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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1938- ),生于台湾台北,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简介: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笑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 赵秉志主编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1辑)》由赵秉志主编,“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的演讲者阵容强大,群星璀璨。在发表演说的法学名家中,既有高铭暄先生、马克昌先生、许崇德先生、王泽鉴先生、应松年先生等德高望重的法学前辈,也有吴汉东教授、何勤华教授等各个部门法研究中的领军人物;既有梁慧星教授、田涛教授等理论造诣高深的学者型专家,也有张立勇大法官等多年从事法律实践的实务型专家,还有张文显教授、杨立新教授、王贵国教授等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均有所成的复合型专家。他们针对我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各自的经历和经验,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这些专家学者的倾力加盟,赋予了“京师法学名家讲坛”蓬勃发展的生机与活力,也为我们将讲坛打造为国内知名的法学交流平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 王泽鉴著
简介: “民法”债编及债编施行法部分修正条文已经于1999年4月2日通过,4月21日公布,并定于2000年5月5日施行。此项修正将使台湾地区“民法”更能适应21世纪台湾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更能合理有效率地规范人民的生活。本书有三点说明:1.预定以“债法原理”为题,就债法的重要基本问题,从事系列专题性的研究,期望能对民法学的发展作出一点贡献。2.采请求权基础方法,以实例引导法律上的思考,并供复习之用。3.对新修正条文的解释适用,作较详细的阐述。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简介:总 序 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 “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 “民法概要”刊行于二○○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 “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 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 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 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六十五岁生日序于台北 序言 拙著“民法概要”系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参考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现行民法”多达一千二百七十四条,如何加以“概要化”,诚属不易。本书内容着重于阐释民法的价值理念,分析讨论权利体系、法律行为、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及侵权行为)、物权、亲属、继承等重要制度的功能,并提供若干相关统计资料,使读者较宏观地了解攸关个人权益及社会经济发展之私法秩序的理论架构与实际运作。 民法为“众法之母”,建立了法律上的基本概念、体系构造及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的思考方法。此亦为本书重点的所在,希有助于能较深刻把握法律的解释适用及论证说理,此乃学习法律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在此意义上本书亦肯法学入门的功用。 本书设计一百五十七个例题,阐释民法上的立法政策、规范模式及解释适用的核心问题。此等例题具有多种功能,可启发思考,可促使更敏锐的分析争点、探索解决途径,可培养法律想像力,亦可供复习检讨学习成果之用。请耐心、细心阅读,若能写成书面,相互讨论,更有助益。 关于民法的学习,初学者最感困惑的是否须记忆条文。法律体现于条文,条文系由概念构成,组成体系,以一定的要件及法律效果规范人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条文需要“理解”,始能妥适解释适用,但某种程度的“记忆”亦属必要,其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系“来回穿梭于法律条文与教科书之间”,即阅读教科书时,务必查阅相关法条,阅读法条,亦须对照教科书,并注意及于实例的演习,期能互相启发。现行民法文字典雅、精确,蕴涵各种类型法律条文的构造模式,若能细心揣摩体会,必能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演习法律,本属不易,概要之书,犹多困难。内容过于简要,语焉不详,不免于条文的排列组合。详为阐释,势必增加编幅,不符概要之旨。此类书籍,至少须读三次,始能得其要义。 第一次为粗读,窥其大要,不宜一开始即逐字逐名阅读,非弄懂不可。其次系精读,作较深入彻底的理解。最后则致力于融会贯通,综合整理其原理原则,构成理论体系。
作者: 杨立新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年02月
简介:
《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上下)》为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先生的学术文集。杨立新教授先后参与制定了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这其中,《侵权责任法》他是主要起草人,他对这部法律的感情也*深。
《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上下)》中采纳的文章,是从杨立新老师从事民法学研究近30年来发表过的近500篇论文中精选出来的学术专论。内容涉及民法学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几乎囊括了民法领域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部内容。
为了注重本书的学术性、实践性、新颖性,按照王泽鉴先生《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先例,本书采纳专论的形式,按照民法学学术体系来划分,希望读者能够在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家事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判例及司法解释几方面,全面体现杨立新教授的民法学思想及学术研究成果,也希望本书对学者的研究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司法实践,能够有所裨益。
【目录】
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
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苏联民法的影响
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统一论
“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检讨与展望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规定法例规则
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思考
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
世界侵权法的历史源流及融合与统一
第二编民法总则
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
——中国民法一百年历史的回顾与展望
