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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insurance law of China
光盘作者: 许崇苗,李利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来说,要履行加入WTO在保险方面的对外承诺;对保险公司来说,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对广大公民和法人来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本书针对目前保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评析,全面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具体适用,详尽解答了保险业运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作者: (日)内田贵著;胡宝海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简介: 有人对我们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了,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争论的必要。契约死亡运动的倡导者们接着说,契约既已死亡,自然也就不再是一个合适的、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法学院的学生们也不应再去完成有关约因理论的那些古怪的作业了。死亡事实既已确定,法学家就应当把注意力转向其他方面。据说,他们应该观察当前的景况,并记下自己的观察所得;他们应致力于社会学的分析,而不是历史的或哲学的综合。在这一点上,我并不反对他们的目标,也并非对他们的所作所为完全不感兴趣。 描述你听见的一切无疑是很有用的练习。它能练就你敏锐的观察能力和精辟的分析能力,并使你的叙述明畅而清晰。因为并非任何一个律师都能准备、完满地把一桩复杂的案件陈述清楚。而当你做到了细心观察和描述事物时,你自会获得一系列的材料。然而,“独木不成林”,它们本身若不和其他材料发生联系,就毫无意义。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物,或消灭、或重组成或向其他相反的方向蜕变,总之,永远处于变化状态之中。而且,这些变化不易觉察。处理这些材料,律师和我们一样感到棘手。经济学家可以套用固定的模式来解决问题,法学家则不行。既然眼前的一切会很快成为过去,而未来又难以捉摸,那么在设计我们的行动路线时,最好的向导当然应该是我们亲自体验的那些知识。但只有将现在的知识和以前的知识相比较,穿越时间的迷雾,那些有关最新材料现时状态的最有活力又最全面的知识,才会对我们有意义。当然,最乐观地看我们对过去并无全面的了解。 在今天的博物馆里,不管我们可以收集、陈列多少种仿古制品,我们却没有人会用罗马时代的律师、中世纪的陪审员或19世纪的实证主义者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可以肯定,我们今天的观点,必定会对我们所经历的事情产生曲解。因为我们不是科学家,甚至还算不上社会科学家。但对此我们却不必过分沮丧,倒应积极地予以思考。 如果说在19世纪契约的存在和发展确是事实,而在此后的50年里又渐趋死亡并已奄奄一息的话,那么我们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便是:约因理论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该问题的所有情形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我都将在这里提出并予以讨论。
作者: 于志刚,于冲著
简介:于志刚、于冲编著的《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发展思路》以目前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典型的与普遍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为切入点,分析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规律及其对传统刑法的冲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谋求通过刑法理论的微调来寻找切实可行的规制路径,并在理论应对不足的前提下,进行入罪化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发展思路》在此基础上反思当前导致网络犯罪激增的真正背景和现实因素,反思当前网络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面对网络犯罪所采取的应对举措及其不足,进而探索未来刑法应对网络犯罪的解决思路与路径选择。
作者: 赵星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本书所研究的许多问题都是环境犯罪学界和环境刑法学界探索不多但又非常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例如,作者认为, 由于在我国的司法资源还非常有限的现实背景下,环境刑法采取何种环境观,直接关涉环境犯罪防控工作的效率和成败,而学界虽然已经认识到环境刑法所采环境观对于刑事司法过程有着极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相关的深入研究仍然不够;学界还存在着照搬环境伦理学基本观点的问题,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当然适用于环境刑事法学领域,这实际上是一种值得商榷的做法。作者主张在刑事法中应当提倡共进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环境观认可人类价值和环境价值的双重优先性,主张通过合规律的实践活动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持续发展。再如,作者认为,我国刑法通说观点一般将我国刑法的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而在现实中,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主体很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是万劫不复的伤害。因此,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情境下,强调特殊预防和保护法益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有害的,刑罚的运用应适度提前,不要等到法益遭受到巨大的、往往还是不可弥补的侵害事实发生以后才启动刑法手段。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认为,在防控环境犯罪的场合,要修正传统刑罚目的观。又如,作者认为我国学者明确主张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的观点是不合适的。作者认为,环境犯罪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行政前置评价特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前置评价性主要体现在,大部分破坏、污染自然环境的行为首先要接受国家行政管理的评价和处罚,只有某一行为超出了国家行政规制手段的控制限度,才会转向求助于刑事应对手段。从形式上看,我国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大都是空白罪状,犯罪行为都以违反、触犯某某行政性规定为前提,可以说,这种立法方式赋予了环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一定的职责。但是,有职责不等于要主导。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固然重要,可是,许多环境犯罪并不需要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前置性运用。例如,对某些突发的公共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不需经过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先行处理和移送。赵星博士认为,将环境犯罪定位为具有行政从属性的根本错误在于,这种观点将环境犯罪在现有情势下客观上所具有行政前置评价特征理解为环境犯罪对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附属性。毕竟,“前置”与“从属”具有迥然不同的含义,认为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的观点非常容易造成环境刑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错误认识,从而降低对环境生态价值的认可和保护力度,缩小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和防控力度。认为环境犯罪 具有环境从属性,还容易给人以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是环境刑事司法必要前置程序的错误印象,这些都是对我国环境刑事法治的发展极为不利的,最终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环境刑事法治性质、作用和程序的扭曲性认识,使那些期待充分有效发挥刑事法律功能以改善生存环境的迫切期待和愿望落空。作者观点十分鲜明,选择观点的根据也十分清楚。
