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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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80219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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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内容上,本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自身的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对其进行逐一释解。每个条文释解都包括两个部分:本条主旨部分准确地概括出了法条的主要内容,本条释义部分较为详细和全面地对条文的内容进行阐释和解读。除少数条文外,大部分条文还配有实务案例和权威解答,以便读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滕晓春、李志强两位博士担任主编,由来自高校、律师事务所等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骨干教师、律师或博士、硕士倾力撰写,如此高水平、高素质的编写团队使本书的质量和权威得以保证。本书对内容的准确解读和特有的解读方法,使其既适合于理论界、实务界探讨和研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需要,又适合于高等院校学生学习的需要,还适合于广大劳动者了解和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普法需要。
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我们有理由相信,劳动合同法将在规范与调整用工关系、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日益广泛而深远的作用。我们也期待本书的出版发行,能够在满足广大读者迫切了解和学习劳动合同更多>>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
第六条 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职工名册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的禁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十九条 试用期的确定
第二十条 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的约定及其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报酬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工资支付和工资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加班及其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有关事项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以及劳动者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续延终止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选择权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生效及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待遇标准
第五十六条 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的劳动标准的确定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再派遣劳动者的禁止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的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约定的禁止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的随时终止用工权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劳动监察的权限
第七十六条 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法扣押身份证件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特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单位的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劳动者适用特别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劳动关系的衔接和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本法施行的时间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
第六条 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职工名册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的禁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十九条 试用期的确定
第二十条 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的约定及其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报酬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工资支付和工资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加班及其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有关事项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以及劳动者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续延终止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选择权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生效及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待遇标准
第五十六条 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的劳动标准的确定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再派遣劳动者的禁止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的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约定的禁止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的随时终止用工权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劳动监察的权限
第七十六条 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法扣押身份证件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特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单位的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劳动者适用特别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劳动关系的衔接和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本法施行的时间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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