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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自强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简介: 世界契约法正处于整合阶段,其规模可分为全球性的与区域性的。《元照法学文库:整合中之契约法》前三章一方面介绍德国消费借贷及代办商之发展并检讨台湾地区之现行规定,另一方面彰显该发展乃区域性整合之一部分。其后两章对欧洲契约法新动向之鸟瞰,不难发现欧洲契约法之发展不仅瞬息万变,也与全球性契约法整合联动。后三章则为全球性契约法整合之说明,主要从法律适用之角度,观察各国或地区制定之契约法原则或其他形态之SoftLaw究竟有何作用。
作者: 赵廉慧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简介: 本书在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加工改编而成。传统的财产权著作 基本上是以所有权(物权)为论证的起点,对英美法虽然有个别概念和制度的 引进和介绍,但是少有从原理上、机制上进行探讨。本书是试图从这种理论 氛围中突围、寻找研究财产法问题的新视野的一个尝试。本书中虽然参考了 不少的英美法文献,但是不以介绍和引进某个具体的制度为目的,而是试图 发现财产法中共通的一些原理,对财产权基本制度进行更深入的合法性论证 。 本书除了导论和结语,共分四部分。 第一章 对财产权进行概念分析 第一节 论证英美法和罗马法的联系二者的相似之点在于,二者都注重 现实,注重特殊之点,而不喜欢抽象的观念。罗马法上的物权相当于大陆法 系上广义的财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本节通过对英美法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来澄清财产权的基本 概念。这里主要考察了财产权的一般概念、实产和属人财产(Real Property v.Personal Property)的关系、财产权的划分与救济的关系、财产权和地产 的关系、法定财产权和衡平法财产权(Legal Property vEquitable:Property)的关系、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等。 第三节 观察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划分对形成财产权机制的作用。我们从 对物权和对人权两种形成权利的机制入手分析,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是如何 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结构的,从而整理财产权的内部划分 ,试图打破债权——物权二元划分所带来的思维定势。 我们首先整理了对物权和对人权的概念。然后分析了对人权和对物权的 特征,归纳出不同的主体数量因素对权利划分所产生的影响。再次,探讨了 对人权和对物权的机制在控制信息成本上面采取的不同策略:对人权的策略 可以称作“决定谁有权使用资源的治理策略(governance strategy)”;对 物权的策略可以被称作“决定谁有权使用资源的排除策略(exclusion strategy)”。最后考察了不同权利模式的相关法律规则。 第二章 财产权结构的要素分析——兼论财产权的分割理论 分析财产权结构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财产权因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 的不同,形成绝非债权和物权的二元划分就能够简单描述的內部划分。这些 财产权的内部划分在价值化的标准下获得了统一性。 第一节 财产权申物的因素(财产权的客体)。 第一种是实体意义上的物,它是狭义的财产权、特别是德国法意义上物 权的客体。通过对物权客体的考察,发现物权所采取的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特 征:(1)物质意义上的物确定着权利的物理边界;(2)其主要的保护手段是保 护物本身的占有;(3)物本身在权利价值的形成中有着重要的意义;(4)物权 在不可以替代的物上体现得更为充分。(5)物本身的权利担保作用一旦丧失 ,至少可以说该物权已经偏离了其标准形态。第二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包 括:债、知识产品和商誉、票据等。本节初步建立了依客体特点确定权利类 型的推理逻辑。 第二节 财产权结构申人的因素(财产权的主体)。首先介绍财产权分割 理论以及英美国家防止财产权过分分割的机制,然后引入主体对客体关系的 模式。认为:单数主体能够建立典型的狭义财产权概念——个人财产权。而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共有等实际上是对典型的个人所有权概念的异 化;合同债权、他物权、股权、信托、继承权等都是为了实现所有权而进行 的权利结构安排。 第三节 建立在价值化上的统一的财产权观念。首先介绍财产价值化的 一般理论——定价理论。这里试图表达的观念是:财产权是在不断的形成过 程之中,财产权的价值需要不断地经过发现。立法、当事人、法院、市场等 多元主体参与到这个过程申。定价的问题引发出分权问题和权利合法化论证 问题。其次讨论价值的来源和价值化的意义。财产权价值化有助于形成统一 的标准,使人们共同参与到同一个社会过程中来。再次是分别讨论物权和债 权的本身的特点和价值化。又分别讨论了债权和物权价值化的优点和缺点。 最后认为:价值化一方面使物权和债权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使债权和物权都 在不同的程度上与其传统的形象和特质背离,逐渐消解二者之间的严格的界 限。结论:财产权(法律关系)是一种以人、物、价值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结构 。 第三章 财产权的规则分析 第一节 我们叙述了财产权规則在宪法、物权法、债法、公司法、救济 法中的体现,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广义上的财产权规则体系。 第二节 对物权法定观念进行重新审视,讨论狭义财产权之可约定性。 我们首先论证了物权法定并不仅仅存在于大陆法系。然后列举物权法定原則 的功能,作者基本上同意英美法国家学者的认识,即(1)防止对财产权的过 分分割;(2)通过把权利标准化来减少信息成本。在本节的最后,重点把物 权法定问题转化为狭义财产权的可约定性,然后分别从狭义的财产法(特别 是物权法)领域、公司法领域、信托和其他法律领域进行论证。得出结论: 物权法定的问题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可以转化为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三节 从强制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二元对立看合同法规范的强制性 。本节首先讨论国家干预合同法的三点理由,然后从(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从约定排除性规范的不同性质看合同规范复杂的分层。最后总结了合 同法申的强制性规范类型。 第四节 财产法申强制性和授权性规范的平 衡——关于司法的角色。本节首先讨论规范本身的作用和局限以及司法与立 法角色的对比。大致支持这样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判例法法律规则(iud ge—made rules)有利于促进效率;而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一(rules made by 1egislatures)却会导致效率降低。司法在立法、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以及 市场机制不擅长发挥作用的领域起作用一定的司法主动是契约自由的必要补 充。 第四章 财产权的救济分析——英荚合同法的视角 第一节 分析财产权和救济的关系,并认为,救济是內在于权利的,救 济对于财产权的形成产生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介绍英美合同法上的救济主要是把救济抽象为两大类型:(1) 损害赔偿。它是一种金钱化或者价值化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救济有时被 精心裁剪,以达到与实际履行相类似的目的。(2)实际履行。英美法适用实 际履行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 第三节 引入美国学者对不同权利的不同救济理念,指出损害赔偿的救 济大致相当于责任法规则的救济,实际履行大致相当于财产法规则的救济。 效率违约的观念把损害赔偿的救济理念推向极致,它实质上是賦予了违约方 一个选择权而不是赋予非违约方选择权;而且关键的是,这忽视了合同当事 人对于合同所抱有的主观目的,由法院的“中立”和“客观”的事后判断代 替了当事人的判断,这不符合尊重财产权的法律理念。 第四节 通过对合同救济看财产权的分层。作者先考察救济对财产权分 层的影响:(1)英荚普通法对违约所提供的首要救济是损害赔偿。当然,损 害赔偿被精心裁剪,同样达到实际履行救济所欲实现的目的(2)衡平法的救 济,法官通过运用公平和正义观念,保障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设定的权利的目 的得以实现,从而创设了一种类似对物权性质的权利。然后通过分析虚拟案 例,尝试适用本书的观念。 结语:对本书进行总结,得出财产权概念的基本特征。
