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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大松,蒋新苗主编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简介:本书是面向21世纪系列教材之一。本书在讲授一般逻辑学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力求实现与涉法思维特殊性的有机结合,突出了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形式、方法和规律,对于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侦查逻辑分析、审判逻辑分析等进行了介绍。同时引进了到侃逻辑研究中的命题演算、谓词演算以及规范模态逻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为分析较复杂的案例提供了严密而简明的逻辑工具。此外本书还注意了内容设计上的循序场进,注意了范例与习题的有机结合.[menu]第一章结论第一节通缉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第二节法律进辑学的特点与作用第二章逻辑思维的田本规律第一节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概述第二节同一律第三节矛盾律第四节排中律第三章词项逻辑第一节词项概述第二节词项的种类第二节词项外延用的关系第四节限制和概括第五节定义第六节划分第四章同项运辑第一节命题概述第二节直言命题第三节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第四节三段论第五章命题逻辑第一节复合命题概述第二节乏合命题推理第六章命题逻辑第一节命题逻辑的自然推理系统NP第二节命题逻辑语义有效姓的判定方法第六自谓词逻辑第一节用词逻辑概述第二节谓词逻辑的自然拍理第八章归纳逻辑第一节归纳还林概述第二节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第三书求因果归纳推理第四节概率与扶计归纳推理第九章类比推理与测因推理第一节类比推理第二节期团推理第十章侦查逻辑第一节侦查逻辑概述第二节侦查解释与侦查推测第三节侦查假设第十一章法律规范逻辑第一节规范命题概述第二节法律规范形式推理第三节法律规范选择推理第十二章法律论辩逻辑第一节法律论辩概述第二节法律论辩的原则与规则第三节法律论辩的基本方法主要参考书目
作者: 文秀峰著
简介:本书运用法历史学、比较法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重点论述个人破产程序法律制度中的特别问题和难点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目的在于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理论准备。论文正文部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破产制度及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对一些国家和我国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其中第一节对破产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回顾,对破产的定义和法律特征进行了剖析,并介绍了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趋势,为论述个人破产制度进行铺垫。第二节进入本书正题,首先对个人破产的定义进行了新的界定,尤其对“个人”与“自然人”两个概念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微妙区别加以澄清,主张以“个人破产”代替“自然人破产”,并将非法人组织的破产从个人破产的概念中撇除,继而明确“个人破产”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最后通过与其他制度的比较,获得对个人破产法律特征及制度价值的认识。第三节介绍了一些主要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及所采取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破产立法史,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史及目前我国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的现状进行了简要评述。 第二章: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瞻性研究。本章以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论点,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初步设计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应确立的理念和原则。其中,第一节用实证主义的方法,以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的巨大变化为时代背景,从鼓励个人创业、满足消费信贷快速增长的需求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法律接轨的要求等方面论证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则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作出“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这一结论。在第三节笔者探寻破产法发展的轨迹,提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不应照搬当代西方国家所谓的“债务救济理念”,而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培育信用经济为个人破产的基本理念。同时,将公平、高效、债权人自治、检察监督、与国际接轨等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具体程序和制度的设计。 第三章:个人破产程序的开始。本章根据个人破产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和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对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破产原因、程序的开始等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力图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提供参考方案。其中,第一节以论述破产能力为切人点,对个人破产的不同主体进行划分,实质上也是划分了不同的个人破产类型,并建议我国立法引进遗产破产制度和针对负有责任的破产法人、企业领导人而适用的制裁性破产制度。第二节在一般性地论述支付不能、停止支付、债务超过等不同破产原因的基础上,针对个人破产的不同类型,提出不同的破产原因论。在第三节笔者论述了个人破产程序启动所涉及的主管、管辖、申请、受理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个人破产的处理——和解和清算。和解、重整与清算是处理破产案件的三大程序制度,每种程序都要涉及非常多且复杂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而且三者之间还存在转换关系,被认为是破产制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本书既然定位于个人破产,并不对所有问题进行泛泛而谈,而是围绕个人破产这一主题,首先将一般不适用于个人的重整制度排除在论题之外,其次对和解和清算程序操作中的问题,只选择对个人破产来说有独特意义的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第一节中,笔者分析了个人破产中个人债务人财产的特点,提出应建立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即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同时,从贯彻公平原则出发,对个人破产中债权人的知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应强化债务人的诚信责任,利用免责、破产犯罪等制度,促使债务人主动全面地提交债务清册,保证债权人知悉和参加破产程序。