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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祥民,孟庆垒等著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简介:《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主要内容:国际环境法并无十分悠久的历史。林灿铃先生等对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所做的专门考察得出的结论之一是把l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确认为“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川。法国学者亚历山大·基斯把国际环境法的历史追溯到“二战后的重建时期”:而在他所说的这个“重建时期”的“历程”中,国际环境法面世的具体时间似乎也是1972年前后的某个时刻年轻的国际环境法没有太多的秘密,因为它只有这样短暂的经历。对于这样一个新兴的法律系统,我们除了期待它的迅速成长,或者说期待国际社会大力推进它的成长之外,研究它的基本原则(包括这个法律系统应有的基本原则),对其健康成长和减少成长道路上的阻力可能是有帮助的。正是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给予了在一些同行看来或许有小题大做之嫌的关注,花费了一点研究的力量。
作者: 徐平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简介:环境刑法已经成为欧洲各国刑法发展最快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已经走过了头,因为学术界倾向于环境应当按照其本来的样子加以保护而毋须顾及人类生活的需要及其质量。这一观念也同样深刻地影响了德国环境刑法中法益的概念、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污染和污染程度的评价问题,并成为德国环境刑法中复杂而重要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关于德国环境刑法中污染概念的研究,对于我们以德国为样板具体地了解西方国家的这一后现代化变化并进而思考我国的环境之刑法保护问题,是有借鉴意义的。 在理论方面,本书将环境刑法作为环境侵害的法律救济手段之一,因此不仅仅关心刑法罪名及其刑事责任,更是力求建立一种整体的生态法制救济系统,使得从宪法、行政法、民法到刑法的所有可资利用的法律手段互相协调与配合,并在上述体系中彰显刑事手段的重要意义和终极作用;在实践方面关照个案,通过对具体环境破坏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法律介入的方式、效力的评析,追索法律失效的原因,并透过对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条文主义阐释,以及对执法难题所进行的解剖,展示失效原因是法律的制度性缺陷还是行动中的无能;最后从具体到宏观,闻一而知十,探索行动中的法律样态,在动态中寻找法律救济手段的最佳更多>>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简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审定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的,用于指导考生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针对建造师的不同执业岗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其中对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阐述。考虑到建造师岗位的特殊性,在阐述的过程中始终贯彻淡化理论、强调应用的指导思想。 二级建造师有六个不同的专业,本书在遴选法律法规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各专业的共性,尽量使得所选用的法律法规能够适合不同的专业。但是,由于不同的专业在各自的领域内还有特殊的规定,为了使考生清楚本书所选用的法律法规与各专业范围内的特殊规定之间的联系,本书在对所选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的同时,也在一定的专业领域、适当的深度内作了进一步阐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共分为三大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节选出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若考生需要对与这些条款相关的条款作进一步的理解,可以查阅《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 为编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特组建了编写委员会。编写委员会由石磊、生青杰、刘仁辉、孙春华、李启明、陈东佐,何佰洲、何柏松、周显峰、郑宪强、张敏莉、顾永才、徐静芳、黄芳、宿辉组成,何佰洲任主编,徐静芳任副主编。编写委员会在编写过程中多次组织会议讨论,听取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的指导意见和施工企业等各方的建议。组织了编委内部互审与外部专家对书稿的审阅。《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审定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的,用于指导考生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针对建造师的不同执业岗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其中对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阐述。考虑到建造师岗位的特殊性,在阐述的过程中始终贯彻淡化理论、强调应用的指导思想。 二级建造师有六个不同的专业,本书在遴选法律法规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各专业的共性,尽量使得所选用的法律法规能够适合不同的专业。但是,由于不同的专业在各自的领域内还有特殊的规定,为了使考生清楚本书所选用的法律法规与各专业范围内的特殊规定之间的联系,本书在对所选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阐述的同时,也在一定的专业领域、适当的深度内作了进一步阐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共分为三大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合同法、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节选出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若考生需要对与这些条款相关的条款作进一步的理解,可以查阅《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 为编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特组建了编写委员会。编写委员会由石磊、生青杰、刘仁辉、孙春华、李启明、陈东佐,何佰洲、何柏松、周显峰、郑宪强、张敏莉、顾永才、徐静芳、黄芳、宿辉组成,何佰洲任主编,徐静芳任副主编。编写委员会在编写过程中多次组织会议讨论,听取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的指导意见和施工企业等各方的建议。组织了编委内部互审与外部专家对书稿的审阅。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2005
简介:在《法律的道德性》的这一新版本中,前四章的内容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有一两处微末的校正。因此,惟一的实质性改变在于增加了第五章,也就是题为“对批评者的回应”的最后一章。 前四章基本没有变化这一事实并非意味着我对其中所呈现的表述形式或实质内容完全满意。它仅仅意味着我在重新思考其中所涉及问题时并没有取得十分重大的进展,因此,无法对1963年讲座中首次表达的那些观点进行任何能够体现实质性变化的重新表述。它还意味着我基本上仍然坚持自己在那些讲座中所表明的立场。 我希望新增加的第五章不会被简单地看成是一项辩论术练习。许多年以来,英语世界中的法律哲学基本上是被奥斯汀、格雷、霍姆斯和凯尔森的传统主宰着。他们的总体法律观所占据的核心地位并不意味着这种观点被人们完全满意地接受了:即便是它的支持者们也时常显示出对它的某些含意感到不自在。在本书的新的总结性章节中,我认为自己获致了一种更好的表述方式,从而比以往更能准确地表达自己对分析性法律实证主义的不满。为此我深深感谢我的批评者们,特别是H.L.A哈特、罗纳德·德沃金和马歇尔·柯恩。他们并不总是以委婉的方式来表达对我的责难,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的批评并没有被论辩性攻击中常见的自我保护性的语焉不详弄得含糊不清。通过清楚表述其思想的基本前提,他们也帮助我对自己的思想进行类似的澄清。 由于本书的第一版被一些主要学术旨趣在于法律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学者们发现有一些价值,我想对那些从类似的学术旨趣出发第一次阅读本书的读者提供一项建议。我建议他们首先依次阅读第二章和第五章,而暂时跳过其余各章。这种阅读方式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很快找到与自己的专业旨趣相关的或许有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大致了解法学家们在界定自己的研究主题时存在的基本观点分歧。 最后,我想表达对我的秘书马莎·安妮·埃利斯和耶鲁大学出版社的鲁思·D.考夫曼的感激之情,不仅由于她们对本书的贡献,也由于她们使我省却了许多烦忧。她们的辛勤工作和细心理解将我从耗费时间并制造焦虑的细节操作中挽救出来,而这样简琐细事务总是伴随着将手稿转变成最后的印刷品的全过程。
