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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5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共分八章七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是立法的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国家对畜牧业的扶持、畜牧科技进步、畜牧业行业协会、、畜牧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畜牧行政管理体制和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家政策】
第四条 【科技进步】
第五条 【行业协会】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经营条件和环境的改善】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第十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第十一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
第十二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新畜禽遗传资源的临时保护】
第十五条 【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控制】
第十六条 【境外输出和对外合作畜禽遗传资源的控制】
第十七条 【进出境和对外合作审批办法的制定机关】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审定或者鉴定】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种畜优良个体登记】
第二十二条 【种畜禽品种生产经营者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者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种畜禽广告】
第二十九条 【种畜禽的销售】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种畜禽的进口】
第三十二条 【商品代仔畜、雏禽的销售】
第三十三条 【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政策】
第三十六条 【畜禽养殖的财政支持】
第三十七条 【畜禽养殖的用地】
第三十八条 【畜禽养殖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立】
第四十条 【禁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养殖档案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的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 【畜禽养殖的疫病防治】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的标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的污染物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养蜂业的政策】
第四十八条 【蜂产品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第四十九条 【转地放蜂】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畜禽交易的政府职责】
第五十一条 【畜禽批发市场】
第五十二条 【交易畜禽的技术和标识要求】
第五十三条 【畜禽运输的要求】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畜禽质量安全保障的政府职责】
第五十五条 【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第五十七条 【畜禽安全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法进行涉外畜禽遗传资源合作的责任】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法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畜禽广告发布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标准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法销售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档案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法养殖畜禽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附合格证明和标识的销售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销售的责任】
第七十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畜禽遗传资源和种畜禽的概念】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录: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含条文主旨)(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8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含条文主旨)(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含条文主旨)(2005年11月18日)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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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家政策】
第四条 【科技进步】
第五条 【行业协会】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经营条件和环境的改善】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第十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第十一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
第十二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新畜禽遗传资源的临时保护】
第十五条 【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控制】
第十六条 【境外输出和对外合作畜禽遗传资源的控制】
第十七条 【进出境和对外合作审批办法的制定机关】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审定或者鉴定】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种畜优良个体登记】
第二十二条 【种畜禽品种生产经营者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者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种畜禽广告】
第二十九条 【种畜禽的销售】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种畜禽的进口】
第三十二条 【商品代仔畜、雏禽的销售】
第三十三条 【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政策】
第三十六条 【畜禽养殖的财政支持】
第三十七条 【畜禽养殖的用地】
第三十八条 【畜禽养殖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立】
第四十条 【禁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养殖档案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的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 【畜禽养殖的疫病防治】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的标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的污染物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养蜂业的政策】
第四十八条 【蜂产品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第四十九条 【转地放蜂】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畜禽交易的政府职责】
第五十一条 【畜禽批发市场】
第五十二条 【交易畜禽的技术和标识要求】
第五十三条 【畜禽运输的要求】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畜禽质量安全保障的政府职责】
第五十五条 【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第五十七条 【畜禽安全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法进行涉外畜禽遗传资源合作的责任】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法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畜禽广告发布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标准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法销售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档案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法养殖畜禽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附合格证明和标识的销售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销售的责任】
第七十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畜禽遗传资源和种畜禽的概念】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录: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含条文主旨)(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8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含条文主旨)(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含条文主旨)(2005年11月18日)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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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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