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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席志国著
简介:呈现在读者诸君面前的这部本书,自出版时间以言系笔者民法系列著作中的第二本,然而就体系而言当属第四本。何也?多年研究和讲授民法学的经历使我越来越坚信《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最完美的体系,也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因此笔者也坚决主张,正在编撰中的中国民法典仍应当沿袭中华民国时期所采纳之德国五编制的立法体例。笔者系列著作的顺序因之也分别为:《中国民法总论》、《中国债法总论》、《中国债法各论》、《物权法论》、《家庭法》和《继承法》。该系列著作的创作肇始于十数年前笔者初登大学讲坛开始讲授民法学之时。基于良好的教师绝不能照本宣科的理念,自讲授民法之日伊始笔者即尝试着讲授一门属于自己的民法学,也因此开始着手编撰自己的民法学讲义,且每年都在过去一年讲授和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修改和完善。就《物权法》而言,这期间尚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公布、生效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物权法》的三部司法解释和一系列的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因之更是经过了数次较大幅度的更新和修订。回顾过往,犹记初入大学接触法学专业时,渴望能够博览群书,假以时日能够像讲台上的诸位先生一样娓娓道来以启迪学生,故如饥似渴、不加选择地汲取着一切法学及非法学的知识。圣人训“开卷有益”,然则在翻阅众多书籍后反而却出现了诸多的疑惑和感悟:以质疑和反思来探本溯源,尽管时时遇有困境,但一路行来却已经在砥砺中悄然成长,不免产生了站在法学前辈的肩膀上尝试开创自己之法学理论的理想,这套丛书正是对这一理想初步尝试的成果。今日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很多领域里均缺乏必要的共识,此现象在法学领域里应当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着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于法学研究而言,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虽然可以看作是学术之繁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若经过细致之研判,却又发现很少有学说能够经得起逻辑上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作为法学的研究者与践行者,笔者希望能够做到对真知灼见欣喜之,静赏其中风景;对偏颇谬论批判之,洞察其中漏洞。如今已然站在讲台数年,面对一双双明净清澈的眼睛,自能明晰自身所负责任的重大,不敢以草率和肤浅的态度敷衍了事,只能尽力永执虚器,不欺己心,须知以考证和探究的精神来对待学问是一个经验增加、智慧提升和素质养成的过程:既有对正确的思考、梳理、继承发展,也有对错误的思辨、识别、拨乱反正。如此磨砺数年,不敢匆匆将所思所学、所感所悟见之于笔端,因为深知研究学问来不得一丝马虎。时至今日,在反复思考和不断辨析之后,才将这套民法系列著作整理修订并予以出版。感激一路行来前辈先生的耳提面命、谆谆教导和吾辈同仁志同道合、相知相辩,此亦为虽身怀惴惴不安之心,但却坦然借此书向各位学者、老师讨教之缘由所在。对读者而言,当您拿到或者遇到这套民法丛书时,心中难免要有这样的疑问:与数以百计处理相同问题并有着相同书名的其他同类著作相比,该系列作品到底有何独特之处?换言之,此书能否让您在知识上有所增量呢?这也是笔者在着手创作这套民法丛书时所扪心自问、反复思考的问题。于笔者初衷而言,本套丛书试图填补国内民法学研究的一个空白地带,即在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之间架起一架桥梁。笔者多年来阅读中外法学著作,总感觉有一些遗憾,那么到底是什么呢?后来在反复的教学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这些遗憾渐渐地清晰起来:原来是横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之间的深渊。目前中文类的法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类型:一种是理论性极强的学术专著,这样的学术专著为了追求理论上的纯粹往往置司法实务于不顾,甚至连制定法都不屑于投上一眼,更不用说是司法判例了。另一种则是实务性的著述,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制定法进行诠释,此类著作或者出于对理论的敬畏或者出于对消费群体的考虑,往往不涉及任何法学理论,即便偶有提及也是浅尝辄止。于是就出现了法学理论与实务之间的断裂,前者由于缺乏对现实的关照从而失之空虚,所以才有了此起彼伏的“法治资源本土化”的呼声。而对于后者,更是由于缺乏批判性的反思,甚至由于缺乏基本理论上的考虑出现了很多体系上的龃龉,更不要说是易于滑向“恶法亦法”的深渊了。这一法学研究现状,在法学教育的领域中所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一流法学院的毕业生与司法实践基本上是隔离的,司法实务部门往往抱怨所招收的学生眼高手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而另一方面多数研究实力较弱的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反而一开始就能胜任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但是由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薄弱而出现后劲不足的现象。有鉴于斯,笔者无论是在课程讲授中还是在著述中都将尽力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间相互关照,用拉伦茨教授的话说就是使目光在理论与实务之间流连忘返,这或许算是本套丛书的一个特色吧。本丛书能够得以面世,首先要感谢李永军先生,作为笔者的导师多年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先生不但引领笔者进入法学之圣殿得以窥其堂奥,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陶冶笔者葆有积极求索的精神和独立反思的勇气。笔者心中每有疑惑必向先生求教,先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赋予笔者智慧之翼,摆脱旧有的、惯性的、理念的牵绊。尤让笔者感动之处在于先生对学生纯真的热爱和对教育无私的奉献,其言行宛若永恒的暮鼓晨钟警醒笔者不敢有懈怠之心而耕耘在教育这块春华秋实的土地上。感谢笔者中国政法大学的同事们以及北京工业大学的前同事们、朋友们提出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促使笔者更加精研理论。感谢现在以及曾经的学生们,是他们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给了笔者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真正动力。最后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余娟老师、魏星编辑,正是他们辛勤的工作才使本书得以早日与读者见面。当然,笔者必须要声明文责自负,所有错误均由笔者本人承担。
作者: 汪建成著
简介:汪建成,男,1962年9月生,安徽省太湖县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研究基地客座教授。 1979-198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硕士研究生,1996-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烟台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院访问者,曾被原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命名为“全国优秀教师”。 主要著作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专论》(群众出版社,1990年),《新刑事诉讼法论》(红旗出版社,1996年),《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和《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法学》、《法学评论》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本书是作者在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教学基础上结合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读者学习情况而写的一本教材性专论,对中国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本书在写作风格和体例上有如下特点:(1)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重点突出,层次分明;(2)更多>>