Legal risk control of corporat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作者: 肖金泉,关景欣,张婷著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简介:第一章 并购的法律实质 一、并购概念 二、并购的发展历程及其意义 第二章 并购的法律特征 一、概述 二、产权的转移 三、控制权的转移 四、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五、市场与合同的变化 六、人力资源整合 七、产品结构变化 第三章 并购的法律过程 一、并购的一般程序 二、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的并购程序 三、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四、外资并购的一般程序 五、跨国并购程序 六、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程序 第四章 并购中法律风险的要点 一、资产不实的风险 二、财务陷阱的法律风险 三、人员劳动合同的风险 四、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五、税收的法律风险 六、垄断的法律风险 七、环保的法律风险 八、交割的法律风险 九、汇率的法律风险 十、竞业限制的法律风险 十一、融资的法律风险 第五章 并购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对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 二、方案设计上的风险控制 三、收购合同中的风险控制 四、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 五、债务风险防范 第六章 中国并购的法律环境 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规范基本到位 二、新公司法与并购 三、加入WTO后的中国企业并购立法的新进展 第七章 中国目前并购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合同过于简单 二、收购目标公司信息不足,披露标准“参差不齐” 三、行政性划拨并购仍然占很大比重 四、寻求专业人士进行并购的意识薄弱,适合中国国情的并购专业人士缺乏 五、相关配套的立法仍然不足 六、国内并购诉讼情况 七、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 参考资料 附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中国证监会文件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 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 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 杨紫烜,徐杰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自从《经济法学》(第四版)出版以来,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又取得了不少新的成就,经济法学又有了新的发展。为了及时反映经济法制建设新成果、新经验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新水平,《经济法学》的主编和撰稿人除了对本教材第四版的序言作了必要的修改以外,主要是对不少章节的如下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在“经济法总论”部分,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经济法制定的现状以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诉讼法》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新的探讨和深刻的论述;二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重新撰写了“反垄断法律制度”这一章;三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这一章作了相应修改;四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这一章作了较大修改;五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法律制度”一章中的有关部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和论述;六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先后于2007年6月29日和同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税收法律制度”一章中的有关部分作了相应修改。此外,还对有些章节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总之,本教材第五版在力求反映经济法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方面,又有了进展。
简介:这是个既像酒吧又像宴会厅又有点异国情调的场所,人声乐声交织在一 起,欢乐热闹。 一支菲律宾乐队在演奏着。不同种族人的面孔交迭晃动着。 中国法官梅汝激端起一杯干红,走向散坐在宴会厅各处的各国法官,向 他们一一敬着酒。各国法官客气地寒暄着。之后,梅汝激来到了远东国际军 事法庭庭长、澳大利亚法官卫勃的面前。 这时,宴会厅大门再次打开,《大公报》记者肖南走了进来,他拿起一 杯威士忌四处张望,看到梅汝激正在和卫勃交谈,于是他独自走到一个角落 ,似乎很快就置身于喧嚣之外。 此时,向哲浚进来,一进来便四顾逡巡,当他看见梅汝激之后就拿起侍 者送上的一杯酒,抿着酒等待着。 梅汝激和卫勃谈完之后一扭身,就看见了不远处正在注视着他的向哲浚 ,于是他叫了一声:“明思。”向哲浚微笑着走了过来,拥抱过后两人向里 面走去,边走边说。 “怎么才来?”梅汝激问道。 “吵起来了!” “为什么?” “苏联提出把天皇裕仁也列入战犯起诉,美国人不同意。美国人拿《波 茨坦公告》说事,说答应过要保留天皇制。” “这是狡辩。保留天皇制和起诉裕仁有什么关系?裕仁犯了罪,理应受 到惩罚,重新选个继承者不就行了。如果不对天皇进行审判,那还叫什么审 判!” “我也坚持起诉,几方意见争得一塌糊涂。” “最后呢?” “未付表决,暂时搁置。我担心是永远搁置了。” “报上吵着说是天皇已经密见老麦了,两人谈了一个多小时,谁也不知 道谈了些什么。这样下去,何谈公正?” “这就是利益。在这里盟军是老大。哎,这几天在这儿还习惯吗?” “各国法官一直聚不齐,今天庭长卫勃刚到,这几天也就是看看报,准 备准备。” “太羡慕你了,我是焦头烂额。我们接到中央通知太晚了,麦克阿瑟又 催得急,匆匆而来,人手不够,又没太多的证据,被动至极。我已经打报告 向国内要人了。” 不知不觉,两人已经走到一个坐满中国人的大桌子前,国民政府教育部 次长兼中央大学校长顾毓秀站起来举杯招呼,其余人也纷纷站起身寒暄。 落座之后,顾毓秀不无感慨地说:“抗战八年,就像是一场噩梦似的, 我这两天在广岛长崎,看见死掉那么多人,但一闭眼,全是被日本人杀死的 中国人的惨相。两个原子弹,死伤竟达几十万人,太可怕了。科技用于经济 ,国富民强,用于战争,无坚不摧。” “希望顾博士回去向蒋主席进言,不要再打内战了,多拿出点精力发展 科技,要不将来还得被日本欺负。”向哲浚深有同感。 梅汝激说道:“确实像做梦。去年的今天,日本军队还在中国杀人,今 天,我们已经在敌人的大本营饮酒高歌,准备审判了。” “我们是战胜了,日本战败了,但如果假以时日,日本定会东山再起的 。”顾毓秀显然有些担忧。 梅汝激紧接着说:“我也有同感。昨天盟军举行陆军节大游行,我注意 观察日本人的表情,竟然都若无其事,说不上友好亲善,但也绝对没有愤怒 。要不是自哀不暇,就是卧薪尝胆。” “顾博士应该组织人研究一下大和民族。战争时期,天皇一声令下,平 时温文尔雅的人一上战场,都成了毫无理性的杀人机器。但一旦天皇宣布投 降,又都成了相顾漠然的顺民。”向哲浚也深有感触。 “今天早上我刚读了《时报》上转载的美国一个著名政论家和远东问题 专家拉铁摩尔的文章,他警告美国人说,如果对日本的管制不得法,日本不 出几年就会在工业上再次独霸和操纵远东,而像中国、朝鲜、菲律宾这样工 业都比较幼稚的国家,根本都没有和日本竞争的可能。他相信日本在装穷装 苦,其实国民营养比起上海、北京或朝鲜的国民壮健得多。他主张盟军应该 禁止向日本输出原料,否则凭日本深厚的工业根底,很快就会死灰复燃,置 中国于不利地位。我认为我们也应该大声疾呼,使盟军管制方针不至于助纣 为虐,养虎遗患。”梅汝激的声音渐渐大了起来。 肖南的注意力也被吸引过来,他扭身朝这边看着,只见梅汝激身边众人 默默点头。 这时,秘书走过来,把一个包装精美的木匣子递给顾毓秀。 顾毓秀起身接过,双手捧起,神情很是郑重:“亚轩,这就是我送你的 礼物。” 梅汝激忙站起来小心接过。其他人也纷纷站起。 顾毓秀说:“请打开。” 梅汝激打开,从里面取出一把宝剑。 “我希望亚轩仗剑而行,能够不负众望,不辱使命。为我们中国人雪耻 、雪恨!”顾毓秀用期望的眼神看着梅汝激。 “说实话,顾博士今日赠剑,我心里很是惭愧,中国有句古话,叫红粉 送佳人,宝剑赠壮士,可惜我梅汝激既不是佳人,也不是壮士,不过一介书 生罢了,受之有愧!” “你错了亚轩!”顾毓秀走近两步,盯着梅汝激:“四万万五千万的国 民和干百万死难的中国人,都在看着你!都把希望寄托在你的身上!都期望着 你到这里来惩治那些侵略者、那些元凶!天底下还有比这更重的担子吗?啊? 你要不是壮士,谁还敢说自己是壮士!” 梅汝激深深呼吸了下,忽然拔出宝剑,一道寒光闪过。他看着剑刃,摇 摇头:“我不是壮士。我要是壮士,我就拿这把宝剑,先杀了那几个战犯再 说!可惜,这是个法制的社会。我代表的是法律,我是一个法官!但我也知道 ,顾博士赠我这把宝剑还有另外一层意思。” P4-8
