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子证据规则

副标题:无

作   者:刘品新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80185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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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选择了信息技术与证据法相对发达的美国为研究平台,以其日渐丰富的电子证据判例为研究对象,揭示出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制造”出来的实实在在的电子证据规则。   

目录


总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电子证据规则的含义
第二节 美国电子证据规则的体系
第三节 美国电子证据规则的评价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为否定计算机运算结果可质疑计算机程序
——合众国诉笛卡尔迪(1970)
第三节 对计算机记录的鉴证无需更高的标准
——合众国诉维拉(1982)
第四节 电子记录的鉴证主体无需特殊资格
——合众国诉米勒(1985)
第五节 采纳计算机记录并不要求其依赖系统绝对安全
——合众国诉格拉色(1985)
第六节 计算机记录出现错误只影响其证明力
——合众国诉凯特布兰(1988)
第七节 计算机记录可能受篡改不影响其鉴证
——合众国诉伯纳罗(1988)
. 第八节 计算机记录的鉴证可以采用推定方式
——合众国诉摩尔(1991)
第九节 普通人可以对计算机记录进行鉴证
——合众国诉惠特克(1997)
第十节 电子聊天记录不完整亦可得到鉴让
——合众国诉坦科(2(i)0)
第十一节 总评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基于电子业务记录的证言具有可采性
——合众国诉乔治亚(1969)
第三节 计算机存储记录用作业务记录需要考虑制作目的
一合众国诉桑德斯(1984)
第四节 电话跟踪仪生成的电子记录不适用传闻规则
——人民诉郝勒维克(1985)
第五节 判断电子记录是否属于业务记录应采取客观标准
——合众国诉凯特布兰(1988)
第六节 税收电子记录可作为公共记录采纳
——休斯诉合众国(1992)
第七节 采纳电话记录无需专门证明其依赖程序可靠
——合众国诉布瑞斯克(1992)
第八节 自动型镜片测试仪的电子记录不适用传闻规则
——合众国诉布莱克博恩(1993)
第九节 仅在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时,电子记录才可能构成传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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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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