本节还对内部人的债权及其限制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节论述了个人破产中的和解制度,首先是对和解在个人破产中所具有的特别重要意义予以阐述,接下来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个人和解的专门规定详加比较,最后提出了我国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构建方案,主张我国应采取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将和解程序前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和解程序还是清算程序。第三节就个人破产情形下清算程序所出现的一些特别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详细列出了法院应当作出个人破产宣告的情形、个人破产宣告的阻却事由及个人破产宣告后应对个人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等;二是提出了个人破产中独有的自由财产问题,强调应对破产财产与自由财产进行区分;三是对个人破产情形下的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别除权的行使问题进行了探讨,也对不同的个人破产类型在清算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对清算人职务的解除问题在个人破产与经济实体破产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 第五章: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所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章对此详加论述。第一节主要论述自由财产的含义、特征及意义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节论述自由财产的范围。指出自由财产范围的确定应以保障破产人的基本生活为中心任务,而基本生活应以当地生活水平为参照,但在不损害债权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还应兼顾破产人将来的重新起步。接着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自由财产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对建立我国的自由财产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主张在自由财产的范围上改用列举主义,内容上按不同性质进行划分,不同性质不同对待,有关基本生活的无条件保留,有关重新再起的或对破产人有特定精神价值的则服从于债权人的分配利益。自由财产还应进行限额。第三节首先论述了自由财产权的行使程序,包括行使主体、申请的提出、异议的提出以及法院如何对自由财产申请进行裁定等一系列问题。其次论述了自由财产权行使中的争议问题,主张自由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但不得影响其抚养人的权益;主张自由财产之上的司法担保权无效,协议担保权和法定担保权虽有效,但破产人也应有一定的撤销权;主张破产前将其他财产转为自由财产的行为一般应认为有效。 第六章: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制度。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在破产后注销,无所谓免责问题,因此免责制度也是个人破产中一项特有的制度。第一节是免责制度概述。回顾了从不免责主义到免责主义的破产发展史,指出免责的本质不是权利,而是一种特许利益,应注意免责利益与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之间的平衡,并对免责制度立法例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节介绍各国为达到利益平衡之目的,对免责设定了种种条件和限制,包括什么情形之下不许可破产人免责、哪些债务不能被免责以及免责裁定作出后特定情形下撤销免责裁定等。第三节先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指出逃避债务与免责制度并无必然联系,接着评析了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中有关免责制度的具体规定,并提出对该草案进行修改的具体立法建议。 第七章:个人破产中的失权与复权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体现出个人破产所特有的制度价值,是个人破产制度得以长盛不衰的重要平衡机制之一。第一节是讨论破产失权制度,从对债务人进行处罚的历史演进中,指出失权制度代替破产有罪主义的历史意义,接着对失权的特征和制度价值进行论述,并比较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及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失权的具体规定。第二节是破产复权制度,指出复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为解决失权与人权冲突而设立的制度,但复权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人权,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失权制度对破产人的制裁作用。本节还对当然复权与申请复权两种方式下不同的复权条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论述了复权的程序。第三节在考察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失权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的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在结论部分,笔者认为,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产生的本源,其所体现出的制度价值和理念,是其他执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一般破产主义是世界破产法发展的潮流,我国实施个人破产的条件也已经成熟。笔者坚信,在我国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时间的问题,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行构建。
作者: 陈晓峰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本书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丛书》的第5本。全书正文分为四编:企业投资融资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企业投资融资相关法律文书评析、企业投资融资法律风险与防范测评题和企业投资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本书第一编在体系上遵循“分析、评估、防范、管理法律风险”的原则和步骤。每一节中均设置了企业投资融资各环节的典型案例,在介绍基本案情后,以智维律师的角度进行了评析,揭示了如何防范和管理相关风险。 第二编,集中列举了企业投资融资中所可能使用的各种法律文书范本,使得读者明了在各种企业投资融资类型中需要用到哪些文书,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第三编,作者在其他同类书籍的基础上,进行了超越,引进了法律风险测试题,从而可以更好地与读者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四编,作者以智维律师的视角,对企业投资融资中所运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列举,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和实务律师,都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和查询功能。 总之,本书具备了实务类书籍法律解决方案的“典型案例、法律文书、解决程序、法律规定”等要素,体例科学,形式合理,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是法律与商业相结合的集大成者!
