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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松岭,吴静编著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虚拟仪器设计基础教程》以LabVIEW的最新版本8.5中文版为基础,介绍虚拟仪器设计的基本知识。全书共13章,可分为三大部分: 第1~3章介绍检测技术的基础知识,包括传感器、数据采集、误差评定、信号处理和虚拟仪器等; 第4~12章介绍LabVIEW语言的基本内容和编程方法,包括LabVIEW基础、VI编辑与调试技术、程序结构、数组、簇和波形、图形显示、字符串和文件I/O、采集卡条件下的数据采集、LabVIEW中的信号分析和一些高级应用; 第13章介绍一些虚拟仪器设计与应用的实例,包括轴承缺陷故障诊断、功率测量、信号发生器、基于声卡的声音识别、贪吃蛇游戏和大型储罐底板缺陷检测器,这些例子难易程度不同、应用方面各异,较好地反映了虚拟仪器技术广阔的应用空间。 《虚拟仪器设计基础教程》可作为大专院校虚拟仪器及相关课程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
作者: 黄松清 编著
简介: 长期以来非线性理论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 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似乎并没有在实际工程中取得应用 。原因也许在于,从事研究的人对工程实际并不十分 了解。本书不注重理论的过程推导,而在于分析理论 的应用背景,以及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非线性系统理论及应用》首先归纳总结了非线 性领域取得的成果,并以通俗的语言介绍;接着从工 程实际出发,研究实际工程对象稳定控制问题,尤其 注重实际对象非线性特性的分析,针对实际对象的特 征,介绍稳定性控制的设计方法,推导了多种基于李 雅普诺夫稳定性辅助函数的构造方法,并通过实例介 绍具体的应用过程及应用中的注意事项;从泛函中的 范数人手,介绍了非线性系统的输入输出特性描述, 尤其注重现代非线性理论中有关李雅普诺夫稳定性与 波普夫绝对稳定性间的内在联系,介绍了詹姆斯的小 增益定理及应用,电路系统的无源性与系统稳定性间 的内在联系。同时介绍非线性系统的近似分析,即注 重系统基波响应,推导出若干非线性系统的类似传递 函数的响应函数。然后以实际应用为主,介绍了非线 性控制设计的主要手段以及利用反馈控制来设计控制 系统的方法。最后以具体过程实例分析非线性理论的 应用。 《非线性系统理论及应用》适合电气工程、控制 科学与工程及相关层面的研究生和工程技术人员使用 。本书由黄松清编著。
Novel electromagnetic nondestructive testing technology
作者: 黄松岭编著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简介:《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技术丛书:电磁无损检测新技术》系统地介绍了电磁无损检测的研究热点技术,主要包括电磁超声导波检测、脉冲涡流检测、远场涡流检测、低频涡流测油气管道变形、磁记忆、漏磁检测缺陷量化和脉冲漏磁等方面内容。全书共分6章。第1章介绍电磁超声导波检测方法,第2章论述脉冲涡流检测原理和实现方法,第3章介绍远场涡流检测的数学模型和仿真分析方法,第4章介绍低频涡流测距的仿真优化设计和实现方法,第5章探讨磁记忆检测的理论和应用问题,第6章介绍漏磁检测的关键技术。
作者: 张知本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8年01月
简介:
《张知本法学文集》一书包括张知本先生所著《法学通论》《社会法律学》《中华民国宪法僭拟》等。其中《法学通论》借鉴日本学者奥田义人和梅谦次郎的学说引介西方法理学,分为法学和法律两个部分,其中法学部分阐述了本体论的内容,法律的部分则囊括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经济和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本身的构成、分类和适用问题。《社会法律学》开风气之先,引进了法社会学理论,阐明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全面介绍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和各学派观点。作为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张知本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参与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以及《中华民国宪法僭拟》的条文设计和法理阐述,为理解"五五宪草"的历史渊源和立法原意提供了思路。
【目录】
法学通论
前言
绪论
*编法学
*章法学之本体
第二章法学之材料
第三章法学之学派
第二编法律
*章法律之定义
第二章法律与国之关系
第三章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第四章法律与政治之关系
第五章法律与经济之关系
第六章法律者学乎术乎
第七章法律语之种类
第八章法律之分类
第九章权利义务及法律之关系
第十章法律与习惯之关系
第十一章法律之解释
第十二章关于时期之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关于土地法律之效力
社会法律学
自序
*章社会法律学之意义
第二章社会法律学之发生
第三章社会法律学之派别
第四章由社会法律学见地之法律观
第五章社会进化与法律
第六章今日应有之立法
第七章现代法律社会之趋势
中华民国宪法僭拟
法治国律师之地位
国民政府成立后立法之总检讨
五权宪法中的司法建设问题
【免费在线读】
致谢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和法学文库:点校出版、学术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的高度重视,2013年3月获评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度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经费60万元,由朝阳校友会、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发起并组织完成。本项目致力于点校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和建设 "朝阳大学法学数据库",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特别是中青年读者见面,希望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同时表达对先贤业绩的缅怀与纪念,实现"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本系列丛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朝阳大学校友会名誉会长、香港著名实业家、教育家、慈善家吕振万先生及其儿子吕荣义先生创立的"吕氏基金有限公司"资助出版。在此,谨向他们致以由衷的感谢!