作者: 王利明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简介:王利明专著的《物权法研究》(第三版)分为上.下两卷。全书以我国《物权法》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有关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针对《物权法》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借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 ,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 在上卷中,作者详尽分析了物权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类型。对于物权变动,作者认为 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采纳了债权意思表示加登记或交付的模式,在所有权编中,作者对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类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次修订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探讨;此外,作者还对相邻关系、共有中的基础理论和新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在下卷中,作者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人的分析,并对各种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各种准用益物权进行了细致深人的研究,作者展望了担保物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物权法》在制度上对《担保法》的创新之处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物权法研究》作者还深八分析了占有的性质并对占有的效力及保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作者: (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bard A.Posner)著;李国庆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简介: 第1版是10年前出版的。其间我一直从事“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学科领域内的教学、思考、阅读和写作。我很高兴有这个机会以这个在相当程度上修订和扩大了的版本的形式把我现在的想法总结出来。 在过去10年里,这个领域有所扩大。仅仅在法学院里,相关课程的数量就翻了一番。[1] 这期间出现了一些重要的专著,包括托马斯·格雷的《华莱土·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实践》,[2]以及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像与公共生活》。[3]像格雷和努斯鲍姆这样著名学者的加入,这也证明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生命力。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评论集、文选和一般性著作持续不断地大批涌现,例证包括Adrersaria( Mosaic 1994年 12月号特刊);J· 尼维尔·特纳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编的《幸福伴侣:法律与文学》;[4]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与视角》;[5]以及布鲁斯·L·洛克伍德编的《法律与文学的视角》。[6](也请看与《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同年出版的萨恩福德·莱文森和史蒂文·迈尔罗克斯合编的《解释法律与文学》)[7]这期间也出现了执业律师们撰写的一流的法律与文学著作。请看丹尼尔·康斯坦的《宰了一切律师?莎士比亚的法律呼吁》;[8]威廉·道姆纳斯基的《在法院看来》。[9]并且开始出 版了两本新的刊物:《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 Cardozo Studies inLaw and Literature)和《耶鲁法律与人文评论》( YaleJournal of Lawand Humanities),前者全部有关法律与文学,后者则部分有关法律与文学。由于美国作家对法律的持续迷恋,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欣 欣向荣,作为一个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派的地位也日渐巩固。请看加里·闵达的《后现代法学运动:世纪末的法律与法理学》第8章。[10] 这个领域的发展与《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描述的方向非常一致,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对于使用文学方法来解释法典和宪法的兴趣已经减少了,因为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解释是相对于目的而言的,所以对不同的解释客体(梦、歌剧、标签、宪法、十四行诗)不大可能提出相同的问题,并且解释也是一种自觉努力即使有效果也不会太多的活动。我自己对于解释的思考也变化了,这些变化反映在对有关解释的那一章的修改。 第二,对于使用虚构文学及其技术来处理那些远离法理学的问题的兴趣也增长了——原先研究的那些有关法理学的问题的例子有:一法律是怎样产生于复仇的?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对于文本的客观解释?司法意见在什么意义上具有“文学性”或是不是应该具有‘文学性”?修辞和正义/司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对《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的评论中,[11]周詹姆斯·伯文德·怀特(JameSBoyd White)批评我没能理解:重要的是律师受过文学教育,而不是他或她阅读关于法 律的文学作品。[12]怀特、努斯鲍姆和其他人使用与法律不相关的。或者至少看起来不相关的虚构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法律学术新模型的基础,我将在本版第三编讨论这个问题。这种新模型强调叙事和回忆而不是分析,喜欢司法传记而不喜欢研究司法意见,允诺会提供对于在美国法律上麻烦不断的人们(比如黑人和妇女)所处困境的崭新洞见,并从总体上试图通过扩大律师和法官的想像力来促进他们同情理解和感同身受的能力。 只有第三编的章节是全新的,但是其他一些章节也有很多增添,后果之一就是第1版中的第2章现在变成了三章——第l、3。4章,而原来的第1章变成了现在的第2章。这一版讨论了第1版 中没有讨论的一些作家的作品,包括雪莱、曼佐尼、斯汤达、福斯特、德伦迈特、盖迪斯和理查德·莱特的作品;第1版中讨论过的作家,这里增加讨论了他们的其他作品;并且讨论了几部通俗小说。我对所有章节都进行了修订或重新组织(或者两者都有),并且更新了参考书目。一些新的材料来自于第1版出版后我所出版的一些书和发表的一些文章:《卡多佐:声誉研究》(1990);[13]《法理学问题》(1990)年;《超越法律》(1995年);“戏仿在什么情况下 才是合理使用?”(When Is Parody Fair Use?),载于《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第21卷第67页(1992年);‘问法传记”(JudiCial Biography),载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e YOrkUniversity Law Review)第 70卷第 502页(1995年);“法官的写作风格(以及它们是否重要)”(Judges’ Writing Styles(And Do They Mat- ter)),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第62卷第 1421页(1995年);“法律叙事学”(Legal Narra-tology),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64卷第737页(1997)。