作者: 郭金霞,苗鸣宇著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03
简介: 纵观古今中外,赦免是个即古老又时新的课题。在中外法学家的一些著作中,也曾有过探讨和论述,但至今尚未见到有关中外赦免制度的系统著作。 本书从研讨赦免制度的角度切入,介绍了中国古代与现代有关赦免的立法和实施;同时介绍世界其他国家具有代表意义的赦免制度,探讨中外赦免制度的异同。 在封建社会,历代帝王的赦免多是为了标榜“仁德”,笼络民心,以恩赦昭示天下,最终为了维护封建帝王的统治。而近代、现代以来各国实行的赦免,都在宪法、刑法和制定的赦免法中予以规定,以作为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和刑罚的一种刑事政策。总之,无论古代或现代,中国或外国,赦免制度都是统治阶级用以平衡、调节各种关系的一种手段。 对于赦免制度的利弊,历代法学家评说不一。或以为:“赦非善政,不宜多用。”但也有人认为赦免制度可对社会政治经济和国事气候起调节作用。 赦免制度历经几千年延续至今,并仍在发挥作用,自有其存在的价值。因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中外赦免的历史演进,科学地、正确地分析和总结中外赦免制度的利弊优劣,以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有所裨益。
Summary of world famous law works
作者: 郭成伟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简介: 《中外法学名著指要》精选中外不同时代、不同国家46部中外法学名著 及中外著 名法典,通过【选编意图】、【作者简介】、【版本】、【写作背景】、【 主要 内容】、【主要思想】、【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及影响】等栏目对 其进行说明、提炼、阐述和评析,笔底似数法学家珍,卷外意在入 门启蒙,希冀有志向的法律信仰者在朝拜庄严的法学殿堂的路上, 坚定地走得更远――比前人的思想更远! 《中外法学名著指要》由郭成伟主编。
作者: 陈卫东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两本专著是我个人的学术作品集,其中一部分以独著或合著的形式已经在相关期刊发表过,一部分则是初次与读者见面。它们记载着迄今为止,我在刑事程序研究道路上所走过的每一步。与其他学术著作有所不同的是,我将它们更多的看作是我个人学术成长的履历。在我看来,学术更多的是一种个人化的事业,每个法学研究者的学术成果与个人的成长经历、成长环境密不可分,基于这一认识,在总结、梳理自己近年来的学术成果时,我觉得有必要回顾我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道路上所走过的每一步。 1979年,19岁的我幸运地考入了北京政法学院(今天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开始了四年的本科学习。往事并不如烟,我不会忘记提着板凳上课的壮观场面,不会忘记蹲在地上吃饭的幸福时光,不会忘记穿行于教室、图书馆、宿舍之间的日日夜夜,不会忘记因家境贫寒而在寒暑假留校勤工俭学的幕幕场景。 几年的书海遨游,使我渐生探讨学术的兴趣。在那段时间里,我开始就与民法、刑法、法律思想史等相关的若干问题撰写小文章,其中大三那年的一篇《谈谈诽谤罪》的论文在《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上公开发表,尽管其中的某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是十分肤浅的,但作为个人发表的第一篇论文,对我,无疑是一个激励,也坚定了一个初学法律者进行 学术探索的决心。为此,我选择了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并于1983年本科毕业时以优异成绩考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20世纪80年代初期,人大法律系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拥有被誉为“八大金刚”的八位知名教授,是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的重镇。身处良好的学术环境中,我跟随张凤桐、程荣斌、陈一云、吴磊等老教授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在此基础上,我开始就一些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地探索。在硕士学习期间,我在相关期刊、杂志上发表了 21篇论文。值得一提的是,我还就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研究,并完成了《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一书的初稿写作,经过三年的进一步整理,该书作为我的第一部个人专著得以出版。 研究生期间的学术积累在今天看来是十分有限的,但通过对诉讼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学研究过程与方法的体悟,我开始了以后20余年的持续探索,我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研究之路也自此踏上了征程。 1986年7月,在研究生毕业之际,出于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浓厚兴趣,我放弃了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机会,选择了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任教,开始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从学生到老师是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同时也是我学术生涯的一大升华和飞跃。自留校任教至1996年与另外几位学者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时期,我的学术研究活动基本上处于积累、摸索与提升阶段,甚至有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是十分保守与落后的,但这毕竟是我个人学术研究之路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段时间里,我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在1986年第1期的《上海社会科学》上,我发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一文。该文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这一当时争议的焦点进行了阐释,同时也对几项争议颇多的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与及时性、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表明了观点。对于如何界定基本原则,我在该文中主张应当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找出构成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本质特征,然后在通过本质特征这一工具去逐一确立基本原则。这种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在今天也仍然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青睐。在该文中,我提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全程性和特有性两个特点。