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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权威标准法律文本,实用易用型注释,专业人员编写,附录相关配套规定。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第三条 适用范围第四条 合法原则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经营主体第七条 境内投保第八条 分业经营第九条 监管机构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原则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十九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出险后的通知义务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第二十三条 事故保险责任的核定赔偿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二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第三十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实的后果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限制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三十八条 诉讼方式的例外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第四十条 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第四十三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第四十四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第四十五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第四十七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第五十条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第五十一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五十二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五十三条 降低保险费的情形第五十四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I第五十七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全损的残值权利归属第六十条 代位权的行使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二条 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第六十三条 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第六十四条 合理费用的承担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金的支付m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六十七条 设立的审批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 件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第七十一条 设立申请的审批第七十二条 筹建工作第七十三条 开业申请及其审批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第七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第七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第七十八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七十九条 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审批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审批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公司重要事项的变更第八十五条 精算与合规报告第八十六条 重要文件的报送第八十七条 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存+第八十八条 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第九十三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第九十四条 公司法的适用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五条 业务范围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m第一百零二条 当年自留保险费第一百零三条 危险单位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风险安排方案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 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 资金运用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一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女第一百零九条 关联交易的限制第一百一十条 重大事项的披露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s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禁止的行为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第一百二十条 注册资本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 件第一百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的资格条 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和专门账簿第一百二十四条 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限制第一百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责任承担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评估机构和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的支付第一百三十一条 禁止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重要事项的批准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管原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章 的制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法的后果第一百三十八条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第一百三十九条 重点监管对象及措施第一百四十条 对因违法行为影响偿付能力的处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顿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的权力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期间业务的开展第一百四十四条 整顿的结束第一百四十五条 接管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的延长女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的终止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破产清算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料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管谈话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管措施及程序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准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信息共享机制、配合调查义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 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条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 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第一百六十三条 擅自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五条 未提取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未缴存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聘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条 违法使用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报送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虚报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非法设立代表机构及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妨碍公务的行政处罚第一百七十九条 终身禁业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 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第一百八十三条 其他保险组织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第一百八十五条 涉外保险公司的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 农业保险、强制保险第一百八十七条 生效日期附录一、综合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9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531)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21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1230)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218)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218)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87)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925)三、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25)四、业务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节录)(20131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节录)(2013427修订)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节录)(20134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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