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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亨利·马瑟(Henry Mather)著;戴孟勇,贾林娟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这不是一本时髦之作。我在书中提出了研究合同法的道德方法,但却回避了当前备受伦理学家和法律学者青睐的各种理论手段。我提出的方法在理论上并不精致,也没有试图将所有的问题简化为一条简单的原则。相反,我试图从一般人的理解和一些有关行为准则及公平竞争的理念出发,给出些建议。因此,有些读者可能会觉得我的论证既杂乱又乏味。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本书也不是时髦之作。很难说它与什么政治纲领有关。它既不保守,也不自由,更谈不上激进(尽管有些入可能将其视为反动)。 本书的第一部分是纯理论部分。第一章是对缔约的社会实践所作的介绍性分析。本章确定了缔约的两个基本目的:促进有益信赖和推动互惠合作。由于这些目的必须在正义的范围内实现,所以问题就产生了:在缔约的过程中,正义有何要求? 在第二章,我评价了有关合同正义的三个理论:合同自由、财富最大化、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以上每种理论在法律界都有相当多的支持者,然而我排除了它们的适用。虽然我也赞成要求更大的经济平等,但我们的合同法必须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因此无法做更多的事情来推动平等。 在第三章,也是本书的核心,我提出了一种自然法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合同法追求的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矫正正义(但是也超越了矫正正义)。在讨论了道德的复杂性之后,我提出了七项公共道德原则和十一项司法回应原则,作为探询正义的指导方针。公共道德原则用来规制缔约双方的行为,而司法回应原则涉及的则是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人们都知道公共道德原则,但却经常漠视各种道德准则。我们生活在一个新的“黑暗时代”,一个道德危机的时代——道德和法律遭到越来越多的蔑视;一个自私自利、享乐主义、虚伪而缺乏对他人关心的时代。在1987年,美国人花在毒品上的钱几乎和投入到公立学校中的钱一样多。最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3%的雅皮士因为找不到愿意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欺诈的会计师,而自己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我们要重建一个正派的、文明的社会,那么我们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弘扬并执行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合同法因此必须承担道德教育的功能。从这方面以及从许多其他方面来说,我提出的合同法方法借鉴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圣托马斯·阿奎那(Saint Thomas Aquinas)以及其他古代自然法传统下的思想家的思想。 我提出的方法只能在一个更宽泛甚至有些不精确的意义上方可称为自然法方法。虽然我作出的许多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假设都源于自然法传统,但是我提出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效仿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或者其他自然法思想家。大多数伟大的自然法理论家所处的社会、经济以及与我们所处的时代差别很大。他们也不像我们更为精通缔约经济学。因此,如果有时我在细节问题上偏离了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也在意料之中。倘若这种偏离偶尔可以修正他们的理论观点中的瑕疵,也不是我骄傲的理由。“我们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矮子。因此,我们比他们看得更多更远,不是因为我们的视力更好或者长得更高,而是因为我们被举起并且置于(原文如此)他们巨大的身体上面。” 在第四章到第七章中,我将第一章和第三章所提出的理论方法运用到几个特定的合同法问题上。对每一个问题,我都先概述现行的法律规定,然后作出评价。有时我赞同现行的法律立场,有时我建议加以改变。第四章涉及的是法律应当强制执行哪些允诺的问题。第五章讲的是救济问题。第六章分析了要约和承诺的问题。第七章可说是尝试性地、也不够完善地试图解决欺诈性未披露的问题。 最后一章,即第八章,作了一些总结,试图证明对合同采用自然法方法的正当性。读者也许会感到疑惑,为什么不把这些理由放在接近本书开篇的地方,放在我详尽地阐述自己的自然法方法之前?我的想法是,如果被证明具有正当性的方法已经获得充分的展示和运用,那么读者应该能够更好地评价我提出的理由。一个人不可能在了解某种合同法方法如何在适用中推导出确定的结论前,对其作出明智的评价。这类智力之旅的最终目的,就是证明出发点的正当性。 感谢南希·谢利(Nancy Shealy)和多丽丝·库珀(DorisCooper)辛苦地打印手稿。感谢丹尼斯·诺兰(Dennis Nolan)对初稿的评论。与其他很多人的讨论都让我受益匪浅,但我并不想将他们一一列出,因为生怕遗漏了某位。希望他们可以原谅我。
作者: 赵秉志,田宏杰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以刑事法律学科为研究领域的国家重点学术研究机构,系1999年12月首批建立的15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人员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学科的部分专家学者为专职研究人员,同时聘请国内外一些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人员。中心主任为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中心执行主任为知名中青年刑法学者卢建平教授,中心副主任为知名中青年刑事法学者何家弘、甄贞、郑定、黄京平教授,中心顾问为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暨中央政法机关几位专家型领导同志。在学术研究范围和布局上,中心以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刑法学科为龙头,涵盖古今中外刑事法学之主要学科和研究领域。 中心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第一研究室以中国刑法为研究方向;第二研究室以刑事诉讼法暨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为研究方向;第三研究室以中外刑事法律史为研究方向;国际刑法研究所以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为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相关学科的有机结合和研究队伍的合理组合,乃是中心鲜明的优势互补之特色。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中心应该是具有明显科研优势和特色的国家级刑事法律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并经过努力使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在国际刑事法学学术界亦享有较高声誉。为达此目标和地位,中心要以学术研究为核心,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实行全面开放,注重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强学术交流,引导和促进刑事法律学科的发展与完善,努力建设全国一流的、名副其实的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重点研究基地。
简介:史尚宽先生自序,余于《债法总论》问世后,本拟续写《债法各论》,惟以关于物权著述,尚不多觏乃决然得前完成,名曰《物权法论》。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研究方法,虽一如债总,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法典与原著,比较综合,以定取舍。然依据我民法规定,基于民生主义,衡以国情,而为论断者亦不少。尤以典权为吾固有制度,惟有德国“古质”差可比拟,几天外国文献可资参考。物权构成之趋势,本于物尽其用之旨,今后应以利用为中心,就中不动产物权之如何构成与土地政策所关至巨,土地法为民法之特别法,互为表里,交相印证,若非合而观之,难以知其全豹。拙著《土地法原论》堪称为本书姊妹之作,可参照之。本书全部共五十万余言,既致力于问题之发掘与新境界之开拓,复注意于左究途径之启示,然涉猎颇广,引申亦多,舛误疏漏,在难虽免,尚祈海内硕彦,不吝赐教。
