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制定的,1980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又先后颁布了23个补充规定或者决定以及众多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刑法规范,对刑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总结近20年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时社会主义法制的实际情况,于1997年3月14日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又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的需要,分别于1998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惩治购买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0年4月29日作出《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上述决定、修正案和解释又对修订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需要作了一批司法解释。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证明:修订刑法及其补充规定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一部比较好的刑法典,认真贯彻执行之,是完全能够达到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但是,不论在刑法学研究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解决。作者在博采众家之言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分析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旨在为刑法学研究和刑法立法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本书以刑法条文为序,并对照条文规定,逐条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研究的疑点、难点,并进行了分析研究,这对深刻理解刑法条文的原意,进行刑法科学研究和刑法立法完善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敬上
2003年1月于北京
目录
前 言(1)
第一编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结构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条 刑法的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2条 刑法的任务
第3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4条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第5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6条 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第7、8条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9、10条 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第12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
第13条 犯罪的概念
第14条 故意犯罪
第15条 过失犯罪
第16条 意外事件
第17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18、19条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刑事责任
第20条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第21条 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
第22条 犯罪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3条 犯罪未遂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4条 犯罪中止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5条 共同犯罪
第26条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7条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8条 被胁迫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9条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30、31条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罚
第32至37条 刑罚的种类
第38至41条 管制刑
第42至44条 拘役刑
第45至47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8至51条 死刑
第52至53条 罚金刑
第54至58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
第59至60条 没收财产刑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适用
第61条 量刑的原则
第62、63条 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第64条 犯罪所涉财产的处理
第65、66条 累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67条 自首及其刑事责任
第68条 立功及其刑事责任
第69至71条 数罪并罚
第72至77条 缓刑
第78至80条 减刑
第81至86条 假释
第87至89条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91条 公共财产
第92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
第94条 司法工作人员
第95条 重伤害
第96条 违反国家规定
第97条 首要分子
第98条 告诉才处理
第99、100条 以上、以下、以内和报告刑事前科
第101条 刑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6、107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113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至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9、15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4条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156、157条 以走私罪共犯论处,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抗拒缉私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184、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186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 逃汇罪
第191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第199、200条 金融诈骗罪处死刑的规定,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210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211、212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定罪处罚,犯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先追缴税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20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
船票罪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
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第231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害罪
第236条 强奸罪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246条 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 虐待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第264条 盗窃罪
第265条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电信设备、设施,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266条 诈骗罪
第267条 抢夺罪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第269条 转化抢劫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其他犯罪的定罪处罚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依照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赌博罪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313条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316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317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337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343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346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0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
毒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356条 因犯走私、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罪的,从重处罚
第357条 毒品范围的规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第361条 服务业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第362条 服务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依照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366条 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规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70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371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376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
第383条 贪污罪的法定刑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6条 受贿罪的法定刑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8条 间接受贿问题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0条 行贿罪的法定刑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第394条 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定罪与处罚
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
第412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423条 投敌罪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
第431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
第449条 战时缓刑制度
第450条 军人的范围
第451条 战时的规定
第三编 附 则
第452条 刑法生效时间,刑法与补充规定的关系
参考书目
第一编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结构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条 刑法的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2条 刑法的任务
第3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4条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第5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6条 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第7、8条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9、10条 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第12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
第13条 犯罪的概念
第14条 故意犯罪
第15条 过失犯罪
第16条 意外事件
第17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18、19条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刑事责任
第20条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第21条 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
第22条 犯罪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3条 犯罪未遂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4条 犯罪中止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5条 共同犯罪
第26条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7条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8条 被胁迫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9条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30、31条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罚
第32至37条 刑罚的种类
第38至41条 管制刑
第42至44条 拘役刑
第45至47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8至51条 死刑
第52至53条 罚金刑
第54至58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
第59至60条 没收财产刑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适用
第61条 量刑的原则
第62、63条 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第64条 犯罪所涉财产的处理
第65、66条 累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67条 自首及其刑事责任
第68条 立功及其刑事责任
第69至71条 数罪并罚
第72至77条 缓刑
第78至80条 减刑
第81至86条 假释
第87至89条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91条 公共财产
第92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
第94条 司法工作人员
第95条 重伤害
第96条 违反国家规定
第97条 首要分子
第98条 告诉才处理
第99、100条 以上、以下、以内和报告刑事前科
第101条 刑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6、107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113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115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至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9、15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4条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156、157条 以走私罪共犯论处,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抗拒缉私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184、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186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 逃汇罪
第191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第199、200条 金融诈骗罪处死刑的规定,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210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211、212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定罪处罚,犯危害税收征管罪应先追缴税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20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
船票罪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
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第231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害罪
第236条 强奸罪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246条 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 虐待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
第264条 盗窃罪
第265条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电信设备、设施,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266条 诈骗罪
第267条 抢夺罪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第269条 转化抢劫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其他犯罪的定罪处罚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依照有关犯罪定罪处罚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赌博罪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312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313条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316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317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第336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337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343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346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0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
毒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356条 因犯走私、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罪的,从重处罚
第357条 毒品范围的规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第361条 服务业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第362条 服务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依照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366条 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规定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70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371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376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
第383条 贪污罪的法定刑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6条 受贿罪的法定刑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8条 间接受贿问题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0条 行贿罪的法定刑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第394条 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定罪与处罚
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
第412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423条 投敌罪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
第431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
第449条 战时缓刑制度
第450条 军人的范围
第451条 战时的规定
第三编 附 则
第452条 刑法生效时间,刑法与补充规定的关系
参考书目
A General Survey of the Pen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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