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书分环境法概论、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国际环境法六个方面,共有195条目。每个条目都围绕其题目作了较详尽的论述。
目录
目录
环境法律关系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环境规划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
景观资源的保护
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大气污染及其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理
水污染及其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污染
我国古代的环境立法
防治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噪声污染及其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噪声标准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放射性污染
《放射防护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货物运输管理
农药污染及其防治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食品污染
食品污染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法律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环境法规的行政处分
违反环境法规的行政处罚
违反环境法规则的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
违反环境法规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条款
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环境民事诉讼时效
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及其刑罚
环境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及其刑罚
环境犯罪与类推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环境基金
国际海事组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
《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世界自然宪章》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开发
《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养护野生动物中移栖物种公约》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修正本)
《养护北太平洋海豹临时公约》
《养护南极海豹公约》
《国际保护鸟类公约》
《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世界国家公园大会及《巴厘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修正本)
《防止陆源污染海洋公约》
《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发生油污事故时在公海上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
《设置赔偿油污损害基金的国际公约》
《关于河流及湖泊污染的决议》
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
外空环境的国际保护
《崔尔冶炼厂仲裁案例》(美国诉加拿大,1938,1941)
《兰诺湖案例》(西班牙诉法国,1957)
“福尤五号”渔船事件
“托雷·坎尼荣号”事件
《核试验案例》(澳大利亚、新西法分别诉法国,1974)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大陆架公约》
环境法概论
“三同步、三统一”战略方针
《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
《南极条约》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国际海洋勘探委员会公约》(修正本)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原则的条约》
《关于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环境致变技术公约》
《因勘探和开发海床矿物资源造成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
《关于保护工人在其劳动环境中不受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等职业公害伤害的公约》
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区域合作对抗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议定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巴塞尔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本质
环境法的特点
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环境
环境法的效力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与环境法
环境管理的职能
环境管理体制
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机构
环境主管部门与环境协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生态平衡
国家环境保护局
省级环境管理机构
其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许可证制度
环境问题
限期治理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其他经济刺激手段
强制应急制度
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
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察员
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
对外开放地区的环境管理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
环境法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自然环境的保护
我国保护自然资源的主要法律法规
农业环境的保护
土地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和调查统计制度
水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森林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草原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渔业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许可证制度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环境权
《关于惩治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
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及管理措施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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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环境规划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
景观资源的保护
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大气污染及其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理
水污染及其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污染
我国古代的环境立法
防治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噪声污染及其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噪声标准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放射性污染
《放射防护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货物运输管理
农药污染及其防治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食品污染
食品污染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法律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环境法规的行政处分
违反环境法规的行政处罚
违反环境法规则的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
违反环境法规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条款
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环境民事诉讼时效
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及其刑罚
环境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及其刑罚
环境犯罪与类推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环境基金
国际海事组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
《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世界自然宪章》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开发
《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养护野生动物中移栖物种公约》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修正本)
《养护北太平洋海豹临时公约》
《养护南极海豹公约》
《国际保护鸟类公约》
《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世界国家公园大会及《巴厘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修正本)
《防止陆源污染海洋公约》
《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发生油污事故时在公海上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
《设置赔偿油污损害基金的国际公约》
《关于河流及湖泊污染的决议》
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
外空环境的国际保护
《崔尔冶炼厂仲裁案例》(美国诉加拿大,1938,1941)
《兰诺湖案例》(西班牙诉法国,1957)
“福尤五号”渔船事件
“托雷·坎尼荣号”事件
《核试验案例》(澳大利亚、新西法分别诉法国,1974)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大陆架公约》
环境法概论
“三同步、三统一”战略方针
《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
《南极条约》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国际海洋勘探委员会公约》(修正本)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原则的条约》
《关于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环境致变技术公约》
《因勘探和开发海床矿物资源造成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
《关于保护工人在其劳动环境中不受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等职业公害伤害的公约》
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区域合作对抗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议定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巴塞尔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本质
环境法的特点
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环境
环境法的效力
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与环境法
环境管理的职能
环境管理体制
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机构
环境主管部门与环境协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生态平衡
国家环境保护局
省级环境管理机构
其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许可证制度
环境问题
限期治理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其他经济刺激手段
强制应急制度
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
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察员
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
对外开放地区的环境管理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
环境法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自然环境的保护
我国保护自然资源的主要法律法规
农业环境的保护
土地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和调查统计制度
水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森林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草原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渔业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许可证制度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环境权
《关于惩治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
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及管理措施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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