佟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渊源考
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
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保护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突破及相关问题
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与保护规则
论人格利益准共有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
人体变异物的性质及其物权规则
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
支配尸体的权利冲突及处理规则
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利归属及其支配规则
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
——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
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则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抗辩与抗辩权
论统一撤销权概念
戏谑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汶川大地震的应急民法思考
地震作为民法不可抗力事由的一般影响
当代中国民法学术的自闭与开放
第三编人格权法
论人格权请求权
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
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
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一般人格权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安乐死合法化的民法基础
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自媒体自净规则保护名誉权的优势与不足
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其法律适用
“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
“速度与激情”事件引发的民法思考
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
论声音权的独立及其民法保护
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
性自主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
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
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及其商业化利用问题
隐性采访和人格权保护
第四编物 权 法
物权法定缓和与非法定物权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论相邻防险关系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
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停车位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
不动产支撑利益及其法律规则
——以美国法上不动产支撑权为借鉴
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建
关于建立大一统的地上权概念和体系的设想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完善
——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完善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几点思考
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
——兼评用益物权编“不动产即土地”的定势思维
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
司法实践的后让与担保与法律适用
第五编债与合同法
论债的保全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
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构想
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论损益相抵
债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
中国合同责任研究
我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及其适用
饭店旅店车辆管护义务及其损害赔偿
合同无效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评注
论悬赏广告
论重大误解
论情事变更原则
奖券纠纷及其对策
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
第六编家 事 法
中国身份权研究
论身份权请求权
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
论婚生子女否认和非婚生子女认领及法律疏漏之补充
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
论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常回家看看”条款的亲属法基础及具体适用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问题
论夫妻约定财产
论家庭共有财产
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
关于恢复继承权宽宥制度的重新思考
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
遗产继承归扣制度改革的中间路线下册第七编侵权责任法**分编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法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
论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对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借鉴意义
论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
东亚地区侵权法实现一体化的基础及研究任务
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如何判断《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
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
客观与主观的变奏:原因力与过错
——原因力主观化与过错客观化的演变及采纳综合比较说的必然性
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
第二分编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
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
共同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立法抉择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论分别侵权行为
论竞合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第三分编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
