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目录
上册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下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附录
第二条合同概念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自愿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十条合同订立的形式
第十一条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第十四条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第十九条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概念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表示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的效力或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迟发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欠缺形式要件合同的成立
第三十七条书面合同成立时间的例外
第三十八条计划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
第四十条“标准条款”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合同随附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合同的附期限
第四十七条欠缺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广义的无权代理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
第五十三条违法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五十六条合同的部分无效
第五十七条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通谋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合同的补充与解释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缺规则
第六十三条合同价格的计划调控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合同的异时履行问题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与权利
第七十条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时的中止与提存
第七十一条合同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合同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七十六条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效力
第七十七条合同的协议变更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必须明确约定
第七十九条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八十条合同权利转让中债权让与的通知
第八十一条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移转
第八十二条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务的移转
第八十五条债务转移中抗辩权的移转
第八十六条合同义务转移中从债务的移转
第八十七条要式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概括转移
第八十九条合同概括转移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条合同主体地位的继承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法定终止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随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的协议解除
第九十四条不可抗力的法定解除权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九十六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八条合同终止效力的例外
第九十九条合同债务的抵销
第一百条合同的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领取权及其除斥期间
第一百零五条合同债务的免除
第一百零六条合同债务的混同
第一百零七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合同的预期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合同的对价
第一百一十条合同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并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约后的完全赔偿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罚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免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免责的随附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二十三条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类推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行政处罚与合同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别时效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人必须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转移所有权义务的随附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标的为知识产权载体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买卖合同如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四十条合同履行中的简易交付
第一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约定地点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三条迟延受领后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四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六条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第一百四十七条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买卖合同风险与违约责任的独立性
第一百五十条买卖合同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瑕疵担保责任的除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发现权利瑕疵时的抗辩权请求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确定标的物质量的标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卖合同违反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买卖合同对交付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检查通知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合同出卖人超额履行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时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标的物质量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瑕疵担保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中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购买选择权及其法律推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招标、投标买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易货交易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方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方断电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供电方抢修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方的用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应电合同的关系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物的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受赠人请求权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行使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撤销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时的合同解除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二百条预扣利息的处理原则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与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百零三条贷款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二百零四条借款利率的限制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的还款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的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民间借款约定不明时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及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租赁物的交付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对租赁物恰当使用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的损耗责任豁免
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出租人的救济权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租赁物维修义务及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第二百二十三条合同双方对租赁物改良添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物转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百二十五条存续期间租赁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的租金交付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的义务与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第二百二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百三十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时承租人的救济权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出租人在合同中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房屋租赁权的相续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满后租赁期限延续的推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格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承租人受领出租物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四十条买卖合同索赔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对承租人购物指示的遵守义务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合同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的救济方式
第二百四十九条收回融资租赁物时的返还义务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第二百五十一条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四条加工承揽中辅助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的损失赔偿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合同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工作成果的交付和验收
第二百六十二条定作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承揽合同报酬的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的保管义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对当事人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法律关系
第二百七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检查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的侵权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对建筑物的优先权
第二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概念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的基本运送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的路线注意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运费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客运合同的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携带行李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关于禁止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条承运人变更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
第三百零三条对旅客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对有关托运货物的特殊要求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货物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危险物品的托运
第三百零八条取回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通知与收货人的提货付款
第三百一十条提货检验期限和索赔期限
第三百一十一条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运输货物的赔偿额确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各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不可抗力对运费收取权的阻却
第三百一十五条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承运人对货物的提存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合同承运人的约定与法定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多式联运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及其利益分享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转让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完成者的精神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无效技术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合同标的公知后的合同解除权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责任的分担以及当事人及时告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和分享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中技术成果的分享与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的归属与分享问题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的范围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对专利权有效期的依赖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让予人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技术秘密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与风险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新技术成果归属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合同保管费与无偿保管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寄托人对寄托物的瑕疵告知义务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的亲自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返还与危险通知义务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风险损失的承担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特别声明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返还的时间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八条可替代物的保管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的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违约导致保管人留置权产生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三条仓储危险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五条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的主要记载事项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性质与其权利的转让
第三百八十八条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危险催告和紧急处置
第三百九十一条储存期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储物的提取
第三百九十三条提取催告及仓储物的提存
第三百九十四条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三百九十五条一般保管合同规定的适用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七条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的区别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的费用预付及偿还义务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遵循委托指示的义务
第四百条受托人的亲自处理义务与转委托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的披露义务与相对人的选择权及抗辩权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的财产转交义务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无过错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因另外委托而对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及赔偿责任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丧失主体资格时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概念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费用的负担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一十七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置权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的价格遵照义务及相应的利益归属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或者自约)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人的受领义务与行纪人的提存权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四百二十二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行纪留置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行纪合同的性质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及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报酬及费用的支付和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不成时的报酬问题及费用的负担
第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的施行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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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下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附录