作者: 熊玉莲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的危机事件和交易风波的频 繁发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的立法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本书 的研究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监管为主线展开,以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 国家为研究重点,对比新加坡、韩国等金融衍生工具后起发达国家的做法 ,提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对策思考。 全书共分为九章。 前三章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和监管体制的 论述。 第一章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种类与功能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了 解金融衍生工具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现代发展的客观 基础和动力。重点对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其风险进行了分析,阐述了 国际社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与监管建议,以及各国法律监管进一步强 化的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和英国伦 敦的股票交易,而现代金融衍生工具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创新 过程中的一系列产品创新。它是在一定的客观经济背景下,在主观需求的 积极推动下产生和发展,并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首次推出的货币期货 合约为标志。外延的广泛性和内涵的复杂性,使衍生工具一直是误解最多 、滥用最广的一个金融术语。迄今为止,衍生工具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衍生工具进行立法上的解释。但是,面对 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发展蕴含的金融风险,各国及国际社会都在致力于完善 相关的法律监管。 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本章分析论 述了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经济学基础和特殊根源、金融衍生工具的法 律性质和法律监管的本质,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作为金融市场的构成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的垄断 、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等导致市场失灵的状况 ,因而国家的立法干预是必要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实际上是用公 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法律监管在消除市场缺陷的过程中 ,使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以实现市场的既定功能,降低系统性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进行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属 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因此其监管体制最基本的表现为传统金融监管中政府 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二元监管”模式。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 理和交易所自律的三级监管体制依然是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主流 制度,但在具体的结构设计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 。各国都是根据本国历史发展特点和现实发展水平来构筑适合本国经济发 展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并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发展变化而加以 调整。本章主要分析了美国政府主导下的多头监管和英国自律主导型的单 一监管体制,并指出了各国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上的共同特征与发展 趋势。 本书的第四章到第六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监管的论述,也是 本书研究的重点。 第四章从市场设立、产品上市和中介监管等方面分析对比了英、美等 国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在市场设立上,目前多数国家采用统一审批制,而美国的《2000年商 品期货现代化法案》通过对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细分和分层管理,成功地引 入了对衍生工具交易所的分类审批制度。衍生工具交易所的分类审批制一 方面提高了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满足了不同实力和风险承 受力的市场参与者的要求,标志着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法律监管在专业化道 路上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交 易系统的广泛运用对传统的交易所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对产品的监管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管范围,二是上市审批。在 监管范围上,多数国家是以场内交易产品为主,对于场外的远期和互换交 易是否涉嫌受监管的期货交易,各国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对新合约的 上市监管上,各国和地区大致可分为三种做法:法国、日本、新加坡、西 班牙、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上市新品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即典型的“审批制”模式;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新品 种的上市主要由交易所决定,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审查对交 易实施干预,类似于“核准制”;英国和美国的金融衍生合约开发完全由 交易所根据市场的需要作出决定,上市时只需在监管当局登记备案,即“ 备案制”。 在中介监管上,政府监管当局负责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的许可授 权,但在对牌照发放的审核中各国的重点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注重对风险 的控制,有的注重合法性审核,有的则注重对市场参与者的保护。 