论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论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
论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分编媒体侵权责任
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
——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
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
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的认定
——以陆幽案为中心的考察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及效果
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
小说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关于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第五分编产品责任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
探讨
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
——以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为中心
山寨名人代言广告是否构成侵权
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
第六分编事 故 责 任
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进展及审判对策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
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
第七分编医疗损害责任
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论医疗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论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原因力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与法律适用
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
论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
第八分编其他侵权责任类型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的侵权责任
试论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论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侵权行为
我国善意救助者法的立法与司法
——以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为考察
第八编消费者法
“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德国民法典规定一体化消费者概念的意义及借鉴
我国消费者行政的现状及改革
日本消费者法治建设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经营者责任的加重与适度
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的**赔偿责任制度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违约责任规则
论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优先保障
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适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三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责任研究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
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第九编民事司法解释
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
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及其适用
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释评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新进展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近亲属优先购买权及适用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释评
媒体侵权和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
——由《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的制定探讨私域软规范
的概念和司法实践功能
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对分别侵权行为规则的创造性发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3条解读
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十编民事判例
法官的保守与创新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释评
——兼论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制度的内容及其实行
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关于服务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兼评丘建东起诉的两起电话费赔偿案
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几个问题的法理评析
不动产善意取得及适用条件
法定继承中继父母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法律效力
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一份标志人伦与情理胜诉的民事判决
承诺函·**额保证·无效保证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5号民事
判决评释
企业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界限判定
为同性恋者治疗的人格尊严侵权责任
——兼论搜索引擎为同性恋者治疗宣传的虚假广告责任
贾广恩诉某市有线电视台纠纷案释评
——论有线电视台过量插播电视广告的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
推动中国人格权立法发展的十大经典案件
推动中国侵权法发展的十大经典案件
附录
法学学术论文的选题方法
关键词索引
法律全称与简称对照表
跋:有文万事足
作者: (中国台湾)王泽鉴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年11月
