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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内田贵著;胡宝海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简介: 有人对我们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了,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争论的必要。契约死亡运动的倡导者们接着说,契约既已死亡,自然也就不再是一个合适的、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法学院的学生们也不应再去完成有关约因理论的那些古怪的作业了。死亡事实既已确定,法学家就应当把注意力转向其他方面。据说,他们应该观察当前的景况,并记下自己的观察所得;他们应致力于社会学的分析,而不是历史的或哲学的综合。在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他们的目标,也并非对他们的所作所为完全不感兴趣。 描述你听见的一切无疑是很有用的练习。它能练就你敏锐的观察能力和精辟的分析能力,并使你的叙述明畅而清晰。因为并非任何一个律师都能准备、完满地把一桩复杂的案件陈述清楚。而当你做到了细心观察和描述事物时,你自会获得一系列的材料。然而,“独木不成林”,它们本身若不和其他材料发生联系,就毫无意义。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物,或消灭、或重组成或向其他相反的方向蜕变,总之,永远处于变化状态之中。而且,这些变化不易觉察。处理这些材料,律师和我们一样感到棘手。经济学家可以套用固定的模式来解决问题,法学家则不行。既然眼前的一切会很快成为过去,而未来又难以捉摸,那么在设计我们的行动路线时,最好的向导当然应该是我们亲自体验的那些知识。但只有将现在的知识和以前的知识相比较,穿越时间的迷雾,那些有关最新材料现时状态的最有活力又最全面的知识,才会对我们有意义。当然,最乐观地看我们对过去并无全面的了解。 在今天的博物馆里,不管我们可以收集、陈列多少种仿古制品,我们却没有人会用罗马时代的律师、中世纪的陪审员或19世纪的实证主义者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可以肯定,我们今天的观点,必定会对我们所经历的事情产生曲解。因为我们不是科学家,甚至还算不上社会科学家。但对此我们却不必过分沮丧,倒应积极地予以思考。 如果说在19世纪契约的存在和发展确是事实,而在此后的50年里又渐趋死亡并已奄奄一息的话,那么我们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便是:约因理论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该问题的所有情形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我都将在这里提出并予以讨论。
作者: 赵秉志,(加)威廉·夏巴斯(William A. Schabas)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简介: 作为目前中国唯一的具有实体性、独立性、综合性的刑事法专门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数年来对于死刑废止的国际立法与司法趋势,以及中国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现实需要,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北师大刑科院不仅就死刑的限制适用与改革完善问题到全国司法机关作了多次调研,出版了多部有关死刑立法改革和司法适用的学术著作,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了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各界的积极肯定与好评。《死刑立法改革专题研究》一书即是此方面的又一部代表性著作。
Reports on the Abuse of Prisoners by the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 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等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将美军在伊拉克虐待囚犯的照片公之于众,顿时举世震惊,舆论哗然。人们在问:“是监狱。还是‘地狱’?是善良的‘人权卫士’,还是残忍的‘魔鬼杀手’?是世界和平的忠实捍卫者,还是恐怖主义的另一种开始?”一度被视为“人间天堂”的美国继“9·11”事件之后,又一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合理性.一向宣称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和捍卫世界和平的真实性,伴随着虐囚事件的曝光,再一次受到了世人的质疑。然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所公开的发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美军虐囚行为,仅是虐囚事件的“冰山一角”,紧跟着被媒体曝出的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的一连串美军虐待囚犯的事件,使美国成为了世界人权丑闻的中心,其严重侵犯人权的丑陋面目在世人面前暴露无遗。美军对伊拉克战俘进行虐待事件的数量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在虐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则更令人瞠目结舌。例如,长期单独囚禁囚犯,颠倒囚犯的睡眠时间,用针扎囚犯的伤口,开展“侮辱囚犯大赛”,对囚犯身体严重电击、拳打脚踢甚至致死,用椅子殴打囚犯直至椅子被打碎及囚犯窒息,让军犬撕咬囚犯,强迫囚犯长时间保持裸体状态或裸体接受审讯,在囚犯身上涂写侮辱性语言,向裸体囚犯身上倒冷水,向囚犯的伤口撒含磷的化学液。强迫囚犯吃马桶里的饭,用铁丝缚住男性囚犯的生殖器,强迫男性囚犯裸体模拟性交姿势,强迫男性囚犯裸体“叠罗汉”并在其身上“跳舞”,强迫男性囚犯集体手淫并拍照、录像,强迫男性囚犯穿女性内裤,用灯管或扫帚把“鸡奸”男性囚犯,拍摄已经死亡的囚犯的照片,威胁强奸男性囚犯等,不胜枚举的虐囚行为令人发指。联合国人权报告的草本中曾指出,通向地狱的道路有意地被打开了,一些伊拉克人在英美联军的监狱里受尽了地狱般的痛苦。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地狱之门’的开启?谁应该对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负起责任?面对虐囚事件,美国政府会有怎样的反应和行动?” 美军虐囚事件严重违反了国际人权准则,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愤慨,国际红十字会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开始向美国施加影响。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内有关方面组织了包括由陆军和国防部成立的调查小组在内的多个调查小组对虐囚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继《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之后,美国军方《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及国防部《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也相继出笼。这些报告不仅披露了虐囚事件的具体情况,还从价值观念、政策乃至制度等层面对虐囚事件的发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众多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红十字会在其报告中描述了驻伊拉克联合部队一揽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合部队提出了包含以下内容的几点要求: (1)始终尊重处在其拘押下的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格尊严、身体完整性和文化敏感性。(2)建立逮捕通知系统,以确保信息快速而准确地传递给被剥夺自由者的家属。(3)制止审讯过程中发生的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各类虐待行为以及身心强制。(4)建立一套确保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精神健全和人格尊严的制度。(5)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每天有足够的时间在外享受阳光的照射,并且允许他们在监狱外的庭院中走动和锻炼。(6)制定并适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致的规则和制裁措施,并保证能够在这些规则和措施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时予以通知。(7)为确定责任归属并起诉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应对虐囚行为进行彻底调查。(8)确保逮捕战俘的战斗部队和掌管拘押设施的人员受到充分的训练,以使他们以正当的方式行事,而不过度使用暴力。 通过对来自各种途径的大量有关虐囚事件的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详细审查,与高级官员、陆军指挥体系及其参谋机构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拘押工作的有关官员、虐囚事件的当事人及有关证人的数以百计的访谈,对囚犯拘押场所的实地考察等,由联军地面部队指挥部副指挥将军安东尼奥·M·塔古巴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由安东尼·R·琼斯中将和乔治·R·费伊少将作出的《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以及由美国前国防部长詹姆斯·R·施莱辛格领导下的4人独立调查小组作出的《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再次确认了美国宪兵和第205军事情报旅官兵虐待囚犯的事实,还从不同的角度和范围较为详实地揭示了虐囚行为发生的过程、具体事件以及在虐待囚犯时所使用的各种残忍手段,并将这些虐囚行为称之为“野蛮的、漫无目的的、极度残暴的行为”。