据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个原则均不属于基本原则的范畴,同时“公开审判”、“陪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仅适用于法庭审理阶段,也不应属于基本原则的范畴。在今天看来,文中的部分观点亦值得进一步反思,比如固守政体、国体区别,而排斥直接言词原则的科学地位;再比如将适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主体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包括诉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这些观点需要从诉讼规律与诉讼原理出 发进一步进行研究与反思。 二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提起主体与提起期限、范围、审理程序、上诉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研究,并围绕这一主题撰写了7篇论文。在发表于《法学杂志》1987年第3期上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与发展》一文中,我梳理了古今中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简史,特别是民国以及解放前至80年代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状况,这种历史脉络的澄清,无疑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研究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针对20世纪80年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我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给予了集中的回答:坚持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反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对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权;关于审理次序问题,即使民刑分开审理,也 应当坚持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在刑事起诉被宣告无罪时,同一刑事审判组织仍有权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为最终判决前所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赔偿金额的上诉。 三是提出了应当加强诉讼基本原理的研究,并尝试着对若干诉讼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早的探讨。在这方面,我的代表作为1991年的《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一文。在该文中,我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不单表现为对现行立法的解释与说明,同时应体现在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上,而该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把研究的视线更多地移向刑事诉讼的法理学上,应当加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如研究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形式等基本范畴与概念。回首过去10余年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发展,无疑印证了这一预断,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程度,与其对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化是成正比的。秉承这一思路,我在90年代初期对 诉讼主体理论进行了初步研究。在《诉讼主体探微》一文中,我认为研究诉讼主体对于深化研究诉讼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明确诉讼各方的诉讼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保证被追诉者的主体地位,防范其沦为诉讼客体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当然该文中的部分观点在今天看来并非十分科学,如认为公安机关也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观点,再如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起诉。 四是对我国律师学与律师制度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光明日报》、《中国律师》等报刊杂志发表了10余篇有关律师制度的文章,其代表作是发表在《法学研究》1990年第2期的《论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在该文中笔者较早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应该提前到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 当时之所以提出这种改革建议,主要是考虑到经过10余年诉讼法制与民主建设的发展,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介入的时间过晚,不能够适应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这一观点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部分接受,被称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进步之一,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此外,在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问题上,笔者主张以犯罪嫌疑人地位的确定为基准,只有公民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讯问时,他才成为犯罪嫌疑人,才表明国家针对他的追诉程序正式开始,此时律师介入才有其必要性。 此外,对律师学研究的主要成果体现在1990年由我主编的《中国律师学》这本教材上,这也是国内最早将律师制度作为一门学科进行探讨的教科书之一。该教材写作于《律师法》制定之前,书中专设“律师立法”一章,对我国律师法的制定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并对中国律师法的制定起到了应有的推动作用。 五是对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了研讨。1992年我与张弢博士合作出版了专著《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全书约45万字。刑事特别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研究者触笔不多,法律又多空白,该书是国内第一次以整个刑事特别程序为研究对象,在对各国刑事特别程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刑事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申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采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程序、刑事诉讼损害赔偿程序等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全面反思,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观点、主张,其中的一些观点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后来的研究所认同。 六是对刑事普通程序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关刑事程序的各项争论进行了综合的分析与论证,这主要体现在我与张弢博士合著的《刑事普通程序》一书中。