作者: 朱慈蕴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1998
简介: 无论是揭开公司的面纱,还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都不是昨天才出现的法律措施和法理。但是,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它的理念及其内涵都没有得到系统的揭示和总结。然而,为寻求其规律,尤其是为在尊重科学意义的情况下将其引进到中国,提示和总结它的理念和内涵是非常必要的。当公司法人制度问世于人间之时,人们惊呼这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因为,它赋予了公司以独立人格,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该书立足于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多角度地分析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所实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从诉讼程序的侧面对其适用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揭示了诉讼程序和该法理两者价值目标的关联性和一致性;探讨了一人公司场合下公
作者: 施天涛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作者开宗明义,“这是一本为教而写的公司法教科书。”然而本书在结构安排、知识内涵、理论深度、行文方式、对学术前沿的关注度等各方面都超载了普通的法科教材,是作者多年潜心公司法研究并结合教学经验打造的精品之作。 对中国公司法自身的关注和讨论是本书最基本的定位和终极目的。本书注重引进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制度以及司法经验并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使之理化;再将之与中国具体公司实践相结合,使之“本土化”;意图在供鉴国外公司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本书强调知识的基础性和系统性,更注重引导读者运用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公司法的具体问题,为从事公司法律业务提供真正有用的指导。 本书在体系结构上力图超载法典式教材模式,分编讲授公司设立、公司融资与财务、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公司变更、公司终止等六个专题,内容完整而充实。同时,特设“公司导论”一编,讲述公司的基本问题以及“揭开公司面纱”、“一人公司”、“公司的社会责任”等热点问题。 因应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本书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更新,并对新《公司法》的成败得失作出了独到的评述。
作者: 李小宁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 《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对英国、美国、德国和中国的比较研究》研究表明,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之后,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引入。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也引入了这一制度。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在英国公司治理中的成效甚微,即使在2006年英国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也未见根本性改变。相比较而言,股东代表诉讼在美国公司治理中却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公开公司中作用尤其显著。但是,现今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也不如过去。而德国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在保留自己传统的基础上从美国引进的,它突出表现在2005年《股份公司法》的改革之中。不难看出,股东代表诉讼自问世以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创制国和移植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态度不同,各自的做法和理论支撑不一。作者对英、美、德三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践经验和学说的比较,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确定应采取的态度和有效发挥其作用是有益的。 作者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研究始终围绕两大问题,即股东代表诉讼是正当原告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例外适用;是寻求维护公司效率和保护公司及其小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不仅表现在股东代表诉讼论题的提出,也表现在对这一论题的论证与展开之中。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它就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或者,它就是这一制度实际运作的核心。实践表明,各国对上述两个问题的不同认识和解答,就导致了不同国家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上的差异和这一制度作用的不同结果。当人们重视公司利益之时,公司效率就有所牺牲;当人们重视公司效率之时,公司利益的保护就不会那么充分。作者的研究也表明,各国对上述两个问题的态度是通过立法与司法体现出来的。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如此。后者,在制定法律时就明确了正当原告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例外适用到什么程度,利益衡量的天平向哪一方向倾斜。同时,法院在诉讼中有很大的裁量权,它对“例外”和“倾斜”还会产生影响。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规则是法律规范渊源的-二部分,因而法院的裁量权就更大些。
作者: 肖伟,傅远平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采用的是演绎法,教师多以法律概念为起点阐发法律的原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采取的是归纳法,教师总是从具体的判例中去发掘法律的原则。两种法学教育的方法各有其优势不足。我国秉承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教师在课堂上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展开其授课内容,对于案例或事例的处理也是根据原理阐发的需要加以安排的。这种教学方式对于学生尤其是初涉法律的学生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使学生系统地而不是支离破碎地掌握法学原理,而只有系统地掌握了法学原理,才能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道理,才能在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法律。然而,这种教学方法对于法科学生的培养也有不足之处,单纯的原理讲授往往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而缺乏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锻炼。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英美的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有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的教学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开始被引进到我国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 厦门大学法学院一向强调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要求学生既要研究书本上的法律(lawinbooks),又要学习实践中的法律(lawinaction)。