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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丛书以司法解释为主线,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对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进行阐释。本丛书分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合同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例释解》等。对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性。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 《合同法》的时间效力——《合同法》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
二 合同履行期间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的处理——适用新法和旧法,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对个案应当正确把握公平原则的适用
三 新法和旧法对合同效力规定冲突的处理——《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四 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二部分 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批准、登记的效力认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符合条件时,合同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未办理批准、登记生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均有效
三 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审理涉及金融纠纷案件时仍应当参照适用
四 欺诈、胁迫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欺诈、胁迫对合同效力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法》为准
五 可撤销合同行使的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六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七 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其利息应当收缴
八 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其效力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
九 借款合同的效力——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无效
十 免责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部分 债权的保全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通过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三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其他债权人
第四部分 合同的转让
一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债权的转让,仅仅需要通知债务人,而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二 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呵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入
四 不良贷款的转让——不良贷款的转让,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
第五部分 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 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 商品房买卖的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被解除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 合同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五 合同违约责任——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择一适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部分 合同法分则部分
一 所有权保留——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贷款人和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息以无息为原则,以有息为例外;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适当保护复利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优先于一般抵押权,而对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区分情形确定
五 建设工程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六 技术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七 存款合同——对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应当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即审查存款凭证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八 融资租赁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九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附录:相关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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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 《合同法》的时间效力——《合同法》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
二 合同履行期间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的处理——适用新法和旧法,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对个案应当正确把握公平原则的适用
三 新法和旧法对合同效力规定冲突的处理——《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四 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二部分 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批准、登记的效力认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符合条件时,合同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未办理批准、登记生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均有效
三 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审理涉及金融纠纷案件时仍应当参照适用
四 欺诈、胁迫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欺诈、胁迫对合同效力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法》为准
五 可撤销合同行使的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六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七 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其利息应当收缴
八 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其效力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
九 借款合同的效力——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无效
十 免责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部分 债权的保全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通过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三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其他债权人
第四部分 合同的转让
一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债权的转让,仅仅需要通知债务人,而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二 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呵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入
四 不良贷款的转让——不良贷款的转让,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
第五部分 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 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 商品房买卖的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被解除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 合同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五 合同违约责任——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择一适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部分 合同法分则部分
一 所有权保留——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贷款人和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息以无息为原则,以有息为例外;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适当保护复利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优先于一般抵押权,而对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区分情形确定
五 建设工程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六 技术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七 存款合同——对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应当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即审查存款凭证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八 融资租赁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九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附录:相关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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