香港"吕氏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非营利慈善机构,宗旨为"扶贫济困、弘扬善举、奉献爱心、回馈社会"。遵照创办人之理念:将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作为企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部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对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持续的投入,为推动民生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十几年来,吕氏基金在赈灾、扶老、助幼、济困、助学、助医及支持中华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领域不遗余力,参与奉献,其善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嘉勉和肯定。
吕振万先生历年来捐资港币1.6亿多元,用于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先后建造各类学校教学楼170余所,如华侨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教学楼、南星中学一系列科教楼,并协助美化、绿化诸校园环境。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侨大学、泉州培元中学等多所学校设立奖教、奖学及助学金;资助出版《朝阳校友通讯》《朝阳法律评论》,设立厦门大学吕振万书籍出版基金;多次赞助福建省为贫困中、小学校"捐书助学献爱心"活动;捐资扩建福建南安海都医院,援助建设厦门中山医院多功能医疗大楼等。在吕先生故乡,建设了南安水头体育馆、泉州游泳馆以及公园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种种善举,惠泽乡梓,造福社会。在香港地区,吕氏基金全力支持香港中乐团一系列活动,积极资助保良局助养计划、捐建播道会"儿童之家"新大楼及捐建广荫老人院基金与节日礼物,支持香港福建希望工程基金会助建内地六所"希望工程"小学,并多年资助香港福建中学贫困学生"启动工程"。
吕氏基金资助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是认为朝阳大学先贤不仅留下了学术价值极高、具有创造性意义的著述,而且留下了"法治救国""宪政兴国"的崇高理念,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可使珍贵学术遗产得到广泛传播,法治精神能够薪火相承,意义深远。
慈善事业是阳光的事业,欣欣向荣,万古长青。吕氏基金是慈善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它将继续践行"达则兼济天下"的抱负,一如既往地履行安老助孤、扶贫济困和襄文助教的社会责任,努力促使大爱的阳光洒满天下,造福民众。
我们衷心祝愿吕氏基金声誉日隆、香浸人间。
不仅为了纪念
吕振万序
1912年,民国初年,新兴的民主共和政体代替了已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先贤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兴学办教,集资创办了以教学和研究法学等为重心的私立大学,以"浚哲文明"为训,力图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奠定更坚实的基础。筚路蓝缕,艰难玉成,经仁人志士数十年努力,终于造就了"无朝(阳)不成(法)院"美誉,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写下了灿烂的篇章。在朝阳大学开办百年之际,由朝阳校友发起并主持,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再现朝阳学术辉煌
朝阳大学自创建之日起便注重延聘学有专长、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任教,也十分注重编辑出版师生的著述,因此留下了大量教学科研成果。不仅朝阳大学的《法律评论》历经世纪风雨从未间断,至今仍在出版,成为奇观,朝阳大学的讲义也曾成为了中国法科学生争相索取之物,一时洛阳纸贵,大致统计,曾经在朝阳大学任教的学者留下了数百著作与千篇文章,其中大量的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著述。但由于这些著述出版较早,印数较少,再加之历经十年兵战内乱,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朝阳大学被迫中断其近四十年办学历程后,由于意识形态差异而因人废言,大量曾担任司法机关职务与在司法实践一线的朝阳大学学者的著述无法再与读者见面,而只能保存于国家图书馆等极少数图书馆中,不仅一般读者很难一见,就是专门研究者也难以一睹真容,几近湮没。利用纪念朝阳大学开办百年的契机,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也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
(二)促进当代法学研究
朝阳大学是中国较早的法科大学,而且在变化莫测的混乱时世中勉力支持,为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而长期坚持私立办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学品位和特色,与具有西方教会办学背景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南北鼎立之势,成就了中国法学教育史蔚为大观的"北朝阳南东吴"现象。朝阳的法学研究秉承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研析、重视司法实践的传统,形成了与东吴大学秉承的英美法系不同的学术研究风格。不同的学术流派与风格互相砥砺切磋、相互融汇吸收,是法系进步的不二法门,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迅速整理点教、编辑出版封存数十年的朝阳先贤的著述,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和读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与读者见面,有利于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中国法学教育。
(三)继续先贤未竟事业
朝阳大学以法学为主,其经济、政治等科亦名师众多,办学颇有成就,甚至国文、外文等公共通识类课程也尽其所能延聘名师,教师著述丰富,且多系开创性研究。在其存续的数十年中,朝阳大学培养了众多的学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和研究领域又多有建树。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发展,当年朝阳大学的学生也将因为其成就而被后人尊为先贤。随着"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辑出版工作的推进,将来还会把他们的著述以及研究朝阳大学和朝阳先贤的著述收录其中。这样就会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更多地汇集朝阳大学的师长、学生以及他们的子弟以及研究与关注者,增强朝阳凝聚力,传承朝阳精神。
21世纪已过去十余年,朝阳大学诞生亦已百年,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也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回到闭锁、专制的时代已不可能,是原地踏步、逡巡不前,还是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建设一个更加开放、民主的社会?每到紧要关头,人们总是回望过去,从历史中获得前进的动力。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不仅是对先贤业绩的一种缅怀与纪念,更重要的是研究先贤们在已经过去的历史转折时期的所思、所想、所为,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与力量,践行"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是为序。
吕振万
2013年11月
百年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总序
孙国华序
作为中国*早的法科高等学校,朝阳大学与中华民国同岁。创建伊始,即秉承"浚哲文明"校训,弘扬"理实并重"学风,汇聚才智,俊杰辈出,执民国法学教育之牛耳,尤其是司法官考试成绩无出其右,成就"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北朝阳,南东吴"的佳话。1912~1949年,朝阳大学弦歌不断,法脉维系,共计培养出6230名法科学生,占同时期法科学生总数40000人的七分之一多,为传播近代法律文化、培养法学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堪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摇篮。
