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on the design of Chinese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 system

副标题:无

作   者:刘伟光著

分类号:

ISBN:978780684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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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随着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业务主要发展在两大领域:审计鉴证和管理咨询。其中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本来就是注册会计师的传统业务,可划属管理咨询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在一些重要的破产清算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被称为“中国第一破产案”的“广国投破产案”中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1月在广东国投宣布破产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接收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账册、档案、印章,接管了由破产企业全资拥有或控股的企业。到2003年3月,该案清算完毕,所有的资产处理、债权和解等,都是以毕马威华振的建议为依据,圆满处理了由于1997年香港金融风暴带给广东省的金融危机。在2005年~2006年,中国金融证券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共有19家证券公司被清算,1家破产重整,9家被兼并重整。在此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了北方证券公司的清算人,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了大鹏证券公司、广东证券公司的清算人,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了五洲证券公司和科技证券公司的清算人。 ????虽然中国的 更多>>

目录

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范围
1.2 选题意义
1.2.1 理论研究的需求
1.2.2 社会实践的需求
1.2.3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社会意义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框架
1.4 本文结构和内容
1.5 研究结论和研究创新
1.5.1 研究思路的创新
1.5.2 研究结论的创新

第2章 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
2.1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
2.1.1 古代的财产管理人制度
2.1.2 破产接管人和官方接管人的产生
2.1.3 1986年英国《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2.1.4 美国的联邦托管人制度
2.1.5 英国2002年《企业法》提升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2.2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背景
2.2.1 清算组制度的问题
2.2.2 中国2006《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安排
2.2.3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是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3 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文献综述
2.3.1 破产程序中的资产争夺问题
2.3.2 从财务角度研究资本结构和破产成本的关系
2.3.3 管理层投资不足的问题
2.3.4 破产成本和管理层的行为关系
2.3.5 风险与破产程序
2.4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文献综述
2.4.1 对中国的清算组的问题分析
2.4.2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2.4.3 破产管理人中心主义
2.4.4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4.5 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问题
2.4.6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2.4.7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标准
2.4.8 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
2.4.9 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2.4.10 担保制度和法律责任
2.5 对中国已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的评价
2.5.1 已有研究的问题总括
2.5.2 研究方法有缺陷
2.5.3 研究的结论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本章小结

第3章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研究
3.1 拯救主义破产概念与破产管理人制度
3.1.1 拯救主义破产概念的发展
3.1.2 西方各国拯救主义破产的基本程序
3.1.3 西方拯救主义破产概念对我国的启示
3.2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
3.2.1 制定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路
3.2.2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模式
3.2.3 建设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三要素
3.3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模型
3.3.1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机构和利益方
3.3.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3.3.3 中国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
3.3.4 破产管理机构与破产法院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破产职业团体和破产执业人制度的设计
4.1 中国应执行破产管理人执照制度
4.1.1 破产管理人执照制度
4.1.2 中国破产管理人执照制度的必要性
4.1.3 中国执行破产管理人执照制度的建议
4.2 中国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执业人的定义与比较
4.2.1 中国破产管理人和中国破产执业人的概念与分析
4.2.2 担任中国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问题
4.2.3 建议将中国2006《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改为破产管理人
4.2.4 中国破产执业人的执业范围
4.2.5 破产执业人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和联系
4.3 建立中国破产执业人协会
4.3.1 中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团体的性质
4.3.2 中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团体的目标和任务
4.3.3 中国破产执业人协会的会员制度
4.3.4 破产管理人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
4.3.5 中国破产执业人的资格条件问题
本章小结

第5章 中国破产管理机构和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
5.1 建立中国破产管理署的建议
5.1.1 目前中国没有破产管理机关
5.1.2 法院不应该有对破产案件的行政管理职责
5.1.3 中国需要设立破产管理署
5.2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5.2.1 美国联邦托管人指导项目立法原因对中国的启示
5.2.2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5.2.3 美国联邦托管人制度的特点对中国的启示
5.3 中国破产管理署的目标和隶属关系
5.3.1 中国破产管理署的总体目标
5.3.2 中国破产管理署的具体任务
5.3.3 破产法院与破产管理署的联系和区别
5.3.4 中国破产管理署的隶属关系设计
5.3.5 结论
5.4 中国破产管理署组织结构的建议
5.4.1 中国破产管理署是全国性组织,实行纵向管理
5.4.2 设立三级组织机构
5.4.3 组织结构和人员数量
5.4.4 破产管理署经费来源
5.5 中国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
5.5.1 中国官方破产管理人的任务
5.5.2 英国官方接管人与中国官方破产管理人职能上的比较
5.5.3 美国联邦托管人的职责
5.5.4 中国官方接管人的名称和翻译
本章小结

第6章 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讨论
6.1 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建议
6.1.1 目前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分析
6.1.2 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基本要素
6.1.3 破产管理人选任建议
6.2 中国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选任设计
6.2.1 中国清算程序管理人任命流程的特点
6.2.2 美国第7章破产托管人的任命
6.2.3 英国破产清算人的任命
6.2.4 中国2006《破产法》清算程序中管理人选任流程建议
6.3 中国重整程序中重整管理人和监督人的选任设计
6.3.1 中国重整程序管理人任命流程的特点
6.3.2 美国《破产改革法》第11章破产托管人和监管人的任命
6.3.3 英国管理令程序管理人的任命
6.3.4 中国2006《破产法》重整程序中重整管理人和监督人选任流程建议
6.4 中国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设计
6.4.1 中国和解程序中管理人选任分析
6.4.2 英国自愿安排程序中的托管人和监督人
6.4.3 中国2006《破产法》和解程序中和解管理人选任流程建议
本章小结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1.1 设计了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模型
7.1.2 提出建立破产执业人协会和中国破产执业人制度
7.1.3 建议建立破产管理署和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
7.1.4 提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建议
7.2 研究局限性和继续研究的方向
7.2.1 研究局限性
7.2.2 继续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附录1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一览表
附录2 美国司法部隶属机构示意图
附录3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办公室地点
附录4 英国破产服务局的机构设置示意图
附录5 管理程序:不需要法院的路径(英国)
附录6 澳大利亚的自愿管理程序流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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