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ent developments on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 of foreign M&A in the Western and China’s improvement of related legal system in an open investment environment
副标题:无
作 者:王小琼著
分类号:
ISBN:978721606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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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钱穆(宾四)是一位生于19世纪末而逝于20世纪90年代的国学大师,他的一生经历了近百年中国最重大的社会历史变化。他的学术生命、教育生涯和个人家庭生活是与国家和民族命运息息相关的,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20世纪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变迁。如何通过一本传记来准确定位和充分展现钱 随着以石油为代表的战略性资源供应的日趋紧张、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各国产业竞争的加剧和就业压力的增大,投资政策在维护国家战略产业安全方面日益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国基于国家战略产业安全和其他重要国家?益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已成为外资监管的普遍实践。就中国自身而言,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以“市场换技术”作为招商引资基本战略的情况下,我国不断扩大引资规模,不仅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而且涉及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金融服务业等重要领域,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逐渐引起重视,特别是外资对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斩首式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安全隐患,引起举国上下的关注。现有监管规则不足以消除外资并购对国家战略产业安全带来的威胁。因此,2006年《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其2009年修订仅涉及反垄断规则部分)所确立的外资并购审查机制面临着变革的压力。另一方面,我国《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和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这说明中国即将着手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极需外资监管法理论和对策上的支撑。就中国所处国际环境而言,投资自由化一直是西方各国外资政策的核心价值。但9·11事件的发生、以石油为代表的战略资源供应的日趋紧张,以及源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一批带有国有背景的新的对外投资者的出现,使得西方国家传统的开放性外资政策发生了某些变化,开始日愈关注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保障问题。自2006年以来,美、加、德、法、澳、俄、印等国相继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采取立法措施。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境外并购由于遭遇当地国家安全审查而被搁浅。面对目前的国内外投资环境,中国建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既是维护本国战略产业安全的需要,也是应对国际投资环境变化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研究有着迫切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本文研究旨在通过对西方代表性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和中国相关法制以及国际组织有关文件的深入研究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引起各界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的高度关注,并力图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推动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和建设。穆这位现代国学大师那跌宕、多彩而又厚重的人生实非易事!虽然,我从事钱穆研究已近10年,写过《钱穆史学思想研究》一书,发表过近10篇学术论文。经过重新认真地阅读钱穆的作品和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我觉得以往的钱穆传记作品或侧重展现钱穆的学术人生,对他的教育人生和个人生活虽有涉猎,但大多未能予以充分的刻画和描绘;或重在平铺性地?绍他的生平事迹,对他的学术生命、教育事业及其历史贡献发掘不够,对其思想的局限少有评点。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全面和立体地认识钱穆。因此,本传力求从钱穆人生的这三个主要方面来全面和立体地展现这位大师的一生。
钱穆是中国现代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学大师之一,也是他人生最光辉的一面。有副挽联写得很好:“先生治学,兼涉四部;当代鸿儒,举世同钦!”要写钱穆传记,首先无疑要充分描写和展现他厚重和广阔的学术人生。钱穆的学术贡献不仅在于兼涉四部,更在于他特立独行的文化保守主义学术?格。钱穆“一生为故国招魂!”他研究中国历史文化,完全是为了捍卫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历史意义和当代生命价值,一反“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主导中国文化思想界种种西化派的激进反传统主张。然而,在捍卫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中,他却与主张走以孔孟之道与宋明理学为儒家道统、进而振兴民族文化和国家(即“返本开新”)的现代新儒家相异。钱穆博通经史子集,在承继中国传统学术精神和方法、特别是史学精神和方法的基础上,综合现代新史学和方法,对中国传统历史文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开拓出一条以史学为本位、整合中国传统学术以复兴中国文化的道路,即所谓的“守旧开新”道路。为此,他又被称为史学大师,其史学亦可被称为民族文化生命史学。然而,不可否认,钱穆对西方历史文化的评价是本于中国文化优越论和中心论的立场的,这无疑是有相当局限性的。正因为如此,他在现代中国文化复兴中的贡献主要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意义作了系统发扬,但对于现代中国如何充分吸收西方文化来复兴本民族文化却缺乏深入和具体的建设性主张。
目录
第一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第一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并购的法律涵义和外资并购的法律性质
二、“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及其演化
三、国际投资法和国家安全战略中与安全相关的概念
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五、外资并购和绿地投资对一国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不同影响
六、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在保护一国关键基础设施中的作用
第二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立法模: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最后救济性质
二、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工具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局限性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区别和协调――以我国为例
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其特征
五、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模式分析
第二章 外资并购国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构原则
第一节 OECD《投资接受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指南》的出台背景
一、OECD《投资接受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指南》出台前西方代表性国家投资政策的发展
二、维持一个开放投资环境的必要性
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措施给监管带来的挑战及其相关共识
第二节 无差别待遇原则
一、代表性国家主管机构基于国家安全和其他重要利益对外国投资者采取的歧视性做法
二、OECD《国民待遇投资文件》框架下的国家公共秩序和重大安全利益的保护
第三节 透明度或可预见性原则
一、透明度或可预见性原则的涵义
二、OECD对透明度或可预见性原则的实施建议
第四节 监管的均衡性原则
一、监管均衡性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对国家安全采取的一般做法――以澳大利亚、捷克和波兰为例
三、对外国投资中有关重大国家安全利益关切的评估
四、将监管权力授予最合适的机构
五、针对特定投资提议作出恰当的投资政策回应
六、OECD对监管均衡性原则的实施建议第五节问责制原则
一、透明度的早期讨论――问责性的含义
二、投资政策制定者承担责任的对象――本国公民和国际社会
三、投资政策责任承担的主体――政治领导人和公务员
四、问责性机制