1949年,北平解放,朝阳大学由人民政府接管,先叫"北平政法学院",8月改称中国政法大学,由*题写校牌,校址仍在海运仓旧址,设一、二、三学员部。其中,一部轮训在职司法干部,陈守一负责;二部为法律专修科,王汝琪负责;三部为法律系本科,冀贡泉负责;各部均设三个学员班。11月,刘少奇代表中央提出以华北大学、华北人民革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为基础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1950年3月,一部学员毕业直接分配工作,二部学生611名转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修科学习,三部316名学生转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期四年制本科生。五十年代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许多教学骨干和学生均为朝阳学子,全国各地法律院校亦有众多朝阳学子,他们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人才培养和新中国的法律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建立后,朝阳大学优秀的风格和传统得到传承与发扬,承载着朝阳精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不断开拓进取,在新时代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全可以说,朝阳大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重要源头,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它见证了民国法政教育由初兴到繁盛再至融入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历程,为中国法律事业的转型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抚今追昔、见贤思齐。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六十余年历程,站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点,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学习中央重要文件精神,纪念朝阳大学诞辰一百周年,我以为未来应该更加重视弘扬法治精神、改善法学教育、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法治和文化紧密联系。文化一般可理解为人类在科学、教育、艺术和社会其他精神领域获得成就的总和。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多种现象和因素的综合范畴。高度的法律文化就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即法治文化,它体现了文明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人类对法和法律的基本态度,是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法律文化。具体表现为人人学法、懂法、自觉守法、护法,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信仰甚至习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而且能进行法治思维,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各种矛盾。
第二,从思想渊源上看,有四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形成起过较为重要的影响。一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文化;二是在建国初期全面学习、借鉴原苏联、东欧等国家的法律文化;三是清末民初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的先进人士学习西方法律文化,并在实践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而形成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四是改革开放以来获得广泛传播的西方现代、后现代法律文化。多年来,我们更加重视对前两种法律文化的研究和学习,改革开放后又较为重视第四种法律文化,在总体上对于清末民初中国先进分子通过学习德国、日本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形成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重视不够。必须承认清末民初中国的知识分子,多数都怀着忧国忧民、振兴中华、变法图强的良好愿望,不少人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旧民主主义的道路虽然没有走通,但也为后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积累了经验、教训,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法律文化。正确认识和评价清末民初以朝阳法学先贤为代表的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理应在政治上"脱敏"、法学上研究、思想上尊重和传承。
第三,未来我们要努力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以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为核心,吸收、借鉴本国传统、西方、苏联和俄罗斯等国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融合而成的,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文化。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发展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等基本原则;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克服重政治、轻法律,重意志、轻文化的倾向,重视对世界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中国旧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分析、批判、扬弃;坚持贯彻"双百"方针,推动正常的、健康的学术争论,鼓励和培养追求真理,相互切磋,朴实真诚的学风;坚持在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中外古今经验相结合,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律话语体系和法学教育体制。
第四,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系列丛书的点校出版是一项前人从未做过的大工程,意义重大。它合乎把人民大学法学院建成世界一流法学院的需要,将显著提升法学研究和法律文化建设水平。传承朝阳法学教育的传统和声誉,展示中西法治文明兼容并蓄新貌,也有助于传承和发展现代法治文明,扩大海峡两岸的法学交流与合作,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套丛书的出版不仅使朝阳老校友多年的梦想终于成真,而且通过团结带动一批中青年学者整理点校先贤文集,对朝阳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阐幽发微,以再续弦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适应和满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
衷心希望具体承担《朝阳大学先贤文集》点校出版工作的中青年学者继承"凭着这朝气行健以自强,正气长昭日月光"的朝阳传统,不断努力、追求光明、薪火相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让法治进入每一位国人的心中,成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的一部分。
孙国华
2013年12月
总例
一、本套丛书是以个人文集形式,有选择地整理曾在朝阳大学任教老师的经典著作,内容以法学为主,但不仅限于法学。每位学者的著述也以某一主题的法学著述为主,相应命名为《某某×学文集》或者直接命名为《某某法学文集》,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为适应现今作者的阅读习惯,作适当技术性加工和形式方面的调整。
二、文集所选著述的版本,主要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所藏各版本中择优选择,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无藏或所藏版本有装订缺漏及页码残缺等情况时,则递选京、沪、汉等地重要图书馆收藏的版本加以弥补。每部文集的编辑尽可能地收集该著者的全部著述与出版情况,比较分析后选定文集主题并附加编校说明或点校者前言。著述包括作者的著作、译作、论文、讲义、序文等法学相关著述。
三、原书竖排版者,一律改为横排。原文"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原文中用来补充说明的小字,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并加中括号区别。作为谦称的"不佞"等词的小字,仅恢复成与正文字体同。
四、原书繁体字、异体字,一律改为简体字、正体字,参照《新华字典》与《现代汉语词典》。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愿意者,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原著中表避讳、恭敬等的字体缩小及空格、空行等均按当今阅读编排习惯进行处理。原文中的双行小字夹注一律改为文中括号加注。
五、原书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一律代之以现在规范通行之标点符号。原著中缺漏或无法辨识之字,则以"□"标记之。原著行文中所用中文数字,一般不改为阿拉伯数字。但为编排方便,图表中的中文数字及数量单位加以适当变更。
六、原书无段落划分者,点校、勘校时作适当之段落划分。原著确有重复、遗漏等错误者,则据前后行文等加以相应改正;原著中的段落接排与个别过长段落,亦以不影响原著内容表达为原则略加修改;若干原著中的置于页眉等处的段落标题与标号、页码等,重新编排时亦加以适当处理。以上变动,均于首次处理时标注,在页下加以说明。
七、原书所用专有名称、专门术语今日有更通用统一提法者,酌加改动并注明。个别特别重要的著译,酌于书后附上新编之名词索引。原书所用国内外地名、人名等,如与当今通说不同以及随着时间推移有变化,则改今说,但首次出现时,以页下注方式注明。部分指向不明、原著又未提供英文的人名、地名、国名等专有名词,则保留之,供读者查证。