第五章主要从交易中介、交易所、市场参与者等市场主体和金融衍生 工具交易客体的不同角度分析了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监管。 从风险的来源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可分为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类 。经济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中,因市场因素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 风险;法律风险则是合约本身无效或违反相关规定而带来的风险。与证券 市场上的适宜性原则不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要求市场中介必须遵守风险 揭示原则,即交易中介在为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前,必须向客户递交书面的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说明书,以确保客户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有充 分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适宜进行交易的判断。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暴露主要集中在交易和结算环节,因此对金融衍生 工具风险控制的根本是交易所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制度,通过对交易量 的控制来防止价格的剧变和大户垄断,通过对资金量的要求来防止过度投 机和交割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裂变式发展,交易机制和操作程序的日趋 复杂,使传统整齐划一的外部监管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此如何引导市场 交易者依据个体特征建立完善自身独特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市场主 体的自律性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重要构成部分。 本章对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资本 充足性监管的具体方法加以分析,重点探讨了各类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 较系统地阐述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进行定量监管的思想。同时还专门论 述了英国、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监管模式以及国际标准合约文 件在消除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中的重要意义。 第六章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监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挑战。与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强调公司财务经营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同, 金融衍生工具表内信息生成的处理是当前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对金融衍 生工具进行表内信息披露既是顺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需要,也是完善金融 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需要。本章从会计学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和国际社会对 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发展和研究实践,详细阐述了当前对金 融衍生工具定量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构建和对金融衍生工具定性信息 披露的监管要求。 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 律责任的探讨。本书第七章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特 征,详细论述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的形式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 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罚款,暂停、取消市场交易资格等行为罚是常见的 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金融衍生工具的刑事制裁则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 主,并加以市场从业和市场参与的资格刑。在法律责任的特点上,金融衍 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此外,金融衍生工具复杂的设 计原理和灵活多样的交易机制使其法律责任认定具有技术化特征,而开放 式的交易形态使其法律责任的认定较单一市场而言更为复杂,在责任的追 究上除了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外,还需要考虑行为危害持续的时 间。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入市行为、内幕交易、 抢先交易、市场操纵行为和欺诈顾客利益行为等,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 场行为成为各国监管的重点,抢先交易在近年来也日益引起重视。 本书第八章回顾了我国近、现代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发展历程,分析 了我国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制度环境与风险特征。转轨经济中特定的 金融市场环境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更多地表现出投机性、政策性和制 度性特征。 第九章阐述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发展的模式选择,在分析我国金 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 对策思考。 我国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后发国家,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模式上, 我们应该走“政府引导,立法先行”的发展道路,以使我国充分利用后发 优势,避免对市场的摸索,尽快推动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缩小与其他国 家的距离。 “政府引导,立法先行”的发展道路以法律制度的先期建设为前提, 而我国当前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监管立法建设滞后;政府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产品监管边界模糊,上 市机制缺乏灵活性;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中介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 披露监管取得突破但仍然存在缺陷等。 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上,首先要明确 金融衍生工具的统一监管主体。其次要完善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 和交易所自律的三级监管体制,通过业务许可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并行最终 过渡到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全国统一监管。要强化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 自律监管,引入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再次要构 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统一的《衍生工具交易法 》,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进行基本的规范。