作者: 朱晓喆,唐启光著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简介: 《民法基本原理研究——以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为背景》一书凝聚了作者们两位作者多年来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思考与探索。发源于两千多年前古罗马法的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在这门学问面前作者们永远只能抱着不断学习的态度,本书的创作也只敢说是作者们学习和研究民法的一点心得和体会。 本书的理论定位有两个方向,其一是在形而上的思想层面探究大陆法系民法内在的思想逻辑,对近代大陆法系民法的立法技术、基本原则、民法本位以及债权物权的基础概念和体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在形而下的制度层面,立足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对民法的基本问题如“人”、“物”、“债权与物权”、“侵权责任”等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具体来说,本书突出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书的学术特色之一是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基本原理展开了历史与哲学的追问。从宏观的线索上来说,本书始终贯穿着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方法论,这既体现在对传统民法直接的论述上(例如民法典的理性化、民法本位的变迁、传统民法上“人”与“物”的观念的历史、债权效力扩张的现代发展趋势,等等),也体现在运用传统民法解释和发展我国的民法制度上。因此本文的副标题定为“以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为背景的研究”就是基于这种考虑。作者们认为,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与该时代的法律思想是密不可分的,有时候制度就是思想的体现,因此通过对这些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在对大陆法系的民法思想有了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理解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以及各种民法制度就游刃有余了。 其次,本书的另一个特色,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论,对债权、物权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民法制度进行了分析性的研究。尤其是在大陆法系相关民法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了当今我国民法制度发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附随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环境侵权行为、产品责任等新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讨。 从本书的具体内容来说,作者们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体例进行组织和安排,这就是说,本书的结构基本上是按照民法典的结构安排的。首先,第一章“民法的法典化与民法本位的嬗变”和第二章“民法上的人与物”相对于传统民法的总则部分,这一部分包括了民法典的理性化的立法技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本位思想的历史变迁、确立民事主体平等、自由的法律地位的意义以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问题,等等。通过这一部分的研究,本书力图展示民法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并表现了民法内在的一种终极人文关怀。 第三章“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原理”涵盖了传统民法的两个主要领域,即债权与物权,由于篇幅的限制,本书不能对该领域的问题进行细节的探讨,而是抓住了几个主要问题,包括债权的本质问题,从债权的效力扩展看现代债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学术界探讨热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市中常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通过这一章的内容,作者们一方面揭示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民法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强烈的互动联系。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前沿问题”论述了我国目前比较突出的几个侵权责任问题,包括荣誉权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环境侵权对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挑战以及厘清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有学者说,侵权行为法是现代民法新的“增长点”,作者们的研究也力图表明这一点,即侵权行为法面对变动不安的社会生活,必须及时作出调整。 从上述的介绍可见,本书的内容是丰富的,研究的方法是具有特色的,覆盖的范围是广阔的,研究的程度是深入的,本书体现了作者们扎实深厚的学术积累,因此本书既是一本研究性的著作,也可以作为法科学子有益的课外读物。作者们相信本书的出版能够为安徽财经大学的民法学研究创造一个新的学术平台。 本书是一部合作作品,作者们两位作者各自完成了本书一半(十多万字)的写作任务。具体来说,作者们事先共同拟定大纲,对各自感兴趣并且觉得有创意的问题纳入了写作和研究的范围,然后相互讨论,形成观点,并最终落实为文字,最后进行统一的编排和审订。因此,本书是作者们思想合作的结晶。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conomy, rules and policies
作者: 吴欣望著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从八个方面围绕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思考: 从市场结构角度对经济史进行新的解读。 对知识产权资产、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政策这三个概念进行区别和澄清。 从经济学中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政府行使知识产权政策的经济学理论依据进行论证。 运用管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工具,构建知识产权资产的分析框架。 针对知识产权政策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具体问题的类型进行论述。 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和思路,分析开放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政策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将历史上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政策上的博弈分为三个阶段。 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论证。 对目前更多>>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Volumn 3