作者: 谈李荣著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简介:该书着力研究了英美法系中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本质,英美银行对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对客户的注意义务与信托义务,以及英美银行与客户间的利益冲突与制衡机制,并深入研究了中国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利益冲突与制衡机制及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现阶段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规范我国银行客户间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本书的特色在于:首先,以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英美银行行为的价值取向、英美银行的多元化角色与利益冲突等为研究视角,以银行与客户在不同时间和层面的不同契约关系为研究切入点,探讨英美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利益平衡与权利救济机制;其次,从信用风险与权利救济的视角,对中国的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利益冲突与权利救济进行专章研究,梳理了我国相关现行立法的背景、现状与发展,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对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探讨,从金融信用的角度来分析,能更为深刻地进行研究。研究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实践意义在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全面确立信用风险的观念,建立并完善权利制衡机制、风险承担以及权利救济制度。 更多>>
Legal aspects of cross-border negotionted merger & acquisitions
作者: 颜湘蓉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出现突飞猛进的增长。 这种飞跃式发展,是由跨国并购(M&A)剧增带来的。 通说认为,国际上出现了五次并购浪潮。现在经历的正是第五次浪潮 。在该次浪潮中,跨国并购的标的物类型上,既包括股权也包括资产;在 并购目标公司类型上,既有上市公司,也有大量的非上市公司。跨国并购 增长的驱动力不是追求短期金融收益的金融性跨国并购,而是以追求长期 利益为动机的战略性跨国并购。而战略性跨国并购要实现其战略追求,收 购方与目标方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至关重要,这就决定了可能带来目标公司 管理层激烈抵抗的恶意收购、敌意收购难奏其效,而建立在友好协商基础 上的协议并购更有助于战略目标的实现。协议并购系友善并购,是在两个 具有共同意愿的公司经共同协商、谈判确定了交易条件及就各方面的主要 问题达成共识后所进行的交易。这种方式有助于减少收购方与目标方的敌 意对抗,有效配置资源,同时,对于合并后双方的融合、长期的稳定发展 均是极有裨益的。于是,在第五次跨国并购潮中,友好协商并购渐成主流 。 跨国协议并购涉及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类:(1)围绕并购交易而发 生的并购公司内层的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分配,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权 利保护与董事的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2)发生在母国与东道国并购主体之 间的并购交易关系;(3)东道国有关管理部门因实施对外资管理及与外资并 购相关的反垄断监管而发生的规制关系。 围绕上述三类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本书在以下章节中展开探析 : 在第一章中试图建立本书的基本理论框架。提出跨国协议并购(cross -border negotiated mergers&acquisitions)的概念为一国企业以协议的 方式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东道国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股权(份 )、控制权、经营权的行为。它既包括跨国兼并(cross-border mergers)也 包括跨国收购(cross-border acquisitions)。跨国协议并购既是并购主体 各方高度意思自治的协议行为,也因并购本身对一国市场竞争秩序等影响 而需受到强制性规范的规制。由于跨国协议并购的特性及其所涉及社会关 系的范围决定了跨国协议并购法律机制应是一个综合系统。 第二章围绕协议并购对股东与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影响论述对股东和相 关利益者的权利保护问题。该章认为:应保护股东对协议并购的表决权; 对于少数股东,则应保护其对协议并购持异议时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与估价 权(shareholder appraisal right);对于公司间通过合同结成的涉及资产 配置、控制权变化的“实质合并”(virtual merge),股东亦应享有表决权 与估价权;债权人与雇员是公司的相关利益者,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集 中在知情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对雇员 权利的保护则集中在对并购有知情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保护原雇佣关 系的权利以及公平补偿权。 第三章以协议并购中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董事的活动为主线研究协议 并购中的董事义务问题。该章认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认为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注意义务。在协议并购的决策、磋商谈判、并 购方案与协议的草拟等过程中,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贯穿始终。基于权 责平衡原则,在强调董事责任的同时,也比较考察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对董 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制度,认为基于保护董事利益的需要,可在经股东大 会决议批准和司法裁决情形下,对董事的责任可予免除或对其因履职行为 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予以补偿。 第四章围绕协议并购双方基于各自立场为对抗第三人对拟议交易所可 能发生的破坏行为而采取的保护交易利益措施,包括在并购协议中拟定勿 语(no-talk)条款、非售(no-shop)条款、终止费(break-up fees)条款、受 信出口(fiduciary out)条款以及其他交易保护条款等,对其主要内容、效 用与法律效力逐一作出了分析。认为勿语条款、终止费条款主要保护收购 公司的利益,而非售条款、受信出口条款则对目标公司较为有利。 第五章以跨国协议并购中东道国有关管理部门因实施对外资管理及与 外资并购相关的反垄断监管而发生的规制关系为切入点,研究跨国协议并 购当事人需遵守的强制性规范,并对若干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作出比较 考察,认为为了减少并购当事人面对各国强制性规范而存在的管辖和适用 上的法律冲突问题,如要制订统一的强制性实体规范则不具有现实性,但 各国应在程序事项上开展国际合作。 第六章对中国跨国协议并购的发展概况及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实 证研究,进而以本书前五章的比较考察为基础,对完善中国的外资协议并 购法律体系提出立法设计,对中国企业跨国协议并购应采取的法律对策分 别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角度提出思考和建议。
作者: 彭勃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 本书是一本展现英美法“性格”的作品。使用“性格”这一具有拟人化色彩的概念,并非笔者独创。在法哲学领域,曾有学者针对法律学的性格进行过深入探讨,并指出“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作为身处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中的学人,着手撰写英美法的法律传统与制度文化,犹如眺望天边的彩霞,那绚丽的流光溢彩,总是那么遥远,那么难以捉摸。在笔者看来,学习英美法,就应该了解英美法的本质特征和法系特点,唯有掌握了这一点,才能理解英美法上的许多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其实恰恰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基于实用性和阅读的方便,本书并未过多地对法的本质特征加以概念化解读,而是试图通过勾勒英美法的发展轨迹,分析背后的文化因素,画龙点睛地指出法的本质特征对于一个法系的重要意义;相较于“本质特征”这一具有内恰性的概念,“性格特征”一词则具有一定的“显性”意味,因此笔者认为选择“性格”一词来对本书的内容加以描述更为贴切。
