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commercializing stamp of personal elements

副标题:无

作   者:祝建军著

分类号:

ISBN:978750369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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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是作者长期从事民事、知识产权审判和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结晶。我国民法、知识产权学者关于如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规制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的新颖性在于紧密联系我国民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细细梳理了我国学者所提出的各种观点,并详细比较分析了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提出我国应在人格权内实现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并具体分析了人格权法如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法律规制。《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从分析界定人格要素、人格要素标识、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等概念入手,首先运用“形象经济”理论和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论证了研究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问题的重要性;接着从理论角度探讨了在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中保护人格权人经济利益的合理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最后,文章在分析研究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务、学者观点、民法典建议稿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主张立法建议。更多>>

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概念与意义
    一、人格要素概念的界定
    二、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概念
    三、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意义
   第二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经济根源与学说
    一、形象经济
    二、形象的经济学效应及其推动作用
   第三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对人格权保护提出的要求
    一、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推动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民法保护
    二、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保护是人格权发展的新表现
   第四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有偿原则
    三、利益平衡原则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与保护之实证分析
   第一节 从几起典型案例看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规制与保护的必要性
    一、从实践上看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纠纷产生的社会影响
    二、从审理此类案件遇到的障碍看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从司法实践看传统人格权法处理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纠纷的先天不足
    一、传统民法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对立
    二、传统人身权法的功能——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
    三、传统人格权法产生的语境及价值取向
   第三节 从个案处理过程看处理有关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保护问题的不利因素
    一、观念问题
    二、赔偿问题
  第三章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和保护之理论分析
   第一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二、公平竞争权与科斯定律
   第二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伦理学分析
   一、人的伦理性
   二、人格权的伦理内涵
   三、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仍体现人的伦理价值
   第三节 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社会学分析
   一、人的社会属性与社会秩序
   二、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与社会和谐
   三、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两大法系及国际社会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提供的制度借鉴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制度与判例
   一、美国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二、英国法对姓名、形象等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制度
   一、德国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二、日本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保护的学说与判例
   三、小结
   第四节 国际社会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与保护之示范
   一、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关于商品化权的规定
   二、对国际条约保护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评析
  第五章 对我国大陆有关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与保护学说和制度设计模式之评价与思考
   第一节 我国大陆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民法学说及评析
   一、商品化权说及评价
   二、商事人格权说及评价
   三、知识产权说及评价
   四、人格权说及评价
   第二节 我国大陆当前有关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
   二、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传统人格权法保护模式——精神损害赔偿模式
   三、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财产权益保护模式
   第三节 对在我国大陆存在的典型制度设计的评价
   一、对王氏草案之相关规定的评析
   二、对梁氏草案之相关规定的评析
   三、对徐氏草案之相关规定的评析
   四、对人大法工委草案之相关规定的评析
   第四节 对未来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制度设计的构想
   一、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模式
   二、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之保护的具体规制
  中外文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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