作者: 孙美兰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 依照契约必须信守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如果缔约后出现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或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契约履行不能,或虽然能够履行,但契约双方的对价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或契约履行已完全丧失意义,这些情况下,若仍然坚持契约必须信守原则,法律则未免过于苛刻。正因此,才有了契约受挫制度、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以及艰难清事规则等制度的存在。本文各设一章分别对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德国的交易基础制度以及日本、中国、国际商事统一法中的相应规则作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整体上对这些规则、制度进行比较,明晰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分析各制度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所在,最后是我国情事变动契约理论的完善及未来民法典相关内容的立法设计。 本文第一章为导论。首先阐述本文重要概念情事变动、情事变更、契约受挫及交易基础障碍的含义,然后分析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状况,最后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基本结构。 第二章为英美法上的契约受挫制度。本章从性质、历史演进、其理论依据、适用要件及适用限制、受挫的类型、法律后果、弥补契约受挫制度不足之争论等几个方面对契约受挫制度作了系统的探究。契约受挫使契约立即、自动地终止,法院无权对契约进行调整。其重要原因在于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契约意外履行不能的场合。 第三章为德国民法上的交易基础制度。本章从交易基础论的产生及发展、交易基础制度的适用要件及适用范围、交易基础欠缺或丧失之法律效果以及德国司法实务处理"情事变动"之主要案型、交易基础制度的立法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交易基础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缔约时作为契约基础之情事后来发现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地被视为情事发生变更。适用交易基础制度的效果是,尽可能通过调整契约来保留契约,只有在极其必要的时候,才考虑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 第四章为日本民法关于情事变动的契约理论。该章首先阐述了日本情事变更法理的产生及发展,然后对日本民法上的周边理论及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将这些周边理论、规定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作比较,再分析日本狭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范围,最后探讨的是情事变更的效果及再交涉义务。在日本,情事变更原则乃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交易基础学说、判例的影响,才在学说上得到确立。日本的不安抗辩规则及租地法、租房法上关于情事变更之规定等周边理论及规定,其作用在于弥补一些既不能以债务不履行制度又不能以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调整而出现的空白。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相比,它们的适用要件得到了缓和。日本学者将之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总称为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章主要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免责规定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关于艰难情事规则及不可抗力规则的规定。本章指出,ClSG第79条(关于免责之规定)基本上相当于大陆法上的"不可抗力规则",而不是"情事变更规则"。PICC所规定的艰难情事规则可以说是多数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概念、制度如"契约受挫制度中的履行不现实及目的落空规则"、"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以及"情事变更规则"等制度融合而成的,同时,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某个概念或制度。PTCC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也是英美法系中履行不能规则、大陆法系中不可抗力制度以及不可归责的嗣后履行不能规则等规则融合而成的。本文认为,与本文所涉及的其他类似规则、制度相比,PICC规定的艰难情事规则以及不可抗力规则最为详细,也更合理。 第六章首先分析中国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概念之产生及发展,以及中国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概念之内涵及法律性质,然后将中国民法关于契约缔结后情事变动的理论及规定进行类型化,并详细比较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规则、危险负担、情事变更规则等概念。本章发现旧前中国内地的其他学者一直在毫无意识的状态下,于"规则"及"客观情况"两种意义上使用"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以及"艰难情事"这些术语。本文指出,区分使用"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及"情事变更规则"、"艰难情事"及"艰难情事规则"等术语之后,相应概念、规则的关系便非常清晰明了。 第七章是比较法的分析,即从总体上对以上各章探讨的理论、规则喇度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及原因所在、相互对应关系,以及 各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借鉴之处。 最后一章是我国情事变动契约理论的完善。该章还就不可抗力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规则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拟定了详细的条款。
作者: 张民安主编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 本书第2卷在“名家论坛”发表了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若干基本问题一文,该文就物权法的热点问题作了全面深入的论述,值得关注。 本书还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对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进行了研究。一方面介绍了西方国家关于作为义务研究的发展趋势及其 理论,为学说、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最新理论提供途径;另一方面对司法判例公布的典型案件进行评析,为司法判 例将来处理类似的案件提供理论指导。 本书内容新颖,适合民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以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阅读。