作者: (美)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简介: 这本书是波斯纳比较早版的一本著作。据2000年的一个有关法学引证率的研究,到当时为止,这是他的著作中为人们引证最多的一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足以证明其重要性了。 本书的主体有四编。第一编集中讨论正义与效率的问题。讨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波斯纳试图为此前他建立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奠定一个哲学伦理的基础,试图从财富最大化出发建立一种总体化的社会理论。第二编作为理论,是本书最有价值,最富有洞察力的一编,其视野相当开阔,但分析即为简洁凝练,却细致入微。第三编比较细致地讨论了私隐问题,并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20世纪60-70年代的一系列重要私隐判决中隐含的法理进行了辨析。第四编同样从信息经济学的进路切入,集中分析的美国社会中种族歧视以及其他类型的歧视视为一种道德上的邪恶或智力上的毛病。
作者: 文秀峰著
简介:本书运用法历史学、比较法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重点论述个人破产程序法律制度中的特别问题和难点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目的在于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理论准备。论文正文部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破产制度及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对一些国家和我国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其中第一节对破产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回顾,对破产的定义和法律特征进行了剖析,并介绍了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趋势,为论述个人破产制度进行铺垫。第二节进入本书正题,首先对个人破产的定义进行了新的界定,尤其对“个人”与“自然人”两个概念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微妙区别加以澄清,主张以“个人破产”代替“自然人破产”,并将非法人组织的破产从个人破产的概念中撇除,继而明确“个人破产”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最后通过与其他制度的比较,获得对个人破产法律特征及制度价值的认识。第三节介绍了一些主要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及所采取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破产立法史,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史及目前我国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的现状进行了简要评述。 第二章: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瞻性研究。本章以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论点,论述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初步设计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应确立的理念和原则。其中,第一节用实证主义的方法,以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的巨大变化为时代背景,从鼓励个人创业、满足消费信贷快速增长的需求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法律接轨的要求等方面论证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则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作出“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这一结论。在第三节笔者探寻破产法发展的轨迹,提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不应照搬当代西方国家所谓的“债务救济理念”,而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培育信用经济为个人破产的基本理念。同时,将公平、高效、债权人自治、检察监督、与国际接轨等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具体程序和制度的设计。 第三章:个人破产程序的开始。本章根据个人破产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和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对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破产原因、程序的开始等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力图为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提供参考方案。其中,第一节以论述破产能力为切人点,对个人破产的不同主体进行划分,实质上也是划分了不同的个人破产类型,并建议我国立法引进遗产破产制度和针对负有责任的破产法人、企业领导人而适用的制裁性破产制度。第二节在一般性地论述支付不能、停止支付、债务超过等不同破产原因的基础上,针对个人破产的不同类型,提出不同的破产原因论。在第三节笔者论述了个人破产程序启动所涉及的主管、管辖、申请、受理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个人破产的处理——和解和清算。和解、重整与清算是处理破产案件的三大程序制度,每种程序都要涉及非常多且复杂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而且三者之间还存在转换关系,被认为是破产制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本书既然定位于个人破产,并不对所有问题进行泛泛而谈,而是围绕个人破产这一主题,首先将一般不适用于个人的重整制度排除在论题之外,其次对和解和清算程序操作中的问题,只选择对个人破产来说有独特意义的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第一节中,笔者分析了个人破产中个人债务人财产的特点,提出应建立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即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同时,从贯彻公平原则出发,对个人破产中债权人的知悉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应强化债务人的诚信责任,利用免责、破产犯罪等制度,促使债务人主动全面地提交债务清册,保证债权人知悉和参加破产程序。本节还对内部人的债权及其限制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节论述了个人破产中的和解制度,首先是对和解在个人破产中所具有的特别重要意义予以阐述,接下来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个人和解的专门规定详加比较,最后提出了我国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构建方案,主张我国应采取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将和解程序前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和解程序还是清算程序。第三节就个人破产情形下清算程序所出现的一些特别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详细列出了法院应当作出个人破产宣告的情形、个人破产宣告的阻却事由及个人破产宣告后应对个人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等;二是提出了个人破产中独有的自由财产问题,强调应对破产财产与自由财产进行区分;三是对个人破产情形下的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别除权的行使问题进行了探讨,也对不同的个人破产类型在清算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对清算人职务的解除问题在个人破产与经济实体破产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 第五章: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所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章对此详加论述。第一节主要论述自由财产的含义、特征及意义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节论述自由财产的范围。指出自由财产范围的确定应以保障破产人的基本生活为中心任务,而基本生活应以当地生活水平为参照,但在不损害债权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还应兼顾破产人将来的重新起步。