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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齐林
简介:
“刑法分则案例研习”课程是以法学本科三年级学生为对象的专业选修课。为了规范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的,同时也为了使这门课程走向成熟、定型,特编写此教程。
本教程设定教学对象已经修完刑法学及其他主要法学课程,在他们已有的刑法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知识基础上进行教学。目的是:①促进学生了解刑事司法实务,熟悉刑法法条、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判例,培养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②巩固和深化已经学过的刑法学知识。③兼顾司法考试的需要,为学生将来通过司法考试打基础。④学习判例规则,使之能够解决实务问题。本教程也可用作本科生、研究生刑法分则课程的案例辅导用书,以及用于法律职业者判例培训。
本教程设定教学对象已经修完刑法学及其他主要法学课程,在他们已有的刑法学及其他部门法学的知识基础上进行教学。目的是:①促进学生了解刑事司法实务,熟悉刑法法条、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判例,培养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②巩固和深化已经学过的刑法学知识。③兼顾司法考试的需要,为学生将来通过司法考试打基础。④学习判例规则,使之能够解决实务问题。本教程也可用作本科生、研究生刑法分则课程的案例辅导用书,以及用于法律职业者判例培训。
【目录】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知识概要
*节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一、致人死伤案件的认定·基础案例
案例一:甲男用水果刀攻击乙女致轻微伤案
案例二:甲男推搡乙女致摔倒致右侧三踝骨折、距骨撕脱骨折
达到轻伤一级案
案例三:杨春驾车致阻拦人死亡案
案例四:张润博轻微互殴中致人倒地磕碰死亡案
案例五:都某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案
案例六:季忠兵掷香蕉水桶致易燃液体泼洒烧死人案
案例七: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八:罗靖掌推他人致后脑撞门致死案
案例九:赵金兴故意伤害致死案
案例十: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
案例十一:郭春故意杀人案
案例十二: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
案例十三: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
案例十四:王乾坤故意杀人案
案例十五:王宇航寻衅滋事案
案例十六:钟平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八:叶清益绑架案
案例九:王高伟等截访案
第四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案例一: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
案例二:王锡龙“送养”亲生婴儿收取辛苦费案
案例三:受智障女母亲之托为智障女介绍婚姻收费案
案例四:胡从方拐骗儿童案
第五节 本章其他罪名
案例一:刘志庚、苑景武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例二:乔燕琴、李海婴等故意伤害案(孙志刚案)
案例三:韦思国等被控诬告陷害案
案例四:蔡晓青侮辱案
案例五:周彩萍等“捉奸”侮辱他人案
案例六:赵明虐待案
案例七:蔡世祥虐待、故意伤害案
案例八:肖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九:万道龙将新生女婴遗弃林地案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四章 贪污贿赂罪等
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渎职罪
第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参考结论
【免费在线读】
《刑法分则案例研习(第二版)》:
[案情]
1996年8月间,被告人林木春因其种植在本村寨顶山(地名)的一片柚子果实经常被人偷摘而产生不满,就萌发在柚子上下农药,欲让偷摘者食后中毒住院的邪念。同月中旬的一天,林木春就携带一支注射器及剧毒农药“甲胺磷”到柚子园里,分别在5粒柚子果上注入2毫升左右的“甲胺磷”。在此过程中,林木春亦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一些妇女。注射过后的5-6天,被注入“甲胺磷”农药的柚果都落果在地。1996年9月初的一天,林木春到柚子园劳动时,将其中的两粒柚子用手及锄头予以掰开和锄开,发现柚果已经发生腐败,也就未对另3粒注有农药的柚子做任何处理。9月4日下午,被害人林秀玉(死者,24岁)带其外甥黄少伟(6岁)到寨顶山牧牛时,林秀玉到林木春家的柚子园内捡得1粒注有剧毒农药且已开始大面积腐烂并带有一股刺鼻农药味的柚果,与其外甥黄少伟共食后均中毒。当晚7时许,被害人林秀玉、黄少伟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林秀玉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3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林秀玉的死亡原因系生前误服含有机磷农药的柚子中毒致死。黄少伟经住院治疗,于1996年9月21日痊愈出院,花去医药费1096.3元。经医院诊断,黄少伟为有机磷农药中毒。
[诉讼]
起诉:投毒罪(1979年《刑法》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现罪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下同)。
一审判决:林木春因其果园的柚果被人偷摘而产生不满,就采用在柚果中注入剧毒农药“甲胺磷”的方法,欲让偷摘者食后中毒。当注有“甲胺磷”农药的柚果均落果且已腐烂时,林木春又没有全部予以处理,从而造成他人捡食后中毒,导致一人中毒一人死亡的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案发后,林木春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筹款予以赔偿,悔罪表现较好。同时结合本案的主客观情况,可予依法减轻惩处。遂于1996年11月18日判决:林木春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上诉:恳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以便顾全家庭、幼女、公婆,同时也赚钱赔偿被害人家庭。其辩护人也以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而是构成过失投毒罪(现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研习】(以下问题均根据1997年《刑法》思考)
1.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林木春在其果园的柚果里注入农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可否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2.本案中,林木春对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为故意还是过失?支持其只具有过失的事实依据有哪些?认为其具有故意的依据有哪些?如何分析和判断?林木春构成何罪?