五、OECD《投资接受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指南》关于问责制原则的观点
第三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本位体制的确立:《埃克森一佛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历史变革概述
一、《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出台之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分散立法
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本位体制的确立:《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
三、美国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法律保障体制的新发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节 《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
一、《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概述
二、《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争论
三、实践中国家安全风险的评估
四、《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在“9?11”事件后的实施
第三节 关于《埃克森一弗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改进建议和争论
一、增加对“核心基础设施”保护的考虑
二、就非本国国民在敏感职位任职建立安全标准
三、加强对国会的信息披露
四、完善并明确外资的“控制”标准
五、发展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国际标准
六、关于强制申报、CFIUS主席职位和经济安全审查标准的争论
七、我们的结论
第四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最新发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及其《实施细则》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定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一、对外国人和美国企业的界定
二、对“交易”――合并、收购和接管行为的界定
三、CFIUS的管辖范围
第二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
一、“控制”概念的强化
二、国家安全标准的扩展
第三节 关于“被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利益的实体”的特殊规定
一、1992年关于“被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的修正案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第四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机关――CFIUS
一、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关
二、CFIUS协调多机构的机制
第五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一、申报/通报
二、初审(review)
三、调查(investigation)
四、总统的决定
第六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机关――国会
一、国会就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事项立法的权力基础
二、国会对外资规范的监督权力
三、FINSA关于国会监督权的加强
四、关于国会介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适当性的分析
第七节 事后监督机制的建立
一、审查程序的重启――常青条款
二、缓和协议
三、关于民事处罚和权利救济的规定
第五章 西方其他代表性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第一节 加拿大外国投资法的重大修正――国家安全审查内容的增加
一、《加拿大投资法》的修正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
第二节 澳大利亚《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案》的最新修正
一、《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案》修订的目的
二、修正前的《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案》
三、《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
四、关于澳大利亚对外国国有实体的投资政策
第三节 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最新立法
一、德国《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法适用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
二、《对外贸易和支付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俄对外资进入其战略性行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42个行业
二、触发俄罗斯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交易
三、审批程序
四、审批标准――对外资控制俄罗斯战略性公司的认定
五、违反俄罗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印度外资准人制度与外资安全审查法
一、审批制度
二、电信设备制造行业与基础设施行业的具体政策
三、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节 法国、英国、日本三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最新立法
一、法国对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
二、英国对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
三、日本对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
第七节 西方代表性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识别制度比较分析
一、投资者身份概念对国家安全风险识别的意义
二、投资者身份概念与受益所有权概念之间的关系
三、代表性国家处理国家安全关切的投资措施类型
四、投资审查程序处理信息的成本
五、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来源
第八节 投资者最终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识别
一、公司形式可以使跨境投资受益所有人难以确定
二、实现匿名的机制
三、当局用来克服识别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方面的障碍可采纳的方法
四、信息来源
五、关于投资受益所有人和控制人的身份和国籍的识别以及潜在安全风险评估的经验教训
六、结论
第六章 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构以及中国企业对西方国家相关法制的应对
第一节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现状
二、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反垄断法》第3l条的实施
一、《反垄断法》第31条的立法宗旨
二、《反垄断法》第31条审查对象的界定
三、审查标准的细化
四、成立部际联合审查机构
五、确定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
六、设置救济性权利和监督执行机制
第三节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对策
一、主动提起国家安全审查
二、市场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
三、目标公司支持与配合的争取
四、对国家安全审查风险的防范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并购的法律涵义和外资并购的法律性质
二、“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及其演化
三、国际投资法和国家安全战略中与安全相关的概念
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五、外资并购和绿地投资对一国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不同影响
六、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在保护一国关键基础设施中的作用
第二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立法模: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最后救济性质
二、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工具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局限性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区别和协调――以我国为例
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其特征
五、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模式分析
第二章 外资并购国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构原则
第一节 OECD《投资接受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指南》的出台背景
一、OECD《投资接受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指南》出台前西方代表性国家投资政策的发展
