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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旭霞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0
简介: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形 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虚拟财产的典型类型有: 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物”。本课题以虚拟物即狭义的虚拟财 产为研究中心。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且虚拟财产具备表征 财产权利客体的共性特征——稀缺性、价值性、排他性,因此,尽管虚拟财 产也有其特殊的表征,其仍应被纳入现实法律体系,以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 。现代意义上的“物”可以分为两类:自然属性之物和价值形态之物。自然 属性之物依传统的对物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虚拟物”是 存在于网络空间,且只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以识别和控制的具备特定 性和独立性的物,它是新类型的无体之物。采“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为财 产权基本构造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主流,在“二元体系”内界定虚拟 财产权性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虚拟财产产生和运行的技术原理为判断虚 拟财产权的性质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技术规则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支配 权”或权利的“支配性”的现代意义给予虚拟财产权性质研究的理论进路。 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对财产拥有决策力并最终控制财产的前途和命运 ”的核心特征,因此,虚拟财产权是物权。虚拟财产权的主体是现实主体, “虚拟主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身 份。创设网络环境并投入运营是对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网络环境中各种虚 拟物的交易属于虚拟财产权的继受取得。用户向运营商购买虚拟物的买卖行 为,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交易行为,网络用户能否取得虚拟物所有权,就取 决于交易行为能否生效。在虚拟财产侵权责任中,采用行为违法说更为合理 与公平;侵害虚拟财产的损害事实一般指财产损害,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 虚拟财产的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不同网络活动主体违反注意义务应适用不 同的标准;针对侵害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的两种不同情形,应分别适用不同 的因果关系规则确认和追究侵害虚拟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区分不同类型 的侵权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补充责任对虚拟财产侵 权责任的分担具有重要意义。用户协议通常涉及买卖、服务、授权、管理等 多种权利义务,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用户协议的成立、变 更、协议内容、形式、协议履行与违约责任承担,应建立统一的法律规则。
The New Issues and Study of Judicial Commentary on the Law of Obligatory Right
作者: 马强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简介: 对典型案件的判解研究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新形式,它的出现反映了我国急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对补漏法律”的急切呼唤。我认为,我们所说的判解研究,是指采用法学理论对判决内容进行探究、阐释、归纳、演绎,借以发现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以图从立法上完善。之所以要对债权法进行判解研究,是因为债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植根于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它是人们每时每刻发生的、重复出现的交易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债法是活的法,它的规则不仅要切实反映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并且要随着现实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同时,即使其所包含的大量规则极为抽象和艰深,但也绝不仅仅停留于理论的表象而用于满足纯粹思辨的乐趣或需要,而是完全可以用以解释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哪怕是细小琐碎的财产争执、利益纠葛、交易行为。每一项规则其实无不是生活中故事的总结。因此,以定纷止争为己任的法官如果只能把握债权法规则的语义、演化、特征甚至规则间的联系,但并不会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进而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各类纠纷,我认为这样的法官是不成功的,也是难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的。 法官工作在审判前沿,其在处理各种债权法新问题的同时也在不断创制新的判例,因此,法官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最有发言权。 马强同志的新作《债权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采用判解研究的方法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债权法新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读罢此书,掩卷思考,我认为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性。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是看所选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债权法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例如,在论述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时,作者援引的 案例极小,寥寥数语,但对案例背后隐含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旁征博引的阐述。结合新合同法、劳动法及审判实践对此类纠纷处理的不完善性,作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现行劳动法第31条 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有悻合同法原理,它将用人单位置于不公平的境地,应当修正之。文章虽短,立论新颖,读罢令人深受启发! 第二,所选案例具有疑难性。在本书所选的案例中,有些情节看似十分简单的案件,但在具体处理时却意见分呈,仁智互见。例如,在妻取夫款银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一文中,作者将本 案处理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承办案件法官的意见全面展示在读者面前。