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我国现行常用法律的基本内容,我社约请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这套丛书。本套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行政解释为基础,依法律条文的顺序,全面反映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尤其关注该部法律施行后的配套规定的相关内容。本套丛书以准确反映各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实践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准确、全面、权威。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 关于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第三条 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 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 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不受理的事项的规定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关于不动产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关于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关于管辖权的转移的规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关于原告的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被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共同诉讼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关于第三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关于案件材料的查阅的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关于证据的种类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于经复议后起诉的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关于直接起诉的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关于期间的耽误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关于起诉的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关于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的规定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关于提交答辩状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关于合议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关于撤诉和缺席判决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关于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关于撤诉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关于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关于参照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关于判决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关于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关于行政机关有关人员违反政纪的处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关于一审审限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关于上诉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关于书面审理的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二审审限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关于上诉案件的处理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关于行政裁判的执行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关于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的程序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关于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及行政追偿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关于赔偿费用来源及对责任机关的追偿的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关于同等和对等原则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关于国际条约优先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关于行政诉讼的代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常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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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 关于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第三条 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 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 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不受理的事项的规定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关于不动产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关于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关于管辖权的转移的规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关于原告的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被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共同诉讼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关于第三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关于案件材料的查阅的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关于证据的种类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于经复议后起诉的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关于直接起诉的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关于期间的耽误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关于起诉的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关于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的规定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关于提交答辩状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关于合议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关于撤诉和缺席判决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关于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关于撤诉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关于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关于参照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关于判决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关于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关于行政机关有关人员违反政纪的处理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关于一审审限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关于上诉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关于书面审理的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二审审限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关于上诉案件的处理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关于行政裁判的执行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关于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的程序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关于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及行政追偿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关于赔偿费用来源及对责任机关的追偿的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关于同等和对等原则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关于国际条约优先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关于行政诉讼的代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常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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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条文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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