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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胜军
简介:
代码共享(协议)起源于美国国内航空运输,如今广泛应用于国际航线和各国国内航线,其是指某一航空公司指定航班代码被应用于另一航空公司运营航班上的做法。代码共享的法律性质是航空承运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经济属性是航空公司之间协同营销的一种手段。航空承运人引入代码共享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双重边际化以降低票价;合作互补,维护难以经营的市场;共同开辟新航线,培育新市场;提高载运率,降低成本;增加航班频次,提高市场份额;绕过双边航权协定,进入他国空运市场;国际战略联盟等。代码共享对航空运输业的影响是其降低了票价,刺激了运量的增长,改善了代码共享伙伴承运人的经营效益。代码共享国际航空运输中,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责任的原因为事故,损害类型不包括旅客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对旅客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所不同,前者采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采取双梯度归责原则。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我国《民用航空法》均规定缔约承运人责任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因此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对旅客也承担责任,这一责任的性质为合同责任,其内容包括法定的合同责任和约定的合同责任。如果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要件,不妨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上述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负责运输的区段内,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和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管辖法院,代码共享国际航空运输,旅客起诉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的,向实际承运人住所地或者其主要营业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码共享国内运输,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或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来确定。实际承运人虽未同旅客签订合同,但《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却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缔约承运人的运输合同规则扩张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我国正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一带一路”战略下物流大通道的建设,而承运人责任是多式联运的基础和核心,因此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研究非常必要。鉴于代码共享已成为航空承运人之间*重要的联合方式,也将成为架构“空中丝路”的重要手段,文中以代码共享为例,通过解释论分析航空运输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和合同责任。利他合同中的债务人是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释,司法适用中应以此来分析实际承运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实际承运人制度也被引入了《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中,文章的研究结论也可以为海上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所借鉴。代码共享航空运输中,实际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但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却规定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向第三人——旅客承担合同责任,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如何解释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和代码共享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旅客的三方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不是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利他合同债务人应是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释,这一利他合同即是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事实委托合同,这一事实委托合同中法律直接赋予第三人——旅客对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的直接履行请求权,这是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是这一利他合同的对价关系。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与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代码共享协议,是这一利他合同的补偿关系。确立利他合同作为代码共享航空运输三方法律关系分析框架,可以明晰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的效力,确定三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抗辩。代码共享航空运输的实施,将对航空运输业竞争带来深远的影响,代码共享既有促进竞争的效应,也有限制竞争的效应。代码共享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应当归《反垄断法》调整。不过,由于代码共享促进航空运输业经济效率的提升,为消费者带来福利,因而从比较法来看,欧盟和美国都对符合条件的代码共享协议给予了反垄断豁免。在航空联盟在世界航空运输市场大行其道的形势下,代码共享已经成为其主要的联盟形式,如果我国不给予符合条件的代码共享反垄断豁免,那就等于将本国航空承运人自绝于主流世界航空运输市场之外。本书比较考察了美国和欧盟对代码共享反垄断豁免的条件和补救措施,建议我国应借鉴美国航空运输领域反垄断豁免制度,在现有《反垄断法》下构建单独的航空运输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确立代码共享等航空承运人合作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条件和补救措施。航空运输承运人不仅仅是市场主体,由于其承担社会公共运输也具有公益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并且我国航空运输市场发展迅速,受国家政策发展影响很大,因此对航空承运人达成的商业合作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应当加以区别对待。代码共享航班对旅客而言,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误导性,也有学者称之为具有欺骗性。因此,代码共享航空运输实践中为保护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代码共享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尽到充分的缔约说明义务,说明的内容为代码共享的航班信息和负责具体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信息;说明的环节不仅仅是在机票购买环节,也包括消费者事前咨询阶段。我国《民用航空法》中未对承运人缔约说明义务进行具体规定,相关民航局颁布的规章更是尚付阙如,而《合同法》中也未对一般性的缔约告知义务进行规定。笔者建议采用缔约说明义务动态体系论对个案中代码共享承运人是否尽到充分的缔约说明义务进行判断,具体的判断根据要素包括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以及信赖紧密度。此外,代码共享和特许经营制度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号和商标这一关系应当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这也是《合同法》上缔约说明义务的必然要求。而代码具有类似于商号和商标的性质,故基于类推,被许可使用航空承运人使用其他航空承运人的代码这一关系应当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代码共享与计算机订座系统(CRS)这一“必要设施”结合产生的显示歧视会限制竞争和误导消费者。无论对于航空公司的产品销售来讲,还是对旅客了解计划乘坐航班的信息来讲,计算机订座系统(CRS)的法律性质都是一种“必要设施”。美国和欧盟,为适应各自的市场结构,各自制定了计算机订座系统(CRS)的规章,要求计算机订座系统(CRS)进行公平显示,不得根据承运人身份进行歧视性显示。我国由中航信统一提供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而且三大航空公司都有较高的持股比例,是中航信的母航空公司。为确保中航信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作为“必要设施”提供公平、无歧视和无误导消费者的显示服务,建议我国应制定计算机订座系统(CRS)规章。这一计算机订座系统(CRS)规章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运营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CRS);规定计算机订座系统(CRS)应提供公平无歧视显示服务;对直达航班按照离港时间显示,对中转航班按照航程时间显示,并不得将同航转机默认优先于异航转机进行显示,这有助于避免代码共享航班被视为同航转机从而优先于异航转机显示。