在近年的本科教学改革中,我们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和实践,除了各课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加大案例的比重或单独开设案例分析课程外,尤其注重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司法资源,组织学生司法实习及调研,以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2003年,我们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聘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且具有硕士学位的法官为兼职教师,独立担任民事案例分析和刑事案例分析课程的讲授任务。法官以自己所审理过的案件为教学素材,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既阐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又传授运用法律的方法以及处理疑难问题的审判艺术,使学生如同亲历司法审判的过程,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高校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促进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而且对于造就专家型的法官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着合作办学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为法学教育服务,培养高素质的具有综合能力的法科学生的理念,厦门大学法学院再次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并联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厦门海事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这套“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以期为法科学生学习法律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一套理论联系实践、反映最新司法动态的案例教材。 本丛书的案例都是从上述各家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成千上万个案件中精选出来的,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意义,能够充分反映当前我国社会变迁中法律关系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本着原理阐述与问题处理相结合的基本思路,我们要求作者在评析案例时,既要阐述与该案件有关的基础法学原理,而且要对该案涉及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因此,本丛书不仅对于法科学生学习法律有所帮助,而且对于一般读者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当前法院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也有益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本丛书的编写予以热情支持,厦门大学出版社的领导为本丛书的出版提供全力帮助。我谨代表丛书编委会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我们不可能顺利地完成这项工作。
Legal regulation on trans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作者: 漆彤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 该书就跨国并购法律规制中的跨国并购所涉及的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这三方面加以细致的分析,针对各国和国际社会在以上三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探讨了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发展特征、现状和不足,并就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并购投资者加以引导和规制,如何在促进国际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又妥善地避免跨国并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了极具现实意义的建议。 自20世纪中叶开始,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直接投资规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生产体系日渐形成。近十余年来波澜壮阔的全球性并购浪潮,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并购模式已日渐取代新建模式而成为国际投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迅猛发展的跨国并购活动也带来许多社会、经济和法律上的问题,已经引起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并购投资者加以引导和规制,如何在促进国际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又妥善地避免跨国并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跨国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是一项难度较高的系统性工程。本文专就跨国并购法律规制中的三个主要方面加以分析,即:跨国并购所涉及的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针对各国和国际社会在以上三个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探讨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发展特征、现状和不足。 作为国际经济生活中出现不久的一种经济现象,与国际社会在跨国公司定义上的分歧类似,对于跨国并购的确切含义,目前也不存在统一的解释。 本书第一部分通过对兼并、收购以及跨国并购概念、性质、特征、历史发展的分析,试图阐明跨国并购的基本涵义。跨国并购不仅是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模式,也是一种国际性的产权交易行为。它不仅具备一般并购的所有特征,而且具有跨国性和国际规范性两个特征。它是国际直接投资中以获得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为目的的受国内法和国际法多重规范的跨国产权交易行为。 本部分还对跨国并购与战略联盟、特许经营等新兴的非股权扩张模式进行了比较,以进一步阐明跨国并购的性质与特征。 跨国并购与法律规制的关系是互动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对跨国并购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跨国并购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突出显示了对跨国并购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本书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律环境对于跨国并购的进行和发展的重要性,跨国并购法律规制的经济学基础与法学基础,法律规制与法律规避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规制的含义、层次、内容、体系等方面分析了跨国并购法律环境的构成,提出当前跨国并购规制体系存在法律完善程度差异性、规制重点差异性、规制体系的松散性、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四个总的特征。 