简介: 本书是在2009年版基础上的修订版,从属于王泽鉴教授民法研究系列。王泽鉴教授结合近几年台湾地区法规新的修正情况,纳入*近实务案例,补充新的文献重新检视争议问题,强化说理论证,对不当得利有较为深入透彻的理解。 不当得利作为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被单列为一本专著,足见其重要性。在当前的民法判例中,与不当得利相关的问题非常繁杂,其涉及面相当广,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影响也很大。本书作者旨在整理分析判例学说,建构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体系。 本书是王泽鉴教授继2014年修订《民法总则》之后,对民法研究系列丛书的又一次系统性修订。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片断: (三)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1〕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分设明示担 保(expresswarranty)与默示担保(impliedwarranty)二类。 明示担保者,谓出卖人依其约款,表示愿意担保商品具有某种 性质或状态,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basisforthebargain) 而言。美国统一商法典2-313第1项规定,明示担保依下列 方式成立之:(1)出卖人就商品对买受人作有事实肯认或允 诺,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肯认或 承诺;(2)就商品作有描述(Description),而以之为交易基 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描述;(3)以样本或模式作为交 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之全部符合此样本或模式。依2- 313第2项规定,为成立明示担保,出卖人不必使用“担保” 或“保证”之文句,但出卖人所表示者,仅是关于商品之价值 或是个人意见或对商品之推荐,例如“物美价廉”、“此为上等 货色”者,尚不构成明示担保。 至于默示担保,乃基于法律规定或商事惯例而发生。依美 国统一商法典2-314之规定,出卖人系买卖该种商品之商人 者,默示担保商品之宜售性(Merchantability)。又依美国统一 商法典2-315之规定,出卖人若于订约时,得知买受人买进 该商品之特别目的,且买受人信任出卖人之技术与判断,来选 择或供与适当商品时,出卖人默示担保该商品宜于此项目的 (合宜性之默示担保)。 上述出卖人担保责任,原则上得依当事人之意思加以排除 或限制,但为保护买受人利益,统一商法典2-316亦设有相 当规定。其基本要点计有三项:(1)创设明示担保之文字及行 为,与排除或限制此项担保之文字及行为,在解释上应使其合 理一致,若不能为合理解释者,其排除或限制不生效力。(2) 欲排除或限制宜售性之默示担保,须以书面明显为之。(3)除 第二项外,在下列三种情形,默示担保责任亦被排除:其一, 契约使用“asis”、“withallfaults”等文句者,依一般理解, 足使买受人注意担保责任业已排除。其二,商品瑕疵经检查即 可发现,而买受人于订约前已检查商品、其模型、样本或拒不 为检查者,出卖人不负担保责任。其三,默示担保,得因交易 或履行过程或商业惯例被排除或限制。 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时,买受人得拒受商品,亦得受领商 品,并依其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关于诸此问题,美国统一商 法典设有详细规定(参阅U.C.C.2-711以下规定)。兹应特 别说明者,系买受人因商品具有瑕疵,致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 害者(consequentialdamages,结果损害),亦得向出卖人请求 赔偿(U.C.C.2-715)。在“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上, 第三人得请求赔偿,主要为此种损害。
作者: 王泽鉴著
简介: 《侵权行为法》(1)是第一册,侵权行为法一书预定分为三册,陆续刊行。第一册在于阐释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讨论“民法”第184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概念、体系构造与思考方法。其是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公平与经济效率,以及德国法上的Verkehrspflicht如何纳入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法的体系,俟于再版时再为补充。
Study on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of juristic act of real right
作者: 张康林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德国民法典》的精华在于设立总则编,总则编中最卓越的成就在于创 立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中最突出的成就在于创立物权行为理论,而 物权行为理论中最精深、最抽象、最玄妙之处在于其无因性。德国比较法学 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称其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可以说,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是德国法的最大成就,也是民法学界争议最多、最大的问题之一。 争议的意义已超越了该理论本身,从民事理论建设方面,对它的深入研究不 仅标志着中国物权法理论的成熟,而且将深刻影响我们对于德国法系民法基 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从民事制度建设方面,它关系到中国物权法许多具体 制度的设计,而且关系到包括债权法在内的其他制度乃至于整个民法典的体 系和制度的设计,只有正确解决了最具抽象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才能 解决诸如物权变动规则和原则、不当得利、公示公信、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权利瑕疵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制度建设问题,它处于整个民事理论的关节 点,具有一通百通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值得我们 花气力探索研究,以期在通透理解该理论的基础上有所超越与突破,能对其 作出合理的解释、正确的舍取,能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盘活,使之相互 衔接、协调。 本文约30万字,共五章。第一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历史考察,介绍 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历史起源、形成和确立过程;第二章为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的评析,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具体历史背景以及它的 功能、价值和弊端;第三章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舍取 ,结合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继受与发展状况,得出了初步结论:否 定物权行为理论,吸取其合理内核,即物权变动中的法律事实的区分以及由 此而引起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区分;第四章为物权行为理论舍取后的效 应体系,具体阐释了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后,它对一系列民事制度 的影响效应问题,即如何澄清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解决无权处分问 题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再界定等问题;第五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的功能代替。在认清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在保护交易快捷、安全的原理和具体运作机制方面的异同之后,建议用 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历史轨迹 本章共有三节。