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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安民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 洗钱是源于国外的一种犯罪行为,最初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并在20 世纪70年代被立法予以禁止,不久即被认定为犯罪。洗钱行为被犯罪化不 久就因为其具有明显的跨国性而成为一种国际性犯罪,在多个国际公约中 得到规定,并且迅速成为最受关注的国际问题之一;在这一过程中,国际 社会反洗钱立法不断发展。 受国际形势的影响,洗钱在我国也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从1990年我国首次开始反洗钱立法,到1997年后我国开始初步构筑反洗 钱法律体系,再到2003年之后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反洗 钱立法不断演变。在这十多年中我国反洗钱立法如何受到国际影响,为何 频频修订,还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总结 并值得深入研究。 为此,林安民编著的《我国反洗钱立法演变研究》通过考证国际反洗 钱立法的起源、发展情况,剖析了反洗钱立法的原因与发展趋势,阐述了 国际反洗钱立法对我国的影响,并由此分析了我国反洗钱立法发展的进程 与原因,还指出了当前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立法 的相应建议。《我国反洗钱立法演变研究》共分五章对这些内容作出论述 : 第一章,“反洗钱立法演变的背景”。首先,考证了“洗钱”一词的 起源与反洗钱立法的启动,这引出了洗钱行为与反洗钱立法的渊源。从语 言的起源与传播来看,洗钱行为最先发生于美国,此后才被流传至包括中 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并且,“洗钱”最先只是一个通俗用语,在洗钱行为 被立法禁止之后才逐渐成为一个法律专有术语。从立法的启动与推广来看 ,最先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反洗钱立法,此后通过国际公约将这种立法 在全球推广,进而我国开始了反洗钱立法。其次,阐述了洗钱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这说明了反洗钱立法的基本原因,也反映了反洗钱立法演变的进 程。洗钱行为最初的社会危害性在于恣纵特定的犯罪行为,故而洗钱只是 被当作毒品犯罪等特定犯罪的附属行为而被立法所禁止;此后,洗钱规模 的扩大,其严重扰乱了稳定的金融秩序,故而被认定为是一种独立的金融 犯罪;洗钱行为跨国性的特征,使得其危害性不局限于一国,还严重破坏 了整个和谐的国际社会秩序,故而其被认定为一种国际性犯罪而予以在全 球预防与打击。最后,分析了洗钱行为的发展趋势,这点明了反洗钱立法 演变的原因。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反洗钱立法日趋全球统一;危害性 的日益严重,使得反洗钱立法日趋严厉;实施领域日益多元化,使得反洗 钱立法日趋扩大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日益专业化,使得反洗钱立法日趋提 高监管手段。 第二章,“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及其对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影响”。 联合国的反洗钱公约、相关法律文本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反洗钱立 法建议,代表了国际反洗钱立法的状况与标准,对这两个组织反洗钱立法 发展的考察,可以分析出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联合 国所通过的反洗钱公约与法律文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反洗钱所达成的共识 ,《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与犯罪收益有 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 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公约与法律文本代表了联合国各个时期对反洗钱的立法认识;由于我国是 联合国重要成员,也是相关反洗钱公约的缔约国,上述这种反洗钱立法内 容在各个时期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发展。作为反洗钱专门 组织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它的成立与壮大本身就反映出了国际社会反 洗钱的决心与共识;由该组织所制定和不断修订的反洗钱建议,吸收了不 同时期反洗钱国际公约的内容,从而使得该建议日渐成为反洗钱立法的国 际标准。通过对该组织1990年和1996年以及2003年三个时期反洗钱建议的 分析,剖析了国际反洗钱立法标准的发展。由于早期我国并不关注金融行 动特别工作组,更不是其成员,因此该组织前两个版本的反洗钱建议对我 国影响不大,这也是我国早期反洗钱立法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本世纪初 我国开始关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活动并于2007年正式加入该组织,由 此该组织的反洗钱建议对我国产生直接约束力,客观上推动了我国反洗钱 立法的发展与国际化。 第三章,“我国反洗钱理论研究的演进”。我国不同时期反洗钱理论 研究的水平,代表了这些阶段反洗钱立法的状况,也反映出反洗钱立法演 变的原因。在1988―1996年,我国理论研究处于初步介绍国外洗钱概念的 早期阶段,反映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薄弱、不受关注;此时我国的反洗钱 立法处于初创时期,而理论研究成果也无法为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提供更多 的理论支持。在1997―2002年,理论研究深化了对洗钱行为的认识,并由 此针对我国反洗钱立法状况提出了一系列的立法建议,这反映了我国反洗 钱立法还不完善;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发展提供了资料 甚至直接的立法内容,由此,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开始初步 构建。2003年至今,此时理论研究针对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各个问题展 开调查、分析,并由此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具体建议,这反映出我国反洗钱 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漏洞;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成为推动我国反洗钱立法发展 的直接动因,对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提供重要内容。 第四章,“我国反洗钱法律的发展”。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反洗钱 法律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0―1996年是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初创时 期,1996―2002年是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初步构建时期,2003年至今是 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善时期。第一阶段,称得上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只 有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一个简单条款,此时我国的立法不自主, 仅仅是为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义务而规定了反洗钱的相关条款。这一时期 的立法对于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十分有限,几乎仅仅是一种摆设作用。第 二阶段,我国在刑法中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洗钱罪”,并且不断修订得 以完善;而在金融行政管理法中也开始出现预防洗钱的内容,特别是由中 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规章。由此,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得以 成形;但一方面此时我国的反洗钱立法重视刑事打击而忽视预防,另一方 面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总体效力层次不高。第三阶段,不论是刑事法律还是 行政管理法都不断完善反洗钱内容,表现为刑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洗钱法》以及配套法规的制定。这些立法内容在各个层次、从不同角 度对我国预防、打击洗钱犯罪作出了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并且总体上反 映了国际反洗钱的最新标准。 第五章,“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的建议”。 虽然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 的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表现为:洗钱犯罪尚未完全独立化, 三个打击洗钱犯罪的条文分散于刑法的不同章节;洗钱行为并未完全犯罪 化,洗钱的第三阶段即融合阶段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对洗钱上游 犯罪的规定不合理,一方面由于要求主观是明知,使之难以认定,另一方 面,由于上游犯罪过窄,无法达到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洗钱犯罪的主体 也过窄,一方面单位只对个别洗钱犯罪行为负责,另一方面自我洗钱者并 不构成洗钱犯罪;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也过于轻微,无论通过对比中外洗 钱犯罪的刑事责任,还是对比中国洗钱犯罪与其他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 都显示我国的洗钱犯罪被轻刑化了。对于我国刑事立法的这些问题,应该 通过增设罪名,并将相应罪名设置于同一个条文下,使之独立化;同时, 通过扩大犯罪构成要件,在主体、客观行为、犯罪对象等方面予以扩充, 并加重刑事责任,由此达到完善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目的。在行政管理法 方面,虽然一系列专门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完善了预防洗钱的行政立法, 但依然存在一些漏洞,主要包括:预防洗钱的领域过窄,没有将所有阶段 的洗钱行为都予以包容,也没有详细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具可操作性,既过于抽象,也没有相应保障措施;客户 身份识别制度还存在漏洞,没有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客户规定不同的识别 制度;交易报告与记录保存制度也有待完善,没有详细区分既遂与未遂的 交易以及可疑交易的依据等;对法人的监控手段过弱,无法有效预防利用 法人洗钱的行为;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偏轻,无论是与国外立法相比,还 是从洗钱行为的危害性来看,都应该加重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些 存在的立法问题,应该通过修订法律以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针对性 地予以补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