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片断:
须指出的是,亚文化群同主文化群的主要划分标志仅仅在
于“重要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并不在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而
之所以价值观念不同又在于多方面“社会情境因素”的不同;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只是决定价值观念的重要的情境因素之一。
以此为标准,社会上少数受教育程度极高的学者们并不一定当
然属于主文化群;一旦他们的价值观念与多数人的价值观念冲
突时,他们理所当然也只能被归进诸如黑社会组织、边远闭塞
地区的居民、部分宗教或迷信的群体等一类相对稳定的亚文化
群之流中去了。“群体内部的合作永远都是不完善的。总有一
些意见并不一致的成员,他们在字源学的意义上,就是‘异常
的’,也就是说,是在群体之外的。这些成员是低于或高于通
常水平的那些人。他们是:白痴、罪犯、先知和发明家。一个
明智的群体,就要学会容忍超出常人的那些人的怪癖和尽量少
残忍地对待那些低于常人的人”。〔1〕
这里还应注意的是,亚文化群的范围并不总是整齐划一
的,而是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它的队形往往是随对具体事件、
具体行为的价值评价而不断变换、临时组合的。在当今时代,
与社会一般文化观念完全隔离的群体极为罕见。即使是黑社会
组织,其在对某些行为的价值评价上仍可能附合于主文化群。
当某一利益集团的成员在对某一行为的价值评价上与多数人的
价值观相一致时,该利益集团至少在该问题上只能视为主文化
群之一流;而在对其他行为的价值评价上又与多数人的价值观
相悖时,该利益集团又只能归于亚文化群之中。
并且,社会利益集团本身在多数情况下也是随机组合的。
当需要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立法评价时,独身者们不约而同很
自然地会形成一个利益集团同已婚夫妇们相抗衡,以防止立法
者将社会的财富和利益向已婚者们作过多的倾斜。但在一个正
常的社会结构中独身者的势力未免太单薄,故这个利益集团被
归入亚文化群的厄运也就在所难逃,其利益只有在维护常态的
婚姻家庭结构的考虑之后才可能稍带地提上议程。而在其他问
题上独身者们又可能加入与己相关的利益集团附合于主文化群
之大流。
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只要是理性地存
在、明智地选择,事实上总是在主文化群和亚文化群的两个队
列间不断穿插;十恶不赦的坏蛋也有附合主流之一面。在这个
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主社会中并不存在谁对谁的绝对服从、
谁对谁的绝对压迫,大家都不过是在相互的服从和相互的压迫
之下而共同维系并不断创造着群体的秩序。
后记:
后记
本书的选题及创意始于1988年10月,由于写作中所涉内
容过于宽泛及自感艰深,故进展极其缓慢,到1996年春天才
将主要的框架及内容完成。1996年7月,突然听说新刑法将
在1997年3月修订通过,自己寻思书中的许多观点对立法似
可借鉴,于是匆忙中在该年9月中旬全部完稿。为赶时间,只
得自费在天地出版社(一家经国家批准允许作者自费出书的地
方级出版社)出版,书名定为“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其间
承蒙天地出版社的领导及崔泽海、秦伏男、徐升国等编辑的辛
勤工作,使书稿得以在该年底成书面世。
书发出后,受到学术圈内一些朋友们的关注。他们以不同
方式从不同角度与我进行了讨论,大都认为书中个人的见解较
多,但许多问题切入结论过于简单,似有必要再行深入论证。
再加之受出版及发行方式(作者自销)所限,致该书的影响基
本上只及于友人圈内。在此情形下,刚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的同志们对该书产生极大兴趣,便通过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贺卫
方先生与我联系,约我重新扩写并欲纳入该社“中青年法学文
库”丛书另版发行。1998年3月我到北京面见了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先生并贺卫方先生,他们对原书内容作了较
多的肯定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使我得以重塑信心、重新发动
激情再创作一番。
在原书及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始终得到了许多师长和朋友们
的关心和支持,没有他们多方面的帮助,我是难以撑持到底
的;恕名字太多,不再一一表及。但凡能看到这段文字的师长
和友人,我相信都能感受到我对他们发自内心的深深谢意!只
是特别须提到的是我的大学同窗顾培东先生,他在原书的出版
中鼎力相助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在此特表感谢!