作者: 朱晓喆,唐启光著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简介: 《民法基本原理研究——以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为背景》一书凝聚了作者们两位作者多年来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思考与探索。发源于两千多年前古罗马法的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在这门学问面前作者们永远只能抱着不断学习的态度,本书的创作也只敢说是作者们学习和研究民法的一点心得和体会。 本书的理论定位有两个方向,其一是在形而上的思想层面探究大陆法系民法内在的思想逻辑,对近代大陆法系民法的立法技术、基本原则、民法本位以及债权物权的基础概念和体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在形而下的制度层面,立足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对民法的基本问题如“人”、“物”、“债权与物权”、“侵权责任”等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具体来说,本书突出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书的学术特色之一是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基本原理展开了历史与哲学的追问。从宏观的线索上来说,本书始终贯穿着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方法论,这既体现在对传统民法直接的论述上(例如民法典的理性化、民法本位的变迁、传统民法上“人”与“物”的观念的历史、债权效力扩张的现代发展趋势,等等),也体现在运用传统民法解释和发展我国的民法制度上。因此本文的副标题定为“以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为背景的研究”就是基于这种考虑。作者们认为,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与该时代的法律思想是密不可分的,有时候制度就是思想的体现,因此通过对这些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在对大陆法系的民法思想有了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理解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以及各种民法制度就游刃有余了。 其次,本书的另一个特色,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论,对债权、物权以及侵权责任的具体民法制度进行了分析性的研究。尤其是在大陆法系相关民法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了当今我国民法制度发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附随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环境侵权行为、产品责任等新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讨。 从本书的具体内容来说,作者们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体例进行组织和安排,这就是说,本书的结构基本上是按照民法典的结构安排的。首先,第一章“民法的法典化与民法本位的嬗变”和第二章“民法上的人与物”相对于传统民法的总则部分,这一部分包括了民法典的理性化的立法技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本位思想的历史变迁、确立民事主体平等、自由的法律地位的意义以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问题,等等。通过这一部分的研究,本书力图展示民法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并表现了民法内在的一种终极人文关怀。 第三章“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原理”涵盖了传统民法的两个主要领域,即债权与物权,由于篇幅的限制,本书不能对该领域的问题进行细节的探讨,而是抓住了几个主要问题,包括债权的本质问题,从债权的效力扩展看现代债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学术界探讨热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市中常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通过这一章的内容,作者们一方面揭示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民法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强烈的互动联系。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前沿问题”论述了我国目前比较突出的几个侵权责任问题,包括荣誉权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环境侵权对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挑战以及厘清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有学者说,侵权行为法是现代民法新的“增长点”,作者们的研究也力图表明这一点,即侵权行为法面对变动不安的社会生活,必须及时作出调整。 从上述的介绍可见,本书的内容是丰富的,研究的方法是具有特色的,覆盖的范围是广阔的,研究的程度是深入的,本书体现了作者们扎实深厚的学术积累,因此本书既是一本研究性的著作,也可以作为法科学子有益的课外读物。作者们相信本书的出版能够为安徽财经大学的民法学研究创造一个新的学术平台。 本书是一部合作作品,作者们两位作者各自完成了本书一半(十多万字)的写作任务。具体来说,作者们事先共同拟定大纲,对各自感兴趣并且觉得有创意的问题纳入了写作和研究的范围,然后相互讨论,形成观点,并最终落实为文字,最后进行统一的编排和审订。因此,本书是作者们思想合作的结晶。
作者: (英)皮特·博克斯(Peter Birks)著;刘桥译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简介:皮特·博克斯编著的《不当得利》的第一版力图向普通法法律人展示不当得利是私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地位在大陆法系中也无可争议。二十世纪时,大西洋两岸的普通法法律人都已熟知返还法,并且习惯于将返还法视为大陆法系中的不当或未正当化得利的对等制度。但是,本书认为将不当得利和返还等同起来是错误的。当按照产生返还请求权的不同事件来划分返还法时,不当得利仅仅构成返还法的一部分。 接着,本书通过提出判定一方以他人为代价而得利的因素有哪些,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这种得利会被判定为不当,以至产生返还请求权等问题,试图由此对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当得利法作出解释。在英格兰,法官们已经开始趋向于采用一种大陆法系的质询法,即一项得利的发生是否从法律角度看来拥有充分理由予以支持,而本书的核心正立足于此。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enes and practical
作者: 张燕强编著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中国法学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就是在21世纪初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是我国立法体系中亟须强化的内容之一。 本书的内容,一方面结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力求反映最新的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力求阐明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同时,也对若干知识产权的理论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另一方面,考虑到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实务性的特点,著者以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为主线,立足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情况,阐述了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实务以及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则。本书力求正确阐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情况;注意把握内容科学性与系统性的统一、知识性和实用型的统一。