作者: 王立民,黄武双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 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每年出版两卷《知识产权法研究》,第2卷于2005年9月份出版,第3卷于2005年12月份出版,现正在征集第4卷稿件。这是本研究中心成立以来所取得成绩的一部分。 近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方面的新消息不断。这里仅列举其中三则。 第一则消息,我国要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的司法解释了。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草拟了一则司法解释,其内容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和音乐电视等问题,并于2005年11月1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司法解释将弥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些不足,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第二则消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良好。我国受理和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又有大幅度增加。据统计,2005年l至10月,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为11 390件,与2004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7.98%。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为506件,同比上升了10.48%。另外,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406件,同比上升了24.5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911件,同比上升29.22%;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562件,同比上升36.90%。后两类犯罪案件中,有很多同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司法力度的加大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正在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第三则消息,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上网公开。从2005年11月在福建厦门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我国各地高级法院将逐步把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一些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院可将这类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由其上网公开。这一做法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透明度。 以上三则消息都是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它们可从一个视角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法治正在不断向前推进。不过,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还任重道远,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2005年11月21日《法制日报》报道的有关内蒙古呼和浩特出现两家“蒙牛”商标商号,即“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纠纷所反映的问题就与知识产权法直接相关。
作者: 吴文嫔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 本书从原理与制度两方面对第三人利益合同 进行研究。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 当事人,却享有合同权利,从而得以对允诺人提起 诉讼,请求法律的救济。这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 究中最令人迷惑不解之所在。在第三人利益合同 原理的研究中,笔者追溯到第三人权利产生的根 源,从而得出第三人的权利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 利益的正当化的结论。同时,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 的客观现象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合 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地位的确立以及私法地位 的衰微的演变史的研究,也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的探讨与立法之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一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之奠定: 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阐释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 的起源及其基础性地位的奠定。大陆法系合同相 对性原则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这是与 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罗马法债的人身性的债 权理念息息相关的。随着罗马法的影响,这一原则 被大陆法系诸国继受,并成为私法的基础性原则。 第二节阐释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及其 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在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须追溯到英美 法上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过程。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两 个迥然相异的法律传统,前者以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后者以理性主义 为哲学基础,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都作为 一条基本原则被信守,它起到划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合同法,区分合 同法领域与侵权法领域的功能。第三节阐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内 涵及理论根源。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 对性三个方面内涵。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是其理论根源,法学流派的影 响更成为奠定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的促成因素。 第二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衰微——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对合同 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阐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 系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第二节阐释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英美法系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在两大法系,第三人 利益合同在立法上的承认都是建立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基础 上的。