最后还是自己那段旧话:创新是极其艰难的,能力更是十
分有限。不管拙著是否有价值,作为曾经奋斗的符号记载,我
一厢情愿将它呈奉给社会,期求能对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有所贡
献。
冯亚东
1998年6月7日于成都
目录
目录
总序
自序
导言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辨析
第一节 一个共许前提——社会危害性
1、 不同法系中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表达形式
2、 对“前提”的置疑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并非行为的固有属性
3、 哲学上的“属性”问题
4、 “犯罪”性质的变异现象
5、 自然的东西既不善也不恶
6、 误解与重新约定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在价值判断中才得以显现
7、 价值判断的范式过程
8、 能否逾越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
9、 价值结论的三种基本取向
第四节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体
10、 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11、 国家只是形式上的判断主体
12、 法律之应然根源于国家之应然
13、 法律的终极效力
14、 亚文化群与主文化群
15、 “工具论”应当休矣
16、 “死法”的症结之一
17、 “恶法”应否服从
18、 法律控制与宽容精神
19、 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
20、 平等与自由的悖论——兼谈自然法
21、 小节——天国之梦
第五节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效用原则”
22、 价值标准基于需要和利益而形成
23、 需要和利益发源于生活的体验
24、 亚文化群的价值标准
25、 价值评价中的混乱状态
第六节 社会危害性的载体——有罪过的行为
26、 “载体”问题的困惑
27、 评价活动的目的性
28、 法律所评价的仅是人的行为
29、 走出理论的困境
30、 精神生活是联接人类群体的纽带
31、 刑法应切中人的意志
32、 “严格责任原则”是否可行
33、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关于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一节 对犯罪本质的思考
34、 犯罪本质问题的提出
35、 寻找认识“质差”的突破口
36、 质差在于应受的处罚不同
37、 在“热水”定性上的启迪
38、 治安违法行为——中介状态的两可性
39、 犯罪是具有多重本质的事物
40、 所谓生产力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冲突
第二节 刑罚和犯罪的先后制约关系
41、 刑罚与犯罪谁居于上位
42、 “自然犯”并非自然的是犯罪
43、 “法定犯”的界定依据
44、 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45、 司法定罪中的逆向思维
46、 应罚性不等同于法律后果
第三节 刑罚的有效性及其对犯罪外延的影响
47、 刑罚应保持自由刑的中心地位
48、 罚金刑不应独立适用
49、 规定法人犯罪不可行
50、 保安处分在刑法中能否有一席地位
51、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
52、 刑法规范的威慑效应及规范之灵活运用
53、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关于刑事违法性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
54、 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
55、 法定犯罪构成的理论化倾向
56、 犯罪构成的分解及其要件
57、 犯罪认识体系与文化背景
58、 类推制度没有必要取消
59、 事物性质的模糊性问题
第二节 概念刑法学与刑事法律关系
60、 刑法学的门类划分
61、 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类型及相互间的转化
62、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提法不妥
63、 犯罪客体是一种“权利”而非“社会关系”
64、 犯罪对象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之中
65、 犯罪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态
66、 本章小结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
总序
自序
导言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辨析
第一节 一个共许前提——社会危害性
1、 不同法系中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表达形式
2、 对“前提”的置疑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并非行为的固有属性
3、 哲学上的“属性”问题
4、 “犯罪”性质的变异现象
5、 自然的东西既不善也不恶
6、 误解与重新约定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在价值判断中才得以显现
7、 价值判断的范式过程
8、 能否逾越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
9、 价值结论的三种基本取向
第四节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体
10、 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11、 国家只是形式上的判断主体
12、 法律之应然根源于国家之应然
13、 法律的终极效力
14、 亚文化群与主文化群
15、 “工具论”应当休矣
16、 “死法”的症结之一
17、 “恶法”应否服从
18、 法律控制与宽容精神
19、 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
20、 平等与自由的悖论——兼谈自然法
21、 小节——天国之梦
第五节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效用原则”
22、 价值标准基于需要和利益而形成
23、 需要和利益发源于生活的体验
24、 亚文化群的价值标准
25、 价值评价中的混乱状态
第六节 社会危害性的载体——有罪过的行为
26、 “载体”问题的困惑
27、 评价活动的目的性
28、 法律所评价的仅是人的行为
29、 走出理论的困境
30、 精神生活是联接人类群体的纽带
31、 刑法应切中人的意志
32、 “严格责任原则”是否可行
33、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关于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一节 对犯罪本质的思考
34、 犯罪本质问题的提出
35、 寻找认识“质差”的突破口
36、 质差在于应受的处罚不同
37、 在“热水”定性上的启迪
38、 治安违法行为——中介状态的两可性
39、 犯罪是具有多重本质的事物
40、 所谓生产力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冲突
第二节 刑罚和犯罪的先后制约关系
41、 刑罚与犯罪谁居于上位
42、 “自然犯”并非自然的是犯罪
43、 “法定犯”的界定依据
44、 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45、 司法定罪中的逆向思维
46、 应罚性不等同于法律后果
第三节 刑罚的有效性及其对犯罪外延的影响
47、 刑罚应保持自由刑的中心地位
48、 罚金刑不应独立适用
49、 规定法人犯罪不可行
50、 保安处分在刑法中能否有一席地位
51、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
52、 刑法规范的威慑效应及规范之灵活运用
53、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关于刑事违法性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
54、 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
55、 法定犯罪构成的理论化倾向
56、 犯罪构成的分解及其要件
57、 犯罪认识体系与文化背景
58、 类推制度没有必要取消
59、 事物性质的模糊性问题
第二节 概念刑法学与刑事法律关系
60、 刑法学的门类划分
61、 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类型及相互间的转化
62、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提法不妥
63、 犯罪客体是一种“权利”而非“社会关系”
64、 犯罪对象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之中
65、 犯罪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态
66、 本章小结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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