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光盘服务联系方式: 020-38250260 客服QQ:4006604884
云图客服:
用户发送的提问,这种方式就需要有位在线客服来回答用户的问题,这种 就属于对话式的,问题是这种提问是否需要用户登录才能提问
Video Player
×
Audio Player
×
pdf Play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