这三个报告除指出个别官兵个人道德的败坏与行为的不端是导致虐囚事件的直接原因外,还认为工作环境、领导和纪律、政策、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是导致这些事件的间接原因,并指出了在包括美军拘押工作人员的训练、审讯方式、拘押管理制度、领导和监督体制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些报告否认了美高级官员对虐囚事件负有直接责任,但是认为有关 人员对于事件的发生具有领导和监督上的间接责任。在上述基础上,这些报告提出了为数众多的建议,以防止更多的类似事件的发生。 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世界人权史上迄今为止极为阴暗的一页,其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和对人类文明的极度漠视,是当代国际人权保护历程中最大的败绩。虐囚事件也使布什于美国时间2003年5月1日晚9点在“林肯”号航母上宣布联军在伊拉克战争中取得胜利时所做的讲话中宣称的“我们正在给这个仍然危险的国家带去安定”的论断遭受了极大的讽刺;美国国内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及美国的对外政策都在虐囚黑幕的揭露过程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抨击;美国政府也为此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虐囚事件也同样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今后必将引起世界各国更多的关注。 从法律的角度看,美军在伊拉克的虐囚行为是刑事法治尤其是国际刑事法治领域内的重大事件。作为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中国首批15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贯关注重大刑事法治问题。在美国“9·11”委员会公布长达560多页的《“9·11”委员会报告——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国家委员会最终报告》后的最短时间内,本中心便及时组织一批外语基础扎实的中青年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翻译,并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及时予以公开出版。为有助于深入研究美军虐囚事件,同时为国际刑事法领域的研究者提供较为系统的资料,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赵秉志教授主持,由王志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理蓉(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等人参与,在对已公开的虐囚报告加以整理和翻译的基础上,形成了本书。 本书的具体翻译分工如下:《根据陆军条例15—6对第800宪兵旅的调查报告》,王俊平(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驻站研究人员)译; 《根据陆军条例15—6对阿布格莱布监狱和第205军事情报旅的调查报告》,赵秉志、王志祥、刘云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硕士)、陈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郭健(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刘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译;《独立调查小组审查国防部拘押囚犯工作的最终报告》,郭理蓉、张旭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刘科译; 《国际红十字会关于驻伊拉克联合部队在逮捕、拘押、审讯期间对战俘和其他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的待遇的报告》,赵秉志、王志祥译。本书的校审和统改定稿工作由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负责。 由于译校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错译或不当之处,在此尚祈专家指正。本书的及时出版得益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谨致诚挚的谢意。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谨识 2005年3月
作者: (意)D.奈尔肯(David Nelken)编;高鸿钧等译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简介:在一个日益增加接触和相互影响的世界,对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进行比较和对照显得更为必要。本书是一本欧美、日本等多国学者关于比较法律文体的学术论文集,收载相关前沿研究成果13篇。内容涉及法律文化的概念、民事诉讼率、比较刑法、企业家的法律概念、跨文化犯罪研究、版权法等。本书选题前沿,论证严谨,材料翔实,观点新颖,涉及知识领域众多,系跨学科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力作。本书适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学生通讯立法、司法等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合于对法学有兴趣,特别是关注比较法律文件的一般读者。
Study of law and economics application in China
作者: 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收录在这部文集中的作品,大部分是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两岸三地在法经济学研究方面有相当造诣、卓有贡献的中青年学者已发表或即将发表的优秀法经济学论文,属于法经济学在中国落地生根之后实证化、本土化的最新成果。本文集除保留部分必要译文外,主体部分还是以原创性作品为主,以法经济学的实证化和本土化为基调,以法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发展与最新论题为标准,希望多少能够弥补法经济学“舶来中国”近二十年始终稍偏译介和定性研究,而疏于应用和实证分析的“空白”。 本文集的编选,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理论篇,共收录10篇文章,主要包括综述性、宏观性的文章。(1)谢哲胜教授长期钻研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又对台湾法学研究中弥漫无边的概念法学深有所感,故撰写《以经济分析突破概念法学的困境》廓清迷雾,进而推广和深化台湾法经济学发展,这对大陆法经济学的发展也不无借鉴之处。(2)张建伟教授的大作《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上,他借助“政治市场”概念和转型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体制理论,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变法”的实际经验及其法经济学意义,思路宏阔,结论中肯,启示良多。(3)冯玉军和罗煜的文章《犯罪与现代化——法律经济分析的宏观视角》,一改传统法经济学侧重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特征,主要运用宏观经济分析的方法,尝试从一系列犯罪决定因素中概括一到两个关键性的变量,剖析犯罪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并通过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和国际比较,以建立犯罪率与现代化进程关系的实证模型,其短期和长期结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和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启示作用。(4)丁利君多年以来专注于博弈论的研究,颇多心得和创见,其新作《博弈结构、“无交易”命题与科斯定理》直接挑战科斯第一定理,对其声称零交易成本下市场交易和谈判会自然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论点提出质疑,进而强调,博弈形式的物理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及博弈中的策略性决策才真正决定了交易成本。当然,这种怀疑和挑战能否最终成立,还待同好者共同研析。(5)干学平教授是台湾著名经济学者,他和黄春兴教授合著的《经济学原理》风靡海内外。《从管制到海耶克的法经济学》文中,对海耶克(大陆译为哈耶克)之法经济学理论的种种洞见,尤其是涉及到学术史争执方面的阐幽发微尤令人赞叹。(6)龚刚强从法经济学视角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理性基础,指出惟通过社会合作协调人的社会性和自私性,由此揭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通过对“意志自由”型(自愿交易的合作)和“意志支配”型(强制的合作)的概念分析,析解出近代以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缘由,别有一番新意。(7)桑本谦博士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与秩序——一种关于“社会秩序二元论”的技术性区分》一文中,展现了他对西方当代法学与经济学大师诸多理论的熟谙程度,他轻巧闲适地游走于霍布斯和他的两位挑战者曼瑟尔•;奥尔森和罗伯特•;艾克塞罗德之间,归谬和穷推方法交替并用,不知不觉间得出令人耳目一新的结论。