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副标题:无

作   者:刘家琛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80217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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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等;增加了一些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该法还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同时缩小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该法将拘留处罚的规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进行了细分,缩小了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避免在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治安管理处罚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中相对最为严厉、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大的一类处罚。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利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该法在第四章专章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从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依法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的时限,询问笔录的要求,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一直到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该法还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以便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既充分赋予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又对警察权的行使作了更严格的规范;既要使违法行为人应受到必要的惩处,又特别注意防止因权利的不当使用甚至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堪称一部具有中国特色,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的好法律。   为了宣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约请参与或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讨论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与实务丛书》。本套丛书力求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全面反映治安管理实践和法律具体适用。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第二条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
第七条 ——关于治安案件的主管与管辖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九条 ——关于治安调解及其效力的规定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关于处罚的种类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违禁品、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治安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关于精神病人的治安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残疾人的治安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醉酒的人的治安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关于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关于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的规定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关于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关于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和散布恐怖信息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关于组织、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进行非法活动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关于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关于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丢失不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盗窃、损毁基础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设施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关于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关于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关于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妨害道路施工安全、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关于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关于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关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或者以滋扰方式乞讨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关于威胁他人安全、健康、诽谤他人、打击报复证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侵犯他人隐私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关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关于猥亵行为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关于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关于强迫交易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关于侵犯通信自由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关于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关于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关于招摇撞骗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关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有价票证、凭证管理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关于船舶擅自进入、停靠特定水域、岛屿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关于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违反公安行政许可规定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关于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关于旅馆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关于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关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关于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妨害行政执法秩序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关于协助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关于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关于危害文物、名胜古迹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关于无证驾驶、偷开交通工具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关于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非法停放尸体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关于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关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七十条 ——关于赌博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关于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关于服务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关于饲养动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受理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关于对受理的案件的处理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关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条 ——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关于人民警察的回避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关于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关于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关于询问笔录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关于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关于询问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的特殊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关于检查场所、物品和人身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关于检查笔录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关于扣押作为证据的物品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关于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的折抵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关于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基础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告知、陈述和申辩程序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关于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关于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和抄送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关于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条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关于简易程序的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罚款处罚的执行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当场收缴的罚款的上交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当场收缴罚款时罚款收据的出具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担保人的条件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关于担保人的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保证金的没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关于保证金的退还的规定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要求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不得打骂、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的社会监督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关于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关于“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常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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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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