接着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自由财产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对建立我国的自由财产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主张在自由财产的范围上改用列举主义,内容上按不同性质进行划分,不同性质不同对待,有关基本生活的无条件保留,有关重新再起的或对破产人有特定精神价值的则服从于债权人的分配利益。自由财产还应进行限额。第三节首先论述了自由财产权的行使程序,包括行使主体、申请的提出、异议的提出以及法院如何对自由财产申请进行裁定等一系列问题。其次论述了自由财产权行使中的争议问题,主张自由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但不得影响其抚养人的权益;主张自由财产之上的司法担保权无效,协议担保权和法定担保权虽有效,但破产人也应有一定的撤销权;主张破产前将其他财产转为自由财产的行为一般应认为有效。 第六章: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制度。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在破产后注销,无所谓免责问题,因此免责制度也是个人破产中一项特有的制度。第一节是免责制度概述。回顾了从不免责主义到免责主义的破产发展史,指出免责的本质不是权利,而是一种特许利益,应注意免责利益与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之间的平衡,并对免责制度立法例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节介绍各国为达到利益平衡之目的,对免责设定了种种条件和限制,包括什么情形之下不许可破产人免责、哪些债务不能被免责以及免责裁定作出后特定情形下撤销免责裁定等。第三节先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指出逃避债务与免责制度并无必然联系,接着评析了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中有关免责制度的具体规定,并提出对该草案进行修改的具体立法建议。 第七章:个人破产中的失权与复权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体现出个人破产所特有的制度价值,是个人破产制度得以长盛不衰的重要平衡机制之一。第一节是讨论破产失权制度,从对债务人进行处罚的历史演进中,指出失权制度代替破产有罪主义的历史意义,接着对失权的特征和制度价值进行论述,并比较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及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失权的具体规定。第二节是破产复权制度,指出复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为解决失权与人权冲突而设立的制度,但复权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人权,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失权制度对破产人的制裁作用。本节还对当然复权与申请复权两种方式下不同的复权条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论述了复权的程序。第三节在考察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失权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的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在结论部分,笔者认为,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产生的本源,其所体现出的制度价值和理念,是其他执行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一般破产主义是世界破产法发展的潮流,我国实施个人破产的条件也已经成熟。笔者坚信,在我国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时间的问题,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行构建。
Original theory of relative law
作者: 余延满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是一部自有特色的专著型教科书。 作者一方面厘清亲属法的流变沿革和脉络体系,解读亲属法的内在涵义和基本制度,博采深研,发微求证,提出独到见解。另一方面,作者力戒流于说教的空洞论断,揣摩现行法律规定的得失和适用,解析疑难案例及争议之处的症结和处理,力求密切联系社会生活实际,贴合亲属法的本源精神。作者毫不费力地将理论与实务糅于一处,对现实的法理思考贯穿始终,显示出作者严谨务实的治学境界。 本书既可为法律研习者提供全面指引,亦可为从事司法实务者提供有益指导。
The New Issues and Study of Judicial Commentary on the Law of Obligatory Right
作者: 马强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简介: 对典型案件的判解研究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新形式,它的出现反映了我国急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对补漏法律”的急切呼唤。我认为,我们所说的判解研究,是指采用法学理论对判决内容进行探究、阐释、归纳、演绎,借以发现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以图从立法上完善。之所以要对债权法进行判解研究,是因为债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植根于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它是人们每时每刻发生的、重复出现的交易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债法是活的法,它的规则不仅要切实反映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并且要随着现实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同时,即使其所包含的大量规则极为抽象和艰深,但也绝不仅仅停留于理论的表象而用于满足纯粹思辨的乐趣或需要,而是完全可以用以解释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哪怕是细小琐碎的财产争执、利益纠葛、交易行为。每一项规则其实无不是生活中故事的总结。因此,以定纷止争为己任的法官如果只能把握债权法规则的语义、演化、特征甚至规则间的联系,但并不会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进而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各类纠纷,我认为这样的法官是不成功的,也是难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的。 法官工作在审判前沿,其在处理各种债权法新问题的同时也在不断创制新的判例,因此,法官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最有发言权。 马强同志的新作《债权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采用判解研究的方法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债权法新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读罢此书,掩卷思考,我认为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性。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是看所选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债权法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例如,在论述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时,作者援引的 案例极小,寥寥数语,但对案例背后隐含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旁征博引的阐述。结合新合同法、劳动法及审判实践对此类纠纷处理的不完善性,作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现行劳动法第31条 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有悻合同法原理,它将用人单位置于不公平的境地,应当修正之。文章虽短,立论新颖,读罢令人深受启发! 第二,所选案例具有疑难性。在本书所选的案例中,有些情节看似十分简单的案件,但在具体处理时却意见分呈,仁智互见。例如,在妻取夫款银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一文中,作者将本 案处理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承办案件法官的意见全面展示在读者面前。