这本60万字的专著,不仅仅是一本刑事普通程序的论著,更是一本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关争论的一本研讨集。在本书中,我们详细列举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中的 有关各项问题的争论意见,一一分析并表明了我们的见解与立法建议。有关这些问题的争论,大部分成为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热点与重点问题。其中的部分观点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如增设“财产保”的建议,加强侦查监督,细化逮捕条件,提前律师介入的时间,完善庭审方式,实行审判长主持下的交叉询问机制从而强化当事人的庭审作用发挥等等。其他的一些观点,尽管在修改立法中没有得到采纳,但时至今日仍然具有较大的研究意义,如我们提出的“取消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的建议,增设侦查中止制度的建议,增设暂缓起诉制度的建议,解决刑事庭审中的变更指控问题。无须讳言的是,其中的部分观点在今天看来也是过于保守的,如主张保留“收容审查”与免诉制度的观点。在前述专著的基础上,我对刑事诉讼中的普通救济程序予以了特殊关注,并出版了专著《刑事二审程序论》,这不是对《刑事普通程序》既有观点的重复,而是对二审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作了较为系统的反思与剖析。 七是对检察制度予以了特别关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就对检察制度产生了浓厚兴趣。我与张弢博士合作撰写了《检察监督职能论》一 书,对实践中和理论上有争议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基层检察机构的设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和地位予以了详细论证,力图抓住检察监督职能这 条主线,多方位、多角度地描绘出我国检察制度已有和应有的职能体系,尽可能全面、深入地阐明这些职能包含的丰富内容和特有特点,并客观、公正地展示出当时理论界对检察监督理论的争论焦点,以及检察业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这是我国学术界首次将检察监督作为一项职能进行的系统的论述。 1996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的法治建设翻开了新的一页,中国的人权保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同时也给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者一个新的发展契机,我个人的学术生涯也踏上了新的起点。新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我怀着满腔热情主编了《新刑事诉讼法通论》一书,力图系统地介绍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实务运用。同时,应香港三联出版公司之约,在海外首次出版了独著《中国刑事诉讼法》,力图为海外人士全面展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程序虚置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扭转,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一方面,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日益暴露,由于修改时立法的保守,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诸多因素,但由于长期职权主义的影响以及许多与当事人主义相配套制度的缺失,使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尚未真正确立。由此带来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等一系列的问题仍然严重。为此,我把学术研究的目光投向了审前程序的构建以及一系列配套程序的细化研究上。从1997年到1999年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多篇论文,论述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和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同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三大“顽症”提出了相关建议。这一时期,我的学术兴趣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律师辩护问题。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能够顺利运行的一个主要的因素在于辩护律师职能的加强。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刑事诉讼,但是并没有规定律师的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在场权、阅卷权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缺失,加之追诉机关的抵制、司法机关的专断,造成律师辩护职能的萎缩,致使我国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不能有效地运作。对此,我从1996年到1999年在《法学家》、《中国律师》等杂志发表多篇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在控辩式诉讼下加强律师辩护职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律师的辩护职能。 、 二是研究审前程序的构建,主张侦检一体化,重构刑事审前程序,确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我与郝银钟博士合作在《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发表了《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随后又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侦检关系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我提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指挥、领导侦查的侦检一体化模式,以实现侦查的效能化,侦查监督的实效化,同时加强辩 护律师的职能,以实现控辩的平衡。这些观点的提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相当的反响,反对者和支持者纷至沓来,形成了一场学术争鸣。这场争鸣至今仍未尘埃落定,但我坚信凡是符合法治发展规律,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的制度,终将被聪敏、智慧的中华民族所采纳。不管是赞同还是否认侦检一体化,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检察引导或者指导侦查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迈进。 三是研究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模式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高诉讼效率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有《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权的变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公开审判应予完善》(《中国律师》1999年第2期),在这两篇文章中,我提出了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下法院的角色应如何定位,以及为了实现诉讼公正应加强公开审判程序的完善,这是就司法公正在庭审中的实现提出的制度完善。对于公正和效率的系统阐述则是《公正和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四是关注刑事非常救济程序的研究。