八、为保留原书原貌,对原书所引用之事实、数字、书目、名称及其他材料确有错误者,在原文中不作改动,可加注说明。为便于读者理解,编纂者可能会对原著所涉及的若干重要人物、事件等,以页下注方式加以注释。所有原著注释均保留,并标明"原著注"。所有编者注,亦加以说明,以与原著注释相区别。
九、本丛书所选编之著述,均依相应出版规范与编辑惯例处理。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委会
冯玉军谨识
2014年 6月
点校者序
张知本(1881-1976),号怀九,湖北江陵人,是民国著名民主革命家、政治家、法学家、教育家。作为民国首任司法部长,先生素有"法学泰斗"之称,与王宠惠、董康、江庸并列为民国"四大法学家",曾任同盟会湖北支部评议长、鄂都督府司法部长、国会议员、湖北省主席、行政法院院长、司法行政部长等职,主持上海法政大学和朝阳法学院,参与创办武汉大学。
张知本出生于江陵县,可谓人杰地灵。江陵县水路交通十分发达,连通长江、汉江与长湖、三湖、白鹭湖、洪湖,生意兴旺,人才辈出。明代张居正即湖北江陵人,史称张江陵。张知本的至交杨玉清说,虽然张知本不是张江陵的后代,"而其宅心处事,确有与张江陵近似的地方"。而近代江陵*为著名的是"辛亥三杰":张知本、胡鄂公、钱纳水。之后又出现了黄杰、谭友林、贺彪、宁道贵、徐植焕等革命志士。
张知本十三岁参加清末科举,考中秀才。其时正值张之洞推行新式教育,在武昌都司湖畔的两湖书院实行现代分科教育。张知本在十五岁时考入两湖书院,十七岁拔优贡(朝考二等),1900年官费留学日本,在宏文书院学习日语,后转入法政大学修习法学,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的《民事证据法》,此后作为法学家成为近代法制发展的重要推动者。1905年结识孙文,成为*批中国同盟会会员。
武昌首义后,湖北军政府成立,张知本积极参加革命,被推为鄂军都督府司法部长。1911年,年仅30岁的张知本出任民国*任司法总长,这一年,30岁的王宠惠出任民国*任外交总长,34岁的江庸随唐绍仪参加南北议和。
袁世凯篡权后,张与之不睦,1912年回湖北任江汉大学校长,1913年当选民国*届国会参议院议员。"二次革命"讨袁护法运动失败,袁世凯解散国会,张知本执教武昌私立中华大学。护法军兴起,张知本参加"非常国会",出任湖南津市护法军总司令部秘书长。
1922年,湖北督军兼省长肖耀南改湖北的几所专科学校为大学,延国民党内资历深者到湖北出任校长。如石瑛任武昌大学的校长;郭泰祺出任商科大学的校长;张知本担任湖北法科大学校长。当时湖北曾流行着这种看法:湖北的能人,文的是张知本,武的是孔庚。
1924年,国民党改组,张知本作为湖北代表参加国民党*次代表大会,孙中山先生亲自提名张知本为*届中央候补委员,后出任大本营参议,负责国民党汉口执行部工作,主管湖南、湖北、陕西三省党务。
1928年元月,张知本就任湖北省政府主席,蒋桂战争之后,再度被开除出党。1928年3月,张知本开始组织筹建武汉大学。抗战期间,张知本受蒋介石监视,在朝阳大学潜心钻研法学,翻译出版《宪法论》《社会法律学》《宪政要论》,并跻身民国四大法学家之一。1932年担任民众训练委员会主任,因与蒋介石主张不和,愤然辞职。
抗战胜利后,张知本曾任苏浙皖"接受大员",并先后当选"制宪"国大代表、"行宪"国大代表。1948年,蒋介石下野,李宗仁代总统邀张知本出任民国司法行政部长,国际海牙法院评选的世界*杰出的50名法学家之一的杨兆龙任*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之后张知本在我国台湾地区担任过"总统府"国策顾问、"总统府"资政、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国民大会"宪政研讨委员会常委,并作为法学家,担任中国宪法学会及刑法学会理事会。1976年8月张知本病逝于台北,享年96岁。
张知本先在国民党的政治地位当与居正、林森等比肩,是"激进的民主革命者、非主流的民国政治家、成功的教育家和法学家"。台湾"中央研究院"曾出版《张知本先生访问记录》口述历史。
在《辛亥革命及国民党分裂》一书中,张知本忆起在两湖书院读书时张之洞尊师重道的传统,"每届开学之期,张之洞均会率文武百官莅校","至校门下轿步行,先至至圣先师孔子神位,率监督以下及学生,行三跪九叩礼;续至正学堂,率领百官立于东阶,监督率分教立于西阶",或许正因为这样的经历,张知本一生都很重视和关注教育事业。在宦海沉浮之间,张知本先后出任广济中学堂堂长、武昌公立法政学堂监督、荆州府学堂堂长、湖北法科大学校长、上海法政大学校长、北平朝阳学院(有"北朝阳南东吴"之称的朝阳大学)院长等,为中国近代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做出了重要贡献。
张知本曾于1912年担任江汉大学校长,袁世凯解散国会后执教中华大学,1923年执教上海法政大学,1924年任湖北法科大学校长,1927年筹建武汉大学,1933年在重庆任朝阳学院院长,1936年任北平朝阳学院院长,因聘用邓初民、马哲民、黄松龄等进步人士任教而被迫辞职。
在法学教育方面,1931年,张知本出版了《社会法律学》一书,引进法社会学的理论,阐明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对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和派别观点作了全面详尽的介绍,开风气之先。社会本位的观点,也充分体现于张知本的其他著作和文章的分析之中。
张知本在法学研究领域建树颇多,尤其是宪法与行政法方面。国民党《中央日报》总主笔陶希圣曾评价道,"张知本先生于我国宪政之贡献,如富兰克林之于美国宪政"。其著有《法学通论》《宪法论》《社会法律学》《破产法论》《宪政要论》《宪法僭拟》《辛亥革命论》等,译著有《民事证据论》《土地公有论》等。
1911年,张知本出任司法总长,重建司法机构,筹建江夏临时裁判所,临时上诉裁判所(后改组为江夏地方审判厅、湖北高等审检厅),推行新法制,主持制定《江夏临时裁判所暂行条例》《临时上诉裁判所暂行条例》,并与宋教仁等起草了《鄂州临时约法》。初到行政法院时,张知本很想有所作为,在办公地点,张知本亲书"维持秩序,整肃纲纪"于辕门左右,又书"不侮鳏寡,不畏强御;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一联于大堂。张知本试图解决的问题,一是缩短行政诉讼审级,以解决提起行政诉讼须经诉愿、再诉愿,事实上行政法院的审判的三审制,达不到"民告官"行政救济的效果;二是在各省或大区设立行政法院的分院,以方便民众诉讼,普及行政诉讼的知识,就地审判快速结案。但是这样的想法由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没能实现。在人员方面,任命毕业于东京法政大学的彭汉遗为副部长、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的石志泉为民事司司长、毕业于湖北官立法政学堂的韩玉辰为刑事司司长,此外监狱司司长王巽伯、总务司司长李稼生、参事宁柏青等都是杰出的法律人才。
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受国内外局势影响,决定结束训政,成立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开始实施宪政,由孙科任委员长,吴经熊和张知本任副委员长,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即"五五宪草",经立法院三次三读通过。在草案当中,为反对军人干预政治,写有"现役军人不能当选总统"一条,何应钦、白崇禧反对称:"这样规定,就会使中国恢复到好儿不当兵、好铁不打钉的局面。"但张知本不认为这个条款是针对某个人,并解释道:"不能割裂开单看一条,要就整个条文看。另外,不是有一条规定:人人有服兵役的义务吗?"虽然*终条文还是被删掉了,且张知本不满辞职,但这种努力令人敬佩。
张知本敢于直言,曾批评蒋介石"治理国家,是外行。如果是内行,一把钥匙,很容易就把门打开了。因为是外行,左一斧头,右一斧头,费了很大的气力,而门仍未打开",汪精卫"聪明有余,稳重不足",李宗仁"政治修养不够",程潜"颇讲权谋数术",陈立夫"常有不当之举措",阎锡山"空喊口号",张治中"搞蒋介石个人崇拜"。
1948年,张知本应李宗仁代总统之邀任民国司法行政部长,李宗仁赞赏张知本的工作:"张知本到职后,励精图治,常微服出巡,探听民隐,侦察县吏。"张知本对于法治事业的贡献,不仅在于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上,更体现于建设法治的实践当中。他曾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建国三时期都不能离开法治精神。离开法律,不能谈政治。法律不是政治的工具,而是政治的灵魂。
蒋正阳
2017年秋于波士顿
点校说明
本书《张知本法学文集》是朝阳大学学者张知本的著作。原作出版于民国。本着忠实于原著的要求,尽量少改动。必要的改动说明如下:
1.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略微调整编排格式。
标题的顺序是:编、章、节。
要点的顺序是:*、一、甲、(一)/(甲)、(A)、1、(1)、(a)。
2.原文中出现人名和术语,改为目前通用的译法,并在脚注中保留原文以作参考。如"沙比尼"改为"萨维尼","卡查母"改为"边沁","伯昆"改为"培根","斯托伊苦"改为"斯多葛","罗甸语"改为"拉丁语"等。
3.原文中出现的"发见"同"发现","稍々"同"稍稍","豫见"同"预见","中裁"同"仲裁","途穹"同"途穷"。
4.原著为竖排格式,故而其板式上所称的"左""右",改称横排本的"上""下"。
5.篇目选取上以民国出版后尚未重新出版者为主,内容选择上以与法律密切相关者为要,包括《法学通论》《社会法律学》《中华民国宪法僭拟》《法治国律师之地位》《国民政府成立后立法之总检讨》《五权宪法中的司法建设问题》。
6.时移事迁,本书作者在民国时期发表的文章不一定符合当下我们所认可的学术观点,为了研究参考,我们予以保留,敬请读者明鉴。
蒋正阳
2017年8月20日