二、维持一个开放投资环境的必要性
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措施给监管带来的挑战及其相关共识
第二节 无差别待遇原则
一、代表性国家主管机构基于国家安全和其他重要利益对外国投资者采取的歧视性做法
二、OECD《国民待遇投资文件》框架下的国家公共秩序和重大安全利益的保护
第三节 透明度或可预见性原则
一、透明度或可预见性原则的涵义
二、OECD对透明度或可预见性原则的实施建议
第四节 监管的均衡性原则
一、监管均衡性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对国家安全采取的一般做法――以澳大利亚、捷克和波兰为例
三、对外国投资中有关重大国家安全利益关切的评估
四、将监管权力授予最合适的机构
五、针对特定投资提议作出恰当的投资政策回应
六、OECD对监管均衡性原则的实施建议第五节问责制原则
一、透明度的早期讨论――问责性的含义
二、投资政策制定者承担责任的对象――本国公民和国际社会
三、投资政策责任承担的主体――政治领导人和公务员
四、问责性机制
五、OECD《投资接受国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指南》关于问责制原则的观点
第三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本位体制的确立:《埃克森一佛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历史变革概述
一、《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出台之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分散立法
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本位体制的确立:《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
三、美国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法律保障体制的新发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节 《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
一、《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概述
二、《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争论
三、实践中国家安全风险的评估
四、《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在“9?11”事件后的实施
第三节 关于《埃克森一弗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改进建议和争论
一、增加对“核心基础设施”保护的考虑
二、就非本国国民在敏感职位任职建立安全标准
三、加强对国会的信息披露
四、完善并明确外资的“控制”标准
五、发展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国际标准
六、关于强制申报、CFIUS主席职位和经济安全审查标准的争论
七、我们的结论
第四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最新发展:《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及其《实施细则》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定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一、对外国人和美国企业的界定
二、对“交易”――合并、收购和接管行为的界定
三、CFIUS的管辖范围
第二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
一、“控制”概念的强化
二、国家安全标准的扩展
第三节 关于“被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利益的实体”的特殊规定
一、1992年关于“被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的修正案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第四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机关――CFIUS
一、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关
二、CFIUS协调多机构的机制
第五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一、申报/通报
二、初审(review)
三、调查(investigation)
四、总统的决定
第六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机关――国会
一、国会就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事项立法的权力基础
二、国会对外资规范的监督权力
三、FINSA关于国会监督权的加强
四、关于国会介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适当性的分析
第七节 事后监督机制的建立
一、审查程序的重启――常青条款
二、缓和协议
三、关于民事处罚和权利救济的规定
第五章 西方其他代表性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第一节 加拿大外国投资法的重大修正――国家安全审查内容的增加
一、《加拿大投资法》的修正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
第二节 澳大利亚《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案》的最新修正
一、《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案》修订的目的
二、修正前的《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案》
三、《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
四、关于澳大利亚对外国国有实体的投资政策
第三节 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最新立法
一、德国《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法适用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
二、《对外贸易和支付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俄对外资进入其战略性行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42个行业
二、触发俄罗斯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交易
三、审批程序
四、审批标准――对外资控制俄罗斯战略性公司的认定
五、违反俄罗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印度外资准人制度与外资安全审查法
一、审批制度
二、电信设备制造行业与基础设施行业的具体政策
三、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节 法国、英国、日本三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最新立法
一、法国对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
二、英国对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
三、日本对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
第七节 西方代表性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识别制度比较分析
一、投资者身份概念对国家安全风险识别的意义
二、投资者身份概念与受益所有权概念之间的关系
三、代表性国家处理国家安全关切的投资措施类型
四、投资审查程序处理信息的成本
五、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来源
第八节 投资者最终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识别
一、公司形式可以使跨境投资受益所有人难以确定
二、实现匿名的机制
三、当局用来克服识别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方面的障碍可采纳的方法
四、信息来源
五、关于投资受益所有人和控制人的身份和国籍的识别以及潜在安全风险评估的经验教训
六、结论
第六章 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构以及中国企业对西方国家相关法制的应对
第一节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现状
二、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反垄断法》第3l条的实施
一、《反垄断法》第31条的立法宗旨
二、《反垄断法》第31条审查对象的界定
三、审查标准的细化
四、成立部际联合审查机构
五、确定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
六、设置救济性权利和监督执行机制
第三节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对策
一、主动提起国家安全审查
二、市场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
三、目标公司支持与配合的争取
四、对国家安全审查风险的防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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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nt developments on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 of foreign M&A in the Western and China’s improvement of related legal system in an open investment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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