(8)俞飞博士的《行为法经济学思想初探》以行为法经济学流派的历史发展脉络和主要观点展开论述,通过对孙斯坦行为法经济学思想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这一学术派别的主要观点和学术倾向,从而更好地理解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9)和俞飞文章标表新学略有不同,张芝梅博士的大作属于“旧调新弹”,她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思想进行了细致的知识史回顾,揭示了波斯纳30多年来思想变迁的不同阶段:从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和功利主义不同的规范理论,到主动放弃这个基础主义的努力,再以更加实用主义的态度使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从而使得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相得益彰。这时的她,有如一个好导游,给读者们提供了一个登高揽胜、漫观其变的机会。(10)吴锦宇君多年来始终坚持中国大陆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史研究,为此他收集了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法经济学著述,遍访师友,并以其为考察依据,进行写作。翻看他的文章,读者可以概观法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尽管所论尚待检验,学术界也有很多不同意见,但文中所提法经济学在大陆尚处于发展初期,研究者盖寡、社会影响小应该说是中肯的。这些无疑都是激发学者们更深入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动力。 第二部分为应用篇,侧重于收罗法经济学的个案研究和经验实证性文章。(1)简资修教授多年来精研民商法,对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财产权具体制度情有独钟。他在《一物二卖——有效率的不履约或债权的侵害》一文中,就物权优先性原则提出不同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的不同观点,认为应从经济效率、宪法财产权的保障、民法整体体系以及实务案件等多方面分析一物二卖及其权利冲突问题,如果民法典之修订率尔操瓠,难免抽象逻辑滥用之嫌。(2)姚洋教授本是经济学者,他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的可能效果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文章确认婚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但是,惩罚婚姻违约不一定能增加社会中高质量的婚姻。接下来的博弈分析表明,惩罚婚外情只有在离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好的效果,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因此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这对中国《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匡正社会主流观点有一定的作用。(3)刘光华教授撰写的《转型时期的民间投资及其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主要借助于发生在甘肃省古浪县农村前后时间跨度超过15年的“机井”投资经营纠纷司法个案,通过对其中围绕农业生产基本设施(机井)所引发的公有产权与民间投资者私人产权之间“产权交易博弈”的具体分析,揭示了社会经济转型期民间投资发生的真实和普遍语境。在此基础上,通过反思现有法学研究及司法裁判机制在方法和思路方面因过分依赖西方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理想型”而带来的缺憾,从个案上升到理论一般,对中国转型期民间投资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进行了探讨。(4)郁光华教授多年来始终关注公司法及其治理效果问题。他在《从收购法的移植和适应看公司治理制度趋同的困难性》一文中首先指出许多人化大量精力去寻求一个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乃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而后用中国移植英式收购法的例子来说明外国法的移植并不总是建立在充分论证被移植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的基础上的。如果世界上本无一个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而且被移植的外国法总是受制于当地的社会和政治条件,那么任何寻求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的努力都是事与愿违的。(5)无独有偶,罗培新博士同样对公司法的合理修订路径发表见解。只不过他是站在公司法的合同理论路径,认为,公司是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本身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合同各方的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各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6)面对当前中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时爆发频仍的道路交通事件,以及关于国家道路安全法之“效率至上”还是“人本主义”的两极争论,邓峰博士从事故的经济分析原理开始,介绍了法经济学最基本的侵权模型,进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加以分析,表达了关注效率并不代表着漠视生命,经济学和人文主义既同源也应该同归的深层关切。(7)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屡屡发生于各地的恶性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项攸关民生与民权的核心问题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冯玉军和李秀君的文章旨在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他们首先描述了湖南嘉禾案中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考量和权利关系,进而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博弈论和模式化的分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8)刘光华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则是针对轰动一时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展开研究,他透过乙肝歧视现象所蕴涵和折射出的基本要素与关键词——办公室、大学毕业生、乙肝(病毒)、宪法诉讼等的实证分析,深入和贴近到社会权益存在与发生的具体语境,从法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进路对社会权益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关于社会权益研究的补充性思路与分析框架。(9)丁利博士的另一篇文章《核实技术、激励与举证责任配置》,主要运用了Hurwitz等人开创的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思想,对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模型分析,表明也许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变迁,激励医院努力工作,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10)冯玉军早在1997年就对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这一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做了跟踪研究,并提出改“禁”为“限”的修订思路,作为这一研究的继续,《北京市“禁放”法规的经济-社会分析》一文是对北京市连续实施12年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评价和调研成果,文章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甚至新闻学等多重视角,聚焦于“禁放”法规难行这一根本问题,除罗列了法规低效、可操作性差、执行技术手段近乎为零、法律成本高昂以及文化后果严重等一大堆弊病之外,还积极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人大于2005年9月9日正式废止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调整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这说明上述调研的努力没有白费,并已经初见成效。当然,由“禁放”法规变成“安全管理”规定,并不完全等于“限放”或者“放开烟花爆竹市场”,它仍然强调社会治安管理,而较少考虑对行业税收、劳动力就业、烟花爆竹出口体制、工艺创新等其他关系的调整,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11)柯华庆在《格式合同的经济分析》中关心的问题是:格式合同是怎样实现效率的?格式合同侵犯公平原则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他在承认格式合同能够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且合乎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指出合同是自我设定的义务,不能仅仅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还必须满足帕累托改善,而可选择的途径是通过合同法对其进行合理规制。(12)干学平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屋顶上的提琴手——释字第587号解释》借子女人格权案件的司法审理引出问题,逐步缜密推论,揭示出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效率偏差,像这样应用法经济学之原理与方法以分析具体司法问题的进路是非常可贵的,别有一番新意在其中,值得细细体味。虽然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律体制总体不同,差别甚大,但是诸如干学平教授、谢哲胜教授和简资修教授这样对台湾地区法律的经济分析,完全可以成为大陆法经济学者和爱好者的借鉴。