本章的目的在于回顾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发展线 索和历史状况,为下一步的理论评析、舍取、舍取后的效应体系以及功能代 替打下基础。 第一节为无因性理论的概述,把无因性问题定位于法律行为的无因性问 题,论述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无因性相关的法律行为分类以及无因性的体 系,指出法律行为无因性的特定含义是指物权行为无因性。 第二节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历史考察。从罗马法中的交付制度入手 ,分析了交付是否需要有所有权转移的合意,是否需要有正当原因,其正当 原因到底是指什么并对其进行历史性的解读。经过历史考察和解读,笔者得 出的结论是: 第一,罗马早期的外邦人交易上的“交付”以及罗马人转移略式物上的 “交付”,仅能产生占有的效力,而不能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后来随着外邦 人与内邦人、要式物与略式物分类的取消,“交付”均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 效力。 第二,交付当然需要有正当原因,这是人类法律的朴素良知。但是,在 原始罗马法文献中存在着“有因说”与“无因说”的内部矛盾,“无因说” 认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不需要有交付原因,而“有因说”认为交付转移所有权 还需要有交付原因。其实“有因说”与“无因说”均是为了说明所有权转移 的正当性基础,这些零碎的片断背后均承载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如交易自由 、交易安全等价值,即在不同的场合,交付表现着不同的法律价值。 第三,交付的正当原因是指什么呢?后世的法学家对此展开了令人眼花 缭乱的解读。格鲁克认为交付的正当原因是“先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萨维 尼通过从路人向乞丐施舍金币的特例中发现了交付的正当原因是所有权转移 的意思,即物权契约,而不是先期的债权契约,先期的债权契约只是交付的 “背景资料”;普赫塔认为交付的正当原因仅是所有权授受的意思,法律行 为的其余内容只不过是不重要的动机。由此可见,萨维尼发现了物权行为的 客观存在性,并发现了在一体性的法律行为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性 ,但是他的物权行为理论还是建立在“有因性”的基础(债权行为)之上的; 而普赫塔则进一步发展了物权行为理论,把它建立在“无因性”基础之上。 第三节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形成和确立。在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的 旗帜下,后世学者戴恩伯格、耶林、温德沙伊德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物权行为 无因性理论,即交付的正当原因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 效力的影响,从而把物权行为从内在独立性发展到外在独立性。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评析 本章共有三节。第一节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形成的历史背景,从 四个方面来论证:其一,民族精神是它形成的强大精神动力;其二,观念论 的体系化的思想是它形成的学术背景;其三,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快速发展是 它形成的实践需要;其四,私法自治的理念是它形成的直接催化剂。 第二节论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和价值。从担负的社会经济功 能来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正好迎合了 现代工商社会财货高速流转的潮流,适应了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它还有利 于促进交易的便捷与效率。从承载的法律价值来说,其一,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其二,它有利于贯彻 私法自治原则;其三,它有利于促进法律行为理论的完善和民法体系的完整 。 第三节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弊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它是理性主义的产物。虽然深受历史主义的影响,但它终没有超脱历 史的局限,而是形而上学的先验论。其二,它带来了民事制度的迂回重复。 通过反思王泽鉴先生称为打通民法上的“任督二脉”的经典案例及其解析, 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它远不如合同无效制度来得简单、明了、实用。其三, 它内部逻辑混乱。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当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 效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方面认为所有权转移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物 权契约;另一方面,它又认为保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行为不 成立或无效,双方得依不当得利制度互返财产。内部逻辑矛盾是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难以理解的根源。其四,它的“中性伦理”影响了民法典价值体系 的和谐。交易安全的价值不能绝对化,在仅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交易情形 ,交易自由是最大的价值;即使在存在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的情形,交易安 全的价值也必须服从公共安全的价值,这是颠扑不破的法律原则。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舍取 本章共有四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继受与发展 状况:其一,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其二,论述了我国对 它继受与发展的学术背景。围绕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国内学者展开了广泛 、深入而激烈的讨论,形成了深厚的学术积淀,争论的结果分为三种观点: 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其三,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的立法状况。我国现 行立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其四,论述了我国对它继受的立法状 况。我国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亦表明并未继受物权行为无因性 理论。 第二节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舍取。首先,对物权行为概 念进行定位,它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并运用属加 种差的方法,得出一个理论上的物权行为,即能够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行为,并把它区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物权行为,然后回到实际生活中对其进 行逐一检验,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物权行为只存在于范围狭小的生活事实中 ,一是即时性的私益赠与关系;二是物权抛弃行为。前者只是生活事实的特 例,不具有普适性;后者与其称为物权行为,还不如还其“处分行为”的本 来称谓,处分行为的规则能更好地指导生活实际。尽管物权行为仅具有学理 上的意义,但是它的历史功绩不可磨灭。