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韩树峰的《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以政府
、民间互动为视角,对汉魏时期法律、社会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深
入的探讨。通过《汉魏法律与社会》细致的考证,有关秦汉刑名、刑罚级
别构成等旧问题得到新的解释,魏晋法律体例的玄学化,汉唐户主称谓、
身份以及户籍分合、同居概念的变迁等学界未曾措意的新问题得到揭示。
在此基础上,《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进而分
析了法律、社会领域发展变化的原因,指出法律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经
济制度如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以及政府与民众的博弈才是造成这些变化
的主要动力,从而对学界视为定谳的“法律儒家化”学说提出了质疑,为
进一步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和社会的变迁提供了新的视角。
目录
前言
上篇 法律篇
第一章 完刑、耐刑与徒刑
一 完刑考
二 完刑、耐刑与徒刑的关系
三 和完刑结合的徒刑
四 结论
第二章 西汉前期赎刑的发展
一 《二年律令》中的独立赎刑和附属赎刑
二 惠、文、景三朝附属赎刑考
三 武帝时期附属赎刑的变易
四 结论和余论
第三章 秦汉徒刑结构
一 徒刑的两个等级
二 加刑与附加刑
三 徒刑与肉刑
四 结论和余论
第四章 魏晋法律体例的名理学化与玄学化
一 魏晋法律体例变化诸方面
二 《新律》的名理学特征
三 《泰始律》、《注律表》的玄学化
四 结论
下篇 社会篇
第一章 从“户人”到“户主”
一 “户主”与“户人”
二 汉、晋户主的经济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 汉、晋家长的公权与私权
四 唐代的“户主”
五 结论和余论
第二章 汉唐承户制度的变迁
一 “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是新制还是旧规
二 秦汉代户法与民间自行选择户主的关系
三 魏晋之际户主身份的限定
四 结论
第三章 从“分异令”到“异子科”
一 异子科:汉法、魏法之间
二 “分异”、“异子”解
三 汉、吴时期的析户与共籍
四 结论
第四章 汉魏时期的同居
一 秦汉律令中的同居
二 汉魏民间的同居
三 从同籍同居到共财同居
四 结论
第五章 走马楼吴简中的大、小、老
一 老、小与大的年龄交叉
二 名籍简中的大、小、老与算赋的关系
三 其他簿籍简大、小、老用例分析
四 大、小、老称谓的性质
五 孙吴征收赋税的多重标准
后论 从法律、社会的变迁审视法律“儒家化”学说
一 法律“儒家化”学说概述
二 法律“儒家化”的动因
三 差别性法律条文的性质
四 轻刑、宽刑与学术思想的关系
五 法律“儒家化”:中外法律的共性
六 中国法律的另一面:体例的玄学化
附录一 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走向刍议
附录二 评《秦律新探》
参考文献
上篇 法律篇
第一章 完刑、耐刑与徒刑
一 完刑考
二 完刑、耐刑与徒刑的关系
三 和完刑结合的徒刑
四 结论
第二章 西汉前期赎刑的发展
一 《二年律令》中的独立赎刑和附属赎刑
二 惠、文、景三朝附属赎刑考
三 武帝时期附属赎刑的变易
四 结论和余论
第三章 秦汉徒刑结构
一 徒刑的两个等级
二 加刑与附加刑
三 徒刑与肉刑
四 结论和余论
第四章 魏晋法律体例的名理学化与玄学化
一 魏晋法律体例变化诸方面
二 《新律》的名理学特征
三 《泰始律》、《注律表》的玄学化
四 结论
下篇 社会篇
第一章 从“户人”到“户主”
一 “户主”与“户人”
二 汉、晋户主的经济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 汉、晋家长的公权与私权
四 唐代的“户主”
五 结论和余论
第二章 汉唐承户制度的变迁
一 “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是新制还是旧规
二 秦汉代户法与民间自行选择户主的关系
三 魏晋之际户主身份的限定
四 结论
第三章 从“分异令”到“异子科”
一 异子科:汉法、魏法之间
二 “分异”、“异子”解
三 汉、吴时期的析户与共籍
四 结论
第四章 汉魏时期的同居
一 秦汉律令中的同居
二 汉魏民间的同居
三 从同籍同居到共财同居
四 结论
第五章 走马楼吴简中的大、小、老
一 老、小与大的年龄交叉
二 名籍简中的大、小、老与算赋的关系
三 其他簿籍简大、小、老用例分析
四 大、小、老称谓的性质
五 孙吴征收赋税的多重标准
后论 从法律、社会的变迁审视法律“儒家化”学说
一 法律“儒家化”学说概述
二 法律“儒家化”的动因
三 差别性法律条文的性质
四 轻刑、宽刑与学术思想的关系
五 法律“儒家化”:中外法律的共性
六 中国法律的另一面:体例的玄学化
附录一 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走向刍议
附录二 评《秦律新探》
参考文献
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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