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外国法、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细致入 微的评析,得出了与判决不同的结论。充分显示了所选案例的疑难性,典型性。 第三,案例的选用不完全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因此,债权法的体系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债权法应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作者的这本专著遵从现行法的框架,但不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在许多案例的选用和评述方面对现行法有所突破。例如,婚约解除后赠与物的归属、配偶权侵 权、贞操权的民法保护等问题都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作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显示了作者不惟书本、只惟审判实践的务实作风。 第四,观点新颖独特。作者紧密结合审判实践,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善于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新见解,其中的许多观点、见解是独创性的。例如,不真正连带债务、无意思联 络的数人侵权、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等问题在国内目前还鲜有人进行系统研究,作者跟踪这些新问题,大胆设想,小心论证,进行系统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观点,有些观点是具有相 当的学术价值的。 当然,由于债权法问题十分复杂,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作者对债权法进行的判解研究,毕竟时间、资料相对有限,有的问题显得论述力度不够和深度不够。有些观点是否合理,有待于实 践检验,也还需要理论界共同探讨。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简介:“法律法规案例应用丛书”选择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法律法规,精心挑选案例,针对法条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讲解。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案例解读”——用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2.“应用提示”——对重点法条和难点问题做了专业提示,帮助读者理解条文含义和准确运用法律。3.“相关规定”——列举了与主法条相关的法条,并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了重要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本书为丛书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册。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
作者: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著;柳华文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内容简介:在过去的50年里,人权是唯一获得普遍认可的当代价值体系。世界各国通过全面的国际法律框架使人权逐渐获得定义和发展。国际人权制度与国际和平、安全与发展,多元、民主、良治和法治的全球趋势密切相关。国际人权法在冷战结束之后日趋复杂且难以被忽视。如今,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可以被视为国际人权法的特殊领域。《国际人权制度导论》试图对以下内容提供初步同时又是全面的介绍:人权理念和重要意义,人权的哲学和理论基础,历史发展,主要框架,联合国和区域组织(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提供的国际人权保护程序,还有新的发展趋势,诸如预防机制、国际刑法、将人权作为实质性要素的维和行动与和平建设行动、人道主义干涉、人权与恐怖主义的关系等。《国际人权制度导论》将人权视为跨学科的主题并结合大量的真实案例、图表、统计数字、程序图示和文本框进行阐述。它可以用作法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和其他与人权相关的学术领域的教材,同时也可以为非政府组织工作者、法律执业者和其他对人权领域感兴趣的人提供一种入门知识。 曼弗雷德·诺瓦克先生是维也纳大学路德维希·波茨曼人权所所长、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联合国强迫失踪问题专家、萨拉热窝的波黑人权法庭法官、威尼斯的人权与民主化欧洲硕士项目主任。他是在2003年6月于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担任“奥洛夫·帕尔梅访问教授”期河完成《国际人权制度导论》的。为了体现时效性,《国际人权制度导论》译者尽力将书中大量信息更新至2009年8至9月,因此《国际人权制度导论》书的数椐与信息可以作为相关研究的最新资料和依据。
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ts’ library
作者: 王利明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简介:王利明编著的《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共分3编分别是总论、分论和侵害人格权的责任一共二十三章,本书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作者: 刘树德著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简介: 国际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所面临的个重大社会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与和平、发展并列的三大主题之一。本书以全球密切关注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全书在体例上共分为总论、分论和附录二部分,其中总论对国际环境法基本理论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分论则对国际环境具体领域保护法以及国际环境与国际贸易等作了细致的研究和阐述;该书附录—为国际环境公约或条约—览表,并根据其范围和性质进行了分类,附录二是—些重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内容摘要,以方便读者学习和研究。 该书结构新颖、编排体例完整,国内外资料详实、丰富,吸收和借鉴广、当前国际环境法的最新理论,能够适应其不断发展的趋势。本书是适用于高等院校法学教学的基本教材,是适时的该领域的学习研究参考用书,也适合广大环境保护工作者尤其足从事涉外环境、贸易的人士阅读。 [
Study of law and economics application in China
作者: 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收录在这部文集中的作品,大部分是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两岸三地在法经济学研究方面有相当造诣、卓有贡献的中青年学者已发表或即将发表的优秀法经济学论文,属于法经济学在中国落地生根之后实证化、本土化的最新成果。本文集除保留部分必要译文外,主体部分还是以原创性作品为主,以法经济学的实证化和本土化为基调,以法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发展与最新论题为标准,希望多少能够弥补法经济学“舶来中国”近二十年始终稍偏译介和定性研究,而疏于应用和实证分析的“空白”。 本文集的编选,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理论篇,共收录10篇文章,主要包括综述性、宏观性的文章。(1)谢哲胜教授长期钻研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又对台湾法学研究中弥漫无边的概念法学深有所感,故撰写《以经济分析突破概念法学的困境》廓清迷雾,进而推广和深化台湾法经济学发展,这对大陆法经济学的发展也不无借鉴之处。(2)张建伟教授的大作《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上,他借助“政治市场”概念和转型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体制理论,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变法”的实际经验及其法经济学意义,思路宏阔,结论中肯,启示良多。