简介: 《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日本学者高木丰三原著,陈与年翻译,由商务印书馆于一九一。年初版,是当时影响较大的由日本留学生翻译的日本法学名作之一,至一九一三年已是第三版,本次勘校的蓝本即是第三版。 一、日本民事诉讼制度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三月章曾指出,民事诉讼作为法律文化是西方的东西,我们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日本引进西方诉讼法律文化,在东方土地上建立其诉讼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百多年的从模仿到创新的漫长又曲折的道路,这些创新是与他们善于学习和研究外国经验分不开的。值得指出的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包含了民事证据法,没有单列的,类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统一证据法。 一八九。年民事诉讼法,是日本明治维新的产物,全盘移植了一八七七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传统民事裁判是一次挑战,尤其是当事人主义的引进,很难被接受,造成裁判拖延。一百多年来,该法多次修改。 一九二六年,受一八九五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一九二四年德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加强职权主义的影响,全面修改该法第一编到第五编审判程序,加强了法院指挥诉讼程序方面的权限。这是为避免拖延,引进了职权探知主义,采用了当事人相互询问方式。应该说,德国、日本等国家民事诉讼在诉讼程序设计上,把当事人对诉讼实体内容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主义与法院对诉讼程序有权指挥的职权进行主义融合在一起,形成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诉讼模式。 一九二六年一一九九八年,日本几乎无民事诉讼改革,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商法、公司法一直在改革,而诉讼上人们的呼声总到不了国会。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日本国会正式通过新民事诉讼法,并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工作自一九九o年正式开始,由日本法务省成立的以三月章先生为首的学者、法官和律师组成的民事诉讼法审议委员会进行了反复的讨论、论证。该法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改松散审理为集中审理,改革针对庭前争点整理,确定争点后再询问,设有三个争点程序(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及书面准备程序),实行相对失权主义,在审理过程中可任选其一。第二,证据集中,为了集中审理的需要而设立了当事人照会制度及文书提出义务。第三,改革最高法院的上诉制度。第四,新设小额诉讼制度,对于标的额在三十万日元以下的案件,由简易裁判所通过一次开庭一次判决。 二ooo年通过《司法改革审议书——支持二十世纪的日本司法制度》,目的在于缓解纠纷的膨胀,目标是建立国民期待的、更易懂易用的、值得依赖的制度,使制度能更公正、实效地实施。二oo三年七月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这一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计划审理,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进行计划审理,即对争点、证据整理进行到何时、相互询问的时间、口头辩论后作出判决的时间作出计划。第二,扩充起诉前证据收集程序,以便起诉前更有效、完整地收集证据。第三,专门诉讼制度,对于医疗事故、劳动管理等案件,成立专门委员会,由专门人才在专门场所操作。 二、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以“诸法合体”的律典编纂方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并无独立的民事法典,也无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近代的民事诉讼法的萌芽,始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法国民事诉讼法的首次进入中国。一八八。年,法国人毕利干(billepuin,anatole adrien,1837—1894)翻译出版了《法国律例》(同文馆聚珍版刊行)一书。该书收录了法国的六大法典,其中有一种名为《民律指掌》,就是法国民事诉讼法的汉译。它的问世,也标志着西方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开始传人中国。但较大规模的对国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学说的引进,主要表现为一九0五年前后出版的一批带有编译性质的民事诉讼法著作,自清末至一九四九年,中国共出版了六百余部民事诉讼法的专著、译著和教材。 民事诉讼法在中国从无到有,是清末新式法典编纂工作的重大成果之一。光绪三十二年(一九0六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因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各省督抚的反对,未能施行。宣统二年(一九一0年),《民事诉讼律草案》完成,但未及颁行,清王朝即被推翻。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一九二一年完成新《民事诉讼法草案》,并于同年十一月改称《民事诉讼条例》施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开始起草《民事诉讼法》,至一九三o年--一九三一年先后公布,并于一九三二年与《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同时施行,成为国民政府实际控制地区内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一九三五年司法行政部颁布的《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是一项全面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令,对《民事诉讼法》中各项规定在执行中的注意事项作了进一步细致的规范,是执行《民事诉讼法》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 近代民事诉讼法的产生,日本经验起了极大作用。本书即是日本经验在中国传播的表现形式。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是中华法系传统,维新之后全面推进现代化政策,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日本一八九。年的民事诉讼法是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全盘移植,至今仍然称其为“母法”,定位属于大陆法系。基于相似的法族意识,修律大臣沈家本认为如模仿外国法律,当以日本经验最为典型,因为“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西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初版和宣统二年(一九一0年)出台《民事诉讼法草案》属同年十二月。该草案同样也是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共分四编,八百条。第一编审判衙门(分五章: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第二编当事人(分七章:能力、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诉讼辅佐人、诉讼费用、诉讼担保、诉讼救济);第三编普通诉讼程序(分五章:总则、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讼程序、初级审判厅之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分五章:督促程序、证书诉讼、保全诉讼、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诉讼)。不难看出,该草案与本书从主要内容项目到结构基本是一致的。这部草案虽然由于清朝的灭亡而未及正式颁行,但却为民国政府有条件地加以援用,并为以后历届政府编纂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典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一九九一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它是以一九八一所颁布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并吸纳了一九八二年--一九九一年之间十多年中国民事审判的经验修改制定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中国近十五年来民事审判的基本法,但现代的程序本位、司法独立、法律共同体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理念和制度,构建出强势话语网络,冲击着民事诉讼的实践,也令现行体制的弊端无可遁形: 首先,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立法历史上讲,其政治意义要大于法律意义,基本法中,早于其产生的只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的颁布昭示了国家以法律来取代政策或运动的决心,既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也为日后的经济发展所必需。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在当时短短两三年间出台,缺乏相应的民事司法实践和相应的学术研究,可以说,该试行法律是先天不足的。至一九九一年,该法施行了近十年后,此间所获得的实践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亟需修改试行法予以调整。但当时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以及立法技术的成熟程度并不足于造就一部相对完善的民事诉讼法。 其次,社会的变迁。这种变迁是多方面的,一是国内环境的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前出台的,这就决定了现行法不可能全面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及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理念。