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外国法、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细致入 微的评析,得出了与判决不同的结论。充分显示了所选案例的疑难性,典型性。 第三,案例的选用不完全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因此,债权法的体系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债权法应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作者的这本专著遵从现行法的框架,但不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在许多案例的选用和评述方面对现行法有所突破。例如,婚约解除后赠与物的归属、配偶权侵 权、贞操权的民法保护等问题都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作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显示了作者不惟书本、只惟审判实践的务实作风。 第四,观点新颖独特。作者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善于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新见解,其中的许多观点、见解是独创性的。例如,不真正连带债务、无意思联 络的数人侵权、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等问题在国内目前还鲜有人进行系统研究,作者跟踪这些新问题,大胆设想,小心论证,进行系统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观点,有些观点是具有相 当的学术价值的。 当然,由于债权法问题十分复杂,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作者对债权法进行的判解研究,毕竟时间、资料相对有限,有的问题显得论述力度不够和深度不够。有些观点是否合理,有待于实 践检验,也还需要理论界共同探讨。
作者: 刘娜娜,耿淑芬主编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
简介: 法律实务与案例评析丛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国务院最新行政法规编撰。 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它主要规定什么是合同,怎样订立合同,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担保、解除、解释或终止应具备的条件,在具体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向对方如何获得法律补救等问题。可以说,合同法是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单行法律中也增加了一些合同类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协议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国务院也发布了一些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 本书即以上述法律规范为基础,密切联系合同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实践,紧扣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内容,以平实的语言介绍了深奥的法条和法理,力求为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尽微薄之力。
作者: 董安生等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简介:董安生、何以、翟彦杰、王恩宇等编写的这本《关联交易法律控制问题研究》共分八章。首先阐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研究的理论基础,并概括了研究现状,奠定全书写作的基础。接着,作者从关联企业和关联人的概念与范围入手,归纳关联交易行为,从而展开对本书论题的讨论。 本书旨在研究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作者大量引用国外法律,借鉴国外控制关联交易的经验和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在我国控制关联交易的见解和建议。
作者: 倪振峰,丁茂中著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竞争法学》为“经济法学系列”丛书中的一本。全书共分十八章,主要介绍了假冒仿冒行为、误导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附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禁止垄断协议、控制经营者过度集中等有关内容。 本书既体现出了教材的系统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又具有较开阔的视野和一定的学术深度;不仅适合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使用,也适合竞争法方面的研究人员、实务人员参考使用。
Legal regulation on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作者: 漆彤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 该书就跨国并购法律规制中的跨国并购所涉及的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这三方面加以细致的分析,针对各国和国际社会在以上三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探讨了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发展特征、现状和不足,并就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并购投资者加以引导和规制,如何在促进国际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又妥善地避免跨国并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了极具现实意义的建议。 自20世纪中叶开始,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直接投资规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生产体系日渐形成。近十余年来波澜壮阔的全球性并购浪潮,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并购模式已日渐取代新建模式而成为国际投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迅猛发展的跨国并购活动也带来许多社会、经济和法律上的问题,已经引起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并购投资者加以引导和规制,如何在促进国际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又妥善地避免跨国并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跨国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是一项难度较高的系统性工程。本文专就跨国并购法律规制中的三个主要方面加以分析,即:跨国并购所涉及的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针对各国和国际社会在以上三个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探讨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发展特征、现状和不足。 作为国际经济生活中出现不久的一种经济现象,与国际社会在跨国公司定义上的分歧类似,对于跨国并购的确切含义,目前也不存在统一的解释。 本书第一部分通过对兼并、收购以及跨国并购概念、性质、特征、历史发展的分析,试图阐明跨国并购的基本涵义。跨国并购不仅是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模式,也是一种国际性的产权交易行为。它不仅具备一般并购的所有特征,而且具有跨国性和国际规范性两个特征。