(3)冯玉军和罗煜的文章《犯罪与现代化——法律经济分析的宏观视角》,一改传统法经济学侧重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特征,主要运用宏观经济分析的方法,尝试从一系列犯罪决定因素中概括一到两个关键性的变量,剖析犯罪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并通过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和国际比较,以建立犯罪率与现代化进程关系的实证模型,其短期和长期结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和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启示作用。(4)丁利君多年以来专注于博弈论的研究,颇多心得和创见,其新作《博弈结构、“无交易”命题与科斯定理》直接挑战科斯第一定理,对其声称零交易成本下市场交易和谈判会自然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论点提出质疑,进而强调,博弈形式的物理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及博弈中的策略性决策才真正决定了交易成本。当然,这种怀疑和挑战能否最终成立,还待同好者共同研析。(5)干学平教授是台湾著名经济学者,他和黄春兴教授合著的《经济学原理》风靡海内外。《从管制到海耶克的法经济学》文中,对海耶克(大陆译为哈耶克)之法经济学理论的种种洞见,尤其是涉及到学术史争执方面的阐幽发微尤令人赞叹。(6)龚刚强从法经济学视角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理性基础,指出惟通过社会合作协调人的社会性和自私性,由此揭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通过对“意志自由”型(自愿交易的合作)和“意志支配”型(强制的合作)的概念分析,析解出近代以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缘由,别有一番新意。(7)桑本谦博士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与秩序——一种关于“社会秩序二元论”的技术性区分》一文中,展现了他对西方当代法学与经济学大师诸多理论的熟谙程度,他轻巧闲适地游走于霍布斯和他的两位挑战者曼瑟尔•;奥尔森和罗伯特•;艾克塞罗德之间,归谬和穷推方法交替并用,不知不觉间得出令人耳目一新的结论。(8)俞飞博士的《行为法经济学思想初探》以行为法经济学流派的历史发展脉络和主要观点展开论述,通过对孙斯坦行为法经济学思想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这一学术派别的主要观点和学术倾向,从而更好地理解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9)和俞飞文章标表新学略有不同,张芝梅博士的大作属于“旧调新弹”,她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思想进行了细致的知识史回顾,揭示了波斯纳30多年来思想变迁的不同阶段:从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和功利主义不同的规范理论,到主动放弃这个基础主义的努力,再以更加实用主义的态度使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从而使得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相得益彰。这时的她,有如一个好导游,给读者们提供了一个登高揽胜、漫观其变的机会。(10)吴锦宇君多年来始终坚持中国大陆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史研究,为此他收集了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法经济学著述,遍访师友,并以其为考察依据,进行写作。翻看他的文章,读者可以概观法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尽管所论尚待检验,学术界也有很多不同意见,但文中所提法经济学在大陆尚处于发展初期,研究者盖寡、社会影响小应该说是中肯的。这些无疑都是激发学者们更深入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动力。 第二部分为应用篇,侧重于收罗法经济学的个案研究和经验实证性文章。(1)简资修教授多年来精研民商法,对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财产权具体制度情有独钟。他在《一物二卖——有效率的不履约或债权的侵害》一文中,就物权优先性原则提出不同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的不同观点,认为应从经济效率、宪法财产权的保障、民法整体体系以及实务案件等多方面分析一物二卖及其权利冲突问题,如果民法典之修订率尔操瓠,难免抽象逻辑滥用之嫌。(2)姚洋教授本是经济学者,他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的可能效果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文章确认婚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但是,惩罚婚姻违约不一定能增加社会中高质量的婚姻。接下来的博弈分析表明,惩罚婚外情只有在离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好的效果,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因此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这对中国《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匡正社会主流观点有一定的作用。(3)刘光华教授撰写的《转型时期的民间投资及其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主要借助于发生在甘肃省古浪县农村前后时间跨度超过15年的“机井”投资经营纠纷司法个案,通过对其中围绕农业生产基本设施(机井)所引发的公有产权与民间投资者私人产权之间“产权交易博弈”的具体分析,揭示了社会经济转型期民间投资发生的真实和普遍语境。在此基础上,通过反思现有法学研究及司法裁判机制在方法和思路方面因过分依赖西方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理想型”而带来的缺憾,从个案上升到理论一般,对中国转型期民间投资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进行了探讨。(4)郁光华教授多年来始终关注公司法及其治理效果问题。他在《从收购法的移植和适应看公司治理制度趋同的困难性》一文中首先指出许多人化大量精力去寻求一个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乃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而后用中国移植英式收购法的例子来说明外国法的移植并不总是建立在充分论证被移植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的基础上的。如果世界上本无一个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而且被移植的外国法总是受制于当地的社会和政治条件,那么任何寻求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的努力都是事与愿违的。(5)无独有偶,罗培新博士同样对公司法的合理修订路径发表见解。只不过他是站在公司法的合同理论路径,认为,公司是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本身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合同各方的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各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6)面对当前中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时爆发频仍的道路交通事件,以及关于国家道路安全法之“效率至上”还是“人本主义”的两极争论,邓峰博士从事故的经济分析原理开始,介绍了法经济学最基本的侵权模型,进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加以分析,表达了关注效率并不代表着漠视生命,经济学和人文主义既同源也应该同归的深层关切。(7)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屡屡发生于各地的恶性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项攸关民生与民权的核心问题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冯玉军和李秀君的文章旨在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他们首先描述了湖南嘉禾案中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考量和权利关系,进而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博弈论和模式化的分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8)刘光华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则是针对轰动一时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展开研究,他透过乙肝歧视现象所蕴涵和折射出的基本要素与关键词——办公室、大学毕业生、乙肝(病毒)、宪法诉讼等的实证分析,深入和贴近到社会权益存在与发生的具体语境,从法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进路对社会权益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关于社会权益研究的补充性思路与分析框架。