我国宪法也已进行了两次修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并不完善,但已基本确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诉讼爆炸,各类新型案件如现代社会环境污染案件、产品质量案件、证券侵权案件等日益增多,另外如群体性权利的保护等,都对现行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国际环境的变化。自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为解决民事司法危机,世界各国掀起了民事司法改革大潮,各国司法改革的方式无一不是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形式完成改革的:如英国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德国于二oo二年正式实施《民事诉讼改革法案》、日本也分别于一九九六年、二oo三年连续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二ooo年以后连续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所以,这也给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三是科技的发展为民事诉讼提出了新课题。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必然影响到证据制度。 再次,现行民事诉讼法已支离破碎。众所周知,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景汉朝法官把改革的进程归纳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而黄松有法官则指出:“审判方式改革现象上反映的是审判操作规程上的变化,但实质上蕴含着审判权的运作体制问题”。这些改革,成为审判领域规范性的操作,就需要法律上的依据,在民事诉讼法未能及时修改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框架,围绕证据、执行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等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形式即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方位的。而且,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治的精神。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相关讨论也随之不断推向全面和深入,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方面问题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关注。由此,回顾历史的进程,参照他国的经验,也将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高木丰三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原分上、下两册,本次勘校重新出版将之合并为一册。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简介: <b>序</b>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解释,也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的司法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人为本,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人身权利是宪法宣言和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首要和基本的人权。人权的保障历来被视为是公法的基本任务;但通过民事司法的保护方法给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自然人以公正、及时的救济,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简介: 证据问题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当事人胜诉败诉的根本问题。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该司法解释,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高法民一庭由该庭的审判长或法学博士撰写本书。在全书的内容和体例上,努力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1)条文的原旨;(2)条文的理论基础和起草背景;(3)条文的要求和实践中如何适用;(4)在起草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最后定稿的理由。
作者: 黄松清 编著
简介: 黄松清编*的本书主要讲述了闭环控制的直流调速系统、转速、电流双闭环直流调速系统和调节器的工程设计方法、直流调速系统的数字实现及常用控制算法等内容。该教材删除了常见电力拖动控制系统教材中不符合现状、陈旧的内容,结合本人多年教学经验,具有重点突出,分析透彻,易于理解,适用性强等特点。本教材适用于电气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本科教学,也可以作为相关研究生专业的参考教材。本书主要讲述了闭环控制的直流调速系统、转速、电流双闭环直流调速系统和调节器的工程设计方法、直流调速系统的数字实现及常用控制算法等内容。该教材删除了常见电力拖动控制系统教材中不符合现状、陈旧的内容,结合本人多年教学经验,具有重点突出,分析透彻,易于理解,适用性强等特点。本教材适用于电气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本科教学,也可以作为相关研究生专业的参考教材。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简介: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大法,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关系十分密切。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起草物权法起,最高人民法院就积极参与。为了及时、全面地调查、收集、研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涉及物权法的有关问题,并将法院的意见尽快提供给立法机关,使物权法的内容更加切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同时,也为了在物权法通过后做好该法的培训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使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该法审理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物权法研究小组
作者: 傅璇琮主编;余喆,黄松注译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山川之美,古来共谈”,热爱大自然,欣赏大自然,讴歌大自然,是古今中外一切艺术的共同的“永恒主题”。在我国,游记散文这一以自然景物为题材,以讴歌祖国的河山为主题的文学样式,是有着悠久的历史的。关于我国游记散文的起源,钱钟书先生有一段较为清晰的叙述:“尝试论之,诗文之及山水者,始则陈其形势产品,如京都之赋,或喻心性德行,如山川之颂,未尝玩物审美。继乃山水依傍田园,若茑萝之施松柏,其趣明而未融,谢灵运《山居赋》所谓‘仲长愿言’,‘应璩作书’,‘铜陵卓氏’,‘金谷石子’皆‘徒形域之荟蔚,惜事异于栖盘’即指此也。终则附庸蔚成大国,殆在东晋乎?袁崧《宜都记》一节足供标识:‘其迭崿秀峰,奇构异形,固难以词叙。林木萧森,离离蔚蔚,乃在霞气之表,仰瞩俯映,弥习弥佳。’游目赏心之致,前人抒写未曾。六法中山水一门于晋宋间应运突起,正亦斯情之流露,操术异而发兴同者。”(《管锥编·全后汉文》卷八九)这里是说,东晋以前,自然景物的题材不是文学作品主要描写的对象,即使有的作品中有对自然景物的描写,也只是处于附庸地位,与欣赏大自然的作品不同。比如汉大赋的代表作家司马相如《上林赋》,其中写了山水、动物、植物,也只是叙述了山水的形势及物产而已。同一时代的董仲舒作《山川颂》,用山水来比喻品德,把大自然山水人格化,成为君子品德的寄托,也不是出于对大自然美的欣赏。至于东汉人仲长统“欲使居有良田广宅,在高山流水之畔”的愿望,三国时魏人应璩的“托崇岫以为宅,因茂林以为荫”,“铜陵卓氏”在山川附近开采铜矿,晋代石崇建金谷园,等等,或是借山水点缀衬托田园,或是从经济利益考虑,都不是从欣赏自然出发,也与隐居山水情趣不同。而游记文学的创立大概肇始于东晋,袁崧的《宜都记》就是一篇山水游记。那么,游记文学何以肇始于东晋六朝呢?简单地说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那个时期社会动荡,战乱频仍,整个社会长期处于无休止的战乱、饥荒、疾疫之中,阶级之间的、民族之间的、统治集团之间的杀戮充斥于这一历史时期,这一严酷的社会现实,引起文人们的不满、厌恶以至恐惧,从而采取了无可奈何的退避之术——归隐山林,以全身远祸。这样他们就把自然山水作为描写的主要对象、抒情的凭借、吟咏的题材;二是这一时期的大动荡表现在意识形态与文化心理上,是儒学的统治地位的动摇,荒唐的谶纬之学,烦琐、迂腐的两汉经学的垮台,异端思想的出现,老庄思想成为时髦,玄谈之风大盛,以及人们对自然认识的觉醒,随着人们对自然认识的不断深入,自然山水的那神秘庄严的面纱渐渐被揭去,因此自然山水成为人们游赏的对象,也成了文人们创作取之不尽的素材。同时,由于这一时期人的思想相对解放,对文学本质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对自然的审美能力也有了显著提高,从而能艺术地表现山水主题,不仅能绘声绘色地描摹自然山水之美,而且已经开始借山水表达自己的情感了。 东晋六朝的游记文学作品,由于种种原因,传下来的极少,本书选录了鲍照《登大雷岸与妹书》和陶弘景《答谢中书书》、吴均《与宋元思书》三篇书信体的山水游记。鲍照写山水荦荦大气,远眺近览,不拘泥地点方位,凭借想象,超越时空,气势恢宏。他写道:“南则积山万状,负气争高。含霞饮景,参差代雄。凌跨长陇,前后相属。