作者: 郝振省主编
出版社: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
简介: 此次由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联合中文在线推出的《2008中国数字版权保护研究报告》,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层面对数字版权保护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获得了许多新的认识的同时,也对数字版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可以说为国家的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做了一件好事,值得肯定。科研机构是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数字出版是新兴产业,还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待解决。科研机构不仅要研究数字出版的状况、趋势,还要对数字出版的产业模式、产业标准等宏观问题进行研究,也要对数字出版授权方式、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方式等微观问题进行研究,更要把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能力,切实推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和强大。
Study on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of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作者: 张康林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德国民法典》的精华在于设立总则编,总则编中最卓越的成就在于创 立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中最突出的成就在于创立物权行为理论,而 物权行为理论中最精深、最抽象、最玄妙之处在于其无因性。德国比较法学 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称其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可以说,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是德国法的最大成就,也是民法学界争议最多、最大的问题之一。 争议的意义已超越了该理论本身,从民事理论建设方面,对它的深入研究不 仅标志着中国物权法理论的成熟,而且将深刻影响我们对于德国法系民法基 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从民事制度建设方面,它关系到中国物权法许多具体 制度的设计,而且关系到包括债权法在内的其他制度乃至于整个民法典的体 系和制度的设计,只有正确解决了最具抽象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才能 解决诸如物权变动规则和原则、不当得利、公示公信、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权利瑕疵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制度建设问题,它处于整个民事理论的关节 点,具有一通百通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值得我们 花气力探索研究,以期在通透理解该理论的基础上有所超越与突破,能对其 作出合理的解释、正确的舍取,能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盘活,使之相互 衔接、协调。 本文约30万字,共五章。第一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历史考察,介绍 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历史起源、形成和确立过程;第二章为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的评析,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具体历史背景以及它的 功能、价值和弊端;第三章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舍取 ,结合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继受与发展状况,得出了初步结论:否 定物权行为理论,吸取其合理内核,即物权变动中的法律事实的区分以及由 此而引起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区分;第四章为物权行为理论舍取后的效 应体系,具体阐释了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后,它对一系列民事制度 的影响效应问题,即如何澄清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解决无权处分问 题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再界定等问题;第五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的功能代替。在认清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在保护交易快捷、安全的原理和具体运作机制方面的异同之后,建议用 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历史轨迹 本章共有三节。本章的目的在于回顾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发展线 索和历史状况,为下一步的理论评析、舍取、舍取后的效应体系以及功能代 替打下基础。 第一节为无因性理论的概述,把无因性问题定位于法律行为的无因性问 题,论述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无因性相关的法律行为分类以及无因性的体 系,指出法律行为无因性的特定含义是指物权行为无因性。 第二节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历史考察。从罗马法中的交付制度入手 ,分析了交付是否需要有所有权转移的合意,是否需要有正当原因,其正当 原因到底是指什么并对其进行历史性的解读。经过历史考察和解读,笔者得 出的结论是: 第一,罗马早期的外邦人交易上的“交付”以及罗马人转移略式物上的 “交付”,仅能产生占有的效力,而不能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后来随着外邦 人与内邦人、要式物与略式物分类的取消,“交付”均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 效力。 第二,交付当然需要有正当原因,这是人类法律的朴素良知。但是,在 原始罗马法文献中存在着“有因说”与“无因说”的内部矛盾,“无因说” 认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不需要有交付原因,而“有因说”认为交付转移所有权 还需要有交付原因。其实“有因说”与“无因说”均是为了说明所有权转移 的正当性基础,这些零碎的片断背后均承载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如交易自由 、交易安全等价值,即在不同的场合,交付表现着不同的法律价值。 第三,交付的正当原因是指什么呢?后世的法学家对此展开了令人眼花 缭乱的解读。格鲁克认为交付的正当原因是“先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萨维 尼通过从路人向乞丐施舍金币的特例中发现了交付的正当原因是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即物权契约,而不是先期的债权契约,先期的债权契约只是交付的 “背景资料”;普赫塔认为交付的正当原因仅是所有权授受的意思,法律行 为的其余内容只不过是不重要的动机。由此可见,萨维尼发现了物权行为的 客观存在性,并发现了在一体性的法律行为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性 ,但是他的物权行为理论还是建立在“有因性”的基础(债权行为)之上的; 而普赫塔则进一步发展了物权行为理论,把它建立在“无因性”基础之上。 第三节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形成和确立。在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的 旗帜下,后世学者戴恩伯格、耶林、温德沙伊德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物权行为 无因性理论,即交付的正当原因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 效力的影响,从而把物权行为从内在独立性发展到外在独立性。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 本章共有三节。第一节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历史背景,从 四个方面来论证:其一,民族精神是它形成的强大精神动力;其二,观念论 的体系化的思想是它形成的学术背景;其三,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快速发展是 它形成的实践需要;其四,私法自治的理念是它形成的直接催化剂。 第二节论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和价值。从担负的社会经济功 能来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正好迎合了 现代工商社会财货高速流转的潮流,适应了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它还有利 于促进交易的便捷与效率。从承载的法律价值来说,其一,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其二,它有利于贯彻 私法自治原则;其三,它有利于促进法律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民法体系的完整 。 