第二条合同概念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自愿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十条合同订立的形式
第十一条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第十四条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第十九条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概念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表示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的效力或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迟发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欠缺形式要件合同的成立
第三十七条书面合同成立时间的例外
第三十八条计划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
第四十条“标准条款”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合同随附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合同的附期限
第四十七条欠缺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广义的无权代理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
第五十三条违法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五十六条合同的部分无效
第五十七条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通谋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合同的补充与解释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缺规则
第六十三条合同价格的计划调控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合同的异时履行问题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与权利
第七十条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时的中止与提存
第七十一条合同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合同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七十六条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效力
第七十七条合同的协议变更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必须明确约定
第七十九条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八十条合同权利转让中债权让与的通知
第八十一条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移转
第八十二条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务的移转
第八十五条债务转移中抗辩权的移转
第八十六条合同义务转移中从债务的移转
第八十七条要式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概括转移
第八十九条合同概括转移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条合同主体地位的继承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法定终止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随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的协议解除
第九十四条不可抗力的法定解除权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九十六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八条合同终止效力的例外
第九十九条合同债务的抵销
第一百条合同的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领取权及其除斥期间
第一百零五条合同债务的免除
第一百零六条合同债务的混同
第一百零七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合同的预期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合同的对价
第一百一十条合同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并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约后的完全赔偿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罚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免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免责的随附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二十三条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类推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行政处罚与合同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别时效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人必须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转移所有权义务的随附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标的为知识产权载体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买卖合同如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四十条合同履行中的简易交付
第一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约定地点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三条迟延受领后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四条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六条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第一百四十七条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买卖合同风险与违约责任的独立性
第一百五十条买卖合同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瑕疵担保责任的除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发现权利瑕疵时的抗辩权请求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确定标的物质量的标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卖合同违反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买卖合同对交付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检查通知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合同出卖人超额履行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时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标的物质量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瑕疵担保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中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购买选择权及其法律推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招标、投标买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易货交易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方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方断电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供电方抢修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方的用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应电合同的关系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物的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受赠人请求权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行使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撤销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时的合同解除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二百条预扣利息的处理原则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与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百零三条贷款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二百零四条借款利率的限制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的还款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的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民间借款约定不明时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及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租赁物的交付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对租赁物恰当使用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的损耗责任豁免
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出租人的救济权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租赁物维修义务及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第二百二十三条合同双方对租赁物改良添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物转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百二十五条存续期间租赁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的租金交付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的义务与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第二百二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百三十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时承租人的救济权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出租人在合同中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房屋租赁权的相续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满后租赁期限延续的推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格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承租人受领出租物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四十条买卖合同索赔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对承租人购物指示的遵守义务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合同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的救济方式
第二百四十九条收回融资租赁物时的返还义务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第二百五十一条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四条加工承揽中辅助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的损失赔偿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合同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工作成果的交付和验收
第二百六十二条定作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承揽合同报酬的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的保管义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对当事人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法律关系
第二百七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检查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的侵权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对建筑物的优先权
第二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概念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的基本运送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的路线注意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运费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客运合同的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携带行李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关于禁止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条承运人变更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
第三百零三条对旅客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对有关托运货物的特殊要求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货物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危险物品的托运
第三百零八条取回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通知与收货人的提货付款
第三百一十条提货检验期限和索赔期限
第三百一十一条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运输货物的赔偿额确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各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不可抗力对运费收取权的阻却
第三百一十五条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承运人对货物的提存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合同承运人的约定与法定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多式联运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及其利益分享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转让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完成者的精神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无效技术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合同标的公知后的合同解除权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责任的分担以及当事人及时告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和分享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中技术成果的分享与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的归属与分享问题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的范围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对专利权有效期的依赖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让予人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技术秘密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与风险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新技术成果归属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合同保管费与无偿保管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寄托人对寄托物的瑕疵告知义务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的亲自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返还与危险通知义务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风险损失的承担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特别声明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返还的时间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八条可替代物的保管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的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违约导致保管人留置权产生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三条仓储危险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五条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的主要记载事项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性质与其权利的转让
第三百八十八条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危险催告和紧急处置
第三百九十一条储存期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储物的提取
第三百九十三条提取催告及仓储物的提存
第三百九十四条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三百九十五条一般保管合同规定的适用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七条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的区别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的费用预付及偿还义务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遵循委托指示的义务
第四百条受托人的亲自处理义务与转委托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的披露义务与相对人的选择权及抗辩权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的财产转交义务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无过错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因另外委托而对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及赔偿责任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丧失主体资格时的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概念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费用的负担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一十七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置权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的价格遵照义务及相应的利益归属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或者自约)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人的受领义务与行纪人的提存权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四百二十二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行纪留置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行纪合同的性质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及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报酬及费用的支付和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不成时的报酬问题及费用的负担
第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的施行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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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要义与案例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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