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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通过循民法学之“学”的“情境思维”路径,回溯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创立之初的含义、内容与价值,梳理其在清末民初为我国所继受之时的含义、内容与价值,以重新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并实践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即确立一种新的民法学研究路径,填补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中的学术继受史空白,并为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学服务。
目录
第一章 导言001
一、题解:法律关系、法律继受001
二、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贫困011
三、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018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产生的基础030
第一节 社会基础:“德意志问题”031
一、人种德意志:日耳曼与德意志的纠缠033
二、政治德意志:国家与民族的分离、疆域的经常性变动038
三、经济德意志:社会经济的曲折发展044
四、文化德意志:民族同质性在精神领域的实现047
五、接受理性的罗马法教育的法学家治国051
第二节 思想基础:理性主义055
一、古希腊、古罗马:法即理性055
二、中世纪:信仰时代059
三、人类理性的解放和法之建构063
第三章 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079
第一节 萨维尼法学研究理路:三大阶段081
一、民法释义学阶段081
二、历史法学阶段083
三、民法体系构造阶段088
第二节 萨维尼论法律关系092
一、《当代罗马法体系》:以法律关系为核心092
二、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096
第三节 法律关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110
第四章 继受过程(一):清末取民法于东瀛117
第一节 清末修律前外国民法的引介121
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122
二、自创民法术语失败而取法东瀛126
第二节 清末继受日本民法134
一、清末民律的制定135
二、清末立法继受日本民法140
三、清末学说继受日本民法学146
第五章 继受过程(二):日本取民法于德国153
第一节 我国为何继受德国民法而非法国民法156
一、法学家在社会改革(改良)中的突出地位157
二、急迫的社会变革要求技术性而非思想性的法典160
三、我国民法继受主要是质量问题162
第二节 清末继受德国民法167
一、清末中转日本立法继受德国民法168
二、清末中转日本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学179
第六章 继受过程(三):民国继受德国民法202
第一节 民律一草的继续适用203
一、民律一草作为法理适用203
二、民律二草脱稿于一草206
第二节 民国继受德国民法210
一、民国民法的制定211
二、民国民法是立法继受德国民法的产物215
第三节 民国学说继受德国民法学218
一、法科留学生译介德国民法学220
二、立法继受促成学说继受223
三、民法释义推动学说继受226
第七章 继受内容(一):法律关系228
第一节 织田万《法学通论》229
一、作为人与人关系之一种的私权230
二、一切私法上之关系皆权利关系233
三、作为法律调整私人生活关系之结果的私法关系237
第二节 梅谦次郎《法学通论》240
一、规定主体间关系的法律243
二、主体间之权利251
三、作为人与人、人与物之间权利义务状态之法律关系254
第八章 继受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257
第一节 乾政彦《民法总则》259
一、以私权为核心的民法学260
二、对抗关系与支配关系下的私权264
第二节 松冈义正《民法总则》267
一、民法之内容即个人的法律关系270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定的平等主体间之生活关系274
三、抽象的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278
四、权利义务乃民事法律关系之两面281
第九章 结语:反思284
一、民法学说继受史研究之必要284
二、民法学:学耶?术耶?287
三、接续清末法律关系理论继受史294
参考文献299
后记320
清末民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继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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