要建立金融衍生交易方面 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使之与金融衍生交易的发展 相适应。最后要针对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构建一个以会计准则为基 础,以上市公司为重点,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以风险披露为中心的全方位 多层次的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作者: 房绍坤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房地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房地产法教学需要,我们编写了这部教材,并被确定为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在写作过程中,我们根据从事房地产法教学与研究的经验,紧密结合房地产法实务和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力求全面、系统地阐述房地产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尽量符合本科教学的需要,并对其他读者学习房地产法提供有益帮助。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新颁布及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土地登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相关内容作丁修改、补充。同时,针对第三版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
作者: 黎建飞,王卫国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保险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至此最佳之制度”,发挥了人性中“自助助人,人溺己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高贵情操。也有人把它看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以至于在法学学术论文中常常出现以“保险”来兜底相关对策的现象。对此,有人不以为然地指出:保险不过是人类社会无可奈何的选择,而且还是人类社会中一项最没有效益的创造。 尽管见仁见智,但“5?12”地震很快就引发出“谁为巨灾损失埋单”的保险诘难。面对大量房屋倒塌、灾民痛失亲朋和家园的现实,人们热切期望地震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不仅出门在外,从交通工具到住店游览,无一不需“保险”;就算人在家中,从财产毁损到人身灾病,也能保尽保。 可见,无论毁誉,保险仍然保险地存在并发展着。因为它虽然不能消灭危险,却能消灭或减轻危险的后果;虽然它不能创造财富,却能为遭遇不测的人创造财富创造条件;虽然它不能克制病故,却能救治病痛、慰藉生存;虽然它不能抗住地震,却能为地震后的重建添置砖瓦。 在一定意义上,保险如同“方舟”:海洋的泉源都裂开了,巨大的水柱从地下喷射而出,天上的窗户都敞开了,大雨日夜不停,水迅速上涨,比最高的山巅都要高时,只有方舟载着生的希望。保险也如同“避难所”:日本是建立避难场所较早也是较为完备的国家。20世纪20年代,日本关东大地震中死了相当多的人,其中大部分是被大火烧死的。从那时起,日本政府对突发事件就有了很强的防范意识,并将应急避难写进了法律。20世纪末,日本全国就已基本建立了应急避难所。每当灾难发生,避难所可以为居民提供暂时的应急避难场所,但也只能是提供给居民临时避难之用。灾后家园的重建,依靠的还是保险等其他措施。
作者: 庄汉著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正义与效率的契合:以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为视角》对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内涵、性质、功能以及在行政救济体系中的地位等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提出了建构“双轨制”暂时权利的保护体系;指出大陆法系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与英美法系的禁制令制度“貌离而神合”,在建构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过程中,都值得借鉴和效法;强调以实体审查标准的确立作为完善我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中心议题。《正义与效率的契合:以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为视角》丰富和拓宽了我国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和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正义与效率的契合:以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为视角》适合法律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 刘益灯,李纪兵编著
出版社: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共九章,第一章为公司概述,从公司的历史变迁中阐述了公司的含义、特征、种类和作用,并注意到社会发展中日益引人注目的泛公司现象,展示公司在政治、文化和道德生活中的魅力;第二章为公司法律制度概述,阐述了公司法的含义、特征和立法体制,并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史人手,阐述了地域、时代、文化与法系对公司立法的影响;第三章为公司法基本制度解说,系统阐述了公司法人制度、公司资本组织制度、公司人力组织制度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章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紧扣我国公司法,系统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法律特征、设立条件、资本制度、变更终止、组织机构各组成部分的职能与权限,并从国有独资公司人手,探讨我国国企改革和公司立法的互动问题,是《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创新内容之一;第五章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在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资本制度,设立条件与程度,各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与职权,以及股票与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并侧重介绍了上市公司的条件、上市程序及其暂停与终止、信息披露制度等内容;第六章为信托公司,主要从信托法律法规人手,系统阐述了信托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变更、终止、人力组织制度和财产组织制度,并以信托公司为本原探讨我国国有企业改造的新途径,是《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创新内容之一;第七章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阐述了其含义、特征、设立、撤销、清算以及管理与监督;第八章为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主要阐述了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各自的含义、特征、结构、功能与法律规制;第九章为法律责任,主要阐述公司法律责任的含义、特征与形式,公司及公司各类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每章前面都作出重点提示,每章后面都附有思考题,可供自学、研讨和教学参考,也可作为金融管理专业自考教材使用。
作者: 中国版权杂志社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2010青春与版权同行:第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获奖作品选》主要内容简介:本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以“创新?发展?未来”为主题,参与活动的很多论文视野宽阔、法理清晰、论证比较充分,具备了较高的专业水准,研究的问题贴近现实,涉及版权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前沿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高校版权教学的成果。征文活动很短暂,但对同学们知识产权观念的形成的影响将是长远的。有的同学说,征文活动铸就了一生的版权情结。期待更多的大学生关注版权,研究思考版权,投身到版权事业之中!