在投资政策规制方面,本书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国际投资模式的变化及其与投资政策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指出并购投资较传统新建投资具有更多的负面影响,传统的各国和国际投资政策在规制并购投资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就各国投资规范而言,对跨国并购的投资政策规制存在保护和监管两方面的不足;就国际规范而言,存在过于偏重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而忽视对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的管制规则。为了进一步印证上述观点,本部分对于目前投资政策规范的现状,在国内层面上,从不区分投资模式的一般性投资规则和专门规制跨国并购的投资规则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国际层面上,就跨国并购所涉及的已有双边、区域和全球性投资规则作了具体分析。 在竞争政策方面,本书第四部分从竞争法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了跨国并购对市场竞争结构和竞争行为的具体影响,指出对跨国并购的竞争法规制,不仅仅局限于竞争行为的规制,还要从市场结构方面加以规制。在并购的竞争法规制上,从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竞争法的规制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竞争政策的主要制度。在市场国际化和国际生产体系日渐形成的外部环境下,对跨国并购的竞争法规制,单纯依靠各国国内竞争法的规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足;各国为了弥补这种不足而主张本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势必引起更多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也进一步加强了在国际层面上展开竞争政策合作的必要性。本部分最后对当前各国竞争法的发展趋势和反限制竞争执法尺度的变化,提出了一些作者自己的看法,指出: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由新建为主向以并购方式为主的转化,以及并购在很大程度上由单纯作国内竞争法考察向放到国际竞争环境中考察的转化,是近年来竞争法的普及与并购监管尺度的放松这两种相反趋势同时存在的根源。 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本书第五部分首先分析了跨国性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以及它与一般并购在法律规制上存在的差异;就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各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度、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国籍的判断、各国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以及国内规制的不足、目前国际社会在上市公司收购方面开展监管合作的形式与现状等作出了分析。 结合跨国并购活动近年来在我国取得的发展,本书第六部分从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和上市公司收购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历程、体系、进展和不足。我国的投资政策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投资政策从闭关锁国到逐步开放、从新建投资为主到主动调整政策吸引并购投资、从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到注重利用外资实际效果的逐步完善过程。在吸引和规制并购投资方面,我国目前正处于调整外资政策的重要时刻,近期一系列并购规则的出台将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外资将掀起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高潮。不过,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存在一些特殊的障碍,市场规则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竞争政策方面,尽管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零星的反垄断规则,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不过,在发展并购投资的良好预期之下,对外资并购的反竞争效果的规制仍显不足,需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n China
作者: 冀祥德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刑事诉讼契约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基础因素;实用主义哲学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动力因素;司法效益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诱发因素;当事人主义之诉讼结构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支持因素;发达的辩护权以及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保障因素。辩诉交易从美国发端,在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广为传播,在一片抨击与责难声中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无疑与其所独具的、其他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媲美的制度价值有着内在的链接。 中国法学界从最初对这一制度的一般性介绍,到有关该制度“进”与“ 不进”的理论争鸣;司法实务界从诸如“綦江虹桥案”“污点证人作证交易豁免”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孟广虎故意伤害案”第一个公开“吃螃蟹”的大胆尝试,无不揭示了诉讼法学者与司法实务者对于该制度能否“洋为中用”的深切关注。 笔者提出了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刑事司法改革设想:在对中国文化背景、司法情状与诉讼制度等审慎考察之后,即从应然的视野系统地阐论了中国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具有的该当性,又从实然的视域理性地解读了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尚存在的障碍性因素。笔者指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建,前提是实现中国公众的契约观念及刑事价值理念,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之模式,被告人、被害人之刑事诉讼地位,证据开示、沉默权等刑事诉讼制度之观念、权力(利)、制度的多维改造。笔者强调,诉权理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之成功导入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下司法体制之深刻变革,乃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不可或缺之两个根本性因素。辩诉交易在两大法系之成功穿越以及中国经济体制巨大转型之实践无不在向我们昭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中,通过严格之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吸收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之合理因素,没有必要拘囿于法系之背景而坐等抑或遏制司法制度之变革。中国控辩协商制度仰赖的应当是一种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势并蓄的、以公正为基本法律理念,兼存高效理念的刑事诉讼模式,而理论界学仁们之大胆探索与缜密论证,实务界决策者之锐意创新与勇于实践,皆为该模式以及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生成之近因。