它是国际直接投资中以获得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为目的的受国内法和国际法多重规范的跨国产权交易行为。 本部分还对跨国并购与战略联盟、特许经营等新兴的非股权扩张模式进行了比较,以进一步阐明跨国并购的性质与特征。 跨国并购与法律规制的关系是互动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对跨国并购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跨国并购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突出显示了对跨国并购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本书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律环境对于跨国并购的进行和发展的重要性,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经济学基础与法学基础,法律规制与法律规避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规制的含义、层次、内容、体系等方面分析了跨国并购法律环境的构成,提出当前跨国并购规制体系存在法律完善程度差异性、规制重点差异性、规制体系的松散性、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四个总的特征。 在投资政策规制方面,本书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国际投资模式的变化及其与投资政策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指出并购投资较传统新建投资具有更多的负面影响,传统的各国和国际投资政策在规制并购投资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就各国投资规范而言,对跨国并购的投资政策规制存在保护和监管两方面的不足;就国际规范而言,存在过于偏重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而忽视对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的管制规则。为了进一步印证上述观点,本部分对于目前投资政策规范的现状,在国内层面上,从不区分投资模式的一般性投资规则和专门规制跨国并购的投资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国际层面上,就跨国并购所涉及的已有双边、区域和全球性投资规则作了具体分析。 在竞争政策方面,本书第四部分从竞争法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了跨国并购对市场竞争结构和竞争行为的具体影响,指出对跨国并购的竞争法规制,不仅仅局限于竞争行为的规制,还要从市场结构方面加以规制。在并购的竞争法规制上,从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竞争法的规制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竞争政策的主要制度。在市场国际化和国际生产体系日渐形成的外部环境下,对跨国并购的竞争法规制,单纯依靠各国国内竞争法的规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足;各国为了弥补这种不足而主张本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势必引起更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也进一步加强了在国际层面上展开竞争政策合作的必要性。本部分最后对当前各国竞争法的发展趋势和反限制竞争执法尺度的变化,提出了一些作者自己的看法,指出: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由新建为主向以并购方式为主的转化,以及并购在很大程度上由单纯作国内竞争法考察向放到国际竞争环境中考察的转化,是近年来竞争法的普及与并购监管尺度的放松这两种相反趋势同时存在的根源。 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本书第五部分首先分析了跨国性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以及它与一般并购在法律规制上存在的差异;就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各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度、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国籍的判断、各国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以及国内规制的不足、目前国际社会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开展监管合作的形式与现状等作出了分析。 结合跨国并购活动近年来在我国取得的发展,本书第六部分从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和上市公司收购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历程、体系、进展和不足。我国的投资政策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投资政策从闭关锁国到逐步开放、从新建投资为主到主动调整政策吸引并购投资、从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到注重利用外资实际效果的逐步完善过程。在吸引和规制并购投资方面,我国目前正处于调整外资政策的重要时刻,近期一系列并购规则的出台将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外资将掀起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高潮。不过,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存在一些特殊的障碍,市场规则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竞争政策方面,尽管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零星的反垄断规则,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不过,在发展并购投资的良好预期之下,对外资并购的反竞争效果的规制仍显不足,需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作者: 孙南申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本书是国内第一部从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研究wto体系下贸易行政领域司法审查制度的专著。全书分别从司法审查的法律地位、内容体系、审查标准、法律适用、法定程序和法律解释等方面,对国内贸易行政案件和国际贸易争端案件司法审查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进行了论述与分析,阐明了通过司法审查区分合法贸易措施与违法贸易限制的原则与方法。
