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著作选集.卷二

副标题:无

作   者:(德)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ee)著;梁志学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10001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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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收《关于学者使命的若干演讲》、《论语言能力和语言起源》、《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等文章。

目录


关于学者使命的若干演讲
前言
第一讲 论自在的人的使命
第二讲 论社会的人的使命
第三讲 论社会各阶层的差别
第四讲 论学者的使命
第五讲 试论卢梭关于艺术与科学影响人类幸福的主张
论激励和提高对于纯粹真理的兴趣
论语言能力和语言起源
略论知识学的特征
1.关于特殊理论知识学的概念
2.第一定理:上述事实是由感觉设定的;或感觉的演绎
3.第二定理:感觉者是由直观设定的;或直观的演绎
4.直观是在时间中加以规定的,被直观者是在空间中加以规定的
结束语
评《论永久和平》
施米特体系与知识学的比较
对施米特体系的说明
这个体系与迄今所谓的哲学的关系
这个体系特别与知识学的关系
对本期第一篇论文的总结说明
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
Ⅰ.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应当如何与单纯的形式哲学相区分?
导论
Ⅱ.作为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的自然法权学说尤其应当研究什么?
Ⅲ.关于目前的法权理论与康德的法权理论的关系
第一编 法权概念的演绎
1.第一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物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
证明
附论
2.系理:理性存在物这样设定其发挥自由效用性的能力,就设定并规定了一个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论
证明
3.第二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物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物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物,就不能认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附论
4.第三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物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物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物
证明
附论
本编附论
第二编 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5.第四定理:理性存在物不认为自己有一个物质躯体,并由此规定这一躯体,就不能设定自己为有效用的个体
证明
证明
6.第五定理:一个人不设定自己的躯体受自身之外的另一个人的影响,不由此继续规定自己的躯体,就不能认为自己有一个躯体
附论
7.证明法权概念的运用借助于已提出的定理是可能的
第三编 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或法权学说
8.对法权学说的划分的演绎
法权学说第一章 原始法权的演绎
9.可以用什么方式设想原始法权?
10.原始法权的定义
11.原始法权的分析
12.通过法权平衡观念,过渡到强制法权研究
13.
法权学说第二章 关于强制法权
14.一切强制法的原则
15.关于强制法的建立
法权学说第三章 论国家法或一种共同体的法权
16.共同体概念的演绎
国家法学说第一节 论国家公民契约
17.
附论
国家法学说第二节 论民法
18.关于民事契约或财产契约的精神
19.上述财产原则的充分应用
20.论刑法
国家法学说第三节 论宪法
21.
家庭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一附录)
第一章 婚姻的演绎
第二章 婚姻法权
第三章 论两性彼此在国家中的一般法权关系
第四章 论父母和子女彼此的法权关系
Ⅰ.论国际法
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二附录)
Ⅱ.论世界公民法
知识学新说
绪言
第一导论
第二导论
第一章 一切意识都是由我们本身的直接意识制约的
哲学论调纪事
第一节 对于一篇用忧郁调写成的评论的检验
译者注释
本卷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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