作者: 吴文嫔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 本书从原理与制度两方面对第三人利益合同 进行研究。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 当事人,却享有合同权利,从而得以对允诺人提起 诉讼,请求法律的救济。这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 究中最令人迷惑不解之所在。在第三人利益合同 原理的研究中,笔者追溯到第三人权利产生的根 源,从而得出第三人的权利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 利益的正当化的结论。同时,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 的客观现象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合 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地位的确立以及私法地位 的衰微的演变史的研究,也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的探讨与立法之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一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之奠定: 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阐释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 的起源及其基础性地位的奠定。大陆法系合同相 对性原则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这是与 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罗马法债的人身性的债 权理念息息相关的。随着罗马法的影响,这一原则 被大陆法系诸国继受,并成为私法的基础性原则。 第二节阐释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及其 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在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须追溯到英美 法上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过程。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两 个迥然相异的法律传统,前者以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后者以理性主义 为哲学基础,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都作为 一条基本原则被信守,它起到划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合同法,区分合 同法领域与侵权法领域的功能。第三节阐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内 涵及理论根源。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 对性三个方面内涵。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是其理论根源,法学流派的影 响更成为奠定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的促成因素。 第二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衰微——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对合同 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阐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 系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第二节阐释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英美法系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在两大法系,第三人 利益合同在立法上的承认都是建立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基础 上的。第三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冲突 与权衡。通过对第三入利益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正义、意思自 治与秩序价值上的比较可以看出:二者都体现了这几种价值,但内涵却 各有不同,实际上是有所冲突的。前者追求实质正义,后者体现形式正 义;前者是有限制的相对的意思自治,后者却追求一种绝对的意思自治; 前者从较为宏观的范畴来体现秩序的维护,而后者只注重维护个体的合 同秩序。不过,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日趋衰微,但其依旧发挥着重大的 功能。 第三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性及其法律关系之构造:本章分三 节,第一节阐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性,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 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取得合同债权,并享有向债务人直接给付请求权 的合同,其主要类型有信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并区别第三入 利益合同与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 作用契约。第二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构造。第三人利益 合同在形式上常表现为一个基础合同加上一个第三人约款,允诺人与受 诺人之间为补偿关系;受诺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对价关系;允诺人与第三 人之间为给付关系。第三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形成与变 动。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须符合以下要件:1.允诺人与受诺人之 间的基础合同有效成立;2.受诺人与允诺人须有使第三人受益的意图; 3.受诺人和允诺人须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合同权利;4.第三人必须特定。 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撤销,认为在受益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权 利之前,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一旦第三人表示接受 合同权利,当事人便不得变更或撤销,除非第三人同意或对利益第三人 约款的变更、撤销符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留变更、撤销权的情形。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遇有允诺入或受诺人违约、第 三人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的情形,可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四章 第三入利益合同具体效力之研究:本章分四节,第一节分 析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之基本内涵。第二节从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研 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受益第三人的效力。认为第三人欲成为第三人利 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须符合一定条件,同时阐释受益第三人的分类与 发展。