第三节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弊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它是理性主义的产物。虽然深受历史主义的影响,但它终没有超脱历 史的局限,而是形而上学的先验论。其二,它带来了民事制度的迂回重复。 通过反思王泽鉴先生称为打通民法上的“任督二脉”的经典案例及其解析, 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它远不如合同无效制度来得简单、明了、实用。其三, 它内部逻辑混乱。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当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 效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方面认为所有权转移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物 权契约;另一方面,它又认为保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行为不 成立或无效,双方得依不当得利制度互返财产。内部逻辑矛盾是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难以理解的根源。其四,它的“中性伦理”影响了民法典价值体系 的和谐。交易安全的价值不能绝对化,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交易情形 ,交易自由是最大的价值;即使在存在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的情形,交易安 全的价值也必须服从公共安全的价值,这是颠扑不破的法律原则。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舍取 本章共有四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继受与发展 状况:其一,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其二,论述了我国对 它继受与发展的学术背景。围绕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 、深入而激烈的讨论,形成了深厚的学术积淀,争论的结果分为三种观点: 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其三,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的立法状况。我国现 行立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其四,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的立法状 况。我国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亦表明并未继受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 第二节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舍取。首先,对物权行为概 念进行定位,它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并运用属加 种差的方法,得出一个理论上的物权行为,即能够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行为,并把它区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物权行为,然后回到实际生活中对其进 行逐一检验,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物权行为只存在于范围狭小的生活事实中 ,一是即时性的私益赠与关系;二是物权抛弃行为。前者只是生活事实的特 例,不具有普适性;后者与其称为物权行为,还不如还其“处分行为”的本 来称谓,处分行为的规则能更好地指导生活实际。尽管物权行为仅具有学理 上的意义,但是它的历史功绩不可磨灭。它贯彻着私法自治,通过区分不同 的法律事实从而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为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舍取。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概念与前提, 即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相互独立为切入点,通过对蕴含独立的 物权行为较为丰富的几个法律事实:“交付”、他物权的设立、所有权保留 合同(或条款)展开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独立的物权行为并不存在,它 们均被其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所包含。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不 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否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 动模式同样能承载这一功能,这是一种简洁实用的立法模式。 第四节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舍取。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价值、功能, 即对其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的价值与功能展开分析,笔者得出 的结论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实际上是公示公信原则之功 ,而非仅仅委诸双方当事入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维护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和谐关系,实际上是把请求返还之诉所包含的权 利等同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同于债权,这是割 裂历史的形而上学论。 总之,我国未来民法典立法应当放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否定物权行 为无因性理论,用其他制度来代替它的功能。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舍取后的效应体系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取舍,关涉该理论及其制度所承载功能的制度替 代的重大问题,更关涉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权 利瑕疵、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重大民事制度的调整、衔接与协调的 问题。由于整个民事制度日臻成熟,而民法典更是以逻辑性和体系性为其主 要特点。因此,当我们选择了某一民事制度,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与其逻辑性 、体系性相适应的一系列的民事制度,而舍弃某一制度亦会产生牵一发而动 全身的效应。我们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之后,上述一系列民事制度如 何协调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本章共分三节,即在 舍弃物权行为概念、独立性和无因性之后,分别对应着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 为的区分、无权处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这三个制度的体系效 应问题。 第一节再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舍弃物权行为概念后,是否会 对法律行为制度带来冲击和影响?特别是是否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法律 行为的重要区分带来根本性的影响?本节通过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及其相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的梳理与反思,笔者得出的结论是 :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 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 ,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 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正本清源。 第二节以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再论无权处分问题 。我们在舍弃物权行为独立性之后,现有制度能否清晰区分物权变动中的法 律关系?能否解决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比如妥善解决无权处分问题。德国民 法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能够清晰区分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关系和物 权关系,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的“克星”。舍弃这一制度之后,我国现行民 事制度能担当这一重任吗?