作者: 宋和平主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简介: 序言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 对外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九五”期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 达 17740亿美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4.9%。进入新世纪, 2001年更以进出口额5098亿美元的佳绩,位居世界第六位,我 国已跨入世界贸易大国的行列。入世之后,我国经济将在更广范 围内和更深程度上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 要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另一方面要“为之 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积极研究和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条 款,合法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 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 手段,加强对外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磋商和应诉,维护我国企业 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遵循和适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强反 倾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 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我国适应贸易自 由化新形势、改革外贸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确立的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使全球 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 遇,同时也使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加入世 . 贸组织,在获得更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享受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贸易投资自由化相同的便利的同时,也必将会对我国经济运行 体制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和挑战。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中国经济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入世,则意味 着我国将更加全面地参与到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中去。国际经贸发 展的实践证明,一个不能有效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的国家,将很难从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中分享由此可能带来的利 益和好处。反倾销法律制度是世贸组织建立的各成员方参与国际 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立 法工作起步较晚,1997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 反补贴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和竞争秩 序,依照WTO规则保护国内产业起到了巨大的、无以替代的作 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该条例在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 上的一些缺陷。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顺应入世后反倾销工 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国务院于2001年11月 26日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下称《反倾销条例》)。《反 倾销条例》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和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 分。它的颁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建立 保护国内产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 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全 面接轨。因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反倾销工作是我国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反倾销是为国内产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有效措施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多边法律体系,是市场 开放与适度保护的有机统一。它既包括市场准入与关税减让的自 由贸易规则,也包括抵制倾销等滥用自由贸易行为的自我保护规 则。反倾销法不仅是这个与自由贸易相适应的自我保护规则的重 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WTO赋予其成员方的一项合法权利。随 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国际反倾销法律的实施力度正在并将继续 得到加强,这已成为一个值得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近年来, 我国在进口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按照贸易自由化的原 则,加快自主降低关税步伐,非关税控制进口的手段不断减少, 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市场准入条件,但同时也削弱了对国内市场的 保护力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进一步降低,配额、许可 证等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关联度大大加强, 大量涌入的国外资本和商品凭借资金实力或市场规模优势,以国 际惯例为掩护,以国内市场整合性差的行业或发展中的产业为突 破p,对国内市场进行倾销或垄断,必将对进口秩序和国内产业 安全造成影响。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在 扩大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反倾销制度 的建立是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通过实施反倾销,可以制止 和预防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构造 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反倾销决不是保护落后,而是抵制不公平 的低价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 第三,反倾销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的有 效武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就全国而言,还有诸多产业尚处于 刚刚建立或正在兴建之中,产业结构不完善,生存能力脆弱,极 易被国外、尤其是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为抢占市场而进行的倾 销行为所挤垮。反倾销制度的建立,为保护产业合法权益提供了 法律依据。然而这项制度的建立,只是赋予了国内产业自我保护 的权利,即提供了维护权益的可能性,能否实现权益的切实维 护,取决于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广大国内企业应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这也是提高法律意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依法参与竞争的必 然要求。1999年6月,历时18个月的我国第一例反倾销案一新 闻纸反倾销案作出了最终裁定,对被诉的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 进口新闻纸征收9-78%的反倾销税。终裁公告后,相关三国新 闻纸的倾销行为基本停止,我国新闻纸生产企业产量下降趋势得 到遏制,新闻纸产业出现了转机。到2000年末,九家新闻纸生 产企业比1997年生产能力增长12%,产量增长88%,销量增长 94.4%,全行业扭亏为盈。由此可见,有效利用反倾销措施规范 进口秩序,对因受过目倾销冲击而受到损害的企业摆脱困境具有 特殊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研究国际反倾销法律理论与实务问 题,研究如何正确对待倾销与反倾销,研究如何遏制国外滥用反 倾销措施的对策并积极扩大对外贸易,研究怎样进一步完善我国 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这一已被国际社会所 认可的贸易手段,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具有 重大意义的课题。本书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 本书几位作者近年来从事反倾销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他们 在掌握丰富翔实资料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和吸收了国际反倾销 实务和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中国反倾销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 了一些有益的见解,相信会使广大读者有所研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张志刚 2002年 10月