带天有匝,横地无穷……”此段写得雄奇壮丽,同时又表达了自己的情怀。而陶宏景的《答谢中书书》则文辞清秀,风格恬淡安逸。吴均的《与宋元思书》又是一种清丽细致的风格,我们从这篇小文中,不仅能看到作者对秀丽景色的欣赏,同时也可窥见作者避世退隐的淡泊情怀,以及对世俗官场利禄之徒的蔑视。这三篇游记的不同风格反映了三位作者不同的生活经历,表现了他们三人融入作品中的不同个性。此外,在六朝时期,还有郦道元的《水经注》和杨衒之的《洛阳伽蓝记》这两部描写山川风物的著名作品。应该说这两部名著只是记述地理人文的“学术著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游记,但它们描写山川风物的文字绘声绘色,十分生动,对后世的游记文学创作有很大影响。 中国的游记文学脉络是肇始于东晋六朝,成熟于唐宋,大盛于明清。唐代历史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辉煌的篇章,而我国的游记文学发展到此,也开始步入成熟阶段。这一时期的游记文学作品,从思想内容上说,大多表现的是壮志难酬、遭际不遇的愤激和无可奈何的超脱。这里我们要提到的两位作家是元结与柳宗元。元结写了不少短小精致的山水铭文题记。这些作品与前人不同之处就是元结的作品将写景、抒情、议论熔为一炉,具有较高的现实性。他的《右溪记》记述了唐代道州城西的一条风景秀丽的无名小溪,过去“无人赏爱”,经作者整治后重放光彩的经过。全文语言质朴,风格清峻,写景叙事之中寄托感慨,读来令人回味。柳宗元是唐代游记文学的集大成者,他的不朽作品也是我国游记文学成熟的标志。他的代表作品“永州八记”是写景、抒情、哲理、象征有机的组合,开创了游记以山水抒写情怀的传统,对后世影响巨大。他对大自然的观察至微,对大自然的体会至细已经到了“入妙”的地步。例如在《袁家渴记》中,柳宗元描绘风中的袁家渴:“每风自四山而下,振动大木,掩苒众草,纷红骇绿,蓊葧香气;冲涛旋濑,退贮溪谷;摇扬葳蕤,与时推移。其大都如此,余无以穷其状。”他用拟人化的手法赋予自然万物以性格和情感,将大风中的自然万物的千姿百态,表现得淋漓尽致,并融入了自己的情思。同时,他也被这大自然的气象所感染,为之震撼、惊叹、陶醉,自语对这美景也“无以穷其状”了。物的形象是人的情趣的反照,物的意蕴深浅和人的性分密切相关(朱光潜语)。倏忽风过,子厚亦有几多感悟,所谓深入所见于物亦深,大概说的就是柳子厚吧! 有宋一代,游记文学更趋成熟,此时的游记文学有最显著的两大特点:一是体裁的扩大。出现了日记体游记,即出现了陆游乾道五年(1169)任夔州(今四川省)通判,次年闰六月从山阴出发,十月至任所,写道路经过的《入蜀记》和范成大淳熙四年(1177)由四川制置史任所回朝,自成都至平江,一路写下的《吴船录》这两部日记体游记。二是宋人将“理趣”融入游记,以“山水说理”。王安石的《游褒禅山记》、苏轼的《石钟山记》就是“山水说理”的名篇。从而把游记的思想内容提高了一步。 我们说游记文学大盛于明清,是基于以下几点说的。一是描绘的地域范围更加扩大,东北、新疆、西藏、台湾等地都有所涉及。这是和国家的统一,交通的进一步发达分不开的。二是题材更加广泛,有对祖国大好河山的讴歌,有对边疆风土人情的记述,有即景抒情、睹物怀旧的小品、有诙谐有趣的拟人化的山水游记,还有对游地沿革的考证的“学术游记”……另外,作者群也更加壮大,各骋其能,创作更加繁荣,真是异彩纷呈。有明一代游记首推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此书是作者从22岁起进行旅行考察,直到56岁病逝,足迹遍及现在的华北、华东、东南沿海,云贵地区,历尽艰险的心血结晶。作者将其观察所得,按日记载,所记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对山脉、河流、地质、生物等方面作了详尽记载,而且对各地的风土人情、农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也作了如实的描述,写下了篇幅很大(现存六十多万字)的旅游日记。这笔宝贵财富经后人整理,编为《徐霞客游记》。这部游记是一部地理学名著,由于它文笔优美,又是一部文学名著。明代初年,宋濂的《游钟山记》借记述游山,婉转道出了对山川的钟情,对纷繁世事的厌倦,文笔朴素简洁,自然流畅。乔宇的《恒山游记》又别具一格,乔宇身为朝廷重臣,游恒山又负有使命,所以他的这篇游记不似寻常游记“轻松”,全文始终贯穿神灵、国家、君臣之思,虽也不乏景物描写,但让人读来仍感沉重。明代正德六年状元、著名学者杨慎的《游点苍山记》是他遭事谪戍云南永昌时所作,这篇游记是记述点苍山景致较为完整的游记之一。“公安三袁”中的袁宏道,是公安派的代表作家,他的游记《满井游记》、《虎丘》等“忠实地贯彻”他的文学主张“独抒性灵,不拘格套”,所作游记清新活泼,颇具特色。晚明小品中,堪称代表的是张岱,他的诗文取公安、竟陵两派之长,描写自然风景的小品如《西湖七月半》、《湖心亭看雪》等写得清丽活泼,富有诗情画意。有些回忆往事的小品,又多寄托故国之思,表现了浓厚的感伤情绪。 有清一代,游记各体皆备,风格多姿多彩。顾炎武的《五台山记》实际上是一篇“考据调查报告”,结尾处总结斥佛不力的教训,表现了作者的“忧患意识”。朱彝尊的《游晋祠记》讲述晋祠沿革,睹塞外胜景,引发对故乡的情思,让人读来感慨不已。吴桭臣的《宁古塔纪略》描述了北国的风土人情。郁永河的《采硫日记》记录了台湾的海岸、地理、火山、矿藏、风俗,等等。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各族人民为开发宝岛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洪亮吉的《游天台山记》是有清一代最著名的骈文游记。而龚自珍的《己亥重过扬州记》,则写扬州的由盛至衰,折射出整个世运的衰微,表现了作者一种对时代的敏感和对国家的热切关注与忧虑。 上面我们对我国的游记文学做了一个极简略的叙述。我们在编选此书时力图使选入的作品能够反映那个时代游记文学的基本面貌,同时也照顾到地区及作家。由于水平所限,在编选、注释、翻译之中,如有错误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教,不胜感激。 马第伯中国古典散文精选注译游记卷马第伯马第伯,东汉初人,其事及生卒年不详。建武三十二年(56)二月,光武帝刘秀登泰山封禅,马第伯作为随从参加封禅的全过程,并写下了《封禅仪记》这篇游记。封禅,是古代帝王祭天地的典礼,在泰山上筑土为坛祭天,报天之功,称封;在泰山下梁父山上辟场祭地,报地之功,称禅。即古书上所谓的“封泰山而禅梁甫”。本文选自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这里选录了马第伯自述自己先行登山探路情况的一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of electromagnetic ultrasonic guided wave
作者: 黄松岭,王珅,赵伟著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简介: 电磁超声导波理论与技术是近年兴起的研究热点,国内外学者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理论成果并获得了工程应用。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技术丛书:电磁超声导波理论与应用》系统论述了电磁超声导波的基本理论,包括导波的频散特性和匹配理论、电磁超声的产生机理和理论模型、导波与缺陷作用机理及其仿真、电磁超声导波全过程仿真方法等内容,以及几个典型工程应用系统实现案例,包括电磁超声测厚、管道轴向导波检测和天然气管道裂纹电磁超声导波检测。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技术丛书:电磁超声导波理论与应用》是作者对电磁超声导波理论的系统梳理,并汇集了作者近8年的科研与技术应用成果,对于高校师生和从事无损检测工程技术的工程人员极具参考价值。
作者: 黄松岭著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简介: 《油气管道缺陷漏磁内检测理论与应用》编著者黄松岭。 本书系统论述了油气管道缺陷漏磁内检测理论及其实现技术、油气管道内检测的意义及相关法规和标准。全书共分7章,包括绪论、漏磁内检测原理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油气管道内检测用传感器设计、检测信号处理方法、地面标记方法、漏磁检测缺陷量化和检测数据分析专家系统。 本书内容是作者10多年来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的总结,可供电磁无损检测相关技术和工程人员参考,也可作为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培训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参考教材。书中信号处理和数据分析专家系统方面的内容对其他无损检测开发人员也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 为了适应当代大学生的健康需要,更切合当前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李枫教授的主持下,高校保健协会上海分会的成员对高校健康教育教学大纲进行全面修改,对教材的结构与内容做了全面调整,其特点如下: (1)全书主要分十六个章节,主要从培养大学生健康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正确的疾病预防与就医行为三个方面全面介绍。 (2)在编写内容和结构上,考虑到我国正面临巨大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超过80%的死因是慢性病,增加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一章;针对当今大学生心理问题和亚健康日益突出,尤其是大一新生入学适应不良、人际交往等心理问题高居不下,在“心理健康与心理援助”一章内增加了“入学适应”、“良好人际关系的创建、应对和维护”等节,帮助大一新生尽快适应大学校园的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同时,针对大学生普遍存在的亚健康问题,提出帮助其进行调适的办法。 (3)为了帮助大学生掌握现场急救的实践操作技能,徐从双和周岚君老师利用业余时间与校红十字会的同学共同拍摄了许多关于心肺复苏、包扎、止血、骨折固定、搬运等实践技能方面的图片,配合理论教学,帮助大学生掌握现场急救的实际操作能力。 (4)大学生医疗保障是每个大学生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为了详细解读本市关于大学生的医保政策,第三版教材增加了阅读材料,以“问”和“答”的形式,解答大学生最为切身的问题。