3.本案和“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有何不同?
案例三:陈素华在他人院宅内水井中投毒案
[案情]
陈素华(女,33岁)因与其丈夫的姐夫林国源(两家相距30米左右)互相指责对方的生活作风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毁坏对方家庭的生活用品。陈素华于1994年4月26日晚窜到林国源住宅内,将约250毫升的甲胺磷乳油(剧毒农药)倒入林家的水井里。后林国源及其女儿发现井水有异味而不敢饮用。
[诉讼]
起诉:故意杀人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辩护:陈素华辩解称,其投毒并非为了杀人,而是要让林家的水井不能饮用。辩护人提出,陈素华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也不可能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陈素华为泄愤报复,用投毒方法毁坏他人的水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素华犯故意杀人罪,因其主观上缺乏杀人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坦白交代,对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陈素华犯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抗诉:陈素华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和目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二审辩护:陈素华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下同),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较为准确。
二审判决: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重审判决:陈素华为泄愤报复,明知农药甲胺磷有毒,故意将毒物投放到林家饮用的水井中,威胁到林国源全家人员等多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下同)。陈素华的投毒行为已非针对林国源一人,而是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素华犯故意杀人罪不当。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
作者: 阮齐林
简介:
《中国刑法总论》在针对刑法论、犯罪论两大版块,并通过具体章节论述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本质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与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排除犯罪性事由等基本知识的同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了更新和改进:更新增补了近年来新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丰富了案例内容,包括《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引起社会热议的刑事案件;对“刑法的解释”“共同犯罪”“罪数”三个部分进行了重大调整。
【目录】
*编 绪论
*章 刑法的概念、目的和解释
*节 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编 犯罪论
*章 犯罪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节 犯罪的法律概念
第二节 犯罪本质学说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二章 犯罪构成概说
*节 犯罪构成“三要件”论和“四要件”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章 犯罪客观方面
*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行为对象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六节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和状况
第四章 犯罪客体
*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关于犯罪客体的其他观点
第五章 犯罪主观方面
*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故意
第三节 过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五节 无罪过事件
第六章 犯罪主体
*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单位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事由
*节 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第八章 故意犯罪进程的形态
*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九章 共同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十章 罪数
*节 概述
第二节 行为单数与法定的科刑一罪
第三节 法规复数与酌定的科刑一罪
第四节 罪数论的困惑与检讨
第三编 刑罚论
*章 刑罚概说
*节 刑罚的观念
第二节 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通说
第三节 评价和现状
第二章 刑罚的体系
*节 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三章 刑罚的裁量
*节 量刑原则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初步
第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
*节 数罪并罚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坦白
第四节 立功
第五节 缓刑
第五章 刑罚的执行
*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六章 刑罚的消灭
*节 追诉时效
第二节 赦免
【免费在线读】
《中国刑法总论》: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有期徒刑的立法规定(《刑法》第45-47、50、69条):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死缓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刑期自“死缓”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有期徒刑的适用。有期徒刑是适用*为广泛的刑种,除第133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外,刑法对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有期徒刑。如果说,近现代刑罚体系以自由刑为中心,那么有期徒刑则是自由刑的支柱。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为法院根据案情量刑提供了便利。刑法配置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幅度的犯罪,要么性质严重,如抢劫罪、强奸罪;要么后果严重,如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巨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大体可以算是重罪。刑法配置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犯罪,大体可以算作轻罪。
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满释放日期,应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1]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书确定刑期自1990年5月1日起至1991年4月30日止,其刑满释放日期应为1991年4月30日,执行机关应在当天的工作日内释放罪犯。
4.刑期的折抵。根据*人民法院的答复、批复:①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②因被海关扣押人身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应当折抵刑期。③被监视居住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④“经过批准外出的监外罪犯,其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人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人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人服刑期,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无期徒刑的立法规定(《刑法》第46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无期徒刑的特点:
(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不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都实际服刑终身。因为刑法规定有减刑、假释或者赦免制度。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罪犯在实际服刑13年以上的,还有机会被假释出狱。《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83条贪污罪、受贿罪中新增了终身监禁的规定: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无期徒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一般的无期徒刑有减刑、假释的机会,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数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该13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13年以上方可假释,该13年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得算人该13年执行的时间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经再审改判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是,改判前原判确定之日起已经执行的刑期,在决定假释时应当计算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法定死刑执行的方式是枪决或注射。
(一)死刑的立法规定(《刑法》第48-51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