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 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无 权处分制度在性质和效力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本书认为,无权处分行为 的性质应当被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 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 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 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令人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 ,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第三节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后 ,我国现有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之间是 否相互协调而不致发生冲突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 如何定性定位呢?总之,上述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否则,就 真的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舍弃物权行为理论之后会发生民事理论构成上的“ 大地震”。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 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 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本文认为,它是一 种概括性的混合性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 的权利,建议把它放在总则编中的权利保护章节中。 本章试图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后,妥善解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的区分、无权处分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 与协调问题。 五、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代替 本章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三大制度在保护交易 快捷、安全功能方面加以分析比较,以期提出最佳的制度选择。 第一节是善意取得制度。具体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一,善意取得制 度的比较法考察。具体介绍了罗马法上的善意占有保护制度、日耳曼法上的 以手护手规则、善意取得制度在近代国家民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律上的一 般规定。其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和法理基础。其功能定位于保护交易的 安全与快捷,其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其三,善意取得的保护 范围。受善意取得保护的第三人之信赖对象应限定在对转让方的“处分权” 的信赖,而不是对转让方的“行为能力”和“代理权”的信赖。由于善意取 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 权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不仅包括动产所有权,而且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动产 质权、留置权以及其他权利质权等物权。 第二节是公示公信原则。具体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一,公示原则的 概念、法理基础与功能。它的法理基础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体现物权定分 止争的秩序价值;它的功能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物的占有利用秩序。其二, 公示原则的对象、方式和效力。物权的公示方式,在不动产为登记,在动产 为交付,这是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的。公示原则的效力表现为三 方面: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权利的推定效 力;三是善意(信赖)保护的效力。 第三节是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规则的制度选择。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论述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间的关系,即分别介 绍了它们两两之间的关系。它们的法理基础均是公示公信原则,或者说是法 律的安全、秩序的基本价值。但是,它们三者之间也存在差别:善意取得是 公示公信原则的动态运用,保护的是动态的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动 态和静态的交易安全的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把公示事实产生的公信力 予以绝对化,绝对化地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我国《物权法》关于保护第三 人交易安全的选择。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过于绝对化,它的适用应当大大受 到限制,而且它内部逻辑矛盾,事实上,我国《物权法》是以公示公信原则 为指导,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主轴来保护交易快捷与安全,从而完成对物权行 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的功能替代。
作者: 胡志刚著
出版社:学林出版社,2006
简介: 本书的作者在认真学习、研究梁慧星、王利明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三个版本的《物权法草案》基础上,既肯定其立法成果,又指出了其中的不足。本书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尝试以不动产物权为对象并将其纳入私法进行系统研究。尤其是认真剖析了我国已有且较为零散的各种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利弊,推介了当今世界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不动产物权思想和物权制度,力图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并注重保护私权的系统的不动产物权思想和相关的物权制度。
作者: (日)西原春夫著;戴波,江溯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本书是作者的著作《犯罪实行行为论》(日本成文堂1998年版)的中文版。从作者迄今为止发表在各种杂志上的论文中挑选出的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相关的论文,分类编辑成第一辑“构成要件、行为、危险”、第二编“原因上自由行为”以及第三编“共犯与间接正犯”。 本书作者是我国刑法学界非常熟悉的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早稻田大学前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西原先生不仅是一位非常出色的刑法学者,而且多年来致力于日本与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德国等)之间的国际学术交流,被认为是二战后继团藤重光教授(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之后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日本刑法学者。本书是从作者迄今为止发表在各种杂志上的论文中挑选出的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相关的论文,编辑成册,以纪念作者古稀之年。 共同正犯中犯罪实行的问题是相当深刻的,仅就能否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问题而论,当时屈指可数的支持者就成了压倒性通说的批判对象。特别是由于我站在以共同意思主体说的首创者草野豹一郎先生为学问之祖父,其继承者齐藤金作先生为学问之父的学说立场上,因此,无论是肯定这种学说还是否定这种学说,都是关乎自己学问良心的重大问题。与其将肯定共谋共同正犯之根据的问题委托给学问之祖父以及学问之父,倒不如从探讨被压倒性的多数派学说认为未经严密的学问验证的、批判共谋共同正犯的论据开始研究问题。其结果是,作为多数派学说之论据的“个人责任原理”在原则与实际情况之间是脱离的,是否立足于这一原理并不是能否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关键。本书是作者的著作《犯罪实行行为论》(日本成文堂1998年版)的中文版。从作者迄今为止发表在各种杂志上的论文中挑选出的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相关的论文,分类编辑成第一辑“构成要件、行为、危险”、第二编“原因上自由行为”以及第三编“共犯与间接正犯”。 本书作者是我国刑法学界非常熟悉的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早稻田大学前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西原先生不仅是一位非常出色的刑法学者,而且多年来致力于日本与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德国等)之间的国际学术交流,被认为是二战后继团藤重光教授(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之后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日本刑法学者。本书是从作者迄今为止发表在各种杂志上的论文中挑选出的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相关的论文,编辑成册,以纪念作者古稀之年。 共同正犯中犯罪实行的问题是相当深刻的,仅就能否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问题而论,当时屈指可数的支持者就成了压倒性通说的批判对象。特别是由于我站在以共同意思主体说的首创者草野豹一郎先生为学问之祖父,其继承者齐藤金作先生为学问之父的学说立场上,因此,无论是肯定这种学说还是否定这种学说,都是关乎自己学问良心的重大问题。与其将肯定共谋共同正犯之根据的问题委托给学问之祖父以及学问之父,倒不如从探讨被压倒性的多数派学说认为未经严密的学问验证的、批判共谋共同正犯的论据开始研究问题。其结果是,作为多数派学说之论据的“个人责任原理”在原则与实际情况之间是脱离的,是否立足于这一原理并不是能否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关键。