1995年,我考取了中国人民大 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选题时,一向偏爱诉讼程序研究的我,选择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研究的课题,经过了一年多时间的资料收集、调研、体例设计到最后成稿,于1998年5月我的博士论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通过答辩。在论文答辩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 忙里偷闲,在繁忙的教学与社会工作之余抽出时间清理思路,整理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整理成《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一书并于2001年出版。 四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新世纪的曙光亦迎来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不合理的因素,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从理论上研究司法体制运行的规律以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是我辈学人当仁不让的历史使命,为了发挥集体智慧,我于1999年筹划组建了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自中心成立以来,我与中心人员一道积极地投身于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中。这一阶段,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从2000年至今我与美国大使馆文化处、英国大使馆文化处、英中协会、欧盟、美国律协、福特基金会等国际交流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承担了一系列重大的国际科研项目,邀请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立法机关人员,召开了8次大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这在法学界可以说是空前的,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这些国际学术会议上,国内外专家同仁深刻地研讨了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重大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司法改革理论的研究和学术的交流,掌握了国内外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立法司法资料。在研讨会的基础上,由我主编并出版了这些成果,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和律师辩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保释制度和取保候审》、《“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等。 为了真切地了解域外的经验,2002年10月在英中协会的资助下,我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部门领导以及专家、学者、律师到英国考察保释制度;2004年6月承担欧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大项目,率团赴欧洲考察大陆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进展。通过这些频繁的国际学术交流,力图使我们的眼界更为宽 广、视野更为开阔。 二是深入实际,进行实证研究。2000年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开始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与对策”的研究,我带领课题组成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实地调研,走访公、检、法系统,与律师进行零距离的沟通,广泛听取实务工作者对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通过实地考察和跟踪研究,由我主编出版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 研报告》(2001年5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2002年10月),这两本书深入系统地归纳、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这可以视作我们在实证研究与法理研究的结合上迈出的第一步。法学研究绝对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法学应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目前法学界极为缺乏实证研究方法。在此后的研究中,我极力主张到基层进行调以及实证考察,以期达到学术界与实务界互动。为此,2002年,我带领课题组成员赴山东寿光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证据开示在基层法院的运作情况。2003年夏,在英国大使馆文化委员会的资助下,我与部分博士生赴大连、烟台进行实地调研,与司法实务部门进行了广泛接触.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长篇调研报告。2004年夏,我又带领部分师生赴上海、重庆等地进行调研,力图真切地感受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零距离地接触司法实务部门并掌握第一手材料。 三是把握司法改革的前沿动态,探讨司法改革的规律。司法改革一直是我学术上的一个关切点。从2000年至今我在《中国法学》、《中国律师》、《中国司法改革评论》、《人民检察》等刊物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对我国司法改革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前瞻,总结了司法改革的规律,力图总结出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得失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为此,我在2002年《人民检察》第3期发表《司法改革十年检讨》,对10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进行了系统检讨,并对未来司法改革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司法改革的目标必须首先予以明确,这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对于司法改革的方式,应当从宏观层面、整体角度来设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关于司法改革学术研究方法上,应当增强实证研究的力度,促使改革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契合。 四是致力于构建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理论体系。注重深层次基础理论的研究,以理论支撑制度建设。我从2000年起先后在《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期刊连续发表了《二十一世纪刑事诉讼法学前瞻》、《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和创新》、《刑事诉讼全球化评析》、《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和展望》等几篇论文,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 展的重大理论和学科建设问题,提出21世纪的刑事诉讼法学将是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充满人文主义关怀的人权保障法。从权力属性分析入手。