作者: (韩)高允坤图文;(韩)金炫辰译
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2010
简介:本书就是亲切又易懂的寻宝图,带领各位前往充满乐趣的科学世界。请你们边看这张寻宝图边航向宝岛,本书的以下特色会带领你们稳步前进。 第一,形象说明初中科学课程中的重要概念和原理。 第二,新奇的点子和无限的想象力,同时具有丰富趣味性和明显学习效果。 第三,以超越课本或参考书的丰富例子和综合整理表,帮助你们独自完成功课。 另外我还要叮咛一句,只靠上述这些并不能完全攻占这座宝岛。因为在你们航向宝岛时,必须拥有称为“原理”的科学智慧,才能够顺利抵达科学世界——宝岛,并打开挡住我们的最后的关键大门。
作者: 杨惠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7年02月
简介:
本书自2011年出版以来,一直被作为本科和研究生的航空法学教学教材使用。本书修订的第2版继续保留了第1版12章的体例,修订内容在第1版所涉及的空域、航空器、航空人员、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航空保险、航空保安、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国际航空组织等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修订、优化、改进和补充了各章节的相关内容。修订突出实用性和体系性,力求适应航空法学的教学、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的需求。
【目录】
*章航空法概述
*节航空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我国航空立法的发展历程
一、改革开放前的民航立法
二、改革开放后的民航立法
三、我国民航立法的特点
第三节我国航空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航空法律体系的现状
二、我国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四节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航空公约和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一、我国加入的国际航空公约
二、我国缔结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制度
*节空域概述
一、空域的概念和属性
二、空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空域分类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空域的划分
二、美国的空域划分
三、我国空域的划设与分类
第三节空中航行规则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二、我国法律关于飞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出入境放行管理制度
一、国际公约有关出入境放行的规定
二、我国法关于出入境放行的相关规定
三、出入境应办理的检查手续
第五节空中交通服务法律制度
一、空中交通服务的概念
二、空中交通服务的内容
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方法及责任实例
第三章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节航空人员概述
一、航空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二、航空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机长(驾驶员)
一、机长的界定和资格
二、驾驶员的执照制度
三、驾驶员的体检制度
四、驾驶员的作息时限制度
五、机长的权利和职责
第三节航空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一、航空乘务员
二、航空安全员
第四节其他航空人员
一、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二、飞行签派员
三、航空电信人员
四、航空器维修人员
五、空中交通管制员实例
第四章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
*节航空器概述
一、航空器的界定
二、航空器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三、航空器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航空器权利制度
一、航空器权利的国际立法考察
二、航空器权利的客体及其范围
三、航空器权利的种类
四、航空器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航空器的国籍制度
一、航空器国籍的法律意义
二、航空器国籍的法律依据
三、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制度
第四节航空器的租赁制度
一、航空器的融资租赁
二、航空器的经营租赁
三、航空器的湿租和干租
第五节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度
一、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三、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制度实例
第五章机场管理制度
*节机场概述
一、机场的定义
二、民用机场的类别
三、民用机场的特性
第二节民用机场管理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
二、我国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制度
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制度
四、运输机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五、运输机场的服务保障制度
第四节民用机场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制度
二、民用机场的电磁环境保护制度
三、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制度实例
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节公共航空运输合同制度
一、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界定和类型
二、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三、电子商务情形下公共航空运输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判决
三、公共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二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度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内涵和类型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节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界定和理解
二、国际航空运输责任的历史演变
第四节国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国内航空运输的界定
二、我国航空运输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航班延误及其法律责任制度
一、航班延误的界定
二、有关航班延误的国际法规则
三、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规定和实践
四、航班延误的原因和责任承担实例
第七章通用航空管理制度
*节通用航空概述
一、通用航空的界定
二、通用航空活动的类型
第二节通用航空法规标准体系
一、通用航空的国际法规范
二、我国通用航空的相关法律规范
三、部门规章
四、行业标准
五、通用航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营许可制度
一、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
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项目
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与管理
四、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五、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六、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节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制度
一、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界定和范围
二、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管理
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节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管理制度
一、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机构
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需要申请和审批的情形
三、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四、通用航空飞行保障
五、通航活动应遵循的飞行规则实例
第八章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制度
*节概述
一、“第三人”的内涵
二、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类型
第二节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特征
一、损害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二、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加害行为人与侵权责任人呈现分离状态
四、赔偿责任具有法定的限制性
五、责任承担出现分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立法