作者: 郑云瑞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交易,人们的日常衣食住行必须借助于各种各样的交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手段。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易经济,而形形色色的交易需要规范和规则来调整,这是民法要解决的问题。民法主要由确认交易对象归属关系的规范即物权法和调整流转关系的规范即合同法构成。两者相辅相成,交易对象权属的确定是交易的前提,通过交易(流转)使交易对象的权属发生变动,完成交易行为,实现交易目的。交易行为对交易目的实现,至关重要。 本书是为满足教学的需要组织编写的一本合同法教材,参加编写的作者均获得博士学位,大多数毕业于北京大学,此外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作者主要在上海地区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者在上海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司法实践经验。
作者: 王文宇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 第一章公司组织之起源 ????本书探讨之主题系一种从事商业活动之营利性组织,英文用语为company 或corporation,长久以来华人社会则多以“公司”一词称之,且台湾地区与中 国大陆均将规范公司之法律称为“公司法”。至于“公司”此一中文用语,究 竟如何而来?是个有趣的问题。从语意上来看,无论“公”或“司”字均寓有 官方、官员或官署之意涵,充满公权力色彩;将二字串联,或许有强调商业组 织及政府间互动关系之意思。这就可追溯到三四百年前中西官商间的互动历 史。 ????依据学者之考证,“公司”一词系起源于近代中国与西方进行交往期间; 当时腐败满清王朝所面对者,系实力强大之半官方经贸对口单位——英国东印 度公司,满清之组织竞争力自然相形见绌。另有说法认为,“公司”一词系由 郑氏政权首创;盖17世纪郑氏政权与荷兰间处于激烈斗争与频繁贸易,郑氏 想必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之运作及效能,有相当了解及感受。以上名称之考据 虽为定论,[1]但这段探索东印度公司本质之过程,却凸显出“公司法”之主 题:决定商业竞争胜负之关键,不仅是参与者之能力,更是背后那些激励或抑 制潜力发挥之制度——公司。 第一节公司组织之前身 ????从历史演进之轨迹而观,公司组织之发展与变革,往往随着时局而更迭。 然而,于现今耳熟能详之法人格、有限责任等关系公司之描述,并非必然,而 是经由漫长之历史演进,循序渐进地确立现今公司之组织模式。质言之,现时 . [1]有关公司一词之起源,请参阅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之制度信息——“公司”一词在 ????中英早期交往中之用法和所指,月旦民商法杂志(创刊号),2003年9月,页208—247。 ? 公司所具有之种种特征,为历史钟摆几经摆荡后之暂停点,仅为暂时之选择, 将来是否会有新变化仍是未知数。职是之故,我们必须扬弃一种想当然尔之成 见,切勿制式地认为公司必然具有一定之特征,或公司此种商业组织最有效 率。 ????若追溯至西方社会中古世纪,商业活动逐渐活络,国与国之间之联络亦渐 频繁,然而此时之商业活动主体并非以法人之形式出现,而多以商业互助会 (the?guilds?Of?merchants)或合伙(partnership)为主。然这些商业组织或性质各 异,但皆为了因应商业贸易日渐频繁,竞争愈烈之态势,以团结商人们达到垄 断市场和拓展商机之目的。其中,商业互助会类似于现今之公会,乃为了避免 会员们恶质竞争,反不利彼此之发展,但会员们仍是各自从事贸易行为,会员 之义务仅止于遵循公会所定之规则而已。另一方面,期待能彼此合作之商人们 则以共同之账户从事商业活动,而形成了另一种组织——合伙。其实,此时之 商业活动主体,显然皆非以法人之姿态现身,但会员们皆负起无限清偿责任。 从历史之角度言之,因为无限责任之要求,使得交易相对人乐于接受交易,成 交机率大为提升,这点对于商业活动之初始发展是个利多,而这些组织确实是 地理大发现前商业活动之主轴。 第二节东印度公司之历史意义 ????现代公司之起源与商业发展、国际贸易之兴盛有着极密切之关系。地理大 发现改变了人们之世界观,商业活动之范围可无限扩张,借由航海冒险而从事 跨海贸易成为最热门之交易形态,而以“公司”(cxInpany)为名之商业组织亦 在此时诞生。然而,公司之滥触虽与国际商贸之兴盛息息相关,但其实背后尚 有浓厚之政治气息。因为在当时主导国际贸易者,并非民间组织,而是象征王 权之政府。最早以公司为名于市场上为商业活动者,当推特许管理公司(regu— lated?ccmpany)。然实际上,这类公司并不等同于我们现行具有有限责任等优势 之现代化公司,其乃延续着中古之公会而来,目的在于提供基本物资而使会员 能顺利跨海交易,但各个成员皆以独自之股份、账户为交易,并未统一对外之 营业窗口,亦无另一独立之账户,是以当时并无法人化之需求。因此,虽有公 司之名,但未可将其与营利法人划上等号。 ????荷兰与英国之所以能够后来居上,于国际贸易之领域上强势压倒早先崛起 ? 之葡萄牙与西班牙,特许公司居功厥伟。于特许公司之发展史上,英国首先于 西元1600年左右成立之东印度公司即是其中之一,而位于欧陆之荷兰在西元 1602年,亦由六个省市组成一家贸易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VOC),其并 设立管理委员会及十七人组成之董事会,并采评议与协商之方式决定方针。荷 兰东印度公司正如现代大型企业一般,董事会握有人事任免与重大政策之决定 权,包括招募职员、研判市场状况、物资采购、财务规划、设立分支机构等, 董事会亦制定各种规章命成员遵循。另外,在资本结构上,荷兰东印度公司于 成立之初,即借由募股方式筹措资金。惟应注意,荷兰东印度公司于组织上虽 然类似今日之公司,但仍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受当时局势影响,欧洲各国竞争白热化,贸易经商和外交、战争紧 密相连,荷兰议会乃特许东印度公司代表国家,并拥有缔约、宣战、媾和、征 税与行使司法审判权之权利。质言之,这家公司俨然是政府之化身,其为荷兰 在东方经贸总代表机构,政商合一。[2?]其次,一如前述,荷兰东印度公司为 特许公司,故一开始仍是以类似合伙之形态经营事业,成员各自为政,并负无 限责任。嗣后,随着世易时移,特许公司吸收了合伙以共同账户交易之特性, 渐渐地禁止会员以个人之名义进行交易,将公司存在之目的由为政府进行贸易 转为谋取各成员之利益,因而创设了特许合股公司(joint?stock?ccrnpany)。 ????尽管荷兰东印度公司17世纪初期与中期于国际贸易上占有相当大之版图, 但诸多现今所熟知之公司组织体所具有之优点,于当时并未完全具备。例如诉 讼当事人适格及拥有权利能力之法人格,荷兰东印度公司并不具备。17世纪 中期以后,自由贸易蔚为风潮,内国公司大量之产销,但公司须经特许之限制 仍在,也因而影响了日后公司之发展途径。17世纪末,摆脱无限清偿责任, 仅负担有限责任之想法浮出台面。然而当初偏好有限责任之原因,并不在使股 东个人得免于负担公司之债务,而是使公司免于受股东个人所负责任之拖累。 值得一提者,英国于西元1720年制定了the?Bubble?Act,将法人化视为避免损 害公众贸易与商业交易之正途,因此一方面非法人化之特许公司被取缔及禁 止;另一方面,则促进特许公司法人化,但又于资格上严格限制,导致许多地 下组织猖獗,促成了非法人团体之兴起。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之所以占有重要之一席之地,乃因其为股 份有限公司之滥觞。于此之前,所谓之“公司”,仅仅是合伙之衍生,称不上 [2]汤锦台,大航海时代之台湾,2003年12月初版,猫头鹰出版,页74以下。 是法人组织,亦无有限责任之设计;只有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永续性之股东投 资,股东可分配每次之获利。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亦是经由日后长期之演化, 才渐渐发展出现代公司之雏形,但仍不可抹灭其对于公司法制之贡献。