从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深入的分析了警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公诉权、司法权和辩护权的性质和特征,从而给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权力(权利)以准确的定性,以此为理论依据合理配置各种权力(权利)。从而达 到刑事诉讼中权力(权利)的科学的运作、合理的控制和有效的保障。如我国检察权的反思和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一文就深入论述了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提出检察权就其本质而言是行政权,但兼具司法权的某些特性,试图澄清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理论认识误区,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了检察权的核心应是公诉权,而不是所谓的法律监督权,提出以公诉权为龙头重构我国检察权的职能,把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的职能回归法院,真正履行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公诉职能及其与公诉相关的职能。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本文与我一系列有关公诉权、检察权理论的论著,构成了一家之言。虽然对我的观点不乏质疑者与反对者,但我真诚地欢迎这些质疑与商榷,“无争鸣则无学术”,惟有如此,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才能深入。于此同时,我力图系统研究刑事审前程序的重大理论问题,构架审判中心主义的现代刑事诉讼模式。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的超职权主义的构造并没有根本改变,致使出现整个刑事程序的冲突和矛盾,如何构建合理的审前程序,对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从2000年至今,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中国律师》等刊物共发表了20余篇文章,这些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刑事审前程序中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五是组织、策划出版一系列反映刑事诉讼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著作、译作,力邀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参与,分专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应该建立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并予以出版。同时,我组织翻译了一套“刑事诉讼法学译丛”,力图将两大法系新近出版的关于刑事诉讼最有代表性的专著介绍给广大读者。目前,由我与徐美君博士合作翻译的《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已经出版,其他相关译著将陆续出版。 六是以典型案例为范本,阐述案例背后深刻的法理。作为一个学者我从专业的眼光对时下的焦点案件发表自己的感想,并时常接受一些报刊、杂志的采访,我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这是一个专业分工日益细化的时代,不可能每个人都是百科全书式的人物,法律人通过媒体(无论是纸质的还是虚拟的)发表自己的感想是在向社会提供法律人的思考,让这些观点、思考与其他专业人士的思考一起经受社会的考验、置评。我试图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如刘涌案、法官谋杀院长案、“枪下留人”案)的法理分析,为普通百姓提供一个思路,提供一个视角。当然,这是我曾经的努力,效果是否与我的预期相符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五20余年的学术生涯,是一个艰辛的历程,是一个不断自我修正的过程,又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回首我过去的学术研究,或许读者会感到我的一些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会觉得我早期的观点有些幼稚,但这不正说明了我一直在“进步”吗?这或许被认为是一种自负,但我真切地感到我的学术观点在变化、在进步。比如我与张瞍博士合作在1989年出版了《检察监督职能论》一书,主张加强检察监督,提出了检察监督的四职能说,但看到本书中的文章你会发现,我的观点发生了转向,甚至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法国著名的哲学家德日进说:“过去已经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回顾过去,总结我的学术历程,目的不在于自我陶醉,也不在于树碑立说,而在于自我反思、自我批判并激励自己前行。作此自序并不意味着我学术的终结,当我敢写下上述这些文字时,我已不再给自己留后路,因为,对我,这仅仅意味着一个新的开端。
作者: 熊谋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6年10月
简介:
本书分为犯罪学、法律评论、法社会学、英文原稿四个专栏,涉及犯罪学数据收集实证研究,重置中国法理情之秩序,美国注射死刑的困境,东西方犯罪学之碰撞等还包括对于时下诸如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立法冲突、第三人撤销之诉、信托私募股权等法学迁延问题,热点事件的法学评论。还有*的绿色金融体系下的碳交易平台的构建和婚姻法解释中关于财产分割所引起的法社会学思考。全书通过整合中外法学家的观点和著作,传达了世界先进的法学制度和观点,分析了时下热点和*争议之法律论点,为我国的法学理论发展提供了思路和助推。
作者: 洪浩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本书采取系统的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外法学教育的许多方面进行了分析。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是分不开的,清英教育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基础。该书在对法治、法学教育、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理论及其关系介绍的基础上,分别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法学教育的管理、法学教育的评估、法学院校的招生、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等方面对中外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思路和建议。
Civil Procedure and Civil Justice Reforms in UK
作者: 徐昕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简介:徐昕,本书的作者,在去年推出一部长达肋万字的译著《英 作者简介 · · · · · · 徐昕,男,1970年生,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5),律师(1993) ,经济师(1996)。 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 在《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开放时代》、《经济研究参考》、《当代经济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多项成果获奖,单独及合作出版专(译)著十几种。
作者: 苏力
简介: 《法律书评》是一部书评集,精选了近年来出版的十余部重要的中外法学著作,由一批年轻法律学者担纲加以解读和评议,内容涉及法治维度下的国家整合、法律信仰、最高法院、送法下乡、法律与文学等各方面的问题,通过这种书评的形式,年轻一代的法律学者向他们的前辈既表达了敬仰也发起了挑战。