作者: 王文宇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 第一章公司组织之起源 ????本书探讨之主题系一种从事商业活动之营利性组织,英文用语为company 或corporation,长久以来华人社会则多以“公司”一词称之,且台湾地区与中 国大陆均将规范公司之法律称为“公司法”。至于“公司”此一中文用语,究 竟如何而来?是个有趣的问题。从语意上来看,无论“公”或“司”字均寓有 官方、官员或官署之意涵,充满公权力色彩;将二字串联,或许有强调商业组 织及政府间互动关系之意思。这就可追溯到三四百年前中西官商间的互动历 史。 ????依据学者之考证,“公司”一词系起源于近代中国与西方进行交往期间; 当时腐败满清王朝所面对者,系实力强大之半官方经贸对口单位——英国东印 度公司,满清之组织竞争力自然相形见绌。另有说法认为,“公司”一词系由 郑氏政权首创;盖17世纪郑氏政权与荷兰间处于激烈斗争与频繁贸易,郑氏 想必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之运作及效能,有相当了解及感受。以上名称之考据 虽为定论,[1]但这段探索东印度公司本质之过程,却凸显出“公司法”之主 题:决定商业竞争胜负之关键,不仅是参与者之能力,更是背后那些激励或抑 制潜力发挥之制度——公司。 第一节公司组织之前身 ????从历史演进之轨迹而观,公司组织之发展与变革,往往随着时局而更迭。 然而,于现今耳熟能详之法人格、有限责任等关系公司之描述,并非必然,而 是经由漫长之历史演进,循序渐进地确立现今公司之组织模式。质言之,现时 . [1]有关公司一词之起源,请参阅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之制度信息——“公司”一词在 ????中英早期交往中之用法和所指,月旦民商法杂志(创刊号),2003年9月,页208—247。 ? 公司所具有之种种特征,为历史钟摆几经摆荡后之暂停点,仅为暂时之选择, 将来是否会有新变化仍是未知数。职是之故,我们必须扬弃一种想当然尔之成 见,切勿制式地认为公司必然具有一定之特征,或公司此种商业组织最有效 率。 ????若追溯至西方社会中古世纪,商业活动逐渐活络,国与国之间之联络亦渐 频繁,然而此时之商业活动主体并非以法人之形式出现,而多以商业互助会 (the?guilds?Of?merchants)或合伙(partnership)为主。然这些商业组织或性质各 异,但皆为了因应商业贸易日渐频繁,竞争愈烈之态势,以团结商人们达到垄 断市场和拓展商机之目的。其中,商业互助会类似于现今之公会,乃为了避免 会员们恶质竞争,反不利彼此之发展,但会员们仍是各自从事贸易行为,会员 之义务仅止于遵循公会所定之规则而已。另一方面,期待能彼此合作之商人们 则以共同之账户从事商业活动,而形成了另一种组织——合伙。其实,此时之 商业活动主体,显然皆非以法人之姿态现身,但会员们皆负起无限清偿责任。 从历史之角度言之,因为无限责任之要求,使得交易相对人乐于接受交易,成 交机率大为提升,这点对于商业活动之初始发展是个利多,而这些组织确实是 地理大发现前商业活动之主轴。 第二节东印度公司之历史意义 ????现代公司之起源与商业发展、国际贸易之兴盛有着极密切之关系。地理大 发现改变了人们之世界观,商业活动之范围可无限扩张,借由航海冒险而从事 跨海贸易成为最热门之交易形态,而以“公司”(cxInpany)为名之商业组织亦 在此时诞生。然而,公司之滥触虽与国际商贸之兴盛息息相关,但其实背后尚 有浓厚之政治气息。因为在当时主导国际贸易者,并非民间组织,而是象征王 权之政府。最早以公司为名于市场上为商业活动者,当推特许管理公司(regu— lated?ccmpany)。然实际上,这类公司并不等同于我们现行具有有限责任等优势 之现代化公司,其乃延续着中古之公会而来,目的在于提供基本物资而使会员 能顺利跨海交易,但各个成员皆以独自之股份、账户为交易,并未统一对外之 营业窗口,亦无另一独立之账户,是以当时并无法人化之需求。因此,虽有公 司之名,但未可将其与营利法人划上等号。 ????荷兰与英国之所以能够后来居上,于国际贸易之领域上强势压倒早先崛起 ? 之葡萄牙与西班牙,特许公司居功厥伟。于特许公司之发展史上,英国首先于 西元1600年左右成立之东印度公司即是其中之一,而位于欧陆之荷兰在西元 1602年,亦由六个省市组成一家贸易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VOC),其并 设立管理委员会及十七人组成之董事会,并采评议与协商之方式决定方针。荷 兰东印度公司正如现代大型企业一般,董事会握有人事任免与重大政策之决定 权,包括招募职员、研判市场状况、物资采购、财务规划、设立分支机构等, 董事会亦制定各种规章命成员遵循。另外,在资本结构上,荷兰东印度公司于 成立之初,即借由募股方式筹措资金。惟应注意,荷兰东印度公司于组织上虽 然类似今日之公司,但仍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受当时局势影响,欧洲各国竞争白热化,贸易经商和外交、战争紧 密相连,荷兰议会乃特许东印度公司代表国家,并拥有缔约、宣战、媾和、征 税与行使司法审判权之权利。质言之,这家公司俨然是政府之化身,其为荷兰 在东方经贸总代表机构,政商合一。[2?]其次,一如前述,荷兰东印度公司为 特许公司,故一开始仍是以类似合伙之形态经营事业,成员各自为政,并负无 限责任。嗣后,随着世易时移,特许公司吸收了合伙以共同账户交易之特性, 渐渐地禁止会员以个人之名义进行交易,将公司存在之目的由为政府进行贸易 转为谋取各成员之利益,因而创设了特许合股公司(joint?stock?ccrnpany)。 ????尽管荷兰东印度公司17世纪初期与中期于国际贸易上占有相当大之版图, 但诸多现今所熟知之公司组织体所具有之优点,于当时并未完全具备。例如诉 讼当事人适格及拥有权利能力之法人格,荷兰东印度公司并不具备。17世纪 中期以后,自由贸易蔚为风潮,内国公司大量之产销,但公司须经特许之限制 仍在,也因而影响了日后公司之发展途径。17世纪末,摆脱无限清偿责任, 仅负担有限责任之想法浮出台面。然而当初偏好有限责任之原因,并不在使股 东个人得免于负担公司之债务,而是使公司免于受股东个人所负责任之拖累。 值得一提者,英国于西元1720年制定了the?Bubble?Act,将法人化视为避免损 害公众贸易与商业交易之正途,因此一方面非法人化之特许公司被取缔及禁 止;另一方面,则促进特许公司法人化,但又于资格上严格限制,导致许多地 下组织猖獗,促成了非法人团体之兴起。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之所以占有重要之一席之地,乃因其为股 份有限公司之滥觞。于此之前,所谓之“公司”,仅仅是合伙之衍生,称不上 [2]汤锦台,大航海时代之台湾,2003年12月初版,猫头鹰出版,页74以下。 是法人组织,亦无有限责任之设计;只有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永续性之股东投 资,股东可分配每次之获利。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亦是经由日后长期之演化, 才渐渐发展出现代公司之雏形,但仍不可抹灭其对于公司法制之贡献。
作者: 杨遂全主编;何霞[等]撰稿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我国于2001年4月底修订了1980年《婚姻法》。在修订《婚姻法》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8日在《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报告》中指出“其他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制订民法典时进一步完善”。学术界(主要是民法学界)前些年已经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亲属列为其中重要一编。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其中婚姻法和收养法分列为两编。在《婚姻法》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颁布了两个专门的适用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英文共同题名:The legal report of Soe’s reform
作者: 钱卫清,徐永前主编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2005