作者: 李长燕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简介: 本教材根据工程建设实际,结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以民法原理、行政法原理为背景知识,以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交 易行为、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的规制以及建设纠纷的解决为主线,对我国现有 的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地介绍,内容涉及民事、经 济、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 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 法》等。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内容全面、实用性强,各章 所列的内容提要及学习目标,有助于引领学生把握学习内容;而复习思考题 及案例分析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土木工程专业的建设法规课程的教 材,也可作为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参考书。
作者: 王建东,陈旭琴主编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合同法》主要内容: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种法律事实。第二,合同是合同主体所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第四,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宗旨的法律行为。第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还未一致的协议。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有规定,且有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名称和内容,由当事人任意订立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均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也称要物合同。束已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自己设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束已合同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向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也不得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或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合同法,是指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法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具有如下属性:合同法为私法;合同法为交易法;合同法为义务法。现代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具体人格;合同自由受限制;合同法的统一化趋势。
作者: 黄建中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简介: 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则,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无不具有完备的合同法。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初,立法机关即将合同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首部民商法律而纳入立法规划,可见其重要性。在广泛吸收、融合现代合同法理念和理论研究成果,大胆参考、借鉴两大法系成功的立法经验,系统归纳、总结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诞生了。这部合同法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各项新规则和新制度,改善了我国合同法分散立法的状况,消除了合同法律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现象,实现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同一性和体系化。然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合同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立法者以及民法研究者、司法实践工作者予以解决。我国的民法典立法已正式启动,加强对合同法的研究,无疑会为民法典立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本书作者黄建中博士是一位在法院系统暂露头角的年轻法官。他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期间,主审民商事案件,有相当的实务经验,经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进入山东大学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深化了对民商法基本理论的认识。2002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国际法学博士,从民商法国际比较的角度进一步探讨民商法。2005年,经我和江平教授推荐,建中博士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王利明教授的指导下继续从事民商法研究。建中博士一直以合同法为研究重点,这次以专论的形式撰写了《合同法总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合同法分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两部专著。这两本书均以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疑难案件,对合同法具体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提出了个人的研究心得,这些论述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尤其在我国目前对合同法分则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作者从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与合同法之外的典型合同的关系以及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之间的关系人手把握合同法分则中的共性制度,从财产性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劳务性合同(包括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旅游合同、出版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送合同等)、其他各种有名合同(包括合伙合同、和解合同、保证合同等)及无名合同(实践中较为定型的交易类型,如按揭合同、信用卡合同等)的角度着力研究各该合同的特色之处,更是难能可贵。 希望作者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继续关注、跟踪研究合同法总则、分则制度,一取得更多、更好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