它贯彻着私法自治,通过区分不同 的法律事实从而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为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舍取。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概念与前提, 即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相互独立为切入点,通过对蕴含独立的 物权行为较为丰富的几个法律事实:“交付”、他物权的设立、所有权保留 合同(或条款)展开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独立的物权行为并不存在,它 们均被其原因行为(负担行为)所包含。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不 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否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 动模式同样能承载这一功能,这是一种简洁实用的立法模式。 第四节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舍取。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价值、功能, 即对其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的价值与功能展开分析,笔者得出 的结论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实际上是公示公信原则之功 ,而非仅仅委诸双方当事入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维护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和谐关系,实际上是把请求返还之诉所包含的权 利等同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同于债权,这是割 裂历史的形而上学论。 总之,我国未来民法典立法应当放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否定物权行 为无因性理论,用其他制度来代替它的功能。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舍取后的效应体系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取舍,关涉该理论及其制度所承载功能的制度替 代的重大问题,更关涉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权 利瑕疵、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重大民事制度的调整、衔接与协调的 问题。由于整个民事制度日臻成熟,而民法典更是以逻辑性和体系性为其主 要特点。因此,当我们选择了某一民事制度,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与其逻辑性 、体系性相适应的一系列的民事制度,而舍弃某一制度亦会产生牵一发而动 全身的效应。我们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之后,上述一系列民事制度如 何协调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本章共分三节,即在 舍弃物权行为概念、独立性和无因性之后,分别对应着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 为的区分、无权处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这三个制度的体系效 应问题。 第一节再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舍弃物权行为概念后,是否会 对法律行为制度带来冲击和影响?特别是是否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法律 行为的重要区分带来根本性的影响?本节通过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及其相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的梳理与反思,笔者得出的结论是 :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 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 ,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 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正本清源。 第二节以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再论无权处分问题 。我们在舍弃物权行为独立性之后,现有制度能否清晰区分物权变动中的法 律关系?能否解决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比如妥善解决无权处分问题。德国民 法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能够清晰区分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关系和物 权关系,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的“克星”。舍弃这一制度之后,我国现行民 事制度能担当这一重任吗?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 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无 权处分制度在性质和效力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本书认为,无权处分行为 的性质应当被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 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 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 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令人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 ,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第三节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后 ,我国现有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之间是 否相互协调而不致发生冲突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 如何定性定位呢?总之,上述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否则,就 真的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舍弃物权行为理论之后会发生民事理论构成上的“ 大地震”。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 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 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本文认为,它是一 种概括性的混合性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 的权利,建议把它放在总则编中的权利保护章节中。 本章试图在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后,妥善解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的区分、无权处分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 与协调问题。 