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1938- ),生于台湾台北,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副标题:无

作   者:王泽鉴著

分类号:

ISBN:9787562016168

微信扫一扫,移动浏览光盘

简介

片断: 七、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第118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 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此之所谓“处分”,系指 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但 不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在内。例如,甲擅自出售乙寄托 之某古董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该“出卖他人之物”之 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 情者,得依关于善意保护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第801条、第 948条)。又例如,A有某地,误登记为B之名义,B设定抵押 权给不知情之C,其物权行为系属无权处分,C因信赖土地登 记,而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第43条)。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与无权处分应严予区别者,系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者,系 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行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例如, 乙有某珍贵稀有之邮票寄放甲处,甲以乙之名义出卖给丙,并 依让与合意交付之。此种无权代理与出卖他人之物及无权处分, 在法律效果上有二点不同,应予注意: (1)就债权行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者,其买卖契约之效 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买卖 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始生效力(第170条以下)。 (2)就物权行为而言,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者,其物权行为 效力未定,须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第118条第1 项),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 自始有效,但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第118 条第2项、第3项)。惟受让人善意信赖“处分权”者,其善意 应受保护,无权处分虽未经有权利人之承认,仍能取得其权利。 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物权行为,亦属效力未定,非经本人承 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第170条第1项)。须特别强调者,相 对人对“代理权”之信赖,并不受保护(关于表见代理,参阅 第169条),故在上举之例,丙纵使不知甲无代理权,亦不能主 张善意取得该画所有权,仅能依第110条之规定向甲请求损害 赔偿。 八、物权行为之解释 任何意思表示,任何法律行为,为探求其真意及内容,均 须解释,债权行为如此,遗嘱如此,物权行为亦不例外。惟实 务上以债权行为(尤其是契约)之解释,最为重要,其主要理 由系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得自定条款,其内容如何,有 待确定,而契约之漏洞(Vertragslucke),于无任意法规可资适 用时,则更须填补之(所谓之“契约的补充解释”,erganzende Vertragsauslegung)。关于物权行为,因采物权法定主义,除 “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第757条),当事人 意思活动余地较狭,解释必要性相对减少。

目录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
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
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
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
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
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
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
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代位权之代位
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
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
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已确认勘误

次印刷

页码 勘误内容 提交人 修订印次

王泽鉴(1938- ),生于台湾台北,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 名称
    • 类型
    • 大小

    光盘服务联系方式: 020-38250260    客服QQ:4006604884

    意见反馈

    14:15

    关闭

    云图客服: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有任何提议或者建议都可以在此提出来,我们会谦虚地接受任何意见。

    或者您是想咨询:

    用户发送的提问,这种方式就需要有位在线客服来回答用户的问题,这种 就属于对话式的,问题是这种提问是否需要用户登录才能提问

    Video Player
    ×
    Audio Player
    ×
    pdf Player
    ×
    Current View

    看过该图书的还喜欢

    some pictures

    解忧杂货店

    东野圭吾 (作者), 李盈春 (译者)

    loading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