要,并将成为他们方便实用的参谋助手。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书系涉及的法律门类众多,编写工作量大参与编写的作者有的来自司法实践部门,有的来自教学、科研部门,分属不同行业和专业,尽管我们力求做到编写体例上的统一,但在语言风格、表述方式等方面,不同图书还存在明显差别。另外,书系使用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对以上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专家和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读者为我们及时提供宝贵意见,以便需再版时一并修订补正。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吴小姐听到了这样的说法后,立刻提出反驳意见。这个广告是从3月份 开始刊登的,如果是广告公司排版错误的话,为什么这么长时间美仑美奂整 形门诊都没有发现呢?吴小敏认为,这么长时间不改正,美仑美奂整形门诊 也该承担责任,况且她手中还有一份更有力的证据:一张在美仑美奂门诊店 堂拍摄的照片。上面明确介绍伍森林是上海九院的医师。然而对这张照片, 美仑美奂整形门诊却提出了质疑。 美仑美奂整形门诊的经理带着记者看了现在悬挂在店堂里的简介。上面 说伍森林师从上海九院的某教授,意思是说伍森林曾经跟上海九院的某教授 学习过,而吴小敏提供的照片上却没有“师从”二字。那么究竟是吴小敏在 照片上做了手脚,还是美仑美奂整形门诊在事发后更换了简介呢?记者在江 北区工商局了解到,当时他们接到吴小敏的投诉后也到美仑美奂整形门诊进 行调查,并拍下了照片作为证据。 照片上显示伍森林的简介是:伍森林,副主任医师,上海九院整形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江北区工商局拍摄的照片和原告吴小敏拍摄的照片从 内容上来看是完全一致的,而且照片上还有当事人加盖的公章。经过举证质 证,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吴小敏的证据。2005年11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 决,判令被告美仑美奂整形门诊对原告吴小敏双倍赔偿3万元。 专家点评 主持人:法院采用的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从法院的角度 来考虑,对于假冒行为要重点打击,但是目前类似这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 方,由不同的法官来审的话,结果可能会不一样。 郑雪倩:我刚说了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今后在解决医疗纠纷的问题上, 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可能会对这样的问题作一个比较明确的解释。 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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