五、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功能代替 本章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三大制度在保护交易 快捷、安全功能方面加以分析比较,以期提出最佳的制度选择。 第一节是善意取得制度。具体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一,善意取得制 度的比较法考察。具体介绍了罗马法上的善意占有保护制度、日耳曼法上的 以手护手规则、善意取得制度在近代国家民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律上的一 般规定。其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和法理基础。其功能定位于保护交易的 安全与快捷,其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其三,善意取得的保护 范围。受善意取得保护的第三人之信赖对象应限定在对转让方的“处分权” 的信赖,而不是对转让方的“行为能力”和“代理权”的信赖。由于善意取 得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原则,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 权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不仅包括动产所有权,而且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动产 质权、留置权以及其他权利质权等物权。 第二节是公示公信原则。具体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一,公示原则的 概念、法理基础与功能。它的法理基础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体现物权定分 止争的秩序价值;它的功能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物的占有利用秩序。其二, 公示原则的对象、方式和效力。物权的公示方式,在不动产为登记,在动产 为交付,这是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的。公示原则的效力表现为三 方面: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权利的推定效 力;三是善意(信赖)保护的效力。 第三节是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规则的制度选择。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论述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间的关系,即分别介 绍了它们两两之间的关系。它们的法理基础均是公示公信原则,或者说是法 律的安全、秩序的基本价值。但是,它们三者之间也存在差别:善意取得是 公示公信原则的动态运用,保护的是动态的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动 态和静态的交易安全的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把公示事实产生的公信力 予以绝对化,绝对化地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我国《物权法》关于保护第三 人交易安全的选择。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过于绝对化,它的适用应当大大受 到限制,而且它内部逻辑矛盾,事实上,我国《物权法》是以公示公信原则 为指导,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主轴来保护交易快捷与安全,从而完成对物权行 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制度的功能替代。
简介:英美法在历史发展、体系构成与概念应用,均与欧陆法展现不同风貌。在现代全球化社会,英美法与欧陆法逐渐融合。是以,现代的法律人,必须兼具欧陆法与英美法的素养,始足以掌握各国法律发展的进程。本书邀请学有专精,留学英、美的法学者,针对英美法的各种重要制度,与法律主要内容,就其专业部分,以浅显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介绍英美法制度与英美法的精神。举凡英美法律发展史、司法制度、法源、主要法律领域,及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等,做成体系性介绍,读者在读完本书之后,对于英美法的主要制度内涵,能有所了解与体会。本书之末,并简介美国法律课程,以作为了解美国法学教育的起始。本书由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主编。其2009年在我社出版的《民法研究系列》在业内获得好评,一年内两次印刷。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7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本套书是王泽鉴先生最为著名的著作,在台湾地区几乎成为研习民法者的必读书目,数年前曾在大陆出版,这部八卷的巨著也受到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大陆民法学者关于民法的很多理论源自此,成为研习民法不可或缺的参考书,更有法学学人称之为民法学界的“天龙八部”。由于这套书出版时间较长,王泽鉴先生今年又针对民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了重大修订。我国大陆民法也源自大陆法系传统,与台湾地区民法有很多相通之处,因此,此套书的再次引进当能给大陆民法学者更多的借鉴和启示。本选题由王泽鉴老师授权台湾元照出版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安排大陆简体字版的出版。第八册探讨了民事审判过程中应适用的原则,如衡平原则、类推适用,并对一些民法新问题中的法院造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动产担保交易法十几年的实施作了回顾。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简介:《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6卷)》为拙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包括用益物权及占有。占有部分原系单独成册,因涉及物权基本制度,篇幅较多。用益物权部分则属新增,仿重于分析各种用益物权的法律结构,论述实务上重要争议问题,并探究用益物权的发展与台湾社会变迁的关联。《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6卷)》出版承蒙程明仁先生协助校对。林清贤先生本其多年来劫持的盛情,负责校阅全书,提供新的法令资料及改进意见,并致诚挚谢忱。为提早撰述担保物权,许多问题未及深思熟虑,错误难免,俟于完成民法物权全书后再通盘检讨补充。
作者: 王泽鉴著
简介:总 序 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 “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 “民法概要”刊行于二○○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 “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 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 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 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六十五岁生日序于台北
作者: 王泽鉴著
