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宪法审查研究》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指针,回答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是社会公权力行为"、"社会公权力行为何以接受宪法审查"以及"如何对社会公权力行为进行宪法审查"。具体涵盖:确定社会公权力行为的性质与类型,诠释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划定宪法审查权对社会公权力的介入尺度,探索中国特色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模式的具体构建,并对实践中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事件进行典型分析。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与选题价值
(一)研究现状
(二)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之处
*章社会公权力:公域治理的新型权力形态
一、社会公权力的法理阐释
(一)权力·公权力·社会公权力
(二)类型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多元组织形态
二、社会公权力的特征解读
(一)权力来源:契约性
(二)权力内容:自治性
(三)权力运行:规制性
第二章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何以必须?
一、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理论证成
(一)宪法至上
(二)权力“恶”性
(三)审查权消极性与*限度主义
二、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现实需求
(一)公域治理转型与社会公权力组织勃兴
(二)社会公权力与法治社会建设
(三)社会公权力运行中的“悖宪治”事件
三、域外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经验借鉴
(一)日本:部分社会法理
(二)德国:基础关系与重要性理论
(三)美国:政府行为理论
第三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对象
一、被审查行为性质判断
(一)社会公权力“组织行为”与“主体行为”
(二)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公行为”与“私行为”
(三)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宪法问题与一般法律问题
二、被审查行为类型
(一)社会公权力具体行为违宪
(二)社会公权力抽象行为违宪
(三)社会公权力行为权限争议
三、不得审查行为类型
(一)纯自治性事项
(二)应纳入国家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的事项
第四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主体
一、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主体的可能选择与分析
(一)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主体的传统模式
(二)架构中国社会公权力宪法审查主体应考虑的因素
二、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主体的“一元多极”设计
(一)“一元”: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
(二)“多极”之一:*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
(三)“多极”之二: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程序
一、审查程序启动要件
(一)申请人适格
(二)案件成熟
(三)穷尽内部救济和法律救济
二、社会公权力行为抽象审查程序
(一)抽象审查的前提条件
(二)抽象审查程序的原则
(三)抽象审查的运作程序
三、社会公权力行为具体审查程序
(一)具体审查的前提条件
(二)具体审查程序的原则
(三)具体审查的运作程序
四、其他特殊案件审查程序
(一)权限争议案件
(二)政治性社会团体违宪解散案件
第六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基准
一、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基准的确定依据
(一)行政权力渗透程度
(二)基本权利位阶
(三)基本权利被限制的内容与程度
二、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基准的具体方案
(一)一般审查基准
(二)严格审查基准
(三)*严格审查基准
三、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基准的实证检验
(一)中国红十字会“汶川地震”拒绝公开信息的合宪性思考
(二)《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禁演令”的违宪质疑
(三)高校教师聘任“*学历”条款的宪法分析
第七章中国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后果
一、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宪法责任承担
(一)抽象行为责任
(二)具体行为责任
二、社会公权力行为宪法审查判断的效力
(一)形式确定力:对宪法审查机关的效力
(二)实质确定力:对社会公权力主体及其相对方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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