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
副标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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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93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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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使读者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参与编写。这些法官大多参与了司法解释的起草、调研,对于条文的历史沿革、起草背景、理论依据以及所欲解决的实践问题都有着清晰和准确的理解,他们撰写的解释应该来说是兼具权威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
在体例结构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条文理解与释义,侧重于从与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的对比中,理解相关条文的主要内容、理论背景以及实务问题。二是法规链接,即附上条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以便于读者检索。三是部分裁判文书或典型案例。有些条文后附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文书;有些并未附有相关案例,或者是因为这些条文是相对比较新的规定,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涉及;或者某些条文主要是宣示性规范,并不一定伴随有司法实践。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在体例处理上显示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不论如何,其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便于读者尤其是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深入地阐释条文的精髓,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
前言
第一条 外资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报批范围与效力
第三条 已获批准的合同未必有效
第四条 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的处理
第五条 外资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要求继续履行
第七条 股权转让合同补办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处理
第八条 受让方未支付转让款而导致转让方未报批的处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违约的处理
第十条 股权转让未获批准而受让方已实际参与经营并收益的处理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第十二条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实际投资人请求股权确权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际投资人的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名义股东根本违约的处理
第十七条 实际投资人向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主张权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名义股东所持股权价值升值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名义股东所持股权价值贬值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隐名投资协议双方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虚假报批引发的股权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参照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溯及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
附录一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解读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001年4月12日)
附录三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陈永嘉与再审被申请人黄铭洲委托投资纠纷一案再审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邓国灯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国光、安溪国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上诉人陆亚斌、霍国昌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蓝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
上诉人陈有金、黄星铧与被上诉人柯继照涉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
后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
前言
第一条 外资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报批范围与效力
第三条 已获批准的合同未必有效
第四条 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的处理
第五条 外资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受让方要求继续履行
第七条 股权转让合同补办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处理
第八条 受让方未支付转让款而导致转让方未报批的处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违约的处理
第十条 股权转让未获批准而受让方已实际参与经营并收益的处理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第十二条 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实际投资人请求股权确权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际投资人的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名义股东根本违约的处理
第十七条 实际投资人向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主张权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名义股东所持股权价值升值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名义股东所持股权价值贬值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隐名投资协议双方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虚假报批引发的股权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参照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溯及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
附录一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解读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001年4月12日)
附录三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陈永嘉与再审被申请人黄铭洲委托投资纠纷一案再审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邓国灯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国光、安溪国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上诉人陆亚斌、霍国昌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蓝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
上诉人陈有金、黄星铧与被上诉人柯继照涉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
后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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