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移动浏览光盘
简介
《刑法哲学》一书中的中心论题是:刑事责任一般原则的阐释和适用,应当以道德和政治哲学为前提。在总体上肯定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胡萨克重点论证了自己对英美正统刑法理论的批判和突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正义、权利、道德政治哲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二是关于犯罪行为与控制原则的关系。
胡萨克刑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正义的需要”,而正义则是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整个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当局滥用刑罚”,违反了这一原则就是对人权的侵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
同时,胡萨克是反对分析主义法学理论的,他认为离开了道德和政治哲学,刑法理论就是可悲的。一类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当然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但是为什么法律可以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必须由道德和政治哲学来解决。离开了道德和政治哲学,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国家将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一些行为不规定为犯罪。
胡萨克最具特色的刑法理论,是其关于犯罪行为和控制原则关系的论述。胡萨克猛烈批判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的观点,认为“无行为即无犯罪”的思想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却存在问题。针对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等刑事责任问题,胡萨克认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有刑事责任的思想,无法解释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为此,他提出了“无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命题,并主张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件。
胡萨克在批判了英美正统刑法理论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提出了其“控制原则”的刑法理论。所谓“控制原则”,是指“把刑事责任施加于人们无法控制的事态即为不公正”。其核心内容就是:一个人如果不能防止事态的发生,就是对事态不能控制。而所谓“事态”,按照胡萨克的解释,就是指责任所针对的一些难以确定的事情。“如果事态是行为,他应该能够不为该行为;如果是后果,他应该能够防止其发生;如果是意图,他应该不具有这个意图等。”反之就违背了“控制原则”,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就解决了“不作为”、“无意识”、“身份”、“持有”这些概念给犯罪行为要件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困惑。只要行为人对事态应该控制而且能够控制却没有控制而致事态发生了,就可以认为其违反了刑事法规。关于“不作为”,胡萨克认为人们对不作为产生的后果和对积极的作为产生的后果应有同样的控制,其将重点放在对危害后果的控制这一法定义务之上。关于“身份犯”,胡萨克认为,人们应当对能够控制的身份有义务加以控制,以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关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自己引起的无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预见到将发生无意识的情形而不采取合理的步骤来防止危害后果,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思想”,刑法当然不能处罚单纯的思想,但是,对未遂犯、预备犯就很难说不是在处罚思想。
可以说,胡萨克的基本立场就是:修正的刑法理论不应当全盘抛弃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但应当重建刑法与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紧密关系,抛弃刑事犯罪构成的二元结构模式,代之以控制原则为核心,并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统一于控制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胡萨克的修正刑法理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淆道德和法律关系的问题,其控制原则也无法解释“人们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做出另外的行为,而不是做他已做出的行为。”但是,胡萨克的《刑法哲学》仍不失为英美刑法理论的经典之作和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必备之工具。
目录
总序
总 序
在《刑法的启蒙》一书的题记中,我曾经写下这么一段话:“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承续
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先前文化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这始终是我的一种信念。”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刑事法学译丛》即将出版,嘱我为丛书写序的时候,我的上述信念更为坚定。
刑事法学,这里主要是指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古代刑法十分发达,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律学也曾经兴盛一时。但随着清末刑法改革,延续数千年之久的中华法系为之中断,引入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我国的刑法及其刑法学也进入了另一条发展轨道。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整套话语系统都是从西方引入的,因而学习以大陆法学为主体的西方刑法理论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近一百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翻译介绍西方刑法理论著作的工作一直在进行着,这种译述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译述是零散的,未形成体系。尤其是不同时期不同出版社出版的这些译著没有形成规模,并且由于有些译著出版时日久远,书坊间长久脱销,而图书馆存书有限,以至于刑法专业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只有通过复印方式获得这些文本。现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决定出版《刑事法学译丛》,分批出书,逐年累积,以期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对于刑事法学界来说,是一大善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自建社以来,一直关注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对于刑事法学的译述工作亦十分重视,先后已经出版了边沁的《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等一批经典名著。这些著作在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从事刑事法理论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案头必备书和刑事法专业研究生的必读书。就我所知,这些书也是引用率最高的译著之一。这些书久已脱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决定将其纳入《刑事法学译丛》重新出版,并且还将逐渐扩大出书范围,将更多的刑事法译著纳入《刑事法学译丛》陆续出版。作为一名刑事法理论研究者,我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这一出版盛举表示由衷的感谢。相信这些译著的出版,必将推动与促进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工作,从而为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作出一份贡献。
总 序
在《刑法的启蒙》一书的题记中,我曾经写下这么一段话:“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承续
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先前文化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这始终是我的一种信念。”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刑事法学译丛》即将出版,嘱我为丛书写序的时候,我的上述信念更为坚定。
刑事法学,这里主要是指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古代刑法十分发达,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律学也曾经兴盛一时。但随着清末刑法改革,延续数千年之久的中华法系为之中断,引入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我国的刑法及其刑法学也进入了另一条发展轨道。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整套话语系统都是从西方引入的,因而学习以大陆法学为主体的西方刑法理论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近一百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翻译介绍西方刑法理论著作的工作一直在进行着,这种译述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译述是零散的,未形成体系。尤其是不同时期不同出版社出版的这些译著没有形成规模,并且由于有些译著出版时日久远,书坊间长久脱销,而图书馆存书有限,以至于刑法专业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只有通过复印方式获得这些文本。现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决定出版《刑事法学译丛》,分批出书,逐年累积,以期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对于刑事法学界来说,是一大善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自建社以来,一直关注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对于刑事法学的译述工作亦十分重视,先后已经出版了边沁的《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等一批经典名著。这些著作在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从事刑事法理论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案头必备书和刑事法专业研究生的必读书。就我所知,这些书也是引用率最高的译著之一。这些书久已脱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决定将其纳入《刑事法学译丛》重新出版,并且还将逐渐扩大出书范围,将更多的刑事法译著纳入《刑事法学译丛》陆续出版。作为一名刑事法理论研究者,我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这一出版盛举表示由衷的感谢。相信这些译著的出版,必将推动与促进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工作,从而为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作出一份贡献。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 名称
- 类型
- 大小
光盘服务联系方式: 020-38250260 客服QQ:4006604884
云图客服:
用户发送的提问,这种方式就需要有位在线客服来回答用户的问题,这种 就属于对话式的,问题是这种提问是否需要用户登录才能提问
Video Player
×
Audio Player
×
pdf Play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