作者: 王锡财主编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简介: 从我国房地产实践来看,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研究和论证;另一方面需要实务上的反复实践、运用和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普及和应用才是根本。没有法律的普及和应用,就没有法律的生命。为满足我国房地产发展中对房地产法适用的需要,一些长期致力于房地产法的应用和房地产管理的同志,撰写了这套《房地产法实用丛书》,试图从实务的角度着手研究房地产法律的适用问题,厘清其中的分歧,以期达到预防房地产纠纷的发生和对已经发生的纠纷给以合理解决的目的。这是一种很值得肯定的务实的做法。 希望这套丛书能够达到既定的目的,为促进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房地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 应松年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对外国行政法的介绍和学习,是中国现代行政法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王名扬教授的三部巨著《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相继出版。20年来,在拓展中国行政法学者的视野,推进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乃至从中获得借鉴、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完善,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目前正在从事行政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人,都从中获益。正是有鉴于介绍外国行政法的重要,近年来我产生了新编一套丛书、分别介绍若干主要国家行政法的想法: 首先,行政法的特点是它的不断的迅速推进,王老介绍的这三个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理论研究的情况,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时代变迁的结果。为了使广大读者能了解这些国家新近的制度和理论,掌握这些国家行政法的新的时代精神和发展趋势,有必要组织编写一套新的介绍、阐述、评说外国行政法的丛书。除了新说英、美、法行政法外,还应增加其他一些主要国家,如德、日等国。 其次,目前坊间有关外国行政法的著作也时有所见,但多数都是翻译本。翻译专著当然是需要的,我还希望此类译著能出得更多,质量也更好。但对一般读者而言,王老三部著作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用中国人的眼光、思维模式和语言习惯,根据中国人的需要,综合众多资料和专著来撰写、介绍,由中国人写给中国人看,将更易于为广大读者所接受。并且,其容量、扫射面也会更大。当然,这无疑要求作者必须精通该国语言,掌握大量最新的第一手资料,既要翔实可靠,又要易解易懂。这样的要求自是更高更严,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作用和影响也会更大。好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中精通外语兼有很好理论修养的年轻学者不少,已约请了几位有出国深造经历的青年学者分工撰写。 这套丛书工程已经起动,各部著作将陆续出版。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支持这套丛书的出版,感谢他们为推进中国行政法学发展所作的努力。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英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这样说道:“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此言是否是绝对真理且不去论它,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它说出了民法(包括商法)以其特有的精神和作用映衬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成为整个社会文明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那么,继承法律制度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社会文明进程中的作用便是显而易见的了。 财产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私有制的产物,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的为保护私有财产而设立的专门法律制度。在我国,虽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同时也从法律上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肯定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对其进行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财产所有人生前,也体现在其死后,这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中均有体现,而《继承法》就是直接体现财产所有人死后其财产如何保护的专门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机制的日臻完善,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也日渐增多,相信人们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死后财产如何处置的法律需求也是日渐强烈。尤其是在遗产处理问题上,从小的方面讲,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与否,遗产问题处理得好,家庭就和睦,反之则不和睦;从大的方面看,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出了问题,那么必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消极影响。正是基于此考虑,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组织了本所多名法律功底深厚、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法理论并结合自己在执业中积累的经验编写了《继承之争——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一书敬奉给广大读者,希望能带给您有益的启示。 《继承之争: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评析》有别于其他的法律知识读物之处在于它不仅通过案例的评析向读者传递法律条文信息,而且同时也将一些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深入浅出地介绍给广大读者,这不仅方便普通读者学习理解我国继承法,解决遗产继承中的实际问题,同时也可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尤其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法律服务时的参考以及大专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和正在参加法律自学考试的有志学者学习继承法律制度时的参考读物。
作者: 赵秉志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简介: “死刑个案实证研究”总结报告会暨“死刑的限制与废止”公众论坛在大连召开。其中,总结报告会分四个单元,课题组成员分别对死刑个案的选择、死刑典型个案研究、个案适用死刑的实际操作、中国死刑制度的改进作了总结报告,项目的欧盟专家和中方顾问分别对课题组的报告进行了评论。专家们给予课题组的报告以极高的评价,充分肯定该报告对于死刑改革问题研究的重要价值,一致认为课题组的报告个案选择质量优良、研究方法独到、内容具体翔实、对于指导中国死刑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与会的专家、学者还围绕影响死刑适用的具体因素、雇凶杀人案件中死刑的适用、对多名共犯如何适用死刑以及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根据此次项目总结报告会的研讨意见,课题组在会后又对研究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最终形成定稿。本书即为“死刑个案实证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
作者: 周珂主编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简介:2005年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可能不是一个里程碑,但对于公众来说,肯定是难忘的一年。在已过去的近半年时间内,中国的公众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把法律刚刚赋予他们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证权利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环保风暴中弄潮,在环保法治中砺炼,中国的环境保护正在从权力的神坛和学者的书斋走向千家万户,焕发出以人为本的活力。 我国目前依然坚持环境保护的二元价值论,即环境保护的目的中应当包括发展经济。这种二元论理论上是先进的,但在实践中是艰巨的。近年来,我国法学界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呼声日高,程序正义和形式公平似乎已经是落后的东西。作为硬道理的发展经济当然更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环境保护顺理成章地退居其次,这种失衡的二元结构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可谓不多,亦不乏超前性的立法,但唯程序法薄弱。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对解决二元价值格局下的法律困惑肯定是有益的。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研究对于依法行政,以及对于执法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项制度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上本书编写的动议最早正是来自环保实际工作部门。