简介:总 序 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 “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 “民法概要”刊行于二○○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 “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 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 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 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六十五岁生日序于台北 增订版序言 民法债编及债编施行法部分修正条文已经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通过,四月二十一日公布,并定于二○○○年五月五日施行。此项修正将使台湾现行民法更能适应二十一世纪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更能合理有效率地规范人民的生活。为配合法律的变迁,特全面增订本书,应者有三:①预定以“债法原理”为题,就债法的重要基本问题,从事系列专题性的研究,期望能对民法学的发展作出一点贡献。②采请求权基础方法,以实例引导法律上的思考,并供复习之用。③对新修正条文的解释适用,作较详细的阐释。为留下时间早日完成侵权行为法的撰述,未能作更深入的研究,敬请鉴谅。
作者: 王泽鉴著
简介: 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5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 王泽鉴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简介: 内容简介 本书由台湾地区著名的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撰写,本书(第一册)研究民法的通则和所有权问题。本书(第二册)共有四章,其主要内容是:(1)总论,讲述物权意义、性质、体系、基本原则及其发展;(2)物权通论,讲述物权的意义、种类、客体、效力和保护;(3)物权变动,讲述了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物权行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等;(4)所有权,讲述了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共有等问题。本书对中国大陆法学理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 张玉敏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整理自己的过去,并不意味着满足于已有的成就,更不意味 着“告别历史”(美国汉学家马若孟的一本新书书名);相反,它给了我一个自省的机会,借此,我得以审视自己“走过法律”时未了的目标与心愿。编写这本自选集的目的,更多的在于检省、回顾自己,而不是展现自我。因此,当读者面对这本书时,我希望读者感觉到的是一种真实,而不是那种虚假的谦虚以及谦虚背后的傲慢。 与许多同龄人一样,我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的煎熬和“大跃 进”、“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等诸多运动的折腾,也赶上了改革开放的机遇。幸运的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我考入了那座最高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在那里度过了一段虽然短暂但却令很多人羡慕的岁月。由此,“法律”这个字眼不仅记在了我的人生档案里,也注入了我的血脉里。五年后,为支援“三线”建设,我听从祖国的召唤,豪情满怀,背着行囊去贵州省纳雍县政法部门工作,并在那里生活、奋斗了十几年,亲眼目睹、亲身体验了极“左”路线和政策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破坏和给百姓生活带来的苦难。这种经历决定了我们这一代人对这个社会的特殊体验,对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特殊感情,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对法律特有的关注视角。 1983年,在那个法学人才奇缺的特殊历史时期,我从纳雍县法院调到西南政法学院任教。大体而言,我的法律生涯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到20世纪80年代(法律实践时期);80年代至90年代初叶(主要教授民法时期);90年代中叶至今(主要教授知识产权法时期)。不同的经历造就了人们的不同法律思维,不同的思维影响着法律人关注不同的法律问题。与有些偏重于法律史研究的学者不同,我较为感兴趣的是现实的法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我看来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而言就没有用处,也不意味着我排斥那种史学的研究方式;相反,这主要归因于我在实践部门的经历,归因于我的现实关怀。同样,与有些偏重于哲学抽象思维的学者不同,我较为关注的是具体的法律问题,尽管我非常尊重那些研究法律哲学的学者并对抽象问题充满了好奇。在写法上,我看重的是文章的观点和看法,追求朴实简练的文风,忌讳华丽的表达,套用著作权法上的说法,我侧重的是作品的idea,而不expression。坦白说,我是唯物主义者,也是现代主义者,与波斯纳所说的实用主义者的观点一致,我主张向前看,不愿过多地沉溺于历史;同时,我对社会的变革持一种乐观的态度,而不像后现代主义者那样对现代失去信心。 正是基于这样的立场和态度,我始终关注的是现实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我欣赏的是王泽鉴先生那样的学术研究方式,力争每个问题的讨论都具有针对性。这种研究不追求宏大话语,但求有的放矢。因此,在阅读本集子时,读者会发现某些文章,如“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试论产权移转登记和买卖合同的关系”、“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商标抢注的性质和对策”等都是因为思考一些具体真实的案例而产生的灵感。而有些文章,则是在学习具体的法律条文过程中发现法律的缺陷而思考的结果。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授课任务的转移,我将研究的重点由民法转向了知识产权法。在研究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民法的知识和修养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我总是喜欢将民法的研究方法和最新研究成果移接到知识产权法研究上来。尽管这种研究方法在知识产权法学界曾遭遇了一定的抵制,但我仍然固执地坚持兰德斯和波斯纳的看法,“随着知识产权学术活动越来越专门化,这就产生了这样一种危险,即抛弃在物质财产与知识财产之间具有连贯性的观点,从而失去通过应用经济学对前者的理解来帮助分析后者的效用”。以这种看法为依据,我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辨析”、“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辨析”、“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等文章中阐释了我对知识产权法上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并为真知进行了善意的学术性争论和批评。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都无法超越历史、超越具体的语境看待问题、发表看法。在今天看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在十几年前甚至几年前可能是引起争议的热点。本集子中所收录的文章都没有进行实质性改动,尽管现在看来有些文章未免幼稚和粗糙,有些观点应当充分展开或者修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我的学术历程,保留一个真实的自我。 思想家罗兰.巴特曾在《作者之死》中指出,写作的真正场所是阅读。他认为,在作者、作品和读者这个文学系统中,作为支配一方的作者已经不再重要。福柯甚至指出连作者这个概念都是18世纪的发明物。这是一种对柏拉图以来之二元论哲学的否弃。不过,我却有失原意地读出另外一层含义:作者赋予文本的意义和读者所获得的意义并不一定是完全对应的。因此之故,我便省去了在这里花费笔墨介绍文章内容的必要。一切皆靠读者的评判。如果哪位读者在看完之后不觉得是浪费时间,那将是对我最大的宽慰。 张玉敏 2006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