作者: 刘永光,许先丛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采用的是演绎法,教师多以法律概念为起点阐发法律的原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采取的是归纳法,教师总是从具体的判例中去发掘法律的原则。两种法学教育的方法各有其优势不足。我国秉承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教师在课堂上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展开其授课内容,对于案例或事例的处理也是根据原理阐发的需要加以安排的。这种教学方式对于学生尤其是初涉法律的学生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使学生系统地而不是支离破碎地掌握法学原理,而只有系统地掌握了法学原理,才能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道理,才能在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法律。然而,这种教学方法对于法科学生的培养也有不足之处,单纯的原理讲授往往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而缺乏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锻炼。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英美的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有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的教学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开始被引进到我国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 厦门大学法学院一向强调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要求学生既要研究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s),又要学习实践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在近年的本科教学改革中,我们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和实践,除了各课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加大案例的比重或单独开设案例分析课程外,尤其注重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司法资源,组织学生司法实习及调研,以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2003年,我们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聘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且具有硕士学位的法官为兼职教师,独立担任民事案例分析和刑事案例分析课程的讲授任务。法官以自己所审理过的案件为教学素材,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既阐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又传授运用法律的方法以及处理疑难问题的审判艺术,使学生如同亲历司法审判的过程,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高校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促进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而且对于造就专家型的法官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着合作办学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为法学教育服务,培养高素质的具有综合能力的法科学生的理念,厦门大学法学院再次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并联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厦门海事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这套“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以期为法科学生学习法律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一套理论联系实践、反映最新司法动态的案例教材。 本丛书的案例都是从上述各家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成千上万个案件中精选出来的,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意义,能够充分反映当前我国社会变迁中法律关系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本着原理阐述与问题处理相结合的基本思路,我们要求作者在评析案例时,既要阐述与该案件有关的基础法学原理,而且要对该案涉及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因此,本丛书不仅对于法科学生学习法律有所帮助,而且对于一般读者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当前法院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也有益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本丛书的编写予以热情支持,厦门大学出版社的领导为本丛书的出版提供全力帮助。我谨代表丛书编委会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我们不可能顺利地完成这项工作。 本书收集有关公司法律基本制度的真实案件50余个,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争议点的处理评析。本书是为法科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理论联系实践、反映最新司法动态的高校案例教材。
Securities law amendment based on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简介: 这次证券法修订的难点和重点是对五个重大问题进行根本性的修订,在修订决策过程中,大量的国际借鉴使这五个重大问题能够正本清源,还其市场机制。五个重大问题的修订成功不仅标志着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由非市场化向市场化过渡,而且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与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借鉴国际证券立法的经验。在我国现行大陆法体系下,应该考虑证券监管环境对完善证券法律框架甚至对整个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基础上还有很多相关配套的监管法规需要完成。整理与引进国外证券立法经验,提供国际借鉴,对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们出版这本书的最大愿望。
Legal practice of gem’s ipo & listing in China
作者: 申林平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1
简介: 申林平编著的《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修订版)》由五篇组成,即基础篇、专题篇、实务篇、案例篇和法律法规 篇。基础篇——介绍创业板上市的一些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操作步骤;专题篇——介绍创业板发行上市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税收、募集资金投向问题等等;实务篇——介绍一些律师实务,例如,如何进行改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尽职调查,如何撰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在招股书中发挥什么作用等;案例篇——则介绍一些境外创业板上市和中国创业板上市的典型案例,供各位读者借鉴;法律法规篇——全面地列举了创业板上市的重要法规,供读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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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宁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