一、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国际立法
二、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各国立法
第四节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严格责任制度
一、《罗马公约》关于严格责任的起源和发展
二、《罗马公约》关于严格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五节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过失责任制度
一、“过失”在航空事故中的地位和表现
二、过失责任在航空损害赔偿中存在的原因
三、航空器致害赔偿过失责任的立法状况
四、过失责任的航空判例考察实例
第九章航空保险制度
*节航空保险概述
一、航空风险和航空保险的起源
二、航空保险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第二节航空保险法律关系
一、航空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航空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资格
第三节航空器机身保险
一、机身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费
三、保险的不真正义务
四、机身险的除外责任
五、航空器机身附加险
第四节航空责任保险
一、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和货物的责任保险
二、承运人对第三人责任的保险
三、航空港责任保险
第五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意险)
一、航意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航意险的发展历程
三、航意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四、航意险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五、航意险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节劫机和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险问题
一、劫机风险的保险问题
二、各国对“9•11”恐怖劫机风险保险的反应和对策实例
第十章航空保安法律制度
*节航空保安概述
一、航空保安的定义
二、航空保安法的定义
第二节国际航空保安公约
一、1963年《东京公约》
二、1970年《海牙公约》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四、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五、《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六、《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第三节国际航空保安基本法律制度
一、严惩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
二、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原则
三、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司法协助制度
四、机长的相关权利
五、统一防治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国际标准与程序
第四节国际航空保安法的主要特征
一、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航空法律规范
二、防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行为的专门法
三、以国家主权为前提、以国际合作为基础
第五节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现代化
一、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现代化的背景
二、国际民用航空保安公约现代化的主要问题
三、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的诞生
四、国际民用航空保安公约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外立法
第六节国际视野下的中国航空保安法规体系建设
一、航空保安立法概述
二、航空保安立法的完善实例
第十一章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节航空事故概述
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
三、航空器维修事故
四、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五、其他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
第二节航空事故应急救援法律制度
一、航空事故应急救援立法概述
二、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分类
三、航空器搜寻援救
四、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
第三节航空事故家属援助制度
一、航空事故家属援助立法概述
二、航空事故家属援助的含义
三、航空事故家属援助机构及其职责
四、航空事故家庭援助原则及内容实例
第十二章国际航空组织
*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一、国际民航组织的成立
二、国际民航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
四、国际民航组织的组织机构
五、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工作
六、国际民航组织成员的资格
七、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
第二节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一、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成立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组织机构
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主要职责和活动
四、中国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第三节国际机场理事会
一、国际机场理事会的成立
二、国际机场理事会的宗旨和目标
三、国际机场理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其他国际航空组织
一、欧洲民用航空委员会
二、欧洲联合航空局
三、空中交通管制员协会国际联合会
四、航空无线电委员会
五、拉丁美洲民用航空委员会
六、非洲民用航空委员会
七、阿拉伯国家民用航空理事会
八、国际货物发运人协会
九、航空公司驾驶员协会国际联合会实例
【免费在线读】
现代社会,航空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关乎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和外交等重大问题。《中国民航人要为建设民航强国而努力奋斗》明确指出:民航是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形态和主导模式,是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驱动力;是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黏合剂;是国家国防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生力军;是世界不同文明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是实施全球政治外交战略的宝贵资源。
《航空法学原理与实例》是集作者多年教学、学术研究成果而成。本书自2011年出版以来,一直有幸被作为本科和研究生的航空法学教学教材使用。近五年来,我国民航事业发展迅猛,诸多民航规章陆续有计划地修订,《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和《航空法》的起草研究也均被提上规划日程。《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等相关民航发展政策和文件相继发布。航空法对"民航强国"目标的引领和保障功能凸显。航空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日益被认同。
郝秀辉:"中国视域下航空法独立性之辩",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顺应我国航空立法的变化和航空法学的发展状况,本书作者与时俱进开展相关内容的修订。
本书修订的第2版继续保留了第1版12章的体例,修订内容在第1版所涉及的空域、航空器、航空人员、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航空保险、航空保安、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国际航空组织等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修订、优化、改进和补充了各章节的相关内容。修订突出实用性和体系性,力求适应航空法学的教学、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的需求。
《航空法学原理与实例》的作者对修订尽管做出了很大努力,但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和学界同人批评指正。本书各部分内容修订仍由各部分原撰写人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杨惠:*章、第五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郝秀辉: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作者: 边航
简介: 《个人投资者的股市生存之道》本书从个人投资者的实际出发,结合个人投资与机构投资的诸多不同,在学习巴菲特、彼得·林奇等价值投资大师的基础上,把中国股市的诸多特色与中国个人投资者的普遍特性结合起来,在投资理念、企业分析、估值评定、操作原则、投资纪律等方面进行详细分解剖析,适合从初级投资到中高级别的全部个人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