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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理论体系卜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与解释刑法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来最新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罪刑适用绪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的全新内容体系。显然,这一体系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在内容上有其特定的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2)罪名体系上的科学性。在不打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基本分类(特别是节的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侵犯法益的新标准进行罪名类别划分,具体设计出了我国刑法罪名新体系。尤其区分了各章节的重点罪名与非重点罪名,增加了罪之比较及量刑适用、典型案例适用等新的内容和体例,不但使重点罪名相对突出,而且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合理。(3)具体操作上的实用性。特别在罪名阐释及量刑适用上,加大了认定力度和具体适用的规范性,不仅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书稿中,而且将全部罪名逐一在目录中列出,使本书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多>>
目录
封面页
前言页
目录页
第一编 罪刑适用绪论
第一章 罪刑适用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第三节 刑法典、单行刑法及刑法解释的关系
第二章 法条结构
第一节 罪名
第二节 罪状
第三节 法定刑
第三章 法条竞合
第一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
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第四章 罪名体系
第一节 外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三节 罪名体系的重新整合
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 强奸罪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第七节 绑架罪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九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节 非法搜查罪
第十一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二节 侮辱罪
第十三节 诽谤罪
第十四节 刑讯逼供罪
第十五节 暴力取证罪
第十六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十七节 报复陷害罪
第十八节 破坏选举罪
第十九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十节 重婚罪
第二十一节 虐待罪
第二十二节 遗弃罪
第二十三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抢劫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诈骗罪
第四节 侵占罪
第五节 职务侵占罪
第六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
第八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爆炸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五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六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七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八节 交通肇事罪
第九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三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四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五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
第四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五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六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七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八节 逃汇罪
第九节 骗购外汇罪
第十节 洗钱罪
第十一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十二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
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
第五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六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七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三节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四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五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六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七节 聚众斗殴罪
第八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九节 寻衅滋事罪
第十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一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二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十三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十四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十五节 聚众淫乱罪
第十六节 赌博罪
第十七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十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二节 倒卖文物罪
第三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四节 其他妨碍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
第四节 非法行医罪
第五节 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
第四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五节 滥伐林木罪
第六节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八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四节 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九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
第三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
第五节 其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四节 其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四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
第三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四节 间谍罪
第五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六节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二章 走私罪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
第二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三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四节 其他走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三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节 偷税罪
第二节 抗税罪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五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六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四章 妨害司法罪
第一节 伪证罪
第二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四节 窝藏、包庇罪
第五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六节 组织越狱罪
第七节 其他妨害司法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五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一节 偷越国(边)境罪
第二节 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四节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五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六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七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八节 其他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罪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 受贿罪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
第五节 行贿罪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
第七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八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节 其他贪污贿赂罪
第十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
第三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节 徇私枉法罪
第五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六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七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八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九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第十节 放纵走私罪
第十一节 商检失职罪
第十二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十三节 其他渎职罪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二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
第三节 投降罪
第四节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五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六节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七节 军人叛逃罪
第八节 逃离部队罪
第九节 虐待部属罪
第十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后记
版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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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罪刑适用绪论
第一章 罪刑适用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第三节 刑法典、单行刑法及刑法解释的关系
第二章 法条结构
第一节 罪名
第二节 罪状
第三节 法定刑
第三章 法条竞合
第一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
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第四章 罪名体系
第一节 外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三节 罪名体系的重新整合
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 强奸罪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第七节 绑架罪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九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节 非法搜查罪
第十一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二节 侮辱罪
第十三节 诽谤罪
第十四节 刑讯逼供罪
第十五节 暴力取证罪
第十六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十七节 报复陷害罪
第十八节 破坏选举罪
第十九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十节 重婚罪
第二十一节 虐待罪
第二十二节 遗弃罪
第二十三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抢劫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诈骗罪
第四节 侵占罪
第五节 职务侵占罪
第六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
第八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爆炸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五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六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七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八节 交通肇事罪
第九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三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四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五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
第四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五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六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七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八节 逃汇罪
第九节 骗购外汇罪
第十节 洗钱罪
第十一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十二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
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
第五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六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七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三节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四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五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六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七节 聚众斗殴罪
第八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九节 寻衅滋事罪
第十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一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二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十三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十四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十五节 聚众淫乱罪
第十六节 赌博罪
第十七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十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二节 倒卖文物罪
第三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四节 其他妨碍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
第四节 非法行医罪
第五节 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
第四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五节 滥伐林木罪
第六节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八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四节 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九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
第三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
第五节 其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四节 其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四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
第三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四节 间谍罪
第五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六节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二章 走私罪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
第二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三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四节 其他走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三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节 偷税罪
第二节 抗税罪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五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六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四章 妨害司法罪
第一节 伪证罪
第二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四节 窝藏、包庇罪
第五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六节 组织越狱罪
第七节 其他妨害司法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五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一节 偷越国(边)境罪
第二节 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四节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五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六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七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八节 其他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罪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 受贿罪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
第五节 行贿罪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
第七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八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节 其他贪污贿赂罪
第十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
第三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节 徇私枉法罪
第五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六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七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八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九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第十节 放纵走私罪
第十一节 商检失职罪
第十二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十三节 其他渎职罪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二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
第三节 投降罪
第四节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五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六节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七节 军人叛逃罪
第八节 逃离部队罪
第九节 虐待部属罪
第十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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