对于第三人权利的行使,认为第三人享有债权给付请求权、给付 受领权与债权保护请求权。并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无须单纯使第三人, 获得利益,也可约定使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不过不能超过其享有的利 益,一般情况下也不能与其享有的利益对等,否则无第三人利益合同之 实。第三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受诺人的效力,认为受诺人享有债权 给付请求权与债权保护请求权,不过与第三人之给付请求权与保护请求 权不同的是:受诺人的给付请求权为其有权请求允诺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权保护请求权为受诺人请求赔偿债务人未向第三人为给付而致债权 入之损害。受诺人的义务,主要在于确保债务人能向第三人为给付。第 四节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允诺人之效力,认为允诺人所负之义务在于 履行义务和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两方面,但允诺人也可依、 合同所生的一切抗辩来对抗受益第三人。 第五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本章分三节,第一节介绍两 大法系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根源的学说。在英美法有利益说、裨益 说、代理说、对价说;在法国法有转移说、无因管理说、权利直接发生说 ; 在德国法有承诺说、代理说、传来说、直接取得说。第二节从私权诞生的 普遍规律探讨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历程,认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经历了一个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权利的过程,也就是说,第三人基 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 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经由正当化,成为一种可 由法律加以保护的利益(法益)。从而在立法上规定了信赖利益与期待 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是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受到法律 救济。而正是第三人的救济权的产生,使得第三人对合同享有的法益通 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第三节探究第 三人利益合同效力根源,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包括内在自律 性要素与外在他律性要素两方面,都是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 当化。 第六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理念对中国当代合同法之影响:本章分三 节,第一节论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即意外受 益人权益日趋受到重视;第三人利益合同具有了新社会功能;仲裁条款 对第三人的适用。第二节分析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并以此 为基础构想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设计的方案,提出相关建议法条。第三 节论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古典私法体系的冲击,并将其上升到一种理念 的高度,认为在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交替之间的中国合同法,一方面不 能否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新事物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另一方面也 不能就此摒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等制度应同时体现。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research.Volumn 5
作者: 王立民,黄武双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知识产权法研究(第5卷)》主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是指导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有关法治建设的论述可以指导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第一,有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可以指导我国树立知识产权法的理念。知识产权法的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也会得到相应加强。诸如依照知识产权法治理知识产权事务、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顾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局等一些理念,都应牢固树立并贯彻在知识产权的实际工作中去。 第二,有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可以指导我国加快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程。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虽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有提升的必要。我国要在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4年基本实现依法行政,这些都要求加快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这需要一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另一方面则要加大知识产权法的治理力度,尽快使我国进入知识产权法治国家的行列。 第三,有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论述,可以指导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这一体系应尽快达到较为健全的程度,否则就会延缓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当前,首先要填补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些空白,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例如,尽快制定有关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力度;健全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重视职务发明中个人利益的调整等等。 第四,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论述,可以指导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我国政法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繁重任务。由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常涉及诸多技术问题,因而知识产权法官除了要具备法律功底之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背景,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关法治建设的论述直接对知识产权法治的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然而把这些论述落实并使其变成现实,还需要大家携手共进。本刊匹夫有责,愿为加快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 总之,在新的一年中,《知识产权法研究》编委会将携各位同仁,为加快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