第三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冲突 与权衡。通过对第三入利益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正义、意思自 治与秩序价值上的比较可以看出:二者都体现了这几种价值,但内涵却 各有不同,实际上是有所冲突的。前者追求实质正义,后者体现形式正 义;前者是有限制的相对的意思自治,后者却追求一种绝对的意思自治; 前者从较为宏观的范畴来体现秩序的维护,而后者只注重维护个体的合 同秩序。不过,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日趋衰微,但其依旧发挥着重大的 功能。 第三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性及其法律关系之构造:本章分三 节,第一节阐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性,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 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取得合同债权,并享有向债务人直接给付请求权 的合同,其主要类型有信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并区别第三入 利益合同与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 作用契约。第二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构造。第三人利益 合同在形式上常表现为一个基础合同加上一个第三人约款,允诺人与受 诺人之间为补偿关系;受诺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对价关系;允诺人与第三 人之间为给付关系。第三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形成与变 动。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须符合以下要件:1.允诺人与受诺人之 间的基础合同有效成立;2.受诺人与允诺人须有使第三人受益的意图; 3.受诺人和允诺人须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合同权利;4.第三人必须特定。 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撤销,认为在受益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权 利之前,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一旦第三人表示接受 合同权利,当事人便不得变更或撤销,除非第三人同意或对利益第三人 约款的变更、撤销符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留变更、撤销权的情形。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遇有允诺入或受诺人违约、第 三人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的情形,可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四章 第三入利益合同具体效力之研究:本章分四节,第一节分 析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之基本内涵。第二节从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研 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受益第三人的效力。认为第三人欲成为第三人利 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须符合一定条件,同时阐释受益第三人的分类与 发展。对于第三人权利的行使,认为第三人享有债权给付请求权、给付 受领权与债权保护请求权。并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无须单纯使第三人, 获得利益,也可约定使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不过不能超过其享有的利 益,一般情况下也不能与其享有的利益对等,否则无第三人利益合同之 实。第三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受诺人的效力,认为受诺人享有债权 给付请求权与债权保护请求权,不过与第三人之给付请求权与保护请求 权不同的是:受诺人的给付请求权为其有权请求允诺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权保护请求权为受诺人请求赔偿债务人未向第三人为给付而致债权 入之损害。受诺人的义务,主要在于确保债务人能向第三人为给付。第 四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允诺人之效力,认为允诺人所负之义务在于 履行义务和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两方面,但允诺人也可依、 合同所生的一切抗辩来对抗受益第三人。 第五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本章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两 大法系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根源的学说。在英美法有利益说、裨益 说、代理说、对价说;在法国法有转移说、无因管理说、权利直接发生说 ; 在德国法有承诺说、代理说、传来说、直接取得说。第二节从私权诞生的 普遍规律探讨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历程,认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经历了一个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权利的过程,也就是说,第三人基 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 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经由正当化,成为一种可 由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法益)。从而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赖利益与期待 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是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受到法律 救济。而正是第三人的救济权的产生,使得第三人对合同享有的法益通 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第三节探究第 三人利益合同效力根源,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包括内在自律 性要素与外在他律性要素两方面,都是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 当化。 第六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理念对中国当代合同法之影响:本章分三 节,第一节论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即意外受 益人权益日趋受到重视;第三人利益合同具有了新社会功能;仲裁条款 对第三人的适用。第二节分析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并以此 为基础构想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设计的方案,提出相关建议法条。第三 节论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古典私法体系的冲击,并将其上升到一种理念 的高度,认为在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交替之间的中国合同法,一方面不 能否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新事物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另一方面也 不能就此摒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等制度应同时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