作者: 张世琦总主编;周全册主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简介: 《法律帮助一点通:债务纠纷(修订版)》以问答形式或案例方式拟设了一些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关于结婚离婚与家庭财产方面的新问题,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套丛书自2001年首次出版,共计59余个品种,其内容覆盖了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因《法律帮助一点通》通俗易懂,内容全面,深受广大读者的肯定和欢迎,先后入选国家“农家书屋”、“送书下乡工程”等项目,并荣获中国法律图书优秀奖。
作者: 沈开举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沈开举同志是我国法学界较早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著名学者,也是较早 着手对征收、征用与补偿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的学者。作为他的博士指导老师 ,我认为这篇论文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一是对行政征收和征 用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界以往研究补偿问题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即不是 从研究征收、征用入手研究行政补偿。行政补偿伴随着行政征收、征用而来 ,又随着行政征收、征用的扩张而扩张,以致超过行政征收、征用的范围, 甚至与行政赔偿相重叠。从某种意义上说,不研究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行 政补偿便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西方国家学者把征收、征用与补 偿视为“唇齿条款”或“联结条款”,原因也正在于此。二是本文以宪政为 基础对征收、征用与补偿展开深层次的探讨,通篇洋溢着作者对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权保护、公权监督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热情关注,这在很 大上避免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上存在的过于表面化、技术化的倾向。三是侧 重于对征收、征用与补偿基本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尤其是以“特别牺牲理 论”为主线,详尽的解读了征收权、征用权与主权、警察权、税收权以及与 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公平补偿之间的密切关系。应当说,更多>>
Punishment,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 a relational critique
作者: (英)艾伦·诺里(Alan Norrie)著;杨丹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在传统观点经受反对、危机和挑战的时刻,本书针对晚近在刑罚和刑法领域存在的理论争议提出了大胆而新颖的见解。 与传统主观主义和修正主义不同的是,诺里提出了一种关联性或者对话性的批判来论证它们事实上都存在同样的康德问题。他建立起一种“归责关联”的理念来作为对二者进行批判的基础,并且,以此来质疑刑事正义思想方面标准的分析论述。 诺里通过寻求在个人正义方面“对康德问题的一种菲康德式解答”,来赞成和维护在康德主义中保留道德价值内涵的需要。本书的结论是对刑罚、责任与正义的关联批判,它承认在对不法行为的裁判中伴随着含混性和两种相冲突的情况,它也维护并肯定了康德正义论的真正道德价值及根本局限。 作者简介: 艾伦·诺里(alan norrie),现任英国伦敦大学c london university)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刑法学教授,曾先后任教于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与维斯特福德学院《queen mary and westfield college》、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和邓迪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此外,他还担任国际批判现实主义学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ritical realism)的主席。
作者: 刘家兴主编
简介:为了教学的顺利进行,将法律法规中的新内容和法学研究中的新成果及时快捷地传递给读者,我们在刘家兴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程》一书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了这本教材。本次编写在保持原书一贯文风的基础上,主要新增了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体现到教材之中,对证据制度、法院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诉讼费用、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变化较大的内容进行了重写,从而展现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第二,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些新理论吸收到教材之中,对证明责任等理论界已经争议不大的问题进行系统充分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教材编写工作,得到了刘家兴教授的充分肯定。但因其年事已高,没有直接参加编写;原书的其他部分作者,由于工作变化,已经不再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故而也未参加编写工作。本书是由一批北京大学法学院培养的、目前正在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的中青年研究人员完成,他们是:潘剑锋、丛青茹、陈杭平和刘哲玮;书的内容和体例,体现了北京大学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传统和特色。
简介:历史上的财富如果没有被保存,或者没有被发掘而着意保存,将永远是无人知道的古董,其财富的价值就会被大打折扣,简直就是被历史的纤尘所湮没。我们所做的工作未必能达成保存历史财富这一理想,但的确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前人的思想成果予以记录,使那些本身就闪耀着光芒的学术思想,尽可能多地在法学的天空中闪烁,给现实以丝丝光亮。 现实的精神成果,如果不被当世所认识,并被作为文明成果而受到重视,它也会因此而减少应有的意义,甚至也会为岁月所尘封。中国法学正处于走向繁荣的时代,许许多多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一时期作出自己的理沦贡献。我们不奢望无一遗漏地展现他们的所有高论,但我们在努力为他们的星光与灿烂提供一个可供后学观测的视点。 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的重大差异之一,即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总是相对有限的,每一次使用都可能导致其效用的削减。川精神财富却具有相对无限的使用价值,每一次使用甚至会使其被掸去历史的尘埃而闪现出穿越时空的光辉。 本套著作只收录了中文资料和在本书编写时已经具有中文正式译本的资料。其原因,一是要将全世界的有关资料都纳入我们的视野,的确非我们能力和精力所能及。二是我们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读者具有提示、索引的意义。若无中文译本,许多读者都会在查找上感到困难与不方便。这样,本书就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本套著作收录的论点仅是编者们尽其所能查找的结果,难免有遗漏。除了因为编者的视野局限之外,也可能受著作出版、发行上的限制而未被收录。如受制于印数过少、地方性出版、自办发行等。未能被查找到的著作中肯定不乏高见,但被无可奈何地忽略了。对于这一点,只能力争靠以后的修订加以完善来解决。并诚挚地向那些被遗漏了重要论点的学者们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也是我们很大的遗憾。 收入的每一个论点是由编者来选摘的。这就可能将一些本该收入的论点未视为应收入的论点而加以收录。其原因是多样的,作为总主编的我,必须向那些因编者的认识原因而未收录其相关论点的学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本套著作是对论点的汇集。其排序除了按照祖国大陆、台港澳、国外的区域顺序之外,完全是以我们所援引的著作的发表或出版时间作为序位的。一律不涉及我们和社会对于论点提出者学术地位的认识。若偶有个别例外的排列,也纯属疏忽所致,而非故意为之。 《法学论点要览丛书》的编写目的在于帮助读者能够更多地了解法学界的前人与现时代的他人。希望这套著作能够成为法学成果的初步展示,法学研究的有益工具,法学学子的一叶轻舟。本书是其中一册,书中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等相关知识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