(9)丁利博士的另一篇文章《核实技术、激励与举证责任配置》,主要运用了Hurwitz等人开创的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思想,对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模型分析,表明也许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变迁,激励医院努力工作,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10)冯玉军早在1997年就对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这一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做了跟踪研究,并提出改“禁”为“限”的修订思路,作为这一研究的继续,《北京市“禁放”法规的经济-社会分析》一文是对北京市连续实施12年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评价和调研成果,文章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甚至新闻学等多重视角,聚焦于“禁放”法规难行这一根本问题,除罗列了法规低效、可操作性差、执行技术手段近乎为零、法律成本高昂以及文化后果严重等一大堆弊病之外,还积极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人大于2005年9月9日正式废止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调整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这说明上述调研的努力没有白费,并已经初见成效。当然,由“禁放”法规变成“安全管理”规定,并不完全等于“限放”或者“放开烟花爆竹市场”,它仍然强调社会治安管理,而较少考虑对行业税收、劳动力就业、烟花爆竹出口体制、工艺创新等其他关系的调整,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11)柯华庆在《格式合同的经济分析》中关心的问题是:格式合同是怎样实现效率的?格式合同侵犯公平原则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他在承认格式合同能够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且合乎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指出合同是自我设定的义务,不能仅仅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还必须满足帕累托改善,而可选择的途径是通过合同法对其进行合理规制。(12)干学平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屋顶上的提琴手——释字第587号解释》借子女人格权案件的司法审理引出问题,逐步缜密推论,揭示出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效率偏差,像这样应用法经济学之原理与方法以分析具体司法问题的进路是非常可贵的,别有一番新意在其中,值得细细体味。虽然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律体制总体不同,差别甚大,但是诸如干学平教授、谢哲胜教授和简资修教授这样对台湾地区法律的经济分析,完全可以成为大陆法经济学者和爱好者的借鉴。
作者: 吴江水著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简介:《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内容全部来源于实践经验的总结,主要分为合同基本原理、合同的审查与修改、合同的起草与定稿、合同语言的进一步规范、合同原理的拓展运用几个部分。这些总结的基础是不计代价、尽心尽力的合同实践,是为期两年多、对数百份合同的修改或起草实践。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着一只“看不见的手”,那就是经济规律。而合同则是合同各方按照经济规律行事时的具体体现。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合同通过建立交易细节秩序的方法,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自动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因此,合同与合同法所研究的范畴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有必要单独加以研究才能深入了解其内在规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给合同下的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实,这一条款中的“协议”有些容易令人望文生义,其中“的协议”不如改成“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合同并非以“合同”冠名,如章程、协议等。国际条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无非其签约的主体是国家而已。除上述合同外,产品说明书、服务内容介绍等虽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致的产物,但实际上仍是产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与最终用户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诺,因此值得一并加以研究。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必不可少的纽带,是文明进步的标志。除极个别的情况外,任何的民事行为均从合同的制订和签署开始。在民事活动中,合同的种类与形式不胜枚举,远远超出合同法分则中所列举出的十五种分类。但以“说”的方式与人达成的一致,除非是简单的、即时结清的,否则,由于其场景的不可还原性、表述的环境相关性、记忆内容的不稳定性、记忆准确度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制约,不仅难以保存确切的语意、无法详细推敲原意,而且缺少证据支持。因此,无论是受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的制约,口头合同的可靠性远远不及书面合同。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将不对口头合同进行讨论,而将重点放在书面合同的研究上,特别是正式的书面合同。 虽然音像资料也可以成为记录合同的媒介,但目前的合同仍以传统的“白纸黑字”为主。即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使无纸化办公成为可能,但合同的表达形式不太可能会发生质的改变,特别是合同的原理、内在规律方面。而这些恰恰是合同的真正内在规律,这是一种一经掌握便无需任何范本而可以直接制作任何合同的规律,而且是人人都可以掌握的、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的规律,而《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所研究的正是这一方面的内容。 由于《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为方便阅读,将其分为合同基本原理、合同的审查与修改、合同的起草与定稿、合同语言的进一步规范、对合同原理的拓展运用等几个部分,并列有详细的目录供读者各取所需。但前后内容间存在渐进关系,直接阅读后续内容时可能还需参考前面的内容。
Leg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作者: (法)伊曼纽尔·盖拉德(Emmanuel Gaillard)著;黄洁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简介:国际仲裁实践的复杂性难免使当事者迷,而本书的作者则从更高、更全面的维国际仲裁实践的复杂性难免使当事者迷,而本书的作者则从更高、更全面的维度审视国际仲裁,在详尽地梳理已有的具体规则和案例的同时,又超越它们,在法哲学的层面上以全新的视角解析裁的机理.使我们有可能更冷静地审视仲裁,从而获得更深刻、更透彻,并且更全面的认识。 仲裁员权力的渊源、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裁决的效力、平行程序、禁诉令……这一切在国际仲裁领域都面临当事人和仲裁员的选择,这些选择带来正当性问题,使得自治和自由这对基本的哲学概念在国际仲裁法领域处于核心的地位。 本书基于作者2007年夏天在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授的一门课程讲义修改完善,试图辨析作为国际仲裁法基础的各种哲学前提,以展示它们本质上的连贯性和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实践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