简介:本卷共设置了八个栏目,分别为[高端评论]、[前沿观察]、[主题报告]、[司法视点]、[法律实务]、[改革探索]、[比较借鉴]、[法规释评]。 高端评信纸收录了邵宁同志谈主辅分离辅业的改制的一篇文章,该文原为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同志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职合如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经验交流会上的话话,蒙邵宁同志对本书的大力支持,经作者修改后赐稿本书发表。 前沿观察栏目收录了五篇文章,分别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先生论述国企改革的五改,张承耀研究员对国务院国资委实施的全球招聘工作的评论,国务院国资委林庆苗先生就国有独资公司和整个公司法的协调性的研究,以及袁杜鹃博士就时下热行的以股抵债方案的看法和钱丽萍律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法律问题的研究。 主题报告部分刊载了本书主编钱卫清先生《中央企业改制模式的政策法律分析》一文。 司法观点收录了两篇文章。第一篇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敏先生谈有关企业改制中遗漏债务的处理原则。第二篇是青岛检察院于志刚和王南南两位检察官就检察院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民事公诉权的建议。 法律实务栏目是本书的重头,共选取了王军、孟刚、李智慧、马维山、武长海等先生的六篇文章。 改革探索栏目主旨在于从法理上深度探讨国企改革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综合世界各国的一般经验,对我国国企改革提供指导意见。 比较借鉴栏目比较我国金融业改制的一般做法,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借鉴参考。 法规释评刊载了张雅女士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重要法规的评述。
作者: 李栗燕主编;罗峰[等]撰稿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保险法教程》编写之际,恰逢我国人世五周年,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将得到全面履行,保险法的完善及其学习和研究面临新的课题与考验。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保险法教程》以我国现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保险和保险法的基本范畴、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阐述。书中以理解和研究我国保险立法为主线,在对基本原理进行阐释的同时,注重展现国内外保险法研究的理论成果,并将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力求适应保险法学习的实际需要。 保险法是民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保险和金融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立法始于清末,中问历尽曲折,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以国务院1983年和1985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保险法律、法规奠定了我国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框架基础,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简称《保险法》)则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体系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一大批保险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更使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趋于完善。法制环境的改善为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我国保险事业也因之得到了蓬勃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影响的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在某些方面甚至制约了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2002年我国首次对《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为我国履行人世承诺,应对保险业全球化挑战做好了法制建设的准备。
Study on ques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bout consumer protec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
作者: 刘益灯著
出版社: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从分析因特网和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的特点入手,考察了世界各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渊源、性质、内容、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价值取向内容等,并分析了网络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权利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主要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各国有关在线广告、在线信息披露、网络消费合同、电子支付、网上自我调整规则、网络消费安全以及网上个人资料保护等领域的不同规定,重点在于揭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存在法律冲突的具体表象的同时,也存在着强劲的趋同化走势。第三章着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管辖权作了理论的、实践的和历史的考证,阐述了世界各国以及联合国、欧盟、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统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管辖权方面的突出贡献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第四章侧重从网络消费合同纠纷和网络消费侵权纠纷两个维度,在阐述传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适用方式的基础上,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律适用模式的历史变迁和现实调整。第五章强调了解决电子商务消费争端的重要性,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争端的诉讼、仲裁以及ODR等解决方式,并探讨了各国解决电子商务消费争端的理论与实践。