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受贿犯罪主体研究》由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引言1
导论8
第一节权力:受贿犯罪的“基点”8
一、权力概述8
二、权力的分类 14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分22
四、国家所有权的属性35
五、本节小结41
第二节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表现44
一、受贿犯罪的生成原理44
二、各类受贿犯罪中的权钱交易 50
第三节可以利用权力的人:受贿犯罪的主体63
一、权力主体、权力行为人的概念63
二、受贿犯罪主体的基本类型65
第一章 我国受贿犯罪主体的立法演进68
第一节无独立罪名阶段68
一、革命根据地时期69
二、抗日战争时期70
三、解放战争时期70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71
第二节单一主体阶段73
一、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义73
二、国家工作人员内涵的进一步明确 74
三、单位受贿可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75
第三节多种主体形成阶段77
一、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及单位受贿罪的设立77
二、商业受贿罪的设立78
三、受贿罪立法体系的确定80
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81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81
第二章受贿罪的犯罪主体84
第一节国家工作人员概述85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及分类85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关称谓86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92
四、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93
五、“从事公务”的含义99
第二节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04
一、“国家机关”的范围104
二、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107
第三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10
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概述110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定121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国家工作人员 129
第四节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131
一、《高法纪要》的解释132
二、《两高意见》的解释138
三、实证分析——以广发银行为例 144
四、“受委派人员”与“受委托人员” 148
第五节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54
一、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155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60
三、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161
四、基层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163
五、在依法授权或接受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65
第三章其他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170
第一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171
一、“其他单位”的界定171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79
三、几类特殊人员的身份问题182
第二节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01
一、单位受贿罪主体概述201
二、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04
第三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07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概述207
二、“近亲属”的范围209
三、“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214
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219
第四章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22
第一节《公约》规定的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22
一、本国公职人员受贿犯罪224
二、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犯罪 227
三、影响力交易中的受贿犯罪230
四、私营部门内的受贿犯罪231
五、法人责任233
第二节 国外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35
一、日本235
二、德国240
三、美国 242
四、俄罗斯248
第三节我国港澳台地区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50
一、香港250
二、澳门255
三、台湾 259
第四节本章小结260
一、关于受贿犯罪的不同立场260
二、公务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61
三、商业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63
第五章我国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犯罪主体的思考264
第一节独立设置国家出资企事业单位人员受贿罪265
一、从广义上界定国有公司、企业266
二、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独特性271
三、废除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死刑281
四、“独立设罪”的后果分析285
第二节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调整287
一、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87
二、非国有企业应当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93
第三节其他个罪的设置与完善296
一、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296
二、贿选不宜独立设罪300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的完善304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308
第四节本章小结312
第六章 受贿犯罪的立法体系315
第一节受贿犯罪的客体分析316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客体317
二、其他受贿犯罪的客体328
三、受贿犯罪的同类客体331
四、本节小结336
第二节受贿犯罪立法体系的构建338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338
二、条文顺序的安排345
三、章名(类罪名)的修订348
第三节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受贿犯罪的职能管辖349
一、理论界的争论及评析349
二、受贿犯罪统一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351
参考文献355
后记371
导论8
第一节权力:受贿犯罪的“基点”8
一、权力概述8
二、权力的分类 14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分22
四、国家所有权的属性35
五、本节小结41
第二节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表现44
一、受贿犯罪的生成原理44
二、各类受贿犯罪中的权钱交易 50
第三节可以利用权力的人:受贿犯罪的主体63
一、权力主体、权力行为人的概念63
二、受贿犯罪主体的基本类型65
第一章 我国受贿犯罪主体的立法演进68
第一节无独立罪名阶段68
一、革命根据地时期69
二、抗日战争时期70
三、解放战争时期70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71
第二节单一主体阶段73
一、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义73
二、国家工作人员内涵的进一步明确 74
三、单位受贿可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75
第三节多种主体形成阶段77
一、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及单位受贿罪的设立77
二、商业受贿罪的设立78
三、受贿罪立法体系的确定80
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81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81
第二章受贿罪的犯罪主体84
第一节国家工作人员概述85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及分类85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关称谓86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92
四、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93
五、“从事公务”的含义99
第二节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04
一、“国家机关”的范围104
二、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107
第三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10
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概述110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定121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国家工作人员 129
第四节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131
一、《高法纪要》的解释132
二、《两高意见》的解释138
三、实证分析——以广发银行为例 144
四、“受委派人员”与“受委托人员” 148
第五节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54
一、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155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60
三、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161
四、基层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163
五、在依法授权或接受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65
第三章其他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170
第一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171
一、“其他单位”的界定171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79
三、几类特殊人员的身份问题182
第二节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01
一、单位受贿罪主体概述201
二、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04
第三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07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概述207
二、“近亲属”的范围209
三、“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214
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219
第四章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22
第一节《公约》规定的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22
一、本国公职人员受贿犯罪224
二、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犯罪 227
三、影响力交易中的受贿犯罪230
四、私营部门内的受贿犯罪231
五、法人责任233
第二节 国外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35
一、日本235
二、德国240
三、美国 242
四、俄罗斯248
第三节我国港澳台地区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50
一、香港250
二、澳门255
三、台湾 259
第四节本章小结260
一、关于受贿犯罪的不同立场260
二、公务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61
三、商业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263
第五章我国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犯罪主体的思考264
第一节独立设置国家出资企事业单位人员受贿罪265
一、从广义上界定国有公司、企业266
二、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独特性271
三、废除国有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死刑281
四、“独立设罪”的后果分析285
第二节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调整287
一、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87
二、非国有企业应当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93
第三节其他个罪的设置与完善296
一、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296
二、贿选不宜独立设罪300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的完善304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308
第四节本章小结312
第六章 受贿犯罪的立法体系315
第一节受贿犯罪的客体分析316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客体317
二、其他受贿犯罪的客体328
三、受贿犯罪的同类客体331
四、本节小结336
第二节受贿犯罪立法体系的构建338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338
二、条文顺序的安排345
三、章名(类罪名)的修订348
第三节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受贿犯罪的职能管辖349
一、理论界的争论及评析349
二、受贿犯罪统一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351
参考文献355
后记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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