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

副标题:无

作   者:王大鹏,王硕编著

分类号:

ISBN:97875087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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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努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基本保证。 为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将已开展三期的“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和万家社区读书活动”由城市全面拓展到农村,“十一五”期间计划在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委会开展农村图书室援建和读书活动,使两亿多农民由此受益,让这项造福城市居民的民心工程同时也造福亿万农民群众。中央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发展中二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在农村开展图书室援建和读书活动,为亿万农民群众送去读得懂、用得上的各种有益书刊,对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满足农民全面发展的需求,将发挥重要作用。对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活动,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和万家社区读书活动,是一项得人心、暖人心、聚人心的活动,对丰富城市居民的文化生活、推动学习型社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项活动由城市拓展到农村,必将对丰富和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把这件事关群众利益的好事做好。” 为了使活动真正取得实效,让亿万农民群众足不出村就能读到他们“读得懂、用得上”的图书,活动的主办单位精心组织数百名专家学者和政府相关负责人,编辑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书屋”。“书屋”共分农村政策法律、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与经营管理、农村实用科技与技能培训、精神文明与科学生活、中华传统文化道德与民俗民风、文学精品与人物传记、农村卫生与医疗保健、农村教育与文化体育、农民看世界等10大类、1000个品种。这些图书几乎涵盖了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书屋”用农民的语言、农民的话,深入浅出,使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就能读得懂;“书屋”贴近农村、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生活的实际,贴近农民的文化需求,使农民读后能够用得上。 希望农村图书室援建和农村读书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使活动成为一项深受欢迎的富民活动,造福亿万农民。希望“书屋”能为农民群众提供一个了解外界信息的窗口,成为农民学文化、学科技的课堂,为提高农民素质,扩大农民的视野,陶冶农民的情操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希望更多有识之士参与这项活动,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关心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值此“新农村书屋”付梓之际,以此为序。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1.1 《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2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3 本法对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上有哪些要求
1.4 矿山生产的主管部门是哪个
1.5 国家怎样鼓励矿山安全科学研究
1.6 国家怎样奖励矿山安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2.1 什么是矿山建设工程的“三同时”原则
2.2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什么要求
2.3 法律对矿井主要系统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2.4 矿井的安全出口有何强制性规定
2.5 为什么规定矿山要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2.6 矿山建设工程应该怎样施工和验收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3.1 矿山开采的必要安全生产条件是什么
3.2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应当如何处理
3.3 对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有哪些要求
3.4 对矿山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应当如何维护
3.5 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怎样控制
3.6 矿山事故隐患应当如何预防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4.1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什么
4.2 矿山都有哪些民主监督制度
4.3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4 矿山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方面应起到哪些作用
4.5 矿山企业应当如何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4.6 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4.7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具有哪些劳动防护用品
4.8 未成年人和女职工有何特殊保护
4.9 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应如何制定
4.10 矿山企业应当如何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4.11 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应当如何提取和使用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5.1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有哪些监督职责
5.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哪些管理职责
5.3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6.1 发生矿山事故时应当怎么做
6.2 矿山事故由哪些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6.3 对在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应当如何补偿
6.4 发生矿山事故后应当怎样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7.1 违反本法哪些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7.2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7.3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7.4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7.5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7.6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怎么办
7.7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7.8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9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8.1 为什么要授权各地方制定本地方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8.2 《矿山安全法》什么时间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1.1 《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2 《矿产资源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3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哪些制度
1.4 国家对矿山经济的发展采取哪些政策
1.5 怎样才能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1.6 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可以随意转让
1.7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什么方针
1.8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什么样的政策
1.9 对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什么样的政策
1.10 国家对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什么样的政策
1.11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由哪些部门进行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2.1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怎样进行登记管理
2.2 国家对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有哪些规定
2.3 国家对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怎样进行管理
2.4 设立矿山企业应当如何办理
2.5 开采哪些矿产资源,需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2.6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什么样的政策
2.7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怎样进行公告以及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变更有哪些注意事项
2.8 国家怎样保护矿山企业的权益
2.9 哪些地方不得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
2.10 国家对关闭矿山有哪些要求
2.11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时应当怎么做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3.1 区域地质调查怎样进行
3.2 矿产资源普查应当怎样进行
3.3 矿床勘探应当怎样进行
3.4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有哪些注意事项
3.5 矿产资源勘查的相关资料应当如何保护和保存
3.6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应当怎样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4.1 应当怎样开采矿产资源
4.2 开采主要矿产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如何处理
4.3 应当怎样保证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安全
4.4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哪些规定和怎样保护生态环境
4.5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4.6 矿产品的收购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5.1 国家对集体和个人矿山企业采取什么政策
5.2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集体矿山企业应当怎样处理
5.3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怎样保护矿产资源
5.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个体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扶持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6.2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6.3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6.4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6.5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6.6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6.7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哪些
6.8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6.9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6.10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6.11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第七章 附则
7.1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怎么办
7.2 未办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关手续的应当怎样补办
7.3 哪个部门有权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
7.4 本法自何时起生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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