作者: 黄松有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简介: 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20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也有280件之多,为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准确理解重要、常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特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同志编写了《法律、司法解释导读与判例丛书》。本丛书分为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担保,破产与企业改制,证券与期货,票据,保险,公司,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与国家赔偿,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二十余本。 (一)本丛书的编排体例 本丛书采取“法条导读”+“司法解释解读”+“判例释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编写模式,兼具导读、理解与适用及案例分析的多重功效。其中,“法条导读”、“司法解释解读”部分主要阐述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起草、制定的背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条款制定的思路及具体适用等,通过分析释义条款和讲解的方式,帮助广大读者更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书中还征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该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讲话、答记者问作为“相关链接”编排在“司法解释解读”之后,以便读者更深人地掌握司法解释的主旨。“判例释评”部分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颖、典型疑难,且具有判例性质的案例,并由主审法官或者法律专家对案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做出权威评析,尤其是重点阐释了其中疑点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分收录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权威文本,以方便读者查阅、核对。 (二)本丛书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性。本丛书的“法条导读”和“司法解释解读”均由起草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最能体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要,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2.实用性。本丛书所选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按照案情、评析、难点解释的体例对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进行阐述,有助于读者对案件审理有一个深入地了解,同时可根据法院对审判时遇到的核心问题提示去解析案例,更有助于增强理解。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个别案例是在新的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作出的裁判,因此在审判和评析中会出现旧法的有关条款,但因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仍然很重要,所以,我们将相对应的新的法律依据以注释的方式加以体现,以方便读者阅读、理解。
作者: 黄松有,黎建飞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以立法宗旨为指导,将《劳动合同法》条文,逐一进行全新地阐释,并对现行有效的配套法律、法规,本着全面系统和必要、精炼的原则,适当选取结合讲解,使本书成为目前全面系统阐释《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权威之作。 本书为达到深度解读、直观易懂的编写目的。本书特别在每个条文之后,增设[案例适用]部分,即针对主法条的内容搜集整理至少一个多则几个的真实案例,通过[基本案情]→[分析意见]→[特别提示]三个环节,逐级深入透彻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及实际操作方法,为读者提供解疑释惑的思路。 值得一提的是,本书选取的150个案例全部是来自于日常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贴近百姓生活且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能集中体现要说明法条的主旨内容,具有较鲜明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并且,为了增强普法类图书的可读性,便于读者理解法条内容,全书精心绘制了60余幅卡通漫画,以1—2个固定的人物为主人公,通过场景变化,人物对话等形式,表现《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使本书更多>>
作者: 黄松有,黎建飞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简介:本书通过[重点知识兴趣要][重点条文解读][实务操作要点][特别提示]四个版块,着重从法律实务操作的角度对我国劳动争议在调解和仲裁阶段中,各个环节需要了解的内容及法律适用过程中易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阐释。同时,本书吸收了实践中各环节需要运用的文书样本,如申诉书、调解书、裁决书等穿插于相应的章节之后,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程序性规定,绘制了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便于读者直观理解、指导实践。本书实用性强,适用于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的工作人员、劳动争辩失节理律师、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法院系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和广大劳动者。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所制定的司法解释。收录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终审的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旨在使原则和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便于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同时也让社会了解、民众熟知该《解释》的条文本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负责起草和参加讨论的法官,对该《解释》逐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介绍了每个条文的形成过程、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采纳和吸收情况,对条文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了阐释,以便于读者全面理和正确解和正确掌握该《解释》的条文本意。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组织撰写理解与适用书籍的本意和初衷。同时,为便于读者全面了解该《解释》的起草依据和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还收录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终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典型案例,以便于读者参考。
作者: 黄松有,黎建飞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简介: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提供了更全面、更完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本书以满足广大劳动者需要为出发点,以《劳动法》内容为线索,结合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条文,将全书分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工伤事故的认定与损害赔偿、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的解决等10部分,全面解读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并由劳动法专家提供劳动纠纷出现时最合法、有效的处理方案,帮助劳动者解答职场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 在体例设计上,该书对于劳动法律中的核心内容、重要条款特别设置[实例解惑],通过[案例要旨]→[案例呈现]→[专家分析]→[温情提示]四个环节帮助读者直观理解、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本书不仅能为职场劳动者了解、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制度起到释疑解惑的作用,同时也为各级劳动和社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