作者: 陈兴良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 本书是《法外说法》一书的姊妹篇,原先按照我的设想是一同收入《法外说法》。法律出版社的蒋浩先生向我提议分拆两本为好。思索许久,接受了蒋浩的建言,遂有本书,命名为《书外说书》,以便与《法外说法》之书名对应也。 收入本书的主编序,是我所作的序中的重要内容。要说起来,主编序既不好归入自序,又难以归入他序。自序是为自己著作所作之序,他序是为他人著作所作之序,主编序两者皆非也。这里主要涉及主编之著作在学术成果中的定位。大概古代是没有主编著作这种形式的,“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在这种文章关乎其心的情形下,重文如命,惜字如金,文章必是一人之所写。当然,古代也有总编纂之类的.官职,清乾隆年间的纪晓岚不就是四库全书的总编纂么?当然,四库全书的编纂已经不是为文,而是罗织文网的一种工作,因而总编纂是一种官衔,也是十分正常的了。著作的合著,大约是近现代兴起的风气,——一种贬褒不一的文风。当然,正经八百的合作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专门规定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为,法律是认同合作作品这一著作形式的。当然,可合作的文章一定是不会关乎其心的。因为“心同此理,理同此文”实在太难。心之彼此之分,如同山之南北之隔也。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甚至两人以上,要如同一个人思考那样创作成文,若无“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奇迹,确平其难。我记得一个知名作家说过,我从来不买合著的书,更何况主编之书。在贺卫方教授主持下的《中外法学》据说有一条不成文的选稿原则:通常不发表二人以上的合作论文。如此说来,在学术创作领域,是重独而轻合的。独者,独立创作也;合者,合作创作也。不过,合作创作在当今学术活动中毕竟还是存在的,不论你对它是一种什么态度。在时不我待、精力不济的情况下,众人拾柴火焰高,合作还是能及时地出成果,并且出大成果的。现在学术活动中不是都以工程命名,提倡造大船么?以一人之力大概只能刳木为舟,造大船非有众力加工不可。因此,在这种学术风气之下,我虽然自己也不怎么买合著或者主编的书,至少买时要掂量掂量,但是自己还是主编了一些书。在这些主编的书中,有些是自愿为之,投入精力不少;也有的是受出版社之请,勉力为之。我是从采不把这些主编的著作当作自己主要学术成果的,因为我深知,没有一本传世的经典之作是主编,至合著出来的,它不能成为一个学者的代表作。当然,既挂主编之名,多多少少总是要尽一份心的,因而为主编的书写序,就成为主编的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为那些乌合之书打上主编的个性化印记的惟一可能。
作者: 何志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2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是整个民法分则的核心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近年来,学术界对《合同法》的研究、著述颇多。这些研究、著述大体上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围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论述;一类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各项法律制度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和探讨。而笔者所撰写的《合同法原理与审判实务》与上述两类著述截然不同。该书是笔者在撰写《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两书计140万字,均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基础上,对《合同法》实施近3年来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总结了10余年经济审判工作的经验,全面吸收了民法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和意见,几易其稿,形成此书,奉献于读者。具体而言,本书具有如下方面的特点: 一是系统性强。本书以《合同法》为主线,根据《合同法》的章节,将本书分为21编,其中,把《合同法》中第八章“其他规定”的内容纳入本书第一编“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之中。这21编中,基本上囊括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以专题研讨的形式,全面地、系统地对《合同法》进行了深入浅出地研究。 二是理论性强。本书虽侧重审判实务中实践性和操作性的研究,但同时也特别重视吸收中外法学界对《合同法》的各个方面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理论性,这也正是“理论指导实践”的要求。书中很多内容,如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委托合同的终止等等,都是当前理论界研究和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笔者在研究探讨这些问题时,广泛借鉴了中外法学界各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要求,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意见。同时,本书也对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但又缺乏相应理论研究的问题,作了一定的理论探讨,以弥补学术界在此研究方面的欠缺。 三是实践性强。本书以立足现实,服务审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笔者在对《合同法》中的每个专题进行研究时,均是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入手,提出所要研究的问题,然后,用《合同法》理论来解决问题,并对案例进行评析。同时,笔者结合所从事的10余年经济审判工作经验,对市场经济的主体在运用《合同法》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合同法》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和若干疑难问题,如《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深入研究,以期突出实践性。 四是可读性强。本书以合同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的结合点为切入点,立足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选取了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90余件,坚持把合同法理论融于实践,以具体的案例来阐述抽象的合同法理论,以案说法,以法释案,力求做到探讨合同法理论为审判实践和现实生活服务。因此,本书的理论不再是空洞的理论,本书的案例就是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以期突出可读性。 合同法理论博大精深,现实生活和审判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又纷繁复杂。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书中的疏漏和缺憾在所难免,且亦难包罗万象,恳请广大读者和法学界同仁不吝赐教,笔者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合同法原理与审判实务》一书,承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老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合振副院长。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国庆院长审阅书稿,对书稿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欣然作序。该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老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帮助和支持。该书在出版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出版社有关领导、应用法律出版社中心杨克主任、责任编辑杨杨的热情帮助与大力支持。