第六章主要在阐述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历史、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和探讨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并提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设想,探究我国融入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统一化进程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网络消费是现代国际社会日益普及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消费交易日益纷繁复杂,网络消费纠纷频频发生并成比例递增。加之高新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网络消费者的经济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其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不法网络商人的侵害。因此,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及法学界正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深入探讨和研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网络消费者保护实践日益丰富而相关立法却暂付阙如的中国来说,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尤为深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法的历史演进、法律冲突、管辖权、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
作者: 《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编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简介: 《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最新版)》是由从事多年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培训的专家,在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对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的汇编、整理。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无单行本,《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最新版)》将其一并收入。全书收录了13部法律法规和1部规范规程,具体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最新版)》最后附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用规范规程、法律法规清单”。《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最新版)》可供参加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的考生复习考试使用。
作者: 黄建中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简介: 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则,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无不具有完备的合同法。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初,立法机关即将合同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首部民商法律而纳入立法规划,可见其重要性。在广泛吸收、融合现代合同法理念和理论研究成果,大胆参考、借鉴两大法系成功的立法经验,系统归纳、总结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诞生了。这部合同法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各项新规则和新制度,改善了我国合同法分散立法的状况,消除了合同法律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现象,实现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同一性和体系化。然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合同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立法者以及民法研究者、司法实践工作者予以解决。我国的民法典立法已正式启动,加强对合同法的研究,无疑会为民法典立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本书作者黄建中博士是一位在法院系统暂露头角的年轻法官。他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期间,主审民商事案件,有相当的实务经验,经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进入山东大学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深化了对民商法基本理论的认识。2002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国际法学博士,从民商法国际比较的角度进一步探讨民商法。2005年,经我和江平教授推荐,建中博士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王利明教授的指导下继续从事民商法研究。建中博士一直以合同法为研究重点,这次以专论的形式撰写了《合同法总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合同法分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两部专著。这两本书均以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疑难案件,对合同法具体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提出了个人的研究心得,这些论述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尤其在我国目前对合同法分则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作者从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与合同法之外的典型合同的关系以及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之间的关系人手把握合同法分则中的共性制度,从财产性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劳务性合同(包括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旅游合同、出版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送合同等)、其他各种有名合同(包括合伙合同、和解合同、保证合同等)及无名合同(实践中较为定型的交易类型,如按揭合同、信用卡合同等)的角度着力研究各该合同的特色之处,更是难能可贵。 希望作者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继续关注、跟踪研究合同法总则、分则制度,一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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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玉莲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