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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精解》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一批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总的来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赔偿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赔偿项目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此外,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提出需要对《国家赔偿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更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1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责任的履行\5
第二章 行政赔偿\16
第一节 赔偿范围\17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归责标准\18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归责标准\31
第五条 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37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47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资格和范围\47
第七条 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主体及其责任承继关系\51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57
第三节 赔偿程序\59
第九条 赔偿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形式\59
第十条 承担共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应负的各自先予赔偿的责任\69
第十一条 受到不同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70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形式即递交赔偿申请书及其内容和赔偿义务机关收讫义务\72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书的期限和相关处理义务\77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经行政程序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84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应承担的举证义务\86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制度\93
第三章 刑事赔偿\10l
第一节 赔偿范围\102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108
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129
第十九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36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54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154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54
第三节 赔偿程序\162
第二十二条 提出赔偿请求\163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164
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结果申请复议\167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169
第二十六条 举证责任\173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办法与可以进行质证\175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时限\176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和赔偿决定的法律效力\177
第三十条 赔偿决定的监督\180
第三十一条 赔偿费用的追偿\182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186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的方式\187
第三十三条 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193
第三十四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计算标准\194
第三十五条 精神损害赔偿\201
第三十六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计算标准\207
第三十七条 国家赔偿经费制度\211
第五章 其他规定\217
第三十八条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职权行为侵权赔偿责任\217
第三十九条 国家赔偿时效制度\220
第四十条 涉外国家赔偿\224
第六章 附则\228
第四十一条 请求赔偿不得收费原则与赔偿金免税制度\228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时间效力\230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33
第一条 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1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责任的履行\5
第二章 行政赔偿\16
第一节 赔偿范围\17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归责标准\18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归责标准\31
第五条 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37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47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资格和范围\47
第七条 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主体及其责任承继关系\51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57
第三节 赔偿程序\59
第九条 赔偿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形式\59
第十条 承担共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应负的各自先予赔偿的责任\69
第十一条 受到不同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70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形式即递交赔偿申请书及其内容和赔偿义务机关收讫义务\72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书的期限和相关处理义务\77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经行政程序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84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应承担的举证义务\86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制度\93
第三章 刑事赔偿\10l
第一节 赔偿范围\102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108
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129
第十九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36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54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154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54
第三节 赔偿程序\162
第二十二条 提出赔偿请求\163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164
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结果申请复议\167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169
第二十六条 举证责任\173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办法与可以进行质证\175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时限\176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和赔偿决定的法律效力\177
第三十条 赔偿决定的监督\180
第三十一条 赔偿费用的追偿\182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186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的方式\187
第三十三条 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193
第三十四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计算标准\194
第三十五条 精神损害赔偿\201
第三十六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计算标准\207
第三十七条 国家赔偿经费制度\211
第五章 其他规定\217
第三十八条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职权行为侵权赔偿责任\217
第三十九条 国家赔偿时效制度\220
第四十条 涉外国家赔偿\224
第六章 附则\228
第四十一条 请求赔偿不得收费原则与赔偿金免税制度\228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时间效力\230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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