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eipia ethica

副标题:无

作   者:(英)乔治·摩尔(G. E. Moore)著;长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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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20805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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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照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即使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以前,力图发现他们正在探讨的是什么问题,我也不知道这一错误根源会消除到什么程度;因为分析和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发现,尽管我们确实企图这样做。然而我好作这样的想法,即在许多情况下果决的尝试足以保证成功;因此,只要作了这种尝试,哲学上许多最触目的困难和争论也就消失了;无论如何,哲学家们似乎一般并不作这一尝试;而且,不管是否由于这种忽视,他们总是不断力求证明“是”或者“不”可以解答各问题;而对这类问题来说,这两种答案都不是正确的,因为事实上他们心里想的不是一个,而是几个问题,其中某些的正确答案是“不”,而另一些的是“是”。   我在本书中已力图将道德哲学家们通常自称从事解答的两类问题清楚地加以区分;但是正像我已证明的,他们几乎总是使二者不仅相互混淆,而且跟其他问题混淆起来。第一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哪种事物应该为它们本身而实存;第二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我们应该采取哪种行为?我已力求证明:当我们探讨一事物是否应该为它本身而实存,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时候,我们关于该事物究竟探讨什么;当我们探讨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某一行为,它是否是一正当行为或义务的时候,我们关于该行为究竟探讨什么。   

目录

序.

第一章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1.为了给伦理学下定义,我们必须发现,对一切无可置疑的伦理判断来说什么,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

2.但是,这种判断与人类行为无关,而与一定的属性“善的”和它的对立面“恶的”有关,该属性既可适用于行为,又可适用于其他事物。

3.一种科学伦理学的判断的主体和某些学科的判断的主体不一样,并不是“特殊的事物”;

4.但是,这种伦理学包含一切断言“善性”对任一主体的关系之普遍判断,从而包括决疑论。

5.然而,这种伦理学不仅必须探究哪些事物是普遍与善性相关的,而且必须探究它们与之相关的这个属性是什么;

……

第二章 自然主义伦理学

24.本章和以下二章将考察人们对伦理学第二问题“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所提出的某些答案。这些答案都具有下列特征:(1)它们宣称只有某一类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2)它们之所以这样宣称,因为它们假定这一事物确定了“善”的意义。

25.这样的一些理论可以分为(1)形而上学的和(2)自然主义的两类;而第二类又可分为二类:(a)宣称除快乐以外的某种其他自然客体是惟一善的各种理论;(b)快乐主义。本章将对(a)加以讨论。

26.确定“自然主义”所表示的意义。

27.因为某些事物是“自然的”所以它们就是“善的”这一常见的论证,或者包含(1)“正常的”东西本身是善的这样一个错误命题;

28.或者包含(2)“必需的”东西本身是善的这样一个错误命题。

……

第三章 快乐主义

36.快乐主义之所以流行主要是由于人们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37.可以把快乐主义定义为这样的学说:它主张快乐是惟一善的东西;快乐主义者们总是信奉这一学说,并把它当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尽管他们往往把它同其他学说混淆起来。

38.本章所采取的方法是:通过批判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和亨利·西季威克,揭穿通常为证明快乐主义为真理而提出的各个理由,并提出一些足以证明其为荒唐无稽的理由。

39.密尔宜称幸福作为目的是值得欲求的惟一事物,并坚决主张关于各终极目的的各问题不容有直接的证明;

.40.可是,他为第一命题提供的证明不过是;(1)荒谬地把“值得欲求的”同“所欲求的”混淆起来

……

第四章 形而上学的伦理学

66.按照“形而上学的”这一术语的定义,该术语本来仅仅跟一个并非自然界一部分的——不像某一知觉对象在一定时间实存的——认识对象有关;但是,形而上学者们并不以说出有关这类实体的真理为满足,而总是假定并不实存于自然界的东西,至少必定实存,因而这术语也跟一个假定的“超感觉的实在”有关了。

67.并且,我用“形而上学的伦理学”代表这样一些体系,它们主张或者暗示:对“什么是善的”这一问题的答案必然以如何回答“超感觉实在的本性是什么?”这一问题为转移。所有这样的体系显然都包含同一谬误——“自然主义谬误”,而我正是根据这一谬误来给自然主义下定义的。..

68.研究“超感觉的实在”的形而上学,在下述条件下,可能对实践伦理学有关系:(1)如果把它所处理的超感觉实在看作我们的行为所能影响的某种未来事物;或者,(2)如果它能证明,永恒实在或者是惟一实在的事物,或者是惟一善的事物,那么,它将证明实践伦理学的每个命题都是错误的。大部分形而上学著作家们相信后一种实在,因而暗示每个实践命题都是完全错误的,尽管他们并未察觉到:他们的形而上学跟他们的伦理学因而是互相矛盾的。

69.然而我规定属于形而上学伦理学的理论,不是认为形而上学同实践伦理学中所包含的“我的行为将产生什么效果?”这一问题有逻辑联系,而是认为它同“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这一伦理学基本问题有必然联系。我在第一章中通过证明自然主义谬误确是一种谬误,就已经驳倒了这种理论。现在剩下来的工作仅仅是:分析人们由于某些混淆不清而认为它似乎有理的情形。

70.产生这种混淆不清的原因之一似乎是没有弄清楚“这是善的”这个命题既可以意指“这实存着的事物是善的”,又可以意指“这类事物的实存必定是善的”,其间是有区别的;

……

第五章 关于行为的伦理学

86.必须把本章所要讨论的问题跟我们迄今所讨论的下述二问题清晰地加以区分:(1)什么是“这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这一命题的本性?

87.(2)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对于后者我们提出了一个答案,确定快乐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惟一善的事物。

88.在本章中,我们将处理伦理学研究的第三对象,即对“什么行为是达到好结果的手段?”或者“我们应该怎么办?”这一问题的答案。这是关于实践伦理学的问题,其答案包含一个因果联系的断言。

89.我证明:断言“这一行为是正当的”或者“是我的义务”等于断言该行为的总结果将尽可能是最好的。

90.本章其余部分将讨论以此阐明的某些结论。其中第一个结论是:(1)直觉论是错误的;因为任何关于义务的命题都不可能是自明的。

……

第六章 理想事物

110.人们说到事物“理想的”状态,也许意指(1)最高善或者绝对善,也许意指(2)自然法则容许在这世上实存的最好事物,也许意指(3)任何就其本身而言非常好的事物;为了解答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本章将主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在第(3)种意义上是理想的?

111.然而正确解答这个问题,是正确解决下述问题的必要步骤:什么在(1)、(2)种意义上是“理想的”?

112.为了正确解答“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如果事物绝对独自地存在,会具有什么价值?

113.如果我们使用这个方法;那么,就会看得很清楚:对个人的热爱和美的享受包含我们所熟知的最大的善。

114.如果我们从考虑1.美之享受开始;那么,很明显,(1)在千差万别的各个不同感情之中,总有某个感情对这种享受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尽管这些感情单独来说也许具有很小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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