在此,笔者向她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作者: 李旭东著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简介: 作者认为,法律阐释立场的法律规范,强调以司法者(法官)中心来认识法律规范概念,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法律规范只是法律规范文本,它还不就是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具有规范性的潜能而且也具有现实的规范效力的法律规范才符合法律规范的概念。作者对阐释学哲学有所借鉴和吸收,在法哲学的思辨方面为法律规范理论提供了一种有意义的解释。应当说,本书对“立法者中心模式”和“司法者中心模式”的建构,对当代西方法律规范理论传统的重述,对法律规范研究方法的法哲学思考,对解释学哲学的运用,这些在研究方法和理论认识方面的进展都是值得肯定的。 法律规范理论是法学理论的基本论题之一,中外法学家曾经作出过许多不同的回答,也创立了各具特色的理论体系。应当说,本书对法律规范理论的研究是目前国内法学界比较系统的较高的质量的成果之一,为当代中国法律规范理论研究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作者: 曾令良主编;李雪平[等]撰稿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法律英语》是为了适应21世纪全球化趋势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而编写的。其主要目的是,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具备一定的基础英语的前提下,基本掌握法律专业英语的基本词汇、基本句法和基本结构,同时掌握用英文表述的各主要法律部门的专业知识和各种法律文书的特点,从而为学生们在中外法学殿堂进一步深造或毕业后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奠定法律专业英语的基础。 本教材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11个教学单元组成,内容涉及各主要法学部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环境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第二部分由7个教学单元组成,涉及各种主要的法律文书,包括合同书、法院判决、仲裁书、法律意见、法学论文、国际条约、国际决议等。每个教学单元又分为四个部分,即正文、专门词汇、练习题、补充读物。 本教材所选资料主要来源于国内外的网站及已经出版的英文著作,选材新颖、题材广泛,为学生提供了解、比较各国法律的第一手资料。在编写过程中注重法学基础知识,并强调英语技能的操作。在内容设计上既照顾到英语学习的规律,又考虑到法律学科的体系,从而使学生收到“一石二鸟”的学习效果。 编写法律英语教材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加之时间仓促,难免存在许多不适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广大的学生和读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提高质量。 《法律英语》为英文版。
作者: 蔡正华,潘国华,陈仁林 编著
简介: 由蔡正华、潘国华、陈仁林编著的本书具有系统性、知识性、实操性的特点,对企业常用的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银行、期货、证券、信托合同,涉外商业贸易合同等的示范文本建设、签订要领及风险防范措施合同样本、文书简介及风险提示均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吸收了中外法学界对合同领域的**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前沿理论,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地进行了归纳、整理,以点带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知识性、可读性、是企业常备案头的工具书,合同知识手册。本书的出版,能对众多经营单位、广大群众快速有效地签订各类合同带来帮助,也能给广大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带来便利。
作者: 何柏生
简介:
本书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著名品牌“独角札丛”丛书之一部,保持了该丛书的一贯高标水准,并在风格、内容上有明显的突破。更为重要的是,本书的某些观点、思想倾向,如法学对数学的借鉴,当代中国法学对古今中外法学资源的汲取,等等,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而言,颇有激励促进的重大意义。
本书共分三辑,*辑十多篇内容与国外法律文化有关。第二辑十多篇内容与国内法律文化有关。第三辑十多篇文章基本属于文学作品,是为作者的精彩随笔。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社会法学 环境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科技法学
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05月
简介:本书选条和释义融学术性、知识性、应用性于一体,充分反映了当代中外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新观点、新发展和新经验。
作者: 王士如主编
出版社: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简介: 《法律基础双语教程》从内容上涉及中国宪法、民法、继承法和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方面,对每一部分用中英文给予明确的阐述,提高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中的英文听、读、写和分析,以及有关重要案例,为学生提供了解、比较各国法律的第一手资料;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对专业英语的实际操作能力。《学习指导练习册》用中、英文编写各章节的类型题,使学生通过课后作业和课后复习,对各个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理论要点给以全面的领会和掌握。《难点问题诊断》旨在对本教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汇总当前中外法学界不同的观点和见解,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和探讨,以帮助学生了解中外法律研究的前沿阵地,开阔思路、早出成果、早出人才。
作者: 李贵连主编
简介: 本书汇集的论文,除《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以来已经公开刑发的篇章之外,还有已经完稿等待发排的文稿。在已经公开刊发的篇章之外,还有已经完稿等待发排的文稿。在已经公刑刊发的篇章中,有些又经作者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加工。全书共约27万字,而以专栏之名名之。其实,精明的读者翻开本书目录便会立即发现,并向我们提出质问:名不副实。本书所论列的内容,远未涵盖整个二十世纪法学。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亦非这点文字所能涵盖。按照我们的计划,1998年《中外法学》将继续开设这一专栏,至本世纪结束,用三四年时间,对整个世纪的法学进行一次比较认真、比较系统、比较全面的整理。以后的这些论文,也将继续汇集成册以飨读者。因此,
作者: 郭成伟主编
简介: 中外法学名著,浩如烟海,不必要逐篇介绍,本书选取了中外法学发展史上有影响的著作加以介绍,这里不仅有法学界公认的名著,也有对现在的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名篇。对每一篇法学名著的介绍,如作者简介除介绍作者生平外,还介绍作者在法学史上的重要贡献、主要法学思想及其学术地位。版本主要介绍该著作出版后的情况、流传的情况、现在流行的主要版本。写作背景主要介绍该书写作的缘起、写作的社会背景等。主要内容是按全书章节或按分类,详细介绍该著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思想主要介绍该书的主要观点、学术思想、争论的